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
建立判例制度两个基础性问题
建立判例制度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以民事司法的技术为视角傅郁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一、问题的界定本文所指判例制度,或称案例指导制度、先例制度、先例判决制度、示性案例制度等,除特指普通法系判例制度之外,系指以成文法为背景,在个案中以特定事实为基础作出的终局裁判,该裁判在同一司法区域对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案件发生说服效力(而非拘束效力)的制度。
我国判例制度叫什么名称并不特别重要。
除非已有确定的涵,概念本身只是一个符号,重要的是这个符号的涵和外延必须界定。
[1]但使用“判例法”这一名称显然不妥,因为“法”本身已明确具有“拘束力”的涵。
尽管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说服效力已接近于拘束力,但在法律的意义上仍不能视同于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
另一方面,我国判例既然作为一种“制度”,其对后案的效力虽仅止于“说服”,却不仅仅是后案法官基于个人认同或偏好而自愿受前案判决的影响。
至少,在被识别为“同类案件”的前提下,与前案明显冲突的后案判决可能受到某种权威的干预,比如成为上诉法院改判的理由,在实行许可上诉制的三审程序中成为获得上诉许可的事由(如德国),或者在我国成为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乃至提起再审的事由。
撇开概念上的分歧,法律界关于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必要性已具有较高共识,理论上也已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2]少数反对者的忧虑也主要在于赋予我国判决以普通法系判例法那样的拘束力有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
[3]总体说来,判例制度在统一司法和通过统一地解释法律从而渐进地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或价值已广为认识;而在中国这样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却实行单一制政体的大国,特别是在政策形成周期短、规化和确定性程度较低的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纠纷急剧增长与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冲突之中,司法判例的上述两大功能及其附加功能更加凸显。
此外,判例的附加功能还包括:示性个案判决为批量生产司法产品提供了模板,从而在整体上促进高效率司法;[4]通过渐进地发展法律而节省立法成本和减少法律秩序振荡。
建立案例指导体系的思考和探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为视角
以最 高人 民法院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 的规 定》为视 角
杨 婧
一
、
案例 指导制度发展 、价值 与面 临的困境
( )案 例指 导 制度 的发展 背 景 一 我 国开展 案例研 究 和探索 构建 案例 指导 制度 可 以追 溯 到建 国之 初 , 时并无成 文法典 , 是法官 当 于 判 案最 大 的依据 便是 政策 和案例 。随着我 国法 制建 设 的推进 , 法学理 论 界和司 法实务 界都 很重视 案例
第 三 , 育和 警示作 用 。该制度 的预 防和教 育功 能是极 其显 著的 , 教 最高 人 民法 院副 院长苏 泽林 曾 经指 出 ,“ 案例就 是活 生生地 将事 实和法 律摆 出来 , 老百 姓看得 懂 、听得 懂 ,知 道什 么是 可 以做 的 , 让
什么 是不可 以做 的 ;什 么是 违法 的 ,什 么是合法 的 ,一 目了然 ,这种教 育 功能可 能 比法 律判 决 的事后 警 示功 能还 更好 。 ”在 构建 和谐 社 会 ,和 谐 司法 的 当今 该作 用尤 为重 要 。 第 四 ,提 高司法 效率 ,提 升法官 素质 。近 年来法 院案件 激增 , 是司法 资源有 限与案件 需求之 间 但 的矛盾 越 加明 显 ,甚 至有 的法 院 加班成 为 工作 的常态 。如果 我们 实行 案例 指导 制度 , 类似 的 案件就 不 用花 太多 的时 间和精力 去审 理 ,可 以大大提 高 司法效率 。① 如郑 州市 中原 区人 民法 院从 2 0 年实 行 02 的 “ 先例 判决制度 ”后 , 之后的相 同相似 案件 用 2 分钟就 可 以结案 。实行案例指 导制度对于我们 有效地 0
建立 案例 指导 制度 的价值 ,主要 有 以下几个 方面 :
如何运用法律备忘录中的先例和判例
如何运用法律备忘录中的先例和判例法律备忘录概述:本备忘录旨在探讨如何运用法律备忘录中的先例和判例。
法律备忘录是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使用的一种工具,通过引用先例和判例,可以为律师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导,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一、先例的运用先例是指过去类似案件中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通过引用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以下是一些运用先例的方法:1. 引用具有类似事实情况的先例:如果当前案件与之前的案件在事实情况上非常相似,律师可以引用先例来说明类似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以此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 引用具有类似法律问题的先例:即使当前案件的事实情况与之前的案件不完全相同,但如果涉及的法律问题相似,律师也可以引用先例来说明法院在类似法律问题上的判决结果,以此为依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引用具有权威性的先例:如果某个先例来自最高法院或其他有权威性的法院,律师可以更有力地引用该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二、判例的运用判例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性的理论观点和法律原则。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可以通过引用判例来解释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解释。
