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冬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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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二条
2、相关链接 《刑诉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5条: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 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 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一方面禁止欺骗、引诱。另一方面却在其他条文中允许欺 骗、引诱。
比如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的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经常使用欺骗、引诱 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 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 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三条
2、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第七条规定:对于“以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 使用”。
3、法条对比 该规定认为只要是采用了该类非法方法收集的,都应当排除,并没有限制其他 条件,但仅仅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
记 住:是我被打了还是你被打了?站着说话不腰疼,我被打了,我难不难受 当然我说的算。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二条
4、刑诉法第50条与第54条的关系 第50条是关于证据取得禁止的规定 第54条是关于证据使用禁止的规定 违法取证≠非法证据≠证据排除
【威胁本人及家属】
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 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 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刑讯逼供】
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 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 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律师解读:该条是排除刑讯逼供等获得的供述规定。
第二条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二条
1、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被暴力了。 实质要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痛苦规则)、违 背意愿作出供述(自白任意性规则)。难以忍受、被逼无奈,不得不瞎说。 简单理解:被打了,被逼无奈下,不得不胡说瞎说。既然是瞎说的,当然不应 该作为证据采纳。
律师:与逼供、威胁相比,没有条件 痛苦规则。 所有无合法手续对人身的限制、羁押,及 有合法手续但过期、超期的羁押都算非法! 常识,常识!
【重复供述排除规则及例外】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 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 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 形除外:
第五条
【侦查阶段换人,黑白脸配合】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 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 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 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第五条
【换阶段检法告知权利后果】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 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排除规则】
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条
律师解读:完善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规则。与原规定相比,加上了非法限制人身自 由的排除,但是没有引诱、欺骗的排除规定。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六条
该规定只有形式要件,没有实质要件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8:采用刑 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 除。
《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三):刑讯逼供罪是指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肉刑是指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变相肉刑是指 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 体健康的。
第三条
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排除通过威胁获得的供述之规定。是本次规定亮点之一。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三条
1、该条规定有两个要件。
形式要件: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 被威胁了
实质要件: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痛苦规则)、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自白任意 性规则)。难以忍受、被逼无奈,不得不瞎说。
5
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 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五)、《防范
错案意见》第8条1款
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6
在规定办案场所外获取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 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三)、《防范错案意见》第
简单理解:被威胁了,被逼无奈下,不得不胡说瞎说。既然是瞎说,自然不应 该作为证据采纳。
注意:本条规定当然允许威胁,参考第二条,打都不一定排除,何况说以准备 打去威胁。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三条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威胁方式: 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将对其使用暴力、揭露个人隐私、媒体披露、对其近亲属 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怀孕的妻子抓起来、对其配偶、子女追究相应责任或者影 响子女前途,对有病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恐吓将对其不予治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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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二十六条(二)、《防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
比老规定多了一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刑诉法》第54条:采用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但是,想要排除该条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可就难上加难了!
询问证人、被害人并没有强制录音录像的规定,辩方如何证明? 律师去调查?去证明侦查机关伪证?那么,很危险的刑法306条在等着我 们!!!
戴长林
最高法戴长林认为:司法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 的方法,或者以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法院起草的《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征求意见稿):“采取以许 诺法律不准许的利益等进行引诱或者指供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取以伪造物证、书证等进行欺骗的方法收集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8条2款
7
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二十七条)《人民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讯问录音录像而未录音录像,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述;(规定第十条)
8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二)、《防
范错案意见》第8条2款
未全程录音录像,有选择性录制、剪接、删改等情形,不能排除非法性的供
应当排除的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1
刑讯逼供(肉刑、变相肉刑)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二条、《刑诉 法》第五十四条)
2
威胁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三条)
3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获取的供述;(规定第四条)
4
刑讯逼供后获取的重复性供述;(规定第五条)
通过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催眠、施用药物、非法利益引诱、欺骗等其
《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58条等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最高法《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等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体系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
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第21—30条 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第五条
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排除规定。该条原则上规定重复性供述、重复自白一并排除。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五条
本条值得肯定,但有可怕之处:
1、立法仅排除讯逼供行为后的重复性供述,而不能是其他非法取证行为,比 如威胁等,很不合常理。要么是故意为之,要么是疏忽,但这么低级的错误我 想不是疏忽; 2、给暴力逼供等所有非法取证方法找到一个合法的借口; 3、实践中很容易黑白脸配合,本就是一个很普遍的侦查策略技巧; 4、有可能权力义务告知的太过于清楚,比如捕后侦查两个月后给你延期,比 如移送后翻供可能会让你两退三延长,让你再回炉多遍,导致不敢改变不真实 的供述。
•一、一般规定
“
“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至七条
【原则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 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 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一条
律师解读:该条是原则性的规定,本就是刑诉法的基本规定。
同时,该条又仅仅是“宣告式禁止”、未规定制裁后果的“无用法条”。 本规定中的严禁,其实都是附条件的不准、变相的允许。
个人认为,所有案件中,只要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难以忍受就应当排除。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接排除】
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
律师解读:该条是新增加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直接排除的规定。
非常值得肯定,但是,没有罗列具体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种类。
比如:赵作海冤案 比如:周星驰《九品芝麻官》电影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五条
《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如何把 握被告人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该案是排除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典型案例,既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 两份供述,又排除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三份供述。
从刑事律师角度 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主讲人:张冬冬
目录
01
一般规定
02
侦查Leabharlann Baidu
03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04
辩护
05
审判
【目的】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 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 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律师解读:两高三部商议出来的文件,重点在于结合司法实际这六个字,实际上是结合了六部 门意见,并没有结合重要参与方辩方的意见。(不是部门规章,也不是司法解释)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一条
注意 法律矛盾
该条虽然重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遗憾的是,刑讯逼供、威胁方法 在本规定中都有具体条文予以规定,但对采用引诱、欺骗 两种非法方法所获取的供述是否排除,没有具体条文规定 。
一方面规定一律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另一 方面却只明确对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述予以排除,对于威胁、 引诱、欺骗获取的供述、证人证言都没有明确予以排除的 后果。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第二条
3、法条对比 刑诉法认为只要是采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等非法方法收集的,都应当排除。
本规定前置了一个条件就是痛苦规则,要达到在难以忍受的条件下作出违背意 愿的供述,与刑诉法解释所规定的“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类似,都无法具体量 化。
个人认为,只要嫌疑人、被告人认为难以忍受就应当排除。
从刑事律师角度解读严格排非规定
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 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体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5— 103条等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74条等
法院裁判认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将会对被告人产生持续的 心理影响,以至于后续讯问即使不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被告人仍然会 重复之前的供述,因此,只有排除后续收集的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才能使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否则仅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自身,而不排除 后续审判前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