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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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一)

摘要]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确认和规范国家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干预,关键是看这类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国家干预。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物质条件和法律的思想准备条件进行分析,得出了经济法具有再分配功能的论断,同时,把经济法的这种再分配功能与其他部门法作了比较研究,确定了经济法具体再分配的范围,这一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理论依据;分配功能;分配功能范围

一、调整经济再分配关系的必要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要确认和规范国家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干预,必须找到国家介入的正当理由或依据,其中的关键是看这类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国家干预。公平与效率是法律的两个基本价值,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两种价值在经济法律中的地位也愈益重要。分配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广泛适用领域的概念,直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社会财富和利益(包括自然资源、社会产品和由此产生的相关利益)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配置转移的动态经济过程。无论它是作为一种行为、一个过程,还是作为一类关系,都与法律有着“不解之缘”,因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特别是在崇尚民主与法制的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任何资源和产品的分配都是在一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规范与约束下进行的,所有社会分配关系均需法律的规范与调整。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就是对法律的公平与效率的直接体现,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法律制度对于分配结果的确认、干预和矫正功能。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固然重要,但分配的规模格局或结果更为人们所关注。因为分配结果直接反映了社会财富和利益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占有状况,直接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存与发展的切身利益,而且这种结果又反过来影响着社会再生产活动的效率提高和国民经济总量的增长。由于分配是一个由分配、再分配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从最初的分配格局到最终的分配格局之间必然存在着无数过渡性的中间格局,选择不同的分配阶段就会产生不同的分配规模格局,最初的收入格局正是借助这无数个中间格局最后演变成最终分配格局的。因此,我们难以用一个标准对所有的分配结果作出科学的评判,必须各有侧重,区别对待。其中,在一个国家的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环节,在贯彻市场化分配原则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就成为这一阶段的必然结果,理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确保私法制度在这一领域发挥作用,因此,要把国家的干预排除或限定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这是保障广大投资主体(包括物质投资、知识成果投资和劳动力投资等)积极性,保障社会再生产动力和国民经济总量不断增长的基础和前提。而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平等性就应成为一个国家法律应当追逐的首要目标。因为尽管结果的不平等对于实现经济过程的效益目标至关重要,但这种不平等程度达到一种两极分化的极端状态时,必然造成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机制和安全目标的破坏,而反过来影响效率。因此,国家对于分配结果的适度干预和矫正就成为必需。但这种干预和矫正必须限定在由税收、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所确认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这根源于国家对于分配结果的干预和矫正也是需要成本的,且国家作为一个具有自身利益的特殊主体,也有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

2.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是自然资源和社会产品分配的基本前提。尽管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机制抑或作为一种制度文化现象,总要受制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是在这一基础性条件相对稳固的前提下,法律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或影响又是十分显著的。从总体来看,表现为由法律确认、维持和保护的社会秩序对于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所具有的基础性作用,法律构成分配行为和分配关系得以发生和存续的制度前提。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

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妨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力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暴政统治”。可以说,离开了由公法和私法制度共同确认、维持和保护的社会秩序,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产品分配在内的任何社会经济活动都是难以有效开展的。这是一个为世界各国所接受和践行的共同认识和做法,已无需再作出论证或证明。

3.法律制度在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流转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富有效率的社会财富的生产与创造只是人类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得到满足的必要条件,而广大社会主体各种需求的实际满足程度则取决于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状况。印度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揭示饥荒发生的根源时这样说道,“饥饿是指一些人未能得到足够的食物,而非现实世界中不存在足够的食物。”从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产品的公正合理分配对于解决饥饿和贫穷问题,乃至于实现人类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正像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所言,“我们不但需要了解一个社会在经济上是否富有,而且还需要了解这个社会的资源是怎样分配的。因此,把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衡量社会富有程度的标准忽略了社会分配问题。”因此,一个科学有效的分配法律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方面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分配制度决定了哪些社会主体有权参与和参与多大范围的自然资源和社会产品的分配,直接决定和影响分配前提的平等性程度。由于分配法律制度不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要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时期所推行的基本经济体制、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和与其相适应的财产所有制的实际状况,因此,在不同国家各自社会制度下的所有社会主体在分配中的法律地位是有明显差异的。其次,分配制度的公平性直接决定着分配制度自身的社会认同程度。正如美国著名思想家丹尼尔·贝尔所说,“归根结蒂,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是天经地义的。”即一个国家的调整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必须奉行为绝大多数国民所接受的价值选择,必须形成并维护这种信念,这就是任何政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其中,分配制度自身的公平性是其能够获得国民认同的关键性因素。最后,分配制度的有效性决定和维护着社会财富和利益分配的有序性。一个国家社会分配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根本上取决于广大国民对其所奉行的分配制度的自愿接受和自觉遵守,但这个获得社会认同的分配制度本身的有效性,特别是其在社会分配中有效实施的程度,又影响乃至决定着这种分配秩序的形成和维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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