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行为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共同犯罪的案例
共同犯罪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它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也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深入探讨共同犯罪的形式、特点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案例一,抢劫案。
在某城市的一个小巷里,两名年轻人A和B合谋抢劫了一名路人。
A持刀威胁路人交出财物,B则在一旁守望。
在抢劫过程中,A和B配合默契,成功地夺走了路人的财物。
后来,两人被警方抓获,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A和B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种共同犯罪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案例二,贩毒案。
在边境城市,C和D两人合谋走私毒品。
C负责购买毒品,D负责将毒品藏匿并运输。
他们利用地下通道将毒品走私进入国内,并在城市内进行贩卖。
后来,警方侦破了这起贩毒案,将C和D抓获归案。
这个案例中,C和D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贩毒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贩毒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案例三,诈骗案。
E和F两人合谋实施了一起诈骗案。
E在网上冒充银行客服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诱骗受害人提供银行账号和密码,然后将这些信息转交给F。
F再利用这些信息进行盗取受害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后来,受害人报警,警方将E和F抓获。
这个案例中,E和F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诈骗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他们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
诈骗行为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其特点是犯罪主体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应当加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提高警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大学本科刑法案例分析
3)如何认定陈某的行为?为什么?
对陈某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并罚,由于陈某没有阻碍甲某回家,对其收买被拐买的甲某的行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甲雇佣的保洁员乙每月
甲雇佣的保洁员乙每月定期到甲家打扫卫生。在一次扫地时,乙发现甲将自己的一枚钻戒遗落在卧室沙发底下。乙暗自将钻戒藏匿于甲家的卫生间,等日后时机成熟时再取回。问:
(1)如何认定乙的行为?为什么?
答:盗窃罪。要点:乙虽然在现实上支配戒指,但法律上甲仍然占有该物,所以,不能构成侵占罪。
(2)如果乙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其犯罪形态为何?为什么?
答:既遂。要点:盗窃罪的危害性体现在受害人损失,而不是行为人得到,因此根据失控说,乙的盗窃罪既遂。
第十章 张某35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识了李某17岁
第一章 A市张某是出租车司机
案情:A市张某是出租车司机。一天,一外地乘客李某搭乘张某的车去B市办事。在行驶途中,张某通过与李某的谈话,推测李某携带的皮包中可能装有巨额现金,便心生谋取之意图。途中,李某让张某停车,去上厕所,李某随手将皮包放在座位。李某走后,张某打开皮包一看,果然有一沓厚厚的人民币(事后查明是1万元),便边迅速关上车门,驾车逃去。李某一边大喊停车,一边追赶,但无法追上。张某在逃跑途中,由于心情紧张,操作失控,将在路边行走的两个行人撞倒在地,行人刘某被当场撞死,行人王某被撞成重伤。王某恳求张某救他,张某便将王某抱上车,准备送医院抢救。由于事故发生地距离医院很远,在送医院途中,王某因失血过多昏迷不醒,张某喊王某,王某也不答应,摸摸王某的鼻孔,张某感觉王某没有了呼吸。张某认为王某也死了。想到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其他人,张某便将王某丢弃在路边的草丛里逃离。案发后,经过对王某尸体的检验,张某丢弃王某时,王某还没有死,只是深度昏迷,由于耽误了抢救时机,王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在刑法总论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相关条文,并且能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案件中。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案例一:盗窃罪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决定去商店偷窃一些食物。
他在不经意间被店主发现,并被报警抓获。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盗窃故意,客观上有盗窃行为和盗窃财物。
因此,小明应当承担盗窃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故意伤害罪张三和李四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最终导致张三用刀将李四刺伤。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故意伤害故意,客观上有伤害行为和伤害结果。
因此,张三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王五因为酒后驾车,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治身亡。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过失行为,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因此,王五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法总论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
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在实际生活中正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条文。
希望大家能够加强对刑法总论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间接故意犯罪案例
间接故意犯罪案例在刑法中,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且主观上愿意实现犯罪目的的行为;而间接故意犯罪则是指犯罪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他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犯罪结果,且不顾后果地进行了行为。
下面就介绍一个间接故意犯罪的案例。
某日,小明在家中发现自己的电脑被盗,于是报警处理。
警方调查发现,小明的邻居小红在前几天有过一次争吵,而且小红曾多次表示对小明的不满。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小红在盗窃电脑之后将其卖给了一名中间商,并获得了一笔钱款。
在审讯中,小红承认了盗窃行为,并表示自己是因为对小明的不满而做出了这一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小红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盗窃的结果,但是她并没有直接的盗窃目的,而是出于对小明的不满而进行了盗窃行为。
这种情况下,小红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虽然她并没有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她的行为却明显地可能导致了盗窃的结果,且她对这一结果采取了不顾后果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
有些犯罪行为人可能出于一时冲动或者是对某个人或者某种情况的不满,而进行了可能导致犯罪结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并不是直接的犯罪目的,但是却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
因此,间接故意犯罪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为了预防和打击间接故意犯罪,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人们对犯罪行为的辨识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有效减少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