以下是一些运用判例的方法:1. 引用相关判例来解释法律规定:如果当前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在解释上存在争议或不明确,律师可以引用相关判例来解释该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2. 引用判例来说明法院的观点和法律原则:如果当前案件涉及的问题在判例中已经有明确的法院观点和法律原则,律师可以引用相应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3. 引用判例来分析类似案件的可能判决结果:如果当前案件的法律问题与之前的案件相似,律师可以引用相关判例来分析类似案件的可能判决结果,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结论:通过运用法律备忘录中的先例和判例,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在引用先例和判例时,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问题的特点进行选择和运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功能之反思
疑问的是 . 如果遵循判例法思 维路径 的话 , 指导性 案例本身如何会成为判例并进而演变为判例法?根本 动 因恐怕是指导性案例本身提供了法律没有直接表达
出的法规则或者需要进行法律漏洞填补之后才能发现
有价值并发人 深省的研究成 果。 然而 , 理论 研究并 未对
性研 究。 自然法观 是案 例指 导规 则被发 现和 确认 的法理 依据 , 弥补 了创 制规 则说 法理依 据之 不足 。指导性 案例
的公 、 私 法 区分 , 为进 一 步准 确理 解和评 价案例 指 导规则 之独 立性 和价值提 供 了可能性路 径 。 [ 关键 词 ]法律 适 用 ; 创制规 则 ; 自然 法 ; 法规 则
实践 产生多 大影响 , 最 高人 民法 院和省高 级人 民法 院
的法规则 。 毕竟 , 判例 法指一个判决 中所含有 的法 律原 则或规则, 对其他法 院( 或者甚至对本法 院) 以后 的审判,
公 布的案例 仅为 “ 参考 ” 和供法 官学 习 . 并 未建构起 我
基 金项 目: 河 南省 软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 1 3 2 4 0 0 4l l 1 7 2) 。
作 者简介 : 李 学成 ( 1 9 7 9 一) , 男, 宁 夏 灵 武人 , 复 旦 大 学 法 学 院博 士 生 ,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法 律 系讲 师 。 ① 我 国案 例 指 导 制 度 实 际上 是 一 个 包 括 公 安 机 关 、 检察机 关 、 法院三部 分的案例 指导 制度体 系. 本 文 仅 就 我 国的 法 院 案
2 01 5. 0 4
我 国案例指导制 度功能之反思
口 李 学 成
法律文书的案例分析与判例引用技巧借鉴先例提升文书的权威性
法律文书的案例分析与判例引用技巧借鉴先例提升文书的权威性在法律领域,文书的撰写是相关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份优质的法律文书除了要准确陈述事实和理论依据外,还需要借鉴前人的经验和智慧,以增加文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和判例引用两个方面,探讨如何借鉴先例来提升法律文书的质量。
一、案例分析技巧1. 案例选择在撰写法律文书时,选择适当的案例进行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应选择与本案相似的案例,以确保能够得出与本案相关的结论。
其次,应优先选择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案例,如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决,以提高文书的权威性。
2. 案例分析方法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有几种常见的方法可供选择。
首先,可以通过对案例事实的分析,找出与本案类似的情况,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思考。
其次,可以对案件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研究,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最后,可以对相关法律原则和法理进行分析,以推导出适用于本案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二、判例引用技巧1. 引用必要的判例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合适的判例可以增强文书的权威性和说服力。
然而,过多或不相关的判例引用可能会使文书显得冗长和复杂。
因此,在选择判例时,应注重其与本案相关的程度和时效性。
2. 引用要准确在引用判例时,应确保引述的判例内容准确无误。
应严格按照原文的引述,避免对判例进行歪曲或说法的改变。
此外,应标明判例的出处,如法院名称、判决日期、案号等信息,以增加引用的可信度和可证明性。
3. 判例解析仅仅引用判例是不够的,还需要对判例进行解析。
在解析判例时,应明确判例的适用范围、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并分析判例对于本案的启示和影响。
这样可以使判例的引用更有价值,也更有助于阐明立场和观点。
三、借鉴先例提升文书的权威性通过案例分析和判例引用,借鉴先例是提升法律文书权威性的关键。
先例是已经被法院认可的决策,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借鉴先例可以使法律文书更具权威性,同时也向读者传递了你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理解。
如何在起诉状中引用相关判例和先例
如何在起诉状中引用相关判例和先例在起诉状中引用相关判例和先例是法律文书撰写中的常见要求,它有助于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法律依据,并增加法庭对诉讼请求的认可度。
本文将介绍如何在起诉状中引用相关判例和先例,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技巧。
一、选择适当的判例和先例在起诉状中引用相关判例和先例前,需要先进行相关案件的研究和调查,找到与本案有关的判例和先例。
选择判例和先例时,应根据案情的事实背景、适用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选择,确保其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同时,还应考虑判例或先例与本案的类似性和适用性,以及其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适用具有的权威性。
二、引用判例和先例的方式在起诉状中引用判例和先例时,可以采用直接引述、简明概括或引用法律规定等方式。
以下是各种方式的示例:1. 直接引述直接引述是指将判例或先例中的相关法律条款、判决理由或观点进行全文或部分的引述。
例如:根据《劳动法》第XX条,最高法院在案号为XXX的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2. 简明概括简明概括是指将判例或先例中的关键要点和结论进行概括性描述。
例如:根据最高法院案号为XXX的判决,对于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额应按照员工工龄和违规程度合理计算。
3. 引用法律规定引用法律规定是指直接引用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来支持和强化自己的主张。
例如:根据《合同法》第XX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注意引用格式和法律条款的准确性在起诉状中引用判例和先例时,应注意引用格式的准确性,并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惯例。
