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及流程(修改补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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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报检分类及流程
第一节 入境动物及产品
一.(1)植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1、保护农、林、渔业生产
2、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
3、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2)报检范围: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
二、报检前审批:
1、签订合同前报批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合同中必须注明“符合中国法检要求,并出具官方检疫证书”
3. 假如禁限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更要申领特许审批单报
检
4、进口加工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注册登记。符合商检规定的生
产加工、存放场地,方予注册。
5. 输入活动物的,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境外产地检验
6. 输入我国的水生动物,必须来自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
场, 进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养殖
7. 进口种用/观赏水生动物、种畜禽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进境
的其他动物,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8.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国外生产单位须经检
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
三 、报检要求及地点:
1、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入境日30日前报检;其他动物,入境15日前;其他动物产品,入境时报检。
2、程序:现场检疫————运往隔离场————检验检疫————
加工销售
①现场货物检疫完毕并运走后,则对运输工具、包装物、污染场
地消毒;
②检验检疫结束,
出具相应单证,合格发放《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合格发放《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3、 检疫地点原则:
① 活动物、来自疫区检疫物,必须入境口岸报检施检;
② 任何动物、动物产品、其他检疫物都必须在入境口岸报检,
由口岸检疫机构实施必要的检疫。
③ 转关货物除了①外,均在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④ 卸货港卸货时发现残损,必须卸货港商检机构检验检疫;否
则,指运地(目的地)报检施检。
四、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分批进口的,附上许可证复印
件)
2、产地证、输出国检疫证书
3、隔离场审批证明(活动物)
4. 加工厂注册登记证书 (动物产品)
5、进口肉鸡产品: 一般贸易项下,《自动登记进口证明》 (外
经贸部门签发)
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外经贸部门签发)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外经贸部门签发)
第二节 入境植物及其产品
一、种子、苗木:
1、合同前申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农林部门、植物
保护站);
① 需隔离检疫的,同时申请(临时)隔离场;
②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③ 带介质土的,同时办理特许审批。
2、单证: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二、水果、烟叶和茄科蔬菜(番茄、辣椒、茄子):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官方国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三、粮食和饲料:
1、进口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并将《许可证》的检疫要求
在合同中列明。适用于:饲料、部分粮食
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粮食加工品、薯类加工品、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
转基因产品,同时申领《许可证》 (农业部)
2、单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①《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②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
③ 约定的检验标准、方法、成交样品等
四、其他植物产品:
:须附输出国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树皮的,植物检疫书中应注明除害处
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
间和温度;
——不带树皮的,检疫书中作出声明。
干辣椒:办理检疫审批 其他(单据和程序基本同普通报检施检,书上略)
五、转基因产品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申报制度:我国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
品、食品实行申报制度;报检时申报。
2、进口前申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
识审查认可标准文件》 (农业部)
实行标识管理的货物,核查标识,符合,可进境;不符合,重新标识;无标志,不得进境。
3、列入转基因生物目录的产品,申报是转基因,实施“转基因符合
性检测”
申报为非转基因,进行“转基因项
目抽检”
非目录内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食品,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检”。
4、下列退货或销毁: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经检测转基因成分不
符合批件的
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经检测含转基因成分。
5、进境作展品:主管部门批件 (存在后续监管)
(二)过境转基因产品报检
1、进境前申领《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 (质检总局)
2、持《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和相关单证正常报检。
第三节 入境食品
2009年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一、报检范围:食品是指各种工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二、报检要求:
1、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同时进行
2. 以保健食品名义报检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取得保健
食品批号。进口时,增做“功能性复合试验”,通过后发放《卫生证书》。
3.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4.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
真实,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三、单 据:报检单、合同、发票、箱单、提运单
1、原产地证
2、输出国农药、化肥、除草剂、熏蒸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原料、添加剂、加工方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