总的来说,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间接故意犯罪需要严格依法处理,同时也需要通过加强社会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有效预防和打击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讲述案例
第二节 罪行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 • 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套用拉丁格言 首次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无法律则无刑罚”、 “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 • 但罪刑法定的渊源,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 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就是美国有名的 “正当程序”条款。 •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不论违警罪、轻 罪或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未规定之刑罚处罚之。”
判决被告人方某犯传播淫 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 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 工具。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几个重点的概念
溯及力、类推、不定期刑
罪刑法定
心理强制、三权分立、人权
思想基础
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
罪刑均衡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 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渊源必须是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排 斥习惯法。 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判例本身不能作为刑法的依据,但判例在成文 法规的范围内仍然具有某种法源性,而可以作为构成要件的理解与违法性 判断的依据,可以根据它们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刑罚法规所规定的犯 罪行为。 同样道理,按照法律主义的要求,习惯不能直接成为论罪科刑的刑法渊 源,但在解释适用刑法规定的概念时,仍然不能否定习惯的意义。 法律主义虽然排斥习惯与判例的直接法源意义,但仍然容许习惯和判例 在适用刑罚法规时发挥一定的解释功能。
抢劫罪案例分析
抢劫罪案例分析抢劫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抢劫罪进行分析,以期加深对这一犯罪行为的认识。
案例一,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刑。
张某是某市的一名失业青年,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生活困难。
为了解决经济困难,他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趁着夜深人静,持刀抢劫了一名路人,抢走了对方身上的现金。
不料,他的行为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最终被警方抓获。
在接受审讯时,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张某因为经济困难而选择了抢劫这一违法行为,但他没有意识到抢劫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反映出一些失业青年在面对生活困难时,容易做出错误的选择,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案例二,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李某是某市的一名惯犯,曾多次因盗窃、抢劫等罪名被判刑。
在一次抢劫中,他持枪威胁超市店员,抢走了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并将其抓获归案。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不但不悔改,还对其犯罪行为狡辩不已。
最终,法院以李某的抢劫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由,判处其死刑。
案例分析,李某是一个惯犯,他的多次犯罪行为表明他对法律的藐视和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他的抢劫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法院对其做出了严厉的惩罚,以警示他人。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抢劫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抢劫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远离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失业青年的关爱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帮助,以减少犯罪的发生。
希望通过对抢劫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对犯罪行为的警惕,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刑法案例——精选推荐
刑法案例1两名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辖权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2 00 0 年10 月1 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2 00 0 年10 月1 2日到达广州。
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见李某身随携带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
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某饭店50 5 房间。
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
然后,甲乙二人将李某的手脚绑上,用绷带堵嘴,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
10 月1 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
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问题](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正确答案](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先事经过预谋,将李某骗至作案处。
而后使用刀子、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抢走李某的现金万两元。
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
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
“所在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华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考点集成]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掌握:(一)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有以下几种: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
刑事违法的案例
刑事违法的案例
刑事违法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性质严重,危害大,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下面将以几个案例为例,分析刑事违法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盗窃。
小明因为生活困难,心生不轨,决定实施盗窃行为。
某天,他趁着商场人流拥挤,将一部手机从他人口袋中偷走。
警方及时介入,最终将小明抓获。
小明因盗窃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故意伤害。
张某因个人恩怨,对同事李某实施故意伤害。
在公司聚餐时,张某趁机用菜刀将李某的手臂砍伤。
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势属于轻伤。
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贩卖毒品。
王某因经济困难,决定贩卖毒品谋取暴利。
他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毒品,再以高价出售给吸毒人员。
警方获悉线索后,成功将王某抓获。
王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四,故意杀人。
李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情绪失控,持刀将邻居刺伤致死。