例如,可以使用引用标引(如案号、发布日期等)来增加引用的准确性和可查性。
同时,还需要核对引用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解释是否准确无误,以避免误导法庭和造成不利后果。
四、增加判例和先例的分析和解释除了简单地引用判例和先例,还可以在起诉状中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解释,以帮助法庭理解和接受自己的观点。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近十年来,法学界一直有着对判例法的讨论,出现了一些在中国引进判例法的主张。
然而笔者从一些论著中发现对判例法的认识存在许多重大偏差,故撰此文,参与讨论。
一、判例法的概念辨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其基本原理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作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
法院的审级越高,其判例适用的范围就越广,所有法院必须考虑本院以前的判例;上诉审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最高审级法院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都有约束力。
正确理解判例法的概念,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判例法是一种法律渊源,而不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
判例法的精神实质是要求法院将判例作为处理今后相同或相似案件的依据,体现的是其规范效力,在这一层面上它与成文法或制定法具有相同的意义。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所谓判例法,严格来说,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
”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因为法院处理案件要遵从先例,就认为判例法不是法律,而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那么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法院处理案件应当遵循制定法的规定,能说这种制定法不是法律而是适用法律的方法和制度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次,判例法不等于判例。
判例法是指以判例作为法律的表现形式,而不是判例本身。
判例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的,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布、编纂和整理工作。
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都要作为判例发布。
我国从198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选编印发了许多案例,最初,是为了配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选编了几本刑事审判案例,随后,又陆续选编了经济纠纷案例以及有关婚姻、继承和行政诉讼的案例。
谈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几点思考——兼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关键词 :案例指导制度 ;指导性案例 ;审级 ;裁判 文书 中图分类号:D9 1 文献标识码 :A 0
一
、
我国语境下案例指导 制度的含义界定
原则便是遵循先例原则 。其基本含 义是 ,在同一系统的 法 院中 , 对于相类似事实 的案件 , 于不 同级 的法 院之 间 , 下级法 院必须受上级法 院的拘束 ,于同级法院间 ,后判 决受先判决拘束 。判例法在英 国是 正式 的法律渊源 ,一 般 由上级法 院制定 ,判例不仅对本 法院有拘束力 ,对下
别 ,我 国的 “ 先例”是在 中国特有 司法体制下 的产物 。 对此 , 最高人 民法院原副院长曹建明 曾经概括指 出, 我 “ 国的案例不同于英美法系 的判例 ,不能直接作 为审判 的 依据。但案例是审判活动 的反映 ,是法律与实践结合 的 产物 ,具有鲜明的社会现实性和实际性 ,是将抽象 、原
成文法 为背 景 ,在个案 中以特定 事实为基础作 出的终局
正式 的法律渊源 ,在我 国 ,目前关 于案 例的制作主体还
未统一规定 ,所 以在一些地方法 院也探 索设 立了 “ 例 先
裁判 ,该裁 判在同一司法 区域 内对相同或相似 的其他 案 件发生说 服效力 ( 而非拘束效力 )的制度 。 还有学者 ”0
它可以使 审Βιβλιοθήκη 人员更好 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从而达到指
收稿 日期 :2 1.21 o 01 4 作者 简介:黄潇筱 (9 7 ) 18一 ,女 ,江苏 南通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方 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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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审 判 实 践 的 目的 。 ”
因此说 足 “ 求稳 心理 ”的体现。
级法 院也有拘束力 , 而且其本身是一种法官造法 的活动 。 反观我 国的案例指导制度 ,这些案 例在我国并不是
司法判例的示范作用
司法判例的示范作用
司法判例的示范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指导性:司法判例可以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通过分析先前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判决理由,可以为相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和依据,从而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 统一性:通过遵循先前的司法判例,可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避免因不同法院或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而导致司法不公。
3. 稳定性:遵循先前的司法判例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避免因频繁修改法律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确定性。
4. 权威性:司法判例是由权威的法院或法官作出的,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可以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
