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研字〔2011〕29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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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XX关于推进高校实施研究生“三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包括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自愿申请、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在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人才培养和实践创新方面,以及保障研究生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将“三助”工作与研究生思政建设、培养管理等协调发展,统筹推进。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四条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协助开展科学实验、技术研发设计、社会调查等工作,具体内容和工作量由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确定。

第五条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课程教学的辅助工作,协助教师开展批改作业、实验指导、辅导答疑等工作,具体内容、工作量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六条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党务和行政等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其中针对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辅助管理工作设置实验室助理,助管岗位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研究生“三助”岗位聘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第八条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者课题组根据科研工作需要设置助研岗位,学院备案。

第九条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后设置。

第十条助管岗位,由各单位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岗位需求,经研究生院(研工部)备案后设置。

其中实验室助管岗位,则须实验室申请,学院审核,研究生院(研工部)审批后设置。

第四章岗位条件第十一条基本学制内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到校)可以申请“三助”岗位;基本学制内我校正式注册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档案到校)可申请助研岗位。

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使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条件及申报时间(一)岗位设置条件助教岗位: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饱和,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大。

助教岗位应优先保证公共课、主干基础课的需要。

助研岗位:承担科技项目(包括纵向及横向项目)的导师。

助管岗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211工程”重点建设实验室;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工作需要。

(二)岗位设置程序学校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

助研岗位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科技项目负责人自定自批。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岗位数由学校按照博士导师资助经费的总量设置,按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由导师向学院申请岗位。

助教、助管岗位设置:以学院或机关处(部)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所设岗位应与教师、干部岗位紧密结合起来。

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

其设置程序如下:1.由申请岗位单位(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岗位设置相应栏目;2.学院、处(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3.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签署意见后将批准的设岗方案反馈回设岗单位。

(三)岗位设置申请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接受下一学期的申请。

二、岗位职责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的指导下,从事科技项目研究。

助教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包括听课、辅导答疑、上实验(习)课、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助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等各个环节的任务。

助管岗位职责:在处(部)室的指导下,从事处(部)室管理、建设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处理、编程和发送等);参加实验室管理、建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等学生管理工作。

XX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XX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江财研教字〔2014〕7号关于印发《XX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XX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大学2014年9月19日XX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与实践能力,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的要求,按照《XX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是对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担任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的简称。

第三条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原则第四条“三助”岗位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全日制脱产在校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非脱产在职学习、委托培养、单证等单独入学考试研究生除外。

第五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不得应聘“三助”岗位。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限应聘一个“三助”岗位。

第六条研究生“三助”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七条研究生“三助”津贴在研究生经费项目中设立专门帐户科目,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据实、及时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

第三章组织与领导第八条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三助”管理办法,负责确定学校研究生“三助”方案,审定“三助”岗位设置,检查、监督、评估“三助”工作实施情况,督促检查“三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管理,组织本单位及导师开展“三助”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三助”的管理。

研究生三助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doc

研究生三助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doc

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及津贴管理办法(暂行)为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改善在校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条件,学校将针对硕士研究生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岗位(简称“助教”、“助研”、“助管”,以上三类岗位合称“三助”),并发放“三助”岗位津贴。

为规范“三助”岗位及津贴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助管、助教、助研的涵义助管是指研究生在老师的指导下承担有关的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学生管理的辅助工作。

助教是指研究生在主讲老师的指导下,兼任本(专)科学生指定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辅导实验等教学工作。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老师从事学术研究、科技攻关、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的科研活动。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具体类型学校每年设置的“三助”岗位为三类:(1)学校设置的“三助”岗位;(2)由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软环境建设专项经费(简称“博士点建设专项经费”)设置的“三助”岗位;(3)各单位及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的“三助”岗位。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组织(1)学校设置的研究生“三助”岗位由研究生部统一牵头部署。

人事处负责助管岗位设置,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情况与研究生部共同公布,各用岗单位具体负责聘用考核工作;助研工作的开展按照《西南科技大学研究生助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西科大发[2011]46号)执行;(2)博士点建设专项经费设置的“三助”岗位其组织与管理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3)各单位及导师自筹经费设置的“三助”岗位其组织与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必须是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各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但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研究生)。

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能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有一定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组织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第五条除助研岗位外,每位研究生只能在助管或助教岗位中选择其一应聘。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