李某在案发后试图逃跑,但最终被警方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刑事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刑事违法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刑事法律,做一个守法良民,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刑法案例2(2)
甲对乙的财富垂涎已久,某日强行将被害人乙的儿子丙(6岁)绑架,并将其藏在一山洞里。
然后,甲托不知情的丁给乙带信,向被害人勒索100万元,否则声称要杀害其儿子,并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否则立即撕票。
被害人回答:“我手上一时没这么多钱”。
甲怂恿被害人去偷盗其家附近银行的存款,以支付赎金。
乙救儿子心切,某夜果然进入银行,盗窃100万元放到甲指定的地方,甲随后立即将乙的儿子丙放回。
但是,丙由于在被甲扣押期间受到虐待,生活环境极其恶劣,回家后第二天即因身体极度虚弱而死亡。
问题:(1)乙可否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各自的罪责如何确定?(3)对甲应如何处刑?「解题思路」本题涉及紧急避险的成立、共犯责任的确定等问题。
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后面还会作进一步讨论,「参考答案」(1)乙不能以自己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进行辩解。
紧急避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避险起因:有自然现象带来的危险、人为形成的危险、动物的侵害等紧急危险存在。
(2)避险意图: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对象:第三者。
(4)避险必要性:不得已。
即紧急避险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是在别无选择条件下为达到避险目的的必要手段。
在这里,乙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第四个条件(紧急避险必须是“不得已”)。
本案中,甲并非处于“不得已”的境地,其在自己儿子被甲绑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去司法机关报案。
而他没有选择这种救助措施,反而采取盗窃的犯罪方法取得财物,以满足犯罪人甲的愿望,其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
(2)对盗窃金融机构一事,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甲有盗窃金融机构的意思,并教唆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是教唆犯。
乙在甲的教唆下,亲自实施窃取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实行犯。
乙虽然是在儿子被绑架的情况下实施犯罪的,原本属于被害人,但是其在意思自由并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下,实施窃取行为,助长了甲的犯罪习气和心理,所以,乙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否定评价,将其与甲作为盗窃罪的共犯看待,是妥当的。
青少年犯罪案例解析
青少年犯罪案例解析简介本文将对几个青少年犯罪案例进行解析,旨在分析案件中的关键问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案例一:盗窃行为案情描述在某市中心商场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涉案的是一名未成年人。
该青少年被捕时携带了一些被盗物品。
关键问题1. 该青少年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条款进行定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是指秘密行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如果该青少年具备盗窃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秘密行动和非法占有行为,他就构成了盗窃罪。
结论根据案情描述和相关法律依据,该青少年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院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其进行定罪。
案例二:暴力伤人行为案情描述一名青少年在学校内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导致另一名学生受伤。
伤者因此住院治疗,并导致一定的身体损害。
关键问题1. 该青少年是否构成暴力伤人罪?2. 如果构成暴力伤人罪,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条款进行定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行为构成重伤或者特别重伤,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结论根据案情描述,该青少年的打架行为导致他人住院治疗,构成了暴力伤人罪。
法院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其进行定罪。
案例三:网络诈骗行为案情描述一名青少年通过网络进行了一起诈骗行为,欺骗了多名受害人,涉案金额较大。
关键问题1. 该青少年是否构成网络诈骗罪?2. 如果构成网络诈骗罪,应该依据哪个法律条款进行定罪?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网络诈骗罪。
结论根据案情描述,该青少年通过网络进行诈骗行为,构成了网络诈骗罪。
法院应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其进行定罪。
结语通过对以上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在犯罪行为中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我们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来进行定罪和量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犯罪典型案例
犯罪典型案例1.诈骗案件案情概述近年来,诈骗案件在社会上屡见不鲜。
以某公司员工___为例,他利用职务之便,冒充公司高层向下属发出虚假指令,要求他们将大量资金转入指定账户。
受骗的员工由于不敢违抗上级指令,纷纷执行了该指令。
在数月内,___成功骗取了数百万的资金。
案件分析该案件属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诈骗的情况。
___通过伪造上级命令的方式,使下属相信自己的指令是真实有效的。
这种诈骗手法在当前的工作环境中更加容易实施,需要加强公司内部的审计与监管机制,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财务犯罪案件案情概述财务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公司或他人财产的行为。
以某企业总经理___为例,他在公司掌握财务大权的同时,将公司资金私用于个人投资,故意虚构交易记录掩盖行为,导致公司财务状况严重下滑,多名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案件分析该案件反映了财务犯罪的常见情况,即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或利用他人财产。
___在公司担任总经理的职位上,具备决策权和监督权,却滥用职权将公司资金转化为个人财产。
这种财务犯罪行为对企业和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需要加强对公司高层的审计与监控。
3.暴力犯罪案件案情概述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行为,常见于监狱或社会治安状况较为恶劣的地区。
以某监狱的狱警甲某为例,他多次利用手中的权力殴打监狱内的服刑人员,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社会不安定。
案件分析该案件属于狱警滥用职权,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服刑人员的情况。
监狱是法律的实施场所,狱警应当维护秩序和保护服刑人员的人身权益。
然而,甲某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待服刑人员的暴力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职业道德,应予以法律制裁。
结论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诈骗案件、财务犯罪案件和暴力犯罪案件等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
这些案例引起我们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警觉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下,要积极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实务案例精析
第一章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点评案例案例一[案情介绍]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加拿大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加拿大公民乙某枪击身亡。