5. 普及性:司法判例可以向社会公众传达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意识和素养。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判例的示范作用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不同的案件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在遵循先前的司法判例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
法院工作中的优秀判例分析与借鉴
法院工作中的优秀判例分析与借鉴在法律领域,判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做出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决定。
优秀的判例不仅仅是一份法律文件,更是对法律精神和司法智慧的体现。
对于法院工作而言,优秀判例的分析与借鉴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判例分析的重要性判例分析是对判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判例。
判例分析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例分析有助于理解法律精神和司法智慧。
优秀的判例往往蕴含着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通过对判例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神,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指导。
其次,判例分析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或相似的案件,通过对优秀判例的分析,可以快速找到类似案例的判决依据,减少司法决策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判例分析有助于保持司法一致性。
司法一致性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体现,通过对判例的分析和借鉴,可以保持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致,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最后,判例分析有助于培养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通过对判例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法官可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好的解决方案。
二、优秀判例分析的方法与技巧优秀判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方法与技巧,下面介绍几种常用的方法与技巧。
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争议点。
判例分析的第一步是全面梳理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
只有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才能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和判例借鉴。
其次,准确把握判例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基础。
判例分析的核心是理解和运用判例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基础。
通过对判例的法律逻辑和理论基础的准确把握,可以更好地运用判例,指导司法实践。
再次,广泛比较和参考相关判例。
判例分析不仅仅是对一份判例的分析,更是对相关判例的广泛比较和参考。
通过广泛比较和参考相关判例,可以找到更多的判决依据,提高判例的适用性和指导性。
最后,注重判例的创新和发展。
判例分析不仅仅是对判例的机械运用,更是对判例的创新和发展。
先例的概念辨析
先例的概念辨析先例,顾名思义是指“在先”或“在前”的例子。
在法律领域,先例是指由向前一直延续到现在的上级法院作出的、有约束力的前例判决。
先例具有权威性,对于之后相似案件的判决产生指导作用。
先例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英美法系。
先例的概念与相关的概念如判例(case law)、判例法(common law)等有密切关联,但并不完全相同。
判例是指依法开庭审理并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例,而先例是指经过上诉或上级法院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先例判决是判例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决产生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先例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不容忽视。
首先,先例能够确保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当类似案件发生时,法官可参考先前已经作出的判决结果,避免重复和自由裁量的出现,从而保持法律的一致性。
其次,先例能够提高司法效率。
由于先例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规则和判决标准,法官可以根据先例进行裁决,而不必从头开始,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此外,先例还能够为辩护律师和公众提供可预测性和确定性,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法律的适用和案件的定性。
然而,先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先例可能会导致判决的僵化和对个案的过度拘泥。
如果法官只盲目地依赖和奉行先例,而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背景,那么法律的公正与合理可能会受到威胁。
第二,由于社会和法律的不断变化,先例很难完全适应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
某些先例可能已经过时或不再适用于现实情况,但由于先例的约束力,法院可能无法做出更为适当和合理的判决。
因此,对于具有创新性和复杂性的案件,先例制度可能会限制司法的发展和进步。
在应对先例的问题时,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以克服先例制度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例如,英国的判例法中引入了“区分”(distinguishing)和“覆盖”(overruling)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在新案件中找到与先前判决的关键细节不同之处,从而可以不受先例的限制,后者则指当上级法院认为先前判决有错误时,可以推翻先前的判决。
