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银监分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佰利佳苑社区支行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焦银监复〔2015〕38号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批
复
正文:
----------------------------------------------------------------------------------------------------------------------------------------------------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批复
焦银监复〔2015〕38号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请示》(解农信发〔2015〕8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利润转增注册资本1717.64万元,转增后注册资本由11879.83万元人民币变更为13597.47万元人民币。
其中:法人股股本由5331.23万元变更为6197.55万元,自然人股股本由6548.6万元变更为7399.92万元。
二、你联社应加强股权管理,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严格控制关联交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你联社应将因该事项变更涉及的章程内容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于本批复文件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向我分局备案。
四、请你联社持本批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手续,于本批复文件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
逾期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15年07月17日
——结束——。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郭跃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郭跃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0.26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94号
•【施行日期】2020.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郭跃斌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94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关于核准郭跃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焦人保财险发〔2020〕50号)收悉。
经审查,郭跃斌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0月26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1〕99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1〕99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筹)申请开业的请示》(国寿财险焦发〔2021〕3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准予开业。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中路1566号第7层西侧办公区701-712。
三、上述机构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由你公司授权决定。
四、你公司需持本批复到我分局领取《保险许可证》。
五、你公司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前不得营业。
2021年7月15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董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董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董忠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1〕58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你公司《人保财险焦作市分公司关于核准董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焦人保财险发〔2021〕4号)收悉。
经审查,董忠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1年5月18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1〕76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1〕76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申请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国寿财险豫发〔2021〕57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为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世纪西路1626号一楼(东半层)、四楼、五楼。
二、你公司须持本批复到我分局办理该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事宜,并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此复。
2021年6月1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75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7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李振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农银焦发〔2020〕7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振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李振波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8月31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曹丙祥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曹丙祥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04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121号
•【施行日期】2020.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曹丙祥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121号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曹丙祥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豫中银保险报〔2020〕27号)收悉。
经审查,曹丙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有关要求,核准其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2月4日。
河南银保监局焦作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焦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河南银保监局焦作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焦银保监罚决
字〔2021〕19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焦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处罚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16705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80997480120
【处罚日期】2021.09.22
【处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焦作市
【处罚对象】朱兴利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01 12:08:17
(朱兴利)
(朱兴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焦银保监罚决字〔2021〕19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
称
个人姓名朱兴利
单
位
名称
主要负
责人姓
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案由)
对以贷转存虚增存贷款行为负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名称
焦作银保监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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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豫银保监复〔2019〕631号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
复
正文:
----------------------------------------------------------------------------------------------------------------------------------------------------
河南银保监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券的批复
豫银保监复〔2019〕631号
焦作中旅银行:
你行《关于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9年二级资本债券的请示》(中旅银发〔2019〕2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发行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二级资本债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计入你行二级资本。
二、你行发行和管理二级资本债券,应严格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你行应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载明本期二级资本债券的减记条款,且不包含赎回激励条款;本期二级资本债券在存续期间应遵循监管机构相关监管政策调整的各项要求。
四、你行应在二级资本债券发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就有关发行情况和资本充足率变化情况向我局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五、你行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与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中长期资本补充规划,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确保资本的节约与有效使用。
此复。
2019年6月3日——结束——。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
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02.20
•【字号】焦银保监复〔2019〕19号
•【施行日期】2019.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焦作新区支行开业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19〕19号
中国银行焦作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区支行开业的请示》(焦中银运〔2019〕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区支行开业。
营业地址为:河南省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韩愈路1555号广电花园2号楼的商铺1525号和相连商铺1529号1-2楼商用房。
业务范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二、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在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新区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原焦作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2月20日。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
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5.04.09
•【字号】焦银监复〔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
正文
焦作银监分局关于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增资扩股
方案的批复
焦银监复〔2015〕16号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焦作市中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增资扩股的请示》(中农信字〔2014〕78号)收悉。
依照《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联社增资扩股方案,增资扩股股金5811万元,按照1:2.1的价格募集股金。
二、你联社应严格按照增资扩股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股金工作,重点要对入股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东资格及其关联性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三、增资扩股工作结束后,你联社应及时向我分局报批变更注册资本相关事项。
此复。
2015年04月09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 佰利佳苑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佰利佳苑社区支
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4.09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12号
•【施行日期】2020.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焦作中旅银行
佰利佳苑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12号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佰利佳苑社区支行终止营业的请示》(中旅银发〔2020〕1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焦作中旅银行佰利佳苑社区支行终止营业。
二、你行应妥善处理焦作中旅银行佰利佳苑社区支行终止营业后的清理及善后工作。
三、你行自收到批复后15日内将该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缴回我分局,并自完成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相关注销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相关情况。
此复。
2020年4月9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王庆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王庆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138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王庆磊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138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你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核准王庆磊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华财险豫发〔2020〕426号)收悉。
经审查,王庆磊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年第1号)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20年12月31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白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中银报〔2019〕2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白磊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白磊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一式两份)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19年12月27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21号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孙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中银报〔2020〕8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孙磊中国银行焦作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孙磊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5月18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5.18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21号
•【施行日期】202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磊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21号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孙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中银报〔2020〕8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孙磊中国银行焦作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孙磊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5月18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任丽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任丽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01.16
•【字号】焦银保监复〔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任丽萍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19〕4号
邮储银行焦作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任丽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焦邮银请〔2018〕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任丽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县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任丽萍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原焦作银监分局代章)
2019年1月16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27
•【字号】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施行日期】2019.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白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19〕120号
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白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豫中银报〔2019〕27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白磊中国银行焦作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白磊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
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一式两份)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19年12月27日。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军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军玲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1.09
•【字号】焦银保监复〔2020〕102号
•【施行日期】2020.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焦作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王军玲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焦银保监复〔2020〕102号
邮储银行焦作市分行:
你分行《关于核准王军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焦邮银请〔2020〕1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王军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县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二、王军玲应自我分局作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
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
手续。
该人员任命后,你分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
此复。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