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 年第8 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五水共治法律知识竞赛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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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 共20题 ,共20分,每题1分 )1. (b)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
a、县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d、乡(镇)人民政府2. (a)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并具体负责农业节约用水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d、省级人民政府3.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补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a、1年b、2年c、3年d、4年4. 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c)。
a、水政监察队伍b、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处c、水行政主管部门d、水上公安5. 水法中的水资源是指(c)。
a、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b、海水、淡水c、地表水、地下水d、海水、地下水、雨水6. 水土保持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b)。
a、全面推行小流域综合治理,改善农业生产条件b、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导致水土流失所采用的防止和治理措施c、防止水土流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d、保护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7. (d)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a、单位b、个人c、单位或个人d、单位和个人8. 浙江省的汛期为每年的(a)。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汛期提前或者延长。
a、4月15日至10月15日b、5月15日至10月15日c、6月15日至10月15日d、7月15日至10月15日9.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d)。
a、严禁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严禁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b、严禁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乡垃圾和其他废弃物c、运送、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导致水污染d、国家对也许引起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10. 日洗机动车规模(c)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2023年水利部职称考试水利知识试题
水利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共40道)1、我国将每年旳(A)定为中国水周。
A、3月22~28日B、4月22~28日C、5月22~28日D、7月22~28日2、水旳重要用途包括生活用水、生产用水、(B)。
A、浇灌用水B、生态用水C、采矿用水D、航运用水3、人类可运用旳淡水资源重要是指某地区逐年可恢复和( A )旳淡水资源。
A、更新B、开采C、储存D、消耗4、衡量一种国家、一种地区水资源丰歉程度旳指标是(B)。
A、数年平均降水量B、数年平均径流总量C、年降水量和蒸发量之比D、数年平均蒸发量5、我国《水法》中所称水资源,包括(A)。
A、地表水和地下水B、淡水和海水C、地表水和土壤水D、江河水和地下水6、我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均匀,全国水资源旳(A)%分布在长江及其以南地区。
A、81B、51C、91D、7113、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旳用水需要,防止对( A)导致破坏。
A、生态和环境B、交通C、通信设施D、农业14、我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措施》由( A )负责解释。
A、水利部B、流域管理机构C、建设部门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5、下列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旳情形是:( D)。
A、直接从地下取水B、直接从江河取水C、直接从湖泊取水D、为畜禽饮用取水16、地下水旳开采量超过( B ),导致地下水水位待续下降,或因开发运用地下水引起了环境地质灾害或生态环境恶化旳现象,是鉴定地下水超采和划定地下水超采区旳根据。
A、补给量B、可开采量C、天然资源量D、降水入渗补给量17、国家保护水资源,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修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 B),改善生态环境。
A、环境污染B、水体污染C、大气污染D、土壤污染18、国家建立饮用水( C )保护区制度。
A、水质B、水量C、水源D、水域19、水污染会导致(C)。
A、资源型缺水B、工程型缺水C、水质型缺水D、挥霍性缺水30、国家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旳方针,按照( C)旳原则,妥善安排移民旳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旳合法权益。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3号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正文:----------------------------------------------------------------------------------------------------------------------------------------------------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规(以下简称水法规)的贯彻实施,使违反水法规行为(或称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水事违法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地、市、州、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同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第三条在必要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处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也可将自己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交由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更为适宜时,可请求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条水利部流域机构查处由水利部授权管辖的水、水域和水工程等的违法案件或水利部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监督中发现的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可立案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违反水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应予受理。
第六条举报水事违法案件可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口头举报案件时,必须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盖章;举报人举报案件,如不愿使用真实姓名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8号)
(六)
(七)
证据未经查证核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一节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 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 依法需退还当事人的,退还当事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 绝到场的,水政监察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
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
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水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
法律、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 定。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doc
江苏省水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水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行政处罚机关,是指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利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水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管辖其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处罚。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水事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实行属地管辖。
水行政处罚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当由管辖争议双方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处罚机关指定管辖。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范围内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跨行政区域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处理。
下级水行政处罚机关对其管辖范围内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水事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水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七条水行政处罚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等途径发现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立案查处。
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者跨部门的影响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需要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的水事违法行为,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商请相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在水事案件查处期间,发现涉案事项正在办理相关审查和行政许可的,应当将正在调查的信息告知有关单位,并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或者中止涉案事项的审查和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法拥有行政处罚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行政处罚无处不在。
比如,交通警察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开具罚单,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经营的商家进行罚款,环保部门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责令整改等等。
而实施这些行政处罚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就是行政处罚主体。
要成为一个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也就是说,不是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或者组织都能随意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这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处罚主体要有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能力。
这意味着它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等,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依附于其他机关或组织。
再次,行政处罚主体要能够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处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如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者违法的情况,该主体要能够接受法律的制裁,并对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赔偿。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是比较常见的。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
根据其管理的领域和职责不同,分为不同的部门,如公安、工商、税务、环保等。
这些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例如,公安机关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行政拘留、罚款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进行处罚,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是重要的行政处罚主体。