“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
“先例判决”的法学思考【内容提要】“先例判决”不是法官造法,更不是法的渊源,这是与判例法的本质区别。
“先例判决”借鉴了英美判例法的合理成分,是衡量自由裁量是否适度的标尺,是给自由裁量行为一个“度”的规范。
“遵循先例”不是英美法系普通法的专利。
在大陆法系也要求“遵循先例”。
先例判决制度不是理论创新而是一种制度创新。
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不仅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而且又能避免审判委员会对案件判而不审的情况发生。
它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司法资源——判决,……韩成军:判例对法的发展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当人们不囿于成见,按照法律实践活动本身的规律性来思考法和操作法的时候,判例意识就会觉醒,在判例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中,判例机制随之诞生。
这种机制的诞生,对于中国的司法界而言,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举措。
如何看待判例与判例意识?又如何看待判例意识的觉醒和判例机制的诞生?武树臣教授的观点如下。
武树臣:判例作为具体审判活动的终极产品,其在法官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是区别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宏观样式——判例法样式和成文法样式的重要标志。
因此,对判例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是比较审判制度和比较法律文化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重要法典暂时空白的情况下,判例与其说是政策的外衣,不如说就是法。
而法官的政策水平正是靠判例意识来维系的。
改革开放以来,判例的价值开始被人们重新认识。
今天,法律意识的成熟,离不开判例意识的觉醒。
所谓判例意识就是承认、肯定、尊重判例在法律实践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价值。
一般而言,判例的价值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法的约束力,即它对特殊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规范力。
二是法的自生力,即修正法、创制法、完善法的能力。
如果我们囿于大陆成文法系的传统见解,把法仅仅理解为国家立法机关的产物,那么,法的形式就过于古板了。
实际上,法并不只是立法家们的艺术作品,法就发端于人们的社会交往之中,定型于社会行为之中。
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应当而且也能够不断地被发现、发展和描述。
遵循先例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比较研究
遵循先例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比较研究遵循先例和案例指导制度是法律实践中重要的指导方式。
在美国和英国等许多国家,这两种方式都是法官决策的基础,但是它们的优缺点存在一些不同。
先例是指先前的判决判例,它也被称为“常规法”。
这种方式强调先前的判决应该被后续案件所遵循,以此保持判决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先例的好处是可以保持司法体系的稳定性,监督和指导法官的决策,使司法决策更加可预测和合理。
然而,先例也存在限制和困境,它只能通过历史案例为决策提供引导,并不能真正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变革。
有时追随缺陷或者不合理的先例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与之相比,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更加灵活且开放性的指导方式,它强调法官可以更多注重现实与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的好处是其源于真实的案例而非单一先例,能够更好地反映公民利益和现实需求,避免受到旧有立场的束缚。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缺点。
案例指导制度缺乏统一性,没有明确的标准判例可供追随,可能会导致司法决策和判决不稳定,造成司法不公。
以下是三个案例来说明先例与案例指导制度的比较研究:案例一:美国合众国诉维统案该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就与在线新闻出版有关的第一个案例,该案是一个关于愿意订购商信息的内容提供者是否有权拒绝向订购者提供信息的争议。
最高法院通过对先例的权衡与质疑,最终认为案例指导制度是一种更适合新兴领域发展的法律指导方式。
案例指导制度符合先例的功能,可以体现其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同时也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这种指导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形式的在线新闻和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保证案例和先例的判决更加公正和合理。
案例二:英国Eaton v. The Liverpool Corporation案该案是一个关于赔偿民事事故的案例,涉及到英国法律中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两个关键词。
英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先例对于规范司法决策是一个重要的指导工具,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案例更具意义。
这是因为先例往往不能反映新的变革和社会发展,并且有时不能真正适用于特定的情况。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
先例判决制度范文先例判决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它体现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传统。
先例判决制度以案例法为基础,即通过对已有判例的解释和适用来决定新案件的法律结果。
在该制度下,法院的判断并不仅仅依赖于法典或法规的文字规定,而是基于历史上先前判决的法律观点。
本文将探讨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优势和不足之处,以及在实际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先例判决制度的特点是强调案例的优先性。
在先例判决制度下,先前的判决被视为权威解释,具有约束力。
