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检察监督权
检察监督权若干问题探析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这一规定,一方面阐明了法律监督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另一方面确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即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虽其它国家机关也都有法律监督的责任,如各级权利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都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的法律监督责任。
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不是一般的法律监督,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
当前,一些学者对法律监督权设臵的有所质疑:一是认为法律监督有损审判独立,破坏了裁判的终极性,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也保证不了司法公正。
二是认为法律监督本身也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如果在监督之外设臵监督,就可能产生无穷无尽的层层监督,其成本高而效率低。
专门监督不如发展民主,实行分权制衡。
但笔者认为,我国设臵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和分工制约的一元化权力结构,其理论基础和运行原理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权力结构。
用西方的政体理论来评价和解释我国的政体是行不通的,用它来否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也是不可能被接受的,理由如下:一、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我国政体和国家机构组织原则的内在之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检察权是保障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合法、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二、设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符合当代社会法治的根本要求。
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法律具有最高性、可预见可信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治实现正义;法治不仅要求国家机构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更要求国家司法机构对所有国家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检察监督的职能之一就是负责监督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个人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这种行为提起诉讼程序,以期追究违法的机关、个人的相关责任,故而与法治精神相契合。
司法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
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所谓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
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基本含义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二是法律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如对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对刑事犯罪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都是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使用的监督手段。
3.法律监督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规定了一定的程序规则,这些程序规则可能因监督的对象不同而有所不同。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
【法学与法制建设】收稿日期:2022-03-1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对质为核心的刑事法庭调查规程研究”(20BFX09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优秀青年项目“诉讼专门性事实查明机制研究”(2021YQWF07)作者简介:朱梦妮(1988-),女,湖北武汉人,法学博士,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等。
行政权检察监督的三种模式朱梦妮(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83)摘要: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使直面行政权的法律监督成为检察工作新的制度基点。
目前,行政权检察监督在我国呈现出三种模式并存的基本格局。
依托检察建议的“建议型监督”模式不具有强制力,该柔性工作方式是由其运作机理和制约实质决定的。
倚赖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型监督”模式增强了监督刚性,却也暴露出源自诉讼性质和对抗构造的深层困境。
以圆桌会议为载体的“协商型监督”模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法治效果,但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其完整样态、法律定位以及整改承诺的法源属性。
这三种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的监督模式能形成有序衔接的多层次、一体化行政权检察监督体系,呈现出以简案建议、繁案协商为基本架构的监督常态,并将诉诸法庭、提起诉讼作为最后武器。
关键词:检察监督;行政权;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协商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2)05-0124-08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命题的深入阐述,我国检察工作如何在坚持检察权始终保有法律监督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其权力外延、有序变革其运行方式,实现检察权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同频共振,成为检察理论在新时代下的元课题。
(一)行政权检察监督的制度边界直面公共行政的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在新的检察职能构架中具有重要地位。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在法制社会中,我们要时时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立足于社会。
经历了法律培训,你有什么法律心得吗?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收集有关于法律培训心得体会,希望你喜欢。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1近日,有幸参加了培训班,学习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知识,收获颇多。
我们每个人都有劳动的权力,每天我们都在通过自己的辛勤工作来为社会、为企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而设立的。
《劳动合同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解决劳动合同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他们与我们的关系非常密切,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非常有必要。
通过老师的讲解和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我了解了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些基本权力,如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权力与义务相辅相成的,在享受权力的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此外,我比较关注的一点是,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提倡劳动者参与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
这说明,国家鼓励职工通过参与群众性竞赛、创新活动,提升劳动效率,改善劳动结果,也为劳动者提供了创造价值、展示才华的机会。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应该说,能够非常规范的执行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职工的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等都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按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劳动合同签订也比较规范,能够按时、规范地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与达到工作年限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管理技术人员、维修工等的加班问题,以及日常加班的待遇问题等。
法律的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二、法律监督的构成 三、法律监督的特征 四、法律监督的依据 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六、当前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1、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指的是国家机关、各政党、 社会团体、公民,对于法律运行和操作过程,包括 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所 实施的评价和督导。 2.狭义上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 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3.法律监督是一种法律活动,其目的在于预防、制 止、消除法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越轨和冲突,保证 一切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法律 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保证法律实现。
