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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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其他规划和专业技术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参与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注重创新和实践,不断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研、方案设计、评估、公示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指标。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考虑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按照编制的规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严密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和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化使用。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附件: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结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5.02.16
施行日期
2015.02.16
文号
石政发〔2015〕2号
主题类别
城乡规划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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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发布部门】石家庄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9【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9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9]7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5.24【实施日期】2009.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72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地区。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是本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市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各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

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工商行政管理、城管、电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规划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应当遵循“应拆尽拆、先拆后罚”的原则。

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及其法人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一)压占规划道路的;(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八)违反城市。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城市管理技术规定1155395069

石家庄城市管理技术规定1155395069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条例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照《石家庄市都市规划治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都市规划以及在上述都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都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治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操纵建设区的规划治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爱护区、文物古迹爱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打算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治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治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治理权。

县(市)、矿区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治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都市规划的编制编制都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都市规划应当取得都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自然环境、都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都市规划勘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都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都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承担都市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资格。

外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域内的都市规划编制任务,须经石家庄市规划局核验资质。

都市规划成果(含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文本格式、内容、图纸、深度,应当符合建设部关于都市规划编制的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

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制订和实施都市筹划以及在都市筹划区进行扶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是指国度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四条都市总体筹划应当与国度和本省的国土筹划、区域筹划、江河道域筹划和地盘应用总体筹划相调和。

第五条都市筹划的制订和实施,必须相符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成长程度;贯彻履行严格操纵大年夜都市范畴、合理成长中等都市和小都市的方针,促进临盆力和人口的合理构造;保持有利临盆、便利生活、繁华经济、促进科学技巧文化教诲事业成长的原则;精确处理都市扶植与经济扶植、都市扶植与情形扶植、近期扶植与前景成长的关系。

第六条都市筹划的编制应当依照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以及本地的天然情形、资本前提、汗青情形、近况特点,兼顾兼顾,综合安排。

都市筹划确信的都市差不多举措措施和都市综合开创扶植项目,应当按照国度全然扶植法度榜样,由省、市、县分级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及处所固定资产投资筹划,分步实施。

第七条都市筹划实施同一治理。

省人平易近当局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的都市筹划工作。

市、县人平易近当局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市筹划工作。

都市筹划行政主管部分的重要职责是:贯彻履行有关都市筹划的司法、律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都市筹划的编制和实施治理;负责组织和审查扶植项目标选址;查处都市筹划违法案件。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有遵守都市筹划的义务,并有对违抗都市筹划的行动进行揭穿和控告的权力。

第二章都市筹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九条都市筹划的编制,必须进行查询拜望研究和科学论证,保持确立都市中间肠位、发挥都市综合功能、构造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条都市筹划区由都市人平易近当局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

都市筹划区界定图及其附件,纳入都市总体筹划文件。

第十一条都市总体筹划应当包含:都市的性质、成长目标和成长范畴,都市重要扶植标准和定额指标,都市扶植用地构造、功能分区和各项扶植的总体安排,都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体系,各项专业筹划,近期扶植筹划。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03【生效日期】1997-09-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2月23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4月24日石家庄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场地选择与规划1.1 场地选择1.1.1 城乡规划场地应选择土地性质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用地,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1.1.2 城乡规划场地应符合土地规模、位置、环境、交通、人口等因素,并有配套设施。

1.2 规划设计1.2.1 城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气候条件、人口等因素,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1.2.2 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1.2.3 城乡规划设计应符合城乡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需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2.1 土地利用2.1.1 城乡规划应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防止用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2.1.2 城乡规划应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建设用地,鼓励节约用地和集约利用。

2.1.3 城乡规划应兼顾农村发展和农田保护,合理安排农田利用和保护。

2.2 建设开发2.2.1 建设开发应遵循城乡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兼顾环境和生态保护。

2.2.2 建设开发应注重保护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2.2.3 建设开发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三、城乡交通与交通规划3.1 城乡交通规划3.1.1 城乡交通规划应整体考虑城市和乡村交通需求,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1.2 城乡交通规划应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通行能力和交通运输效率。

3.1.3 城乡交通规划应注重公共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的发展,提高交通运输的可持续性。

3.2 交通设施建设3.2.1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根据城乡交通规划,合理布局,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2.2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注重交通安全,提高道路和桥梁的防灾能力。

3.2.3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注重交通设备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四、环境保护与规划4.1 环境保护4.1.1 城乡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VIP专享】石家庄2010-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

【VIP专享】石家庄2010-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

石家庄2010-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出炉长城网石家庄3月11日讯(记者冯素琴通讯员李亚楠)记者从石家庄市规划局了解到,省会2010-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出炉,规划分市域、都市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总体规划将优化都市区布局,落实城市北跨战略,强化正定组团功能,建设滨河新区、承担部分省会功能,统筹产业发展,完善产业聚集区布局。

同时依据“规模不变、调整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原则对中心城区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据了解,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于2006年底上报国务院,在待批期间,正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区域发展格局发生重大变化时期。