问:对乙某的行为适用哪国的刑法?[实训分析] 对乙某的行为适用中国刑法。
我国刑法在适用范围上采用属地原则。
首先,在中国船舶上的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
虽然客轮停泊在加拿大某港口,但是犯罪在中国船舶上。
其次,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犯罪发生在中国。
美国乘客甲某死亡的结果发生在中国船舶上。
因此,属地原则的适用确立了我国刑法对这个案件在空间上的效力。
案例二[案情介绍] 1985年12月19日,苏联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到东经118009'00'',北纬52040'00''上空时,某甲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对某甲的行为适用哪个国家的刑法?[实训分析]对某甲的行为应适用我国的刑法。
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⒈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亦即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⒉我国刑法第6条第l、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小案例
刑法小案例引言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来规范和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小案例是刑法领域中常见的案例类型,通过分析小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运用和适用。
小案例一:盗窃案案情描述小明在超市里拿起一瓶香水放进自己的口袋里,并尝试悄悄离开。
超市保安发现了小明的行为,并将其拦下。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明的行为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可以被视为盗窃罪。
判决结果小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以罚金。
小案例二:故意伤害案案情描述小红与小丽之间发生了一起口角,小红持刀将小丽刺伤,导致小丽受伤入院治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案情分析,小红故意使用刀具伤害了小丽,致使小丽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小红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小丽的医疗费用。
小案例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案案情描述一群青年人聚集在商场的广场上高声喧哗,引起了周围居民的不满。
商场保安发现后报警。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罚款。
根据案情分析,这群青年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构成要件。
判决结果这群青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判处治安管理处罚并罚款。
结论刑法小案例是对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通过对小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条文和适用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刑法的规定,不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 财物所有权。 财物所有权。
①行为对象不同: 行为对象不同: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没有具体的限定。 没有具体的限定。 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②其它客观要素不同: 破坏行为足以使特定种类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毁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毁灭或者损坏(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重合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公私财物(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后者 包容前者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其它客观要素 数额或情节) 节(数额或情节) 非重合相容 一般主体 故意
主体 要件 主观 要件
一般主体 故意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犯罪客体不同: (1)犯罪客体不同: (2)客观要件不同: 客观要件不同: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3.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概念: 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 (1)犯罪客体不尽相同 (2)客观要件不同
①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破坏 实行行为方式不同--放火焚烧; --放火焚烧 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财物 ②行为对象不同--财物;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航空器 ③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行为结果有所不同--危及公共安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 --危及公共安全 船只、 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或者毁坏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 最高人民法院、 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2007年 》(2007 题的解释》(2007年): 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 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 设备的,属于刑法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 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8条(破坏易燃易 爆设备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基础与实务·刑法案例
第一部分犯罪论第一章刑法学概述【案例一】2003 年1 月至8 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管理制度》。
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 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
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
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案例二】1991 年和1996 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 7 年9 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 年5 月和1997 年9 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
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问题】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第二章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案例一】被告人王某,男,45 岁,工人。
被告人蒲某,男,41 岁,某医院主治医师。
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1984 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
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
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
刑法总则案例汇编
刑法总则案例汇编第一章刑法概述(暂无)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案例1、唐纳,23岁,外国人,系某医科大学留学生。
某年5月13日,唐纳遭到另一留学生约翰殴打后,蓄意报复。
6月10日晚7时许,唐纳得知约翰在宿舍会客,便手持木棒敲门。
约翰将门打开后,唐纳用木捧击打约翰。
约翰挣脱后,会同本国留学生芬利等7人,手持木棒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
