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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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报道

篇一:关于对周末加班的同志的表扬

关于对周末加班的同志的表扬

各位领导、教职工:

11月8日下午,学院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了《劲霸总裁洪忠信致员工的一封信》和《黑松林人》的企业文化精神。会上,校党委书记、校长陈宇博士利用多媒体形式,结合学院实际,作了全面而深刻的讲解剖析,他号召学院全体干部员工要立即行动起来,对照先进,查找差距,从思想与工作上来一次“体检”,并写出“体检报告”。与会同志受到了一次生动形象而又意义深远的警示教育,纷纷感到很受震动、深受启发。会后,许多领导、教职工积极行动起来,在周六和周日,仍然心系学校发展,主动放弃休息,回到工作岗位,加班加点努力工作。在此,对以下同志提出表扬,希望全体教职工以他们为榜样,在建新校、升本科、创品牌的新形势与新任务下,做主人、讲实干、多奉献,以务实创新、争做一流精神积极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为学院跨越发展贡献更大智慧和力量。

宣传与电子校务办20XX年11月10日

附:表扬的教职工有:(不完全统计)

党政办:程明均王兴旺薛长林

学生工作部:潘复超任亚朗刘立新蔡宏蔺进吴泊候就业办:叶利宏

篇二:HR必知员工加班的九大经典案例及常识

加班,是每个职场人士都会遇到的烦恼事。可是对于HR来说,员工加班有着很多风险,下面有九条常识,HR一定要知道,不然就可能有遭遇劳动纠纷。

1.元旦,我家钟点工也想拿“三薪”

小王是笔者家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请来的钟点工。这家公司和一般的家政中介机构有点不同,它对家政服务员办理录用手续,然后统一培训上岗。每月我向家政公司缴纳服务费,小王的工资也由公司负责发放。这样花费虽然略高一点,但是服务质量的确比较有保证。

凭心而论,这位安徽妹子干活还是挺卖力的。但是近来我发现,每当我在电话中与人讨论劳动法问题,她就会竖起耳朵旁听,而且听后总是若有所思的样子。今年元旦,她又来做钟点工,终于说出了自己的心事:“周老师,我想问您一个问题。我常听您讲,员工节日加班是可以拿‘三薪’的,但是人家都说,保姆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是这样的吗?”

的确,员工在节日里加班是可以拿“三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但是,《劳动法》以上规定应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保姆(家政服务员),目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家庭或个人(自然人)直接雇佣的,不属于单位用工的行为。自然人雇佣保姆,双方应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协议。一旦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员工加班报道)求按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自然人雇佣保姆,是一种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一般来说,保姆不能和单位员工一样拿“双薪”或“三薪”的加班工资,就是这个道理。

但是小王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她是由家政服务公司录用后,安排到我家“上班”的,她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按照规定发放的。就是说,她和家政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实际上她就是家政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由我直接雇佣的。所以,她元旦到我家里来“加班”,要求拿“三薪”是合理的,只是这个“三薪”不应该由我支付,而是应该由她所属的家政公司支付。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以后像这种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家政公司,在节假日安排员工为客户服务,价格也会不一样了。本文知识点:应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的主体是: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2.吃了“肯德基”,就能拿加班费吗?

这是一则经常在电视中播出的广告:某公司下班时间到了,但是工作

还没有结束,一群员工无精打采地准备回家。突然,有人送来了肯德基外卖。于是,一幕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员工们一下子变得兴高采烈,为吃肯德基而争先恐后地留下来加班。这时,老板走了过来,惊讶地说了句:“这么多人加班呀!”

说来有趣,在某广告公司,笔者听到员工们午休时聊起这则广告,员工甲说:“如果我们公司有这种待遇就好了。如果吃了肯德基,还能拿加班费,我宁愿天天留在公司晚一点走。”

员工乙却不以为然:“话不能这样说。难道吃了肯德基,就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吗?”

“那当然喽。不加班就没有肯德基吃,吃了肯德基就说明加了班。而且老板也看见了,也默认了么!只要是加班,公司就要付加班费。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嘛!”

的确,加班领取加班费天经地义。但是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其中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也就是说,广告中的那些员工,尽管下班后继续留下来工作,而且还吃了公司免费提供的肯德基,但是也不一定能够拿到加班费。因为吃肯德基和加班没有必然联系。至于老板“默认加班”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他看见的所谓“加班”,和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毕竟是两个概念。

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情况,就是公司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并

且规定只有加班员工才能享受免费肯德基,但是事后双方又为认定加班问题发生争议,那么这份肯德基也可以作为加班的一个证据。

广告总是夸张的,事实上很少有人会为了吃一顿肯德基而放弃休息。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劳动者由于在八小时内不能完成规定工作,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享受了用人单位现场供应的晚餐、点心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日后又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发生争议。

对此,劳动者一定要心中有数,不要因为自愿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享受了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就误认为自己是在进行法定意义上的加班。一旦认为公司规定的工作量过于繁重,难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内完成任务,就应向公司如实说明。如果觉得尽管在八小时内不能完成任务,但是公司发放的加班费可以作为补偿,则有可能大失所望。也许最后得到的所谓补偿,也就是一份肯德基而已。

本文知识点: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3.“加班”与“值班”不能混淆

去年10月3日,笔者的中学同学聚会。那天大家聊得挺开心,就是小黄因去单位上班来晚了。他是某通讯公司的电脑工程师,公司为了保证网络服务器的正常运行,在国庆期间也要派人维护。他一进门,就有人打趣道:“挣了多少加班费?多到让你觉得比同学情谊更加重要啊?”不提也罢,一说小黄就来气:“什么加班工资,老板说了,这是值班,每天100元值班补贴。要是算加班,我的加班工资是这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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