在新形势下,市委市政府积极组织编制了新一轮石家庄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明确了城市新的发展目标和空间发展策略,并经省会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

2009年12月,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呈报国务院申请总体规划调整,2010年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函省政府同意我市对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目前调整工作已经完成。

此次规划调整以进一步明确城市发展定位、落实城镇化发展战略为核心,以调整产业结构、完善省会职能、拓展城市空间、强化生态建设、突出城市特色为重点,并充分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省会后十年城市规划:三区定乾坤 按照国务院要求,本期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规划分市域、都市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市域:包括市区及17县市,面积15848平方公里,市域总人口达到1060万,城镇化水平达到65%。

都市区:包括市内五区及正定、鹿泉、藁城、栾城四县市,面积2657平方公里,区域总人口538万。

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居住人口300万,面积287平方公里。

省会后十年城市定位:京津冀都市圈第三极 ——京津冀都市圈第三极。

随着国家发展战略调整,京津冀区域正成为引领中国经济新一轮发展的增长极。

亟需以石家庄为核心,推动冀中南一体化建设,构建与京津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使石家庄成为京津冀都市圈第三极。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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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的规划管理。

(二)负责市域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三)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水利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四)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五)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条规划分局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检查。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坚持科学、适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订。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采取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方式。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

分区规划编制或调整、修订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编制或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重要区域、重要地段、重大项目规划编制前应编制城市设计,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勘查、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有关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规划设计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九条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道路交通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应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共同编制。

环境保护规划、防洪规划、防震减灾规划、人防规划、风景名胜规划、旅游规划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建设用地统征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和旧区拆迁改造计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报请建设项目核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简介;3、有效的批准文件及必需的前置审批意见;4、建设项目选址方案;5、用地范围地形图;6、其他必要图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大型重点项目及特殊区域建设项目选址,应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方案比选,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天内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逾期未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严格限制以下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一)在洪水淹没区及灾害性、不良地质区选址项目。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三)在城市隔离空间内进行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四)在规划绿线、红线、蓝线、紫线、黄线内与该类用地性质无关的选址项目。

(五)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禁建项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新征建设用地选址:(一)有闲置地可利用的;(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三)国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扩建项目;(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第十五条鼓励现有村庄根据城市规划实行迁村并点,集中建设;限制新建村民住宅大量占用耕地;旧村改造应结合城市功能更新和环境改善,逐步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城市绿地、广场和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六条独立选址的项目应具备水源、交通、市政、用地等建设条件。

第十七条工业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根据产业布局统筹安排。

城区内现有污染严重、耗水量大、附加值低的工业项目应限制扩建并逐步搬迁。

市、区级工业项目应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园区。

各城市组团、工业园区应根据产业定位合理选择工业项目,逐步形成产业特色。

乡(镇)工业项目应集中安排在规划工业小区。

第十八条旧城区内的批发市场,应根据城市规划逐步升级改造;新建大型专业市场或物流园区选址应在主城区边缘或外围城市组团。

第十九条高等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搬迁应符合城市规划,原址用地应服从城市规划调整,优先预留公益设施用地。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占用、划拨、出让、转让土地或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定点或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建设项目申请及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②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③用地范围地形图;④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征用或合作开发协议、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⑤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卫生防疫等公共安全或者涉及空域、通讯、文物、教育等设施保护以及涉及经营性土地、经济适用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成品油经营许可等特殊政策的,需出具主管部门的意见书。

⑥其他必要图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申请文件齐备、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下达建设用地定线通知书。

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论证。

3、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3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当在期满前20日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自行失效。

(二)申请批复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②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成果或规划总平面图;③涉及环保、水利、消防、卫生防疫、空域、通讯、文物、教育等的,附有关部门意见;高层建筑附日照分析结果;大型项目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涉及他人利益的,附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项目附公示、公证意见书;④会议纪要或专家评审意见;⑤其他必要图件;2、特殊地段及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建设单位须提供2个以上规划方案);住宅、加油站等涉及他人利益或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须进行公示。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申请材料齐备、程序完整、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同时下达建设用地定线通知书。

4、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批复有效期为2年。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单体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延期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总平面图批复的延期期限不超过2年。

逾期未办理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后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批复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规划或安排其他建设项目。

(三)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拆迁规划许可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经批复的总平面图复印件;②用地范围地形图;③涉及回迁安置的需附回迁安置方案或被拆迁人意见;④其他必要图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报建材料齐备、符合程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字)。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字)有效期限为6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在有效期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并反馈。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字)的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逾期6个月未反馈拆迁部门的书面意见又未申请延期以及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字)自动失效。

(四)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①定线测量成果表;②用地界线图;③拆迁清场验收证明;④拆迁红线图及拆迁许可证复印件;⑤其他必要图件;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图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报建材料齐备、测量数据准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反馈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的书面意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期满前20日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延期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延期期限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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