五、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一般指国家的权力 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法律活动的监督。国 家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指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 对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进行 监察和督导的活动。 2.国家权力机关既具有立法权又具有法律监督权; 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 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内容和范围进行,具有严格的形式和程序。 4.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有两种: (1)立法监督 (2)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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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1.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 2.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 (1)对审判机关活动的监督 (2)对侦查机关及其活动的监督 、 (3)对刑罚执行机关及司法行政活动的监督 (4)对其他行政活动的监督 (5)对自身的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演进与反思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285(2018)03—0028—06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演进与反思马 悦[1]【摘要】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演进经历了1954年“一般监督+诉讼监督”模式的确立,1979年法律监督中国化重建,1996年一般监督的弱化与诉讼监督的形式扩展以及2017年面临挑战与转型四个阶段。
如今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包含提起公诉、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行以及公益诉讼的正式入法,我国检察制度尤其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机遇,探索构建一种新型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种模式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监督一般监督诉讼监督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两种模式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存在两种模式:分离制衡型模式与统一专门型模式。
作为三权分立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分离制衡型模式主要分布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
因两大法系国家法律监督的特征及构成有所不同,分离制衡型模式具体又可以分为如下两种:公诉型模式和控权型模式。
公诉型模式,是指法律监督的本质功能通过提起公诉实现,并以公诉为核心建构运行机制的模式。
这一模式分布于英美法系国家,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较为分散,主要代表政府进行公诉,通过复议、上诉监督审判,提起公益诉讼监督违法行为。
控权型模式,则是指除公诉以外,法律监督还有强烈的控制约束公权的功能,并以控制公权为核心建构运行机制的模式,其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
[2]这一模式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较为集中,除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外,还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对于统一专门型模式,实行这一模式的国家一般设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由一般监督和诉讼监督两种形式构成。
其中,诉讼监督是指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一般监督则是针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
苏联就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其检察机关是经立法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对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即一般监督和诉讼监督。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
试论检察工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实现[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政府职能迅速转变和社会需要协调发展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犯罪率升高,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党和政府充分认清当前社会形势,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因此,检察工作的要求就是将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并以“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创新和科学发展。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三个效果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关键词]检察工作;三个效果;科学发展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
可以说,严格依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灵魂所在。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检察工作与法律、政治、社会的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的检察工作必须追求并且也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检察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内涵以及内在联系(一)三个效果的内涵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证明,从而发挥法律适用的作用和效果。
这就要求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检察工作的“政治效果”具有独立的价值,是法本质的内在要求,政治效果与法的价值在终极关系上具有一致性,法的正义、秩序和效率价值与政治统治的内在逻辑是一致的,与政权建设的需求是吻合的。
因此,检察工作一是要坚持正确方向,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二是要保障国家安全,要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
涉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办理作者:董蕙竹于红燕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1期办案要旨检察机关立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依法办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坚持从“治罪”向“治理”转变,在引导侦查、监督立案、精准定罪、依法一体履职的同时,打出“检察建议+专项报告+数字赋能”组合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深挖细查案件背后的社会管理漏洞,形成专项报告,提出解决建议,向党委政府汇报,引起重视支持,填补管理“真空”;主动搭建大数据模型,深挖类案线索,实现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案情回顾[基本案情]2022年2月中下旬至5月底,陈某某作为某KTV经营者,分别与王某、任某等人合作,由王某招募多名未成年男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由任某负责招募和管理多名未成年女性到该KTV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由董某某、于某某、赵某某负责点台、收款、安排住宿等协助工作。
陈某某负责店内整体经营活动,向王某、任某收取固定租金,按成本价向王某、任某提供酒水、果盘等,王某、任某负责通过未成年男性、女性陪侍客人赚取陪侍费、房间费。
[办案过程]2022年3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黄岛区院”)办理许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许某供述曾与其他未成年人共同在某地KTV从事有偿陪侍。
办案检察官初步核实该线索后,列出详细的侦查取证提纲,充分发挥黄岛区院派驻公安机关“U18”警队(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理警务机构,“U18”指Under18,意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检检察官办公室的优势条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案件的侦查工作。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現陈某某等6人组织10余名未成年人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陈某某等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立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黄岛区院通过请示上级院、会商座谈等,逐一解决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中是否要求有暴力、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组织的未成年人是否必须达到3人等问题,准确定罪量刑,对6人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
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的发言各位领导、同志们:这次市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市委对人大工作的高度重视。