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必须与先前判决保持一致,以确保司法体系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这种制度能够提供相对稳定和可预见的法律结果,降低司法决策的意志性和随意性。
先例判决制度的主要优势在于保持司法稳定性和公正性。
通过参考和适用先前判决,法官能够统一司法实践,避免因个人主观判断而导致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
此外,先例判决制度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官可以借鉴和引用已有的判决,从而减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重复审查。
然而,先例判决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它可能导致司法僵化和创新的限制。
如果案例法过于僵化,法官可能会感到束缚,无法根据新情况和新认识作出适当的判断。
其次,先例判决制度可能会造成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如果先前的判决产生了错误的法律观点或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延续错误或不公的结果。
先例判决制度在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先例选择的问题。
在案例的广泛范围中,有时可能存在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的判决。
法官在适用先例时,需要进行选择和权衡,以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先例更新的问题。
社会不断发展变化,新的问题和争议不断涌现。
法官需要及时适应新情况,否则过于依赖过时的判决可能导致司法的滞后和不适应。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先例判决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了灵活性和创新性的做法。
它们允许法官在适用先例时进行解释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价值观。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稳定性和变通性之间的关系,并提供了司法系统的可塑性和适应性。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先例判决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2033年,中国司法界已经全面实行了先例判决制度。
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案件通过先例判决得到了解决。
先例判决制度用良法普济的方式,让司法公正更加明朗,更加公正。
先例判决,即案例先行。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依照前案的判例进行类推,进行裁决。
该制度的好处在于能够统一裁判标准,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
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司法实践可以更快更准确地解决案件,避免审判中的恶性循环。
在中国,先例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广泛应用。
在案件处理中,在特定的法律领域和有关应用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先例判决制度的应用。
它已经成为了一种必要的司法手段,被广泛应用于民商事诉讼、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行政诉讼及仲裁中。
对于民商事诉讼方面,通过先例判决,可以减少处理时间、降低司法成本、提高预测案件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减少错误判决的风险。
通过先例判决,可以更加精确地解决涉及民商事的复杂案件,使得司法判例更为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
在刑事审判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在涉及多个被告的大量刑事案件中,通过先例判决制度,不仅加快了刑事审判的进程,还能够减少不同判例之间的差异性,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通过先例判决制度,可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竞争秩序,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的教育和宣传,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在行政诉讼及仲裁领域,先例判决制度同样派上了用场。
先例判决能够使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更加准确处理纠纷和争议,保障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和制约功能,维护行政公正。
虽然先例判决制度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比如,某些案例的适用范围有限,缺乏普适性;有些案例判例不够科学、合理,导致判决结论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同时,先例判决制度仍处于完善发展阶段,完全覆盖所有司法字段需要调整和巩固。
总的来说,随着先例判决制度的逐步深入实施,其应用场合也在逐步扩大,逐渐形成相对完善的判例体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司法改革发展都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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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 龚稼立 ( %’("$
