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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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职 权 目 录_29695

行 政 职 权 目 录_29695
网络
社会
长期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6
特种设备
(含压力管道、场内
机动车辆)
制造安装
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
定期检验
和型式试验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二百四十九项、第二百五十项
网络
社会
长期

食品办执法科建材科
8
计量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至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三条至五十六条;《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七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第五条至二十九条;《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四条至七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质监总局令第35号)第九条、第十条
网络
社会
长期
《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字[1998]297号)、《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冀价涉费字[1992]248号)
特种设备监督科
7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

福建省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方案行政许可职权分解Ⅰ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机构:省政府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岗位:(执法人员:陈慧芳)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孟少华、席本兰)合法性复核机构:省物价局综合与法规处合法性复核岗位:(合法性复核人员:刘家城、林国光)决定机构: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省物价局)决定岗位:(决定人:姜榕兴、林作明)二、岗位职责(一)受理岗位职责:1、受理初审机关—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报送的初审材料,并做好接收材料登记工作;2、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初审机关,并说明理由;3、对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初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对符合资质认定要求,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初审机关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按规定予以受理;5、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6、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审查岗位职责:1、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2、对初审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需现场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3、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初审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部门和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分类汇总;4、起草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连同初审机关报送材料等移送合法性复核机构审核;5、经准予行政许可的机构名单及资质等级应当在福建价格信息网或东南价格信息网公布。

(三)合法性复核岗位职责:1、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2、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3、在决定书上签署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等交审查岗位执法人员送局办公室审核后呈决定岗位批准人批准。

XX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XX规定.doc

XX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XX规定.doc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XX规定发文单位:**市发布日期:2001—9-12执行日期:2001-9—12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市委、**市人民府《**市市级党机构方案和**市人员XX精简方案》(汕市发〔2001〕27号),设置**。

**是主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工作的市人民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减少由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将竞争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逐步转为主要由市场决定.(二)将有关成本审核、国内外市场价格监测、明码标价牌制作、价格统计、价格培训等前期性、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交由**承担。

二、主要职责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价格方针、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策措施;**有关部门XX和执行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测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和事业。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和审批国家、省列名委托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和组织、协调行事业性收费工作;管理会费及在府指导价和府定价外收取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费用.(四)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五)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事业性收费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处罚和行强制措施.(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监督;受理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组织实施价格(收费)决策听证会。

(七)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区、县(市)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区、县(市)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价格学会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物价局设4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与纪检组、监察室、法规与调控科合署)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档案、信访、保密、接待、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审计和人事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桂价综[2008]463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价综〔2008〕463号)各处、局属各单位: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二OO八年十一月十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组织保障(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落实到本局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价格工作顺利开展。

(二)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程序,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本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保障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行政执法处室(分局、队、中心)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价格综合处。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单位:黎城县教育局负责人:李亚东填表时间:2016年3月11日序号职权代码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次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1 -4-QT-0001-01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与安全管理1.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查【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企事业单位学教管理股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1 -4-QT-0001-02校车使用许可审查与安全管理2.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规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企事业单位学教管理股无无常用县级行使保留21页行政权力事项分表(其他权利类)单位:黎城县教育局负责人:李亚东填表时间:2016年3月11日序号职权代码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前置条件行使情况行使层次部门意见及理由备注2 -4-QT-0002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及年度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的通知(粤价〔2012〕284号2012年12月25日)各地级市以上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鉴证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495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申领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通知》(发改价证综〔2007〕1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批准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资质的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等12家价格鉴证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要加强机构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积极、主动、认真地做好本地区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复核裁定工作。

二、尚未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的单位要继续努力,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注重鉴证机构人员培训,力争尽早取得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资质。

附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名单广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汕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佛山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韶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肇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惠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潮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结束——。

河北省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4项)

河北省物价局行政权力清单(共34项)
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
第9、10、11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 品或者提供有偿 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和个人


511002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违法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物价

河北省价格
监督检查局
《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舌L摊派的若干规定》河北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
河北省物价

河北省价格
监督检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
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第52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 品或者提供有偿 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和个人


511008
对迟报、虚报、瞒 报、拒报或者伪 造,篡改价格监测 资料的处罚
11、12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不正当价 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 河北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6月29日修正第4条
从事生产、经营商 品或者提供有偿 服务的法人、其他 组织和个人


511005
价格垄断行为的 处罚
河北省物价

河北省价格
监督检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河北省物价

河北省物价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国 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第19条
《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河北省政
府令2008第13号第25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
位和临时定点单



511009
未取得价格鉴证 资质的单位从事 价格鉴证业务或 者未按照规定职 责权限和程序、方 法进行价格鉴证 的处罚

台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表.xls

台山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表.xls

设区的市级公 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项
设区的市级公 安机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级公安机关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3个工作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需 要勘察核定行驶线路的,10个工作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公安机关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单位从事爆破作业许可
24
爆破作业人员工作许可证核发
即日
举行日期的二日前;急事急办。 5日 3日 20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批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中的《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第十 六项、《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境内渔工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 县级以上公安
20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 设区的市级公

安机关
2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筹建的信息网络安 全审核
20个工作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公安
第二款
机关
27
申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资质的初审
15个工作日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第 十八条
政许可的目录》第33项
机关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设区的市级公
政许可的目录》第35项
安机关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县级以上公安
政许可的目录》第36项
机关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县级以上公安
政许可的目录》第37项
机关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县级以上公安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1.02•【字号】台府办函〔2017〕453号•【施行日期】201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修改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府办函〔2017〕453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上级要求,我市对2017年8月16日印发的《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台府办函〔2017〕335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日台山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31号令)和《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粤府法〔2017〕65号)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评查目的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督促改进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评查范围各行政执法部门在2016年、2017年作出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为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评查标准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合法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合法性标准不设具体分数。

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规范性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根据文书种类等确定评查类别,并逐项记分。

规范性标准得分=100×参与评查类别得分之和/参与评查类别标准分之和。

(一)合法性标准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二)规范性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台府办〔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府办〔2018〕11号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2日台山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江府函〔2017〕212号)的精神,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台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台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台山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下称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自主决定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3.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进行确定和认可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权益的行为。

7.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台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台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2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
3
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或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可并处1000-1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4条、第14条。
3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报请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每平方2-5元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修复,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七)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35条,《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6条。
30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每平方1-2元的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34条。
25
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打井、挖沙、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22条第(三)项、第35条,《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29条第(二)项。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6条。

县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doc

县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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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四批)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第四批)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
公告(第四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5.17
•【字号】茂府通〔2017〕10号
•【施行日期】2017.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第四批)
茂府通〔2017〕10号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0〕23号)要求,我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商务局、卫生计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0个部门(第四批)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梳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将这10个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市法制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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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按照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鄙视。”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8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能够处以罚款。”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5
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情节严峻: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升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2
哄抬价格、价格欺诈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7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情节严峻的,能够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爱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能够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早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畴等方式变相提升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连续收费的;(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降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承办具体工作
6
牟取暴利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关吊销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9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第1号令公布施行,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按照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台山市物价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一览表
填报单位:台山市物价局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刻、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价格垄断、低价倾销、价格鄙视
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能够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因此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因此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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