检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职能,是对检察工作的最好关心和支持。
我们检察机关一定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等几位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建设富强和谐新寿光做出积极努力。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就市检察院近年来接受人大监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情况以及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作一发言。
一、深化认识,健全机制,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遵循的政治原则和宪法义务。
近年来,市检察院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断强化对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负责的观念,牢固树立“监督就是关心,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支持”的思想,把积极争取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障,不断规范接受监督的形式,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确保了检察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一)健全工作报告制度,自觉主动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在坚持每年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这一法定形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交办案件优先查报等一系列工作报告制度,使报告工作、接受监督逐步走上了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去年以来,我们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报告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检察派出机构建设、侦查监督工作以及高检院和省、市院重要会议、重大部署等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认真审议研究,提出了重要意见,为我们进一步抓好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创新联络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市检察院制定并落实了《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会联络工作的意见》等制度规范,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国开(中央电大)行政管理专科《监督学》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分学期版)
国开(中央电大)行管专科《监督学》期末考试判断题题库(分学期版)(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必备资料)说明:1.试卷号:2528;2.资料整理于2020年7月7日,自2020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期末纸质考试增加了判断题题型。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6.公共权力以权力机关为载体,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答案]对7.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答案]对8.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答案]对9.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答案]错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答案]对1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采取书面申请的形式。
[答案]错12.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视察、检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答案]对13.新闻舆论监督是具有人民性、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快捷性等特征的一种社会监督。
[答案]对14.公民监督是整个监督系统中最能反映民主性的监督制度。
公民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反映一个社会实现民主的程度。
[答案]对15.透明国际是世界上专以反腐败为目的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答案]错补充试题:(下面各题答案都正确)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答案]对2.《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答案]对3.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答案]对4.罢免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方式,也是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防止滥用职权和滋生官僚主义的一种有效方式。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困境及其出路摘要:在新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遇到种种困境,比如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等问题。
因此,应当立足现实,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立法,完善检察监督机制,赋予检察监督主动性和实现检察监督方式多样化的路径来解决当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实施过程中的困境。
关键词:检察监督;困境;解决路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明确授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对除权力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法律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合法性问题进行督促、检察的活动。
一、我国检察监督职能实行现状我国检察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环境下独特的监督形式,在推动社会法治进程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其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受重视程度不够当前,我们的司法机制依然处于以侦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下,使得己经形成的“侦査为主,监督为辅”的监督观念日趋深入,成为了一种行为定势。
在司法实践中,受侦査为中心的思潮影响,检察机关的监督更多的是在维护侦查机关权益,服务侦査工作大局下开展的。
在侦查机关造成的冤假错案,本来期待在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査起诉等监督环节能够避免或给予平反的,但为了配合、服从侦査机关侦查“大局”,检察监督无法使得冤案得到及时的纠正。
这无疑不是以侦查为中心,而弱化或者忽视检察监督的结果。
(二)检察监督运行机制的滞后性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上级检察院与同级地方党委双重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院领导、监督下级检察院,主要体现在检察业务上和下级院检察长人选的提名任命上。
而对关系到检察机关切身利益的人事权和财权,则一般都被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人大牢牢掌握。
以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不自觉地认为检察机关是其领导下的下属部门而纳入行政化管理。
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的人事权、财权等,造成检察权地方化,直接导致检察监督权的独立行使受到了影响。
试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塾金竺!兰!!望型羹■—匿圈曩试论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吴婷婷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检察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对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从实现途径入手对我国行政检察监督的实施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权检察监督权力制衡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9—02一、行政检察监督的现实诉求从政治学理论看,权力制衡是整个社会权力体系的核心思想,任何权力运行过程都不是单纯权力意志的体现,而是权力限制权力,权力制约权力的互动过程。
①在国家的权力结构中,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一项权力。
改革开放以来,在由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的社会转型期,各方面矛盾大量涌现并相互交织,在公共行政管理特别是政府行为上,突出表现为行政权滥用等种种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监督行政权的权威机关,它不仅应当在出现行政公务犯罪时对行政权加以控制,而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行政权的运用进行监督。
”圆即不仅行政职务犯罪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也应纳入到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二、行政检察监督的实现途径(一)对一般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如果行政主体或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及民主权利受到侵害而这种侵害或损失比较轻微没有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应当对有关行政主体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和个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