研究生三助管理系统使用手册清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2007年11月目录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 (4)二、研究生三助系统简介 (4)三、学生使用指南 (8)3.1三助岗位申请 (8)3.2减免学费申请 (9)四、教师使用指南 (10)4.1教师三助设岗 (10)4.1.1设置助教岗位 (11)4.1.2 设置助研岗位 (12)4.1.3 其他 (14)4.2三助聘用 (14)4.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14)4.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15)4.2.3 录入招聘结果 (15)4.3助研津贴调整 (16)4.4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16)4.5申请研究生培养专项基金 (16)4.6查询 (17)五、院系和设岗部门三助工作小组使用指南 (17)5.1三助设岗和审核设岗 (17)5.1.1设置助教岗位 (18)5.1.2设置助管岗位 (19)5.1.3 设置助研岗位 (21)5.1.4 审批本院系教师设置的助教和助研岗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5 其他 (22)5.2三助聘用管理 (24)5.2.1 查询岗位申请情况 (24)5.2.2 导出申请学生的信息 (25)5.2.3 录入招聘结果 (26)5.3审核三助聘用 (26)5.4考核管理 (28)5.5审批学生减免学费申请 (28)5.6审批导师专项基金申请 (28)5.7查询统计 (29)六、教学研究与培训中心使用指南 (29)6.1分配助教岗位数 (29)6.2查询统计 (30)七、研究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0)7.1分配研究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0)7.2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设岗 (31)7.3审批研究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3)7.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4)7.5查询统计 (34)八、学生工作部使用指南 (35)8.1分配本科生德育助管岗位名额 (35)8.2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设岗 (36)8.3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的上岗 (37)8.4审批本科生德育助管考核结果 (38)8.5查询统计 (38)九、三助办公室使用指南 (39)十、研究生院使用指南 (39)一、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简介为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清华大学决定对现行研究生培养机制进行改革。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理工大学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兼职管理,调动广大干部推动创新、服务社会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坚持从严管理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层分类管理,按照有利于促进学校中心工作、提高教学科研质量、助推产学研结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支持干部开展与其管理或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的兼职,支持其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同时,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主要指兼任职务及从事相应的兼职活动。

兼任职务指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独立监事、顾问等,其中,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理事长(校长、院长、所长、主任)、副理事长(副校长、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等;企业的董事、监事、部门负责人、经理等。

在其他事业单位兼任院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相关校办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干部)。

各二级单位其他管理干部兼职管理由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双肩挑干部”指下列人员,教学科研单位:院长、副院长、中心(所)主任(所长)、副主任(副所长),其中管理岗位副院长、副主任(副所长)除外;直属附属单位:在本人业务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副处级、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人员。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干部所兼职的单位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认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六条“双肩挑”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非本校出资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其中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数一般不超过1个;管理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管理工作或个人教学科研领域密切相关的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兼职。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暂行办法(经2013年第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管理和考评工作,保证我校研究生专业实践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专业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

研究生在学期间均须参加一定学时的专业实践。

第二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应届本科毕业的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三条专业实践应贯彻和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企业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专业实践的组织第四条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组织由各学院(部)负责。

各学院(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作组负责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实践实施方案,安排专门人员与专业实践单位联系沟通,安排青年教师带队开展专业实践,加强研究生在专业实践单位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专业实践可通过下列方式进行:(一)由学院(部)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赴专业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二)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科研课题,安排学生进行专业实践。

(三)研究生结合本人的就业去向,自行联系企业进行专业实践。

第三章专业实践的流程第七条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流程一般为:确定专业实践单位、教育培训、办理手续、中期检查及过程管理。

(一)确定专业实践单位。

研究生一般可根据专业实践单位的需求信息选择或由学院(部)指定,且须征得导师同意。

(二)教育培训。

专业实践行前教育主要包括纪律与安全教育和岗前培训。

纪律与安全教育由学院(部)负责,岗前培训教育由专业实践单位负责。

(三)办理手续。

学生在专业实践前,须向学院(部)提交研究生专业实践计划。

学院(部)批准后方可开始专业实践活动。

未经导师、学院(部)同意的专业实践活动视为无效,不记学分。

学院(部)、研究生与专业实践单位签署专业实践三方协议,由学院(部)为研究生购买实践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

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面向目前一、二、三年级学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工作。

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二、时间安排1、宣传动员、学生提交认定申请阶段(5月5日-5月18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各学院要在学生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每一位学生了解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让每一位学生了解认定办法,并通知学生自愿进行认定申请。

