广西高速公路测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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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和《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做到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监控,有序、快速、优质的完成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仅适用于兴六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1.0.3执行的技术标准:
JTJ061-99《公路勘测规程》
JTJ/066-98《公路全球定位系统(GP测量规范)
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工程检查和验收时,凡质量标准、等级、检验内容与方法等的要求,如未写明外,应按照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1.0.2 控制测量包括公路路线、桥梁、隧道及其它大型建筑的控制。各级公路、桥梁、隧道及其它建筑物的平面控制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 1.0.2-1的规定.各等级平面控制测量,亦可采用相同精度的GPS测量。各级公路及建筑物的水准测量等级的确定,应符合表1.0.2-2的规定。
1. 平面控制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1)三角测量
平面控制测量等级表1.0.2-1
水准测量等级表1.0.2-2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3的规定。
三角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3
2) 导线测量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表1.0.2-4
注:表中n为测站数。
2. 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
水准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水准测量的精度表1.0.2-5
注:计算往返较差时,L为水准点间的路线长度(Km);计算附合或环线闭合差时,L为附合或环线的路线长度(Km)。N为测站数。Li为检测测段长度(Km)。
设计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自费分别完成控制测量成果和复测成果,其成果应符合上列规定的等级及其相应的技术标准,并符合测量规范的作业技术要求。成果交付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属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成果副本。
1.0.3. 施工测量
1. 承包人应付检查所接收的全部永久性测量桩点,并将遗失的桩点在两周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向监理工程师索取必要的测量资料,收到资料后一个月内自费完成复测,并将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据以定线与放样。
2. 承包人应核实合同文件(图纸)指明的中心线座标和原地面标高的正确性。承包人经复测有异议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错误和正确的坐标、标高对照表,在未经监理工程师确定之前,不得对原地面有任何变动。
3.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场地中的所有的永久性桩点迁移到安全位置,并加以固定性保护。迁移和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施工引起桩位变动,不应作为索取付款的依据。业主不另行支付。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控制测量观测记录、工程放样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怀疑测量的正确性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直至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
5.承包人对上述测量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并取得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并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及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即使经过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代表批准仍由承包人负责。
6.合同招待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测量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测量员、司仪员及助手。费
用由承包人支付。
2. 路基工程测量
2.1 施工测量与放样
2.1.1 施工测量
1. 承包人在开工之前,应复测平面控制导线和水准基点,并在此基础上加密施工需要的导线点、水准点和测设线路中线,测绘横断面等。
2.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测量的内容按规定格式作出专业记录,并完成测量成果资料。每阶段测量完成后,记录和成果由承包人的测量负责人及主管技术人员共同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并为业主所有。承包人应留有记录和成果的副本。
3.在施工测量完成前不得进行施工,地表层为非适用材料,应予挖除,在挖除之前,对非适用材料的范围应先进行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在开挖完成后及回填前再次进行测量。
4.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核对全部或任何一部份工程的测量,在核对过程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测量备件及辅助人员。
2.2.1 开工之前承包人应现场测量放样,测设出路基边线、坡脚、边沟、护坡道、取土坑、借土场、弃土场等的具体位置、标明轮廓线,提请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2.2 一般路基与软土路基施工
2.2.1 土方路基的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 2.2.1-1。石方路基检查项目及要求如表2.2.1-2。
土方路基的检查要求表2.2.1-1
注:①压实检查深度从路床顶面算起。桥台、涵洞、锥坡、挡土墙等背后填土及其它关键部位应增加压实度的检查频率。
②采用核子仪检验压实度时应进行标定试验,确认其可靠性。
③表列压实度以重型击实试验法为准,评定路段内的压实度下置信界限不得小于规定标准,单个测定值不得小于极值(表列规定值减5个百分点)。
石方路基实测项目表2.2.-2
注:土石混填路基可根据实际可能性进行压实度或固体体积率检验。
2.2.2 软土地基的沉降监测
1. 沉降板和沉降仪应按要求设置。承包人应承担未按要求进行沉降监测而造成的沉降期延长和任何施工延误的全部责任。
2. 施工期间,承包人两次填筑间隔时间较长,应每3天观测一次。路堤填筑完毕后,应14天进行一次定期观测,直至预压期限完成,多余的预压和超压填料卸除为止。
2.承包商应在路堤两侧坡脚处及两侧坡脚外5m处设置混凝
土变位桩,其纵向间距不得超过100m,桥头引道地段不得超过50m。承包人应对两侧变位桩按三维测量与沉降同步观测。
3.其他检测基础上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承包人应在每次观测后,及时整理汇总测量资料,提交监理工程师。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检查原始记录或检查现场监测工作时,承包人不得拒绝。
3. 桥梁工程测量
3.1 通则
3.1.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桥梁控制网和水准基点以及桥轴线进行全面复测,根据桥梁长度,控制测量的等级和水准测量等级应分别符合表1.0.2-1和表1.0.2-2的规定.三角网导线网和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 1.0.2-3、表 1.0.2-4、表1.0.2-5的规定。1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乙级以上的测绘资格单位担任,5千米以上的特大桥应由甲级测绘资格单位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