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同于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内部监督,它体现的是外在的一股独立的监督力量,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行政行为不具有实体处分的权力,而只有就有关行政行为向行政主体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权力。
2020年山西省《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题(第376套)
【单选题】-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2012年卷一46题 ,单选)
A.法律职业道德与其他职业道德相比,具有 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作用 B.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 更强的约束性 C.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多以纪律规范形式体 现,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D.法律职业道德通过严格程序实现,具有更 强的外在强制性
【单选题】-关于我国司法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46题,单选)
A.我国实行两审终审、人民陪审员、审判公 开等审判制度,促进实现审判活动科学化、 规范化 B.基层法院除审判案件外,还处理不需要开 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但不 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C.我国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等检察制度,实现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D.检察官独立不同于“除了法律没有上司”的 法官独立,要受到“检察一体化”的限制
【答案】B
【解析】 ①A选项错误,甲的行为属于非法兼 任企事业单位职务。据《检察官法》 第二十三条: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 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 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 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 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②B选项正确。检察官可以以个人名
【答案】D
【解析】 法律职业道德对行为人的约束不像法 律规范那样具有较强的外在强制性, 法律职业道德更多地强调的是道德约 束,即主要来自于行为人内心的自律 或是来自于外部的非强制性约束。据 此,D选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但 是,与其他道德相比,法律职业道德 具有更强的公平正义象征和社会感召 作用、约束性和操作性,A、B、C选
【单选题】-关于法律援助制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某检察院对张二妞盗窃案提出二审抗诉, 二妞应当以书面方式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 当严格审查二妞的经济状况 B.某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丙指派熟悉未 成年人身心特点但无律师执业证的容嬷嬷担 任辩护人 C.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向 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 机构无须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D.我国的法律援助实行部分无偿服务、部分
法律监督的模式及特征分析
审查的角度 , 权力制约的角度 , 从 给予宏
观 监视 、 促 和 制 约 :政 府 对 司 法 系 统 督
的监 督制 约 主要 反 映在 组 织 人事 监 督
上。 同 时 , 司法 机 关 相 对 独 , 议 会 立 与 法 和 政 府 执 法 进 行 着 特 殊 的 对 抗 , 环 循 监 督 和 相互 临 督 成 为 这 种 政 体 形 式 下 法
括性 、 典型性的范式 。
模 式 方 法 是 马 克 斯 ・ 伯 提 倡 的 一 韦 种 研 究 方 法 , 根 据 认 识 者 的 目的 将 现 是 实 世 界 中事 物 的 一 些 因 素 加 以排 除 , 而 抽出其 中的一 些 因素并加 以强 化 , 然 联结到 一个 互相联 系 、 自身 无 矛 盾 的 世 界 上 面 。 模 式 不 是 认 识 的 目 的 , 是 我 而 们 获 得 对 现 实 世 界 的认 识 的 一 种 工 具 和 手 段 。 模 式 具 有 相 对 性 和 暂 时 性 的 特 点 : 方 面 , 表 明 白身 足 从 某 一 个 或 一 一 它 些观点 出发 而形成 的一种 理想构 想 , 不 代表唯一的 、 呵能 的 观 点 和 见 解 ; 一 方 另 面 , 着 实 际 的认 识 的 获 得 , 有 的 理 想 随 原
追诉 的公 诉机关, 以提起公诉为主要的权
力 行 使 方 式 , 在 诉 讼 中 的 地 位 始 终 受 其
当事人平 等原 则支配 , 与被告 人具有 是 同等地 位的一方诉讼 当事人 。其监督 的 力度 及效 能并 不显著 , 因而法律 监督 的
性 质 并 明 , 律 监 督 职 能 也 较 大 陆 法
判 决 的执 行 进 行 监 督 的机 关 。检 察 机 关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问题浅析
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问题浅析林婷【摘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一种行使方式。
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昭示着检察建议适用的进一步深入,也毋庸讳言,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目前实践中,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制发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此外,从长期来看,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权将逐步削弱,但对于短期而言,检察建议会随着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政策的强化而进一步深化。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3【关键词】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监督有学者指出,“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集中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
它表明在当下中国,司法机关的职能并非单纯定位于司法,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需主动或被动扮演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发挥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①笔者十分认同这种说法。
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与其他机关同质化、承担社会综合治理职能的机关。
以此为视角,对发挥社会综合治理职能的检察建议进行研究,具有一定意义。
一、检察建议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应用现状检察建议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划分为诉讼类检察建议和在非诉讼类检察建议。
前者如延期审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等,后者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司法办案,向有关单位提出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完善社会管理和服务等建议类的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9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下文简称《规定》)中,将检察建议定位于社会综合治理措施,即仅适用于非诉程序中。
从应用效果来看,社会治理型检察建议的制发比较灵活,因“建议”二字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效力,故可在一定程度上柔化检察机关与被建议单位之间的关系,更易被接纳,见效也快,因而在实践中运用较为广泛,也较为公众所熟知。
电大监督学考试参考问题详解
电大监督学考试参考答案(专科)一、填空题。
(《美洲反腐败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多边反腐败条约,对预防贪污腐败行为规定得十分详细。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查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党政分察)思想是孙中山“以党治国”理论在其监督思想中的集中体现,也是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之一。
(弹惩合一)是指监察机构将弹劾和惩戒连为一体,具有弹劾与惩戒的双重职能。
该思想是孙中山监察权独立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和揭露。
《经合组织反对国际商务交易中贿赂外国公共官员公约》是(发达)国家之间签署的第一个全球性关于反腐败的公约,被认为是消除国际行贿的一个重大举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第一部世界性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绳。
人民代表大会执法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有组织地反映(统一战线)各方面的意见的民主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一种(法定)形式的监督,比自发的监督更为正式、更具组织性和政治影响力。
人民政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古代(_谏诤)_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中国古代的(权力制约)机制以“道德制约为主、法律制约为辅”。
中国权力监督思想的哲学基础是“性善论”。
从20世纪60年代起,(瑞典)的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开始为其他国家所仿效,最早在北欧得到推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五年工作回顾与展望
-19-NOV2016会议现场五年来,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紧紧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区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强化法律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坚持创新发展,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绩。