上学年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如实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和《武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并一同提交年级辅导员;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年级辅导员。

2、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民主评议阶段(5月19日-5月26日)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在广泛开展学习认定办法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武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填写评议档次,在班级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

3、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阶段(5月27日-6月2日)各学院资助工作组认真审核学生填写的《武汉理工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提交的《武汉理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的建议名单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予以调查处理。

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后将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并及时通过辅导员将学院初步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同时告知所有学生在三个工作日内可以到辅导员处反映有关情况,如学生有异议可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2018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规范选聘校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企业专家及境外专家作为学校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导师的选聘应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整合研究生教育优质资源,充实并优化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保证和提高学校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兼职导师的选聘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按需选聘,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四条学院是兼职导师的管理责任单位,兼职导师的审核、选聘、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由聘任学院具体负责。

研究生院负责兼职导师管理的宏观指导和审核把关。

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五条兼职导师包括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和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硕导)。

非学校在岗的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的校外人员,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均可申报学校兼职导师。

第六条兼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为:(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在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做出贡献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年龄。

(三)服从学校及聘任学院的有关管理规定,愿意为研究生教育事业做出努力和贡献,热心在学校培养研究生,能够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兼职博导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职硕导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相关学科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社会声誉,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国内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任职的教学科研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工程技术人员。

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大全5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大全5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大全5篇]第一篇: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武汉大学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协议书甲方(聘用部门):武汉大学(部门)乙方(受聘研究生):姓名:性别:硕博:□博士生/□硕士生录取类别:就读院系:学号:乙方申请到甲方从事□助教/□助研/□助管(□辅导员)工作,甲方同意接受。

为保障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武大字[2006]42号)精神,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聘用期本次聘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甲方义务(一)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上岗培训,为乙方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并在工作中对乙方进行指导。

(二)甲方有责任按时对乙方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工作实绩及考勤情况进行考核,并督促受聘研究生填写考核表,根据考核情况核定工作劳酬,并报相关部门。

(三)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履行“三助”工作岗位职责的,有权予以解聘,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在聘用期内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小时。

(二)乙方在聘用期内保证遵守学校及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到岗工作,接受老师指导,服从工作安排,并自觉保守甲方工作秘密。

(三)乙方在工作期间,保证按照协议规定和岗位要求开展工作,接受甲方考核,认真填写考核表。

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的,须经甲方同意并在办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四)乙方在完成“三助”岗位工作职责的同时,保证如期完成学业。

第四条乙方工作劳酬乙方在兼职期间承担的工作经甲方考核报相关部门认可后,可获得一定工作劳酬,具体标准参见《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附则(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兼任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留一份,聘用期满后协议自动失效。

大学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XXXX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改进和加强管理服务,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全面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委、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在校攻读学位期间应聘学校所设的相应岗位,担任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第三条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用于支付研究生“三助一辅”津贴。

学校每年将研究生“三助一辅”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学校将研究生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奖助学金发放和评先评优的参考因素;将相关院系、导师参与“三助一辅”工作情况作为学科建设和导师工作考核的参考因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通过申请、竞聘等方式获得“三助一辅”岗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实施由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协同负责。

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全校“三助一辅”工作的开展与实施,监督、核查工作执行情况,审核、发放工作津贴;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考核、岗前培训、日常管理及工作量统计。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按照“因需设岗、分类付酬、定期考核、重在培养”的原则,由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置,报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其中,助教、助研岗位由导师提出申请,报二级学院审核,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设置;助管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提出设置;辅导员岗位由各二级学院提出设置,学校将其与本科生助理辅导员岗位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八条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数量。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

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三助”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工作条例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工程硕士,但不包括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本工作条例中的“三助”指面向全校设置的教学助理(简称助教,下同)、研究助理(简称助研,下同)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简称“三助”,下同)。

第四条研究生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研究生“三助”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管理与协调。

院(系)成立“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院(系)“三助”工作的实施、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具体协调落实。

各院(系)要指定专人负责“三助”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设岗单位要将“三助”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精细化办学理念结合起来,深化成本意识,设立指导教师,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格过程管理,认真做好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助教由学校、院(系)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助管由设岗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研由研究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的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

第七条助教、助管设岗单位需在每学期期末前将下学期岗位设置方案报研究生院。

岗位设置方案中应包括岗位设置数量、岗位说明书,明确的工作目标与职责、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经审核后公示、招聘。

