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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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有哪些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实践中,有的诉讼案件中需要鉴定部门辅助进行鉴定活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
不过当事人对于鉴定的意见不服是常有的事情,要求重新申请鉴定,那么在▲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哪些情
形是可以重新鉴定的,哪些不能,下面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的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
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二、民事诉讼法对于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法定条件,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在生活中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如果要申请重新鉴定的话,需看自己是否满足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重新鉴定的。
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民
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