回顾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情况(一)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责,积极参与辖区平安建设。
五年来,我院共批准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8730人,提起公诉32496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1%和11%;决定不逮捕4349人,不起诉2095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59%和176%。
在履职中,紧紧围绕提升群众安全感,严厉打击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两抢一盗”等犯罪12172人,起诉12414人。
紧紧围绕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共批准逮捕非法经营、金融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977人,起诉1507人。
紧紧围绕维护民生安全,突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批准逮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835人,起诉1319人。
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的,决定不捕1033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诉1252人,减少了社会对立面。
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配合“三打两建”、“5+3”等专项行动,推动社会治安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012件次,出台《释法说理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9名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二)依法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责,积极参与“廉洁城区”建设。
五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216人,比前五年上升43%,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62人,渎职侵权犯罪54人,涉案金额3.44亿元。
在履职中,我院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办理了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省水利系统“4•26”行受贿窝案、光明“12•20”滑坡事故渎职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件,查办案件数量连续四年位居全市各区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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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照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职能有: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来实现的。
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大多是法定的,但也有非法定的(即检察机关自己探索实践的)。
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本文拟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形式作一探讨。
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这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对于控告、检举、自首等材料审查,判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立为刑事案件而进行侦查(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的法律监督。
我国法律规定,把职务犯罪的侦查权设置在检察机关,突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作为追究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手段,目的在于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实行监督,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从属于法律监督的,是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受理,并依法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控告权、检举权的充分行使,保护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三是通过立案,开展专门性调查和采取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职务犯罪嫌疑人,惩罚犯罪,从而达到警示作用,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二、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这是实现立案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以及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侦查机关说明原因,即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认为侦查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直接通知侦查机关立案。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是检察机关实现立案监督的法定形式。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其立案活动也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侦查机关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通知立案书》具有法律强制力,侦查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三、审查批捕,这是实现侦查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审查批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逮捕人犯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形式。
审查批捕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实现侦查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依法及时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执行逮捕,对未能执行的,要监督执行;二是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防止错误逮捕,并监督侦查机关及时执行;三是对不批准逮捕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防止案件流失;四是通过审查案件,发现是否遗漏有罪该逮捕的同案犯,防止漏捕;五是通过审查案件,注意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有无违法行为;六是严把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百二十六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由侦查机关提出,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或者由检察机关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防止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和不批准逮捕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1]四、审查起诉、提起和支持公诉,这是实现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能的法定形式。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被告人以刑事处罚的活动。
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案件时,派员出席法庭,进一步阐明和维护公诉意见,揭露、证实犯罪,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和作出正确判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人民检察院公诉活动的性质,是对刑事法律的实施实行监督。
其主要内容,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提起公诉是公诉活动的核心内容,审查起诉是提起公诉的准备和基础,出庭支持公诉是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的延伸。
审查起诉、提起和支持公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提起和支持公诉实现侦查监督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规定,对侦查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正确性予以确认,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可以及时发现侦查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防止错误起诉,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三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是通过审查案件,可以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有遗漏的罪犯或遗漏的罪行,可以防止放纵犯罪分子;五是通过审查案件,对整个侦查活动有一个完整的了解,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是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参与法庭调查与辨认,可以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五、量刑建议,这是实现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非法定形式。
量刑建议(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