助研岗位由研究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自行设置、招聘和考核。

第八条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三章岗位申请与聘用第九条“三助”岗位由研究生结合自身特长与岗位需求主动向设岗单位申请,经设岗单位审核通过并经公示后上岗工作。

未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不能聘任“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的研究生不能申请“三助”岗位;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在下学期不能再申请“三助”岗位。

第十条助教岗位一般在学期末组织招聘,助管岗位一般在学期初组织招聘,助研岗位由研究所(中心)、课题组或导师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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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使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条件及申报时间
(一)岗位设置条件
助教岗位:教研室教师教学任务饱和,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大。

助教岗位应优先保证公共课、主干基础课的需要。

助研岗位:承担科技项目(包括纵向及横向项目)的导师。

助管岗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211工程”重点建设实验室;单位工作量大,人员缺编,工作需要。

(二)岗位设置程序
学校根据每年的“三助”经费总量安排“三助”岗位数。

助研岗位设置: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科技项目负责人自定自批。

博士研究生科研助理岗位数由学校按照博士导师资助经费的总量设置,按招收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分配各学院,由导师向学院申请岗位。

助教、助管岗位设置:以学院或机关处(部)为单位申请,由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所设岗位应与教师、干部岗位紧密结合起来。

岗位设置必须明确岗位工作目标、岗位职责、聘用时限以及考核办法。

其设置程序如下:1.由申请岗位单位(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中的岗位设置相应栏目;
2.学院、处(部)初审,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3.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单位提交的岗位设置方案,签署意见后将批准的设岗方案反馈回设岗单位。

(三)岗位设置申请时间
每年6月和12月接受下一学期的申请。

二、岗位职责
助研岗位职责:在导师和教研室(研究室、实验室)的指导下,从事科技项目研究。

助教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包括听课、辅导答疑、上实验(习)课、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辅助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辅助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收集整理教学资料、了解教学信息等各个环节的任务。

助管岗位职责:在处(部)室的指导下,从事处(部)室管理、建设工作(包括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文字处理、编程和发送等);参加实验室管理、建设;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担任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聘用办法
(一)应聘者条件
应聘者必须是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优良、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研究生。

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聘用条件参照学生政治辅导员有关聘用条件执行。

(二)聘任办法
学校在每年1月和7月反馈设岗方案,公布岗位。

应聘者根据学校公布的“三助”岗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初审后,供用人单位选择。

各用人单位在收到学校批准的设岗方案后,应按有关规定公开招聘上岗人选;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必须报学工部审核。

人选确定后,由研究生、用人单位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聘用表》,报学校审批,于学期初公布上岗研究生名单。

上岗研究生在“三助”岗位上每学期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助教总学时数应在60学时以内。

助管岗位每周工作时间为8-10小时。

四、“三助”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学工部和计划财务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具体负责“三助”岗位的审批、协调和“三助”经费的管理等工作。

用人单位必须对受聘者加强管理,严格考核,要安排具体教师予以指导,经常了解应聘人员工作情况。

聘期结束,应认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考核表》。

对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不胜任工作,出现教学、管理事故者应及时解聘。

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岗位酬金,不得再应聘其他“三助”岗位。

上岗研究生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向教师学习,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

每月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月报表》,如实记录每月完成的工作(含工作地点、时间、具体项目和内容、过程、效果等),并由指导教师签字认可,作为考核依据和研究生工作实践经历存入其学籍档案。

学校组织专项工作组负责抽查研究生在“三助”岗位的工作情况。

五、酬金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
(一)发放标准
1.助教岗位按担任课程的计划学时计酬,酬金标准:硕士研究生15元/学时;博士研究生20元/学时。

2.助研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酬金标准按《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要求执行。

3.助管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酬金标准:300元/月。

4.凡在抽查中发现达不到“三助”要求的,应适当减少付酬标准。

(二)付酬办法
1.助研酬金由研究生导师申请,经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后,从科技项目经费的人员成本中开支。

2.助教工作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培养处核定,兼职辅导员或辅导员助理由学工部统一考核,其他助管由各用人单位考核。

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登记造册后,从研究生“三助”酬金中支出。

六、“三助”经费来源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文件(校研字〔2003〕15号),按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人数,以每生每月10元的标准下拨研究生“三助”经费。

七、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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