), 男, 北京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总编辑, 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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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的案件,并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其为“ 先 例” 。法官在审理同类案件时, 应当参照 “ 先例”做 出裁判, 认为不应当参照先例裁判的, 应当报请该院 审判委员会决定。 法官如无正当理由不参照 “ 先例” 判决, 一旦出现错判, 则有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指导制度实行于 其主要做法是: 将该院民商事审判领 #$$# 年 !$ 月, 域中的典型案例选编为 “ 判例” ,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 决定后正式予以公布,供司法管辖区内所有的法院 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作为裁判的参考。经选编的 “ 判例”由案情、 审判要旨和评析三部分组成。 “ 判 例”对辖区内的各级法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 约束力, 只具有指导性。但法官在审理与 “ 判例”相 同的案件时, 如果没有参照 “ 判例”判决, 应在案件 判决后将判决情况向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 判例” 是经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予以确定和公布的,编有正式的 文号,对其管辖区内的所有法院都具有指导意义。 “ 判例” 虽然在形式上不具有强制拘束力, 但是下级 法院不参照其进行判决时,应将裁判的情况向高级 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报告。这既为下级法院是否参照 “ 判例” 判决留有余地,也是对下级法院在不参照 “ 判例” 判决时须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提出的要 求。 不论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利用 “ 判例”对下 级法院进行指导,还是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利用 “ 先例” 对各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司法适用活动进行 规范, 都是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 其初衷都是为 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以符合司法原则 的审判工作机制取代过去行政化的审判工作机制, 有效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各法院或法院的各合议庭适 用法律时的 “ 同案不同判” 问题, 保证审判工作的质 量和效率, 使司法裁判符合公正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在这一背景下探讨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合理性和 科学性, 笔者认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工作行政化的 倾向一直比较突出,如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案件 行政审批、 案件内部请示等做法 。 从历史的角度看,
第 %!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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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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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之先例判决制度研究 ・
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
龚稼立 (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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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反映了我国审判实践中不同地区、 不同审级的法院对案例指导的积极探
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既不属于法理上的概念, 也不同于我国以往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指导,而是不 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在当前司法改革实践中创 立的新做法。 本文拟从审判实践的角度, 对先例判决 和判例指导的出台背景、基本特征略作探讨,并对 “ 案例指导判例化” 问题, 谈些个人的看法。 一、 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出台背景 在我国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上级人民法院往往通过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的 做法,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如何适用法律 予以一定的指导。这种做法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案 例指导。 案例指导有两层含义: 一是强调案例的典型 性和示范性, 具有指导的作用。 二是强调案例的作用 仅在于指导性, 而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案例指导是我国审判实践的产物。 一方面, 我国 属于成文法国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 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重要、 也 是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我国不存在判例法, 也不存在 判例制度, 甚至一直没有 “ 判例” 的称谓。即使是经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公布的 典型案例, 也不将其称之为判例。另一方面, 在我国 的审判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
%#形式的局限性
对判例进行编选,往往要对原案件裁判文书的 内容进行大量的压缩。 其实, 不论是对案情内容的压 缩, 还是对有关认定依据的压缩, 都会直接影响案例 的参考借鉴价值。尽管案例的核心内容是裁判文书 中对裁判依据的有关阐述,但裁判文书所记载的其 他内容也直接反映着案件裁判过程的真实情况, 在 案件被作为借鉴和参考的范例时, 这些 “ 其他内容” 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因为, 要对裁判依据进行 借鉴,首先必须区分被借鉴案例的案情与将要做出 判决的案件的案情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同一性,这是 审判人员决定是否借鉴判例的重要前提条件。案例 的裁判过程越详细, 可供借鉴的价值就越高; 相反, 裁判过程越简单, 可供借鉴的价值就越小。
!%背景基本相同