唐纳也和该国留学生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聚集在留学生宿舍楼,双方发生殴斗。
在厮打中,唐纳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芬利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经抢救死亡。
[问题]唐纳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分析:唐纳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唐纳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
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唐纳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唐纳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李东,男,26岁,工人。
王浩,男,24岁,工人。
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
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工作。
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闹事,不听从船长及其他人员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
杀人后又抢劫了财物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
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浩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东隐身之处。
其后,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分析:我国刑法对李东、王浩应当适用。
李东、王浩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
刑法犯罪案例
刑法犯罪案例
在刑法中,犯罪案例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加具体地了解刑法的适用
和实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刑法犯罪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盗窃案例。
小明因为生活所迫,决定盗窃一家商店的商品。
他在商店里偷走了一些价值不菲的物品,被商店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最终将小明抓获,并依法进行了处理。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小明这样的行为,法律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接下来,我们再看一个伤害案例。
小红因为和他人发生矛盾,情绪失控下动手
打伤了对方。
这种行为构成了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法律将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犯罪案例,比如诈骗、抢劫、贩卖毒品等。
这些案例都是刑法所涉及的范畴,对于这些犯罪行为,法律都有具体的规定和处理方式。
在处理这些犯罪案例时,刑法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惩罚或者教育改造。
总的来说,刑法犯罪案例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这些案例的学习和
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的适用和实施,也可以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刑法犯罪案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大家
在日常生活中能够遵纪守法,避免触犯刑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结合犯的例子
结合犯的例子在刑法中,结合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每个人各自承担一定的犯罪责任。
这种犯罪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十分常见,尤其是在团伙犯罪中更为明显。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探讨结合犯的性质、构成要件以及犯罪责任等问题。
案例一:抢劫案2019年4月,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一名女子在夜里遭到两名男子抢劫,被抢走了手机和现金。
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监控和目击证人的证言,最终将犯罪嫌疑人A和B抓获。
经审讯得知,A和B是同学,平时一起打牌喝酒。
当晚,他们在路上遇到了受害人,便决定抢劫她。
A持刀威胁受害人,B则将手机和现金抢走。
两人事后将赃物分赃,准备逃离市区。
然而,他们在逃跑过程中被警方抓获。
在这个案例中,A和B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并且属于结合犯。
具体来说,结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A和B明确地商量了抢劫受害人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A和B一起实施了抢劫行为,分别承担了不同的犯罪责任。
3.分工明确。
在抢劫行为中,A持刀威胁受害人,B负责抢夺赃物,两人的分工明确。
4.互相协助。
在逃跑过程中,A和B互相协助,试图逃脱警方的追捕。
基于以上要件,A和B的行为构成了结合犯。
他们各自承担了相应的犯罪责任,即A承担了抢劫罪和持刀罪的责任,B承担了抢劫罪的责任。
案例二:毒品贩卖案2018年7月,某市公安局在一次打击毒品犯罪的行动中,抓获了犯罪嫌疑人C和D。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C和D是同居关系,平时一起贩卖毒品。
警方在C和D的住所搜出大量毒品,以及一些贩毒工具。
经过鉴定,这些毒品是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
C承认这些毒品是他从外地购买来的,而D则负责销售。
在这个案例中,C和D的行为构成了毒品贩卖罪,并且属于结合犯。
具体来说,结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1.共同犯罪意图。
在这个案例中,C和D明确地商量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具有共同犯罪意图。
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C从外地购买毒品,D负责销售,两人一起实施了毒品贩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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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5日,麻永东从煤矿辞职 后,常因家庭琐事和妻子争吵、动手,当 地派出所曾多次前往麻永东家进行调解。
2013年10月14日中午,麻永东的儿子 不小心把奶粉撒在地上,夫妻俩因此发生 争吵,麻永东动手打了妻子,妻子一气之 下回了娘家。当天吃晚饭时,麻永东父母 还劝他“要好好过日子”。
吃过饭,麻永东躺在床上怒气难消, 用手机和一个微信好友聊天,透露“我 不想活了,杀人的心都有,你明天会听 到消息”,微信好友劝他不要蛮干。随 后,麻永东给妻子打电话让她回家,遭 到拒绝后,决定“软的不行就来硬的”。
——我国:按照社会危害性程度将犯罪行 为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普通刑事犯罪、 轻微的违法犯罪三类。 轻微的违法犯罪,指根据刑法不追究刑事 责任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 他行政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按照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论犯罪与刑罚》:社会危害性是衡量 犯罪的真正标准。
犯罪分三类:“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
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概述 犯罪行为的类型 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
第一节
犯罪行为概述
一、犯罪行为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的社 会危害性,应当受到严厉处罚的有意 识的客观外在活动,是犯罪现象的有 机组成部分。
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
• • • • • •
犯罪意向 犯罪时间 犯罪空间 犯罪对象 犯罪工具 行为方式
当晚22时40分许,麻永东携带作案工 具马刀一把,驾驶两轮摩托车到其岳父兰 油布家,翻墙入院,进入兰油布卧室,持 刀将兰油布、兰油布的妻子和2个孙女、兰 油布的女儿(即麻永东的妻子)杀害,后 又进入另一卧室,持刀将兰油布的父母二 人杀害,七被害人当场死亡。
第二章
本章内容: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其五,破坏犯罪。
四、按照行为形成的方式对犯罪行为 进行分类 ——作为犯罪:“不当而为为” ——不作为犯罪:“当为而不为”
●见死不救,该不该立法惩罚?
200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32 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危不救和 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
网友“不败的丁叮”:早几年俺就曾大声疾 呼要弘扬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现在社 会风气已经沦落到见死不救!立法是没办法 的办法了,要惩罚见死不救者。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 路人没有施救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 畴。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 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
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 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 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 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一)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
严重危害国家的根本利益与政治统治的行为。 如危害国家统治的内乱罪和外患罪,破坏国 家外交政策与外交事务的妨害外交罪等。
(二)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 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犯罪。
——美国大多数州的刑法都是以1年监禁
为限。凡应判处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都是重 罪,其余的则是轻罪。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7)将犯罪分为四类:
轻罪(最高刑不超过2年监禁);中等严 重的犯罪(最高刑不超过5年监禁);严 重犯罪(最高刑不超过10年监禁);特别 严重的犯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上监禁或更 重的刑罚)。
——常见的犯罪行为方式有秘密方式、公 开方式、欺诈方式、暴力方式、威胁方式
第二节
犯罪行为的类型
——是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 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 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 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一、按照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分类
——英国14世纪法律:犯罪分为叛逆罪、重
罪和轻罪三类。按照古代英国法,叛逆者 的土地应被没收上交国王,重罪犯的土地 应交给领主。
如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宁的骚扰罪与放火 罪,破坏公共信用的伪造货币罪和伪造文书 罪,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环境污染罪,败坏 社会善良风俗的猥亵罪、奸淫罪、重婚罪、 赌博罪,等等。
(三)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
直接危害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与财产 安全的犯罪。
如危及公民身体及生命安全的杀人罪、伤害罪, 威胁与干涉他人人身自由的胁迫罪与诱拐罪, 侵犯公民私生活的闯入公民住宅罪,破坏他人 名誉及信用的名誉毁损罪与业务妨害罪,以及 各种侵犯个人财产的盗窃罪、抢劫罪、诈欺罪、 恐吓罪等。
三、按照行为的性质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 (一)自然犯罪 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与正直的 道德情感的行为。如杀人、伤害、盗窃。 (二)法定犯罪 是指并不为传统道德所不容,仅因法律 禁止而形成的犯罪。 加罗法洛
我国按行为性质对犯罪的分类: 其一,财产犯罪;
其二,暴力犯罪;
其三,智能犯罪; 其四,风俗犯罪;
深圳大学赵明昕: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 者,更要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2006年美国蒙哥马利市,一辆运老年人的公 车的升降机突然坏了,当时赴美探亲的沈先 生就帮着一位坐轮椅的老人下车,结果摔成 颈椎骨折。之后沈先生起诉市政府违反了美 国《残障者法案》,最终市政府主动赔偿了 360万美元。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意外事故、 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 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 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 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第2款:“对气息 仅存或受伤或危急之人,疏于必要的救助或 未即时通知官署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科 12万里拉以下罚金。” 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一个人发现陌生人受 伤时,如果不打“911”电话,有可能构成轻 微疏忽罪。
见义勇为不?
五、按照犯罪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罪过 心理进行分类 • 故意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行为 • 无罪过犯罪行为
——英美法律中,对一些无罪过犯罪行 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刑法理 论上叫做绝对责任或严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