三者都是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解决审判 实践中 “ 同案不同判” 的问题。 案例指导本身就是审 判实践的产物, 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 将过去的案例指导发展为判例指导或者先例判决, 是为了在取消行政化的审判工作管理机制的改革 中, 有效地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性质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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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审判权,对能够自行决定的案件依法独立作出裁 判。但由于法院的审判组织是在相对封闭的状态下 独立审判案件的,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难 免会在适用法律上产生一定的差异,一旦取消了案 件的行政审批、 案件内部请示等做法, 如何统一各级 法院之间和法院内部各审判庭之间在理解和适用法 律上的差异,将成为司法改革中如何保证审判工作 质量和效率的一个新问题。先例判决制度和判例指 导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它们的出现 在很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改革实践中一些法院的 实际需求。 二、 先例判决、 判例指导与案例指导的异同比较 ( 一) 先例判决、 判例指导与案例指导的相同之 处
“ 案例” 和 “ 先例” “ 、 判例” 都是选自审判实践 中已经生效的典型实例,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 确认和公布的, 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在主要特 征和表现形式上, 三者也都是基本相同的。 ( 二) 先例判决、 判例指导与案例指导的不同之 处
!%称谓上的不同
“ 案例” “ 、 判例”和 “ 先例” , 尽管只有一字之 差, 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 就字义而言, “ 案例” 一词 可以泛指所有具有示范意义的实例,是一个比较笼 统的概念。 “ 先例” 或者 “ 判例” 则特指可以在司法 裁判中能够被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实例,都有其特 定的法律涵义。
( 二) 先例判决、 判例指导的局限性
!#区域的局限性
以一个区域的典型案件作为适用法律的参照标 准, 其典型性显然是非常有限的。 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先例判决或判例指导制度,不免会带有很强的区域 性, 客观上容易形成司法标准的区域化, 从而助长司 法裁判的地方化风气, 影响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审级的局限性
三者都是为了指导审判人员正确地适用法律, 都特别强调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判例无效。案例指 导的性质是适用法律上的指导, 不是 “ 法官造法” , 不存在创设法律的问题。而 “ 判例” 和 “ 先例”的作 用也只是指导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而没有创设法律, 同样不存在 “ 法官造法” 的问题。
&%特征基本相同
索。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在称谓上虽然已经明显地判例化了, 但仍属于案例指导的范畴。 “ 案例指导判例 化” 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发展方向, 创制判例制度的法律因素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 关键词: 先例; 判例; 案例指导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常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总结和发布各类典型案例, 并以其指导审判工作。无论是哪一级法院审结的案 件,一旦被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确认为 典型案例,该案例对于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型案 件即具有示范作用, 并产生一定的影响。近年, 随着 司法改革的深入,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围绕着如何进 一步发挥案例指导的作用这一中心,在审判实践中 进行了一些新的尝试。如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 法院实行的先例判决制度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实 行的判例指导制度。这些新的措施引起了各方面的 关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实行于 其主要的做法是: 将该院经审 判 委 员 !""! 年 ; 月, 会讨论决定后裁判生效的典型案例 ( 含上级法院维 持的判决)选编为 “ 先例” , 全院各合议庭和独任庭 在依权限独立审理同类案件时, 应参照相应的 “ 先 例” 作出裁判, 不需再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不参照 “ 先例” 作出的判决如出现错判, 可按违法审判依相 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法院强调, 实行先例 判决制度是为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和指 导审判工作的职能, 合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判权。 值 得注意的是: 该法院的 “ 先例” 均为该院审判委员会
以审级较低的法院的案例作为 “ 先例”或 “ 判 例” , 其权威性是非常有限的。基层法院对案件的裁 判,一般更注重对案件的法律事实和诉讼要求进行 裁断,而不太注重在法理上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 更深入的分析和总结,经常会出现裁判的依据不充 分或存在一定缺欠的问题。以裁判依据不充分或有 缺欠的案例作为 “ 先例”或 “ 判例” , 恐怕很难得到 各方面的认可。 中、 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更有条件在具 体案件的审理中对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比较深入的 阐述,但从对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全面理解的角度 看, 似仍有一定的不足。 即使以其裁判作为规范其他 法院审判活动的司法标准有比较充分的理由,但在 没有得到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认可 之前, 其权威性仍然是有限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实际效力上的不同
在案例指导中, 案例的效力完全是说服性的, 审 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是否参考和借鉴案例, 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