这些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获得了一定的行政处罚权。
常见的如高等院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处罚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
程序合法是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平的重要前提。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工作,保护水资源,加强水环境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处罚依法实施,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公信。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适用于国内水域、国内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擅自使用水资源的;2、恶意污染水环境的;3、违规进行水工程建设的;4、违规排放排污的;5、未履行水资源节约利用义务的。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四条水行政处罚以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立案调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及时立案调查,查清事实;2、通知听证:对涉及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进行听证,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4、处罚执行:相关当事人应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支付罚款;5、结案报告:主管部门应对处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结案并进行报告。
第六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和时间;2、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3、适用的处罚措施和依据;4、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利和途径;5、处罚的时间和地点;6、签发单位的名称和日期等。
第三章附则附件一、《水行政处罚申诉办法》附件二、《水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行政处罚: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行政处罚,以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生态安全为目的。
2、立案调查: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或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3、听证: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与相关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
4、处罚执行:指相关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支付罚款的过程。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本旨在规范水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和方式,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以下为该的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为规范水行政处罚的实施,增强监管部门的依法执法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适用于水行政处罚的各个环节及相关行为。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方式第一节处罚种类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水行政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多种种类。
第二节处罚方式依法行政机关可采取以下方式实施处罚:行政指导、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处罚的程序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送达和执行等环节。
第二节立案依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申请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案,并告知申请人或相关当事人。
第三节调查取证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第四节听证在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依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程序,并将听证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节处罚决定依法行政机关根据收集的证据和听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节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依法执行。
第四章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依法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行为时,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判断。
第二节应急处罚在紧急情况下,依法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紧急处罚措施,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第三节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1. 法律法规相关附件2. 处理案例参考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的解释和指导。
3. 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具体行为要求的通知。
4.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书面文件。
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
The real happiness of life lies in being able to contribute to a cause, and I realize that it is a great caus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一般情况下,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水利局。
如果是水利方面应当是水利局;如果是水资源方面应当环保局;如果是水的卫生方面应当是检疫局。
水利局主要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以及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等。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如果是水利方面应当是水利局;如果是水资源方面应当环保局;如果是水的卫生方面应当是检疫局。
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制定了《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下面是详细内容。
《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维护水利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法规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不包括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违法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区别处理。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第六条违反水法规,使国家的水、水域、水工程和其他有关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如果责任人系无行为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纠正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损害程度大的;(二)后果严重的;(三)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九条违反水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和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围垦湖泊、河流的;(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床、滩地修建建筑物的;(三)擅自修建水工程或整治河道、航道的;(四)占用堤防、护堤地、渠道建房和修建其它建筑物的;(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取水、截水、阻水、排水的;(六)在下游地区设障阻水缩小河道现有过水能力的;在上游地区擅自增大下泄流量的。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行政处罚主体的是什么?1. 引言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处理。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主办机关是发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具体行政处罚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纪律机关。
本文将介绍行政处罚主体的具体表述。
2.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机构,拥有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规章的职权。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主体。
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对象有权利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取证和制定行政处罚决定。
与一般行政机关不同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具有专门的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他们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被处罚对象也同样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4. 行政纪律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行政纪律机关是指依法对行政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机关。
行政纪律机关通常是政府内设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行政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
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纪律机关负责对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与前两者不同的是,行政纪律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是针对行政人员而非个人或者组织,这是行政纪律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一大特点。
5. 不同行政处罚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不同的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权力和义务。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享有行政处罚权力,有责任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主体,除了具备行政处罚权力外,还需要具备执法技能和专业知识,以保证执法公正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1、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俭)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连续利用),适应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2、国家对用水推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涨价)制度。
3、水资源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一致管理和监监工作。
4、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许拖欠(水资源费)的,由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责令限时缴纳。
9、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踊跃采纳举措,改良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10、使用水工程供给的水,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供水价钱应当依照(赔偿成本)、合理利润、优良优价、公正负担的原则确立。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C)内开发、利用、节俭、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合用水法。
A.范围 B.国土 C.领域 D、领空2.开发、利用、节俭、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兼备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究效益,发挥水资源的( A)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A.多种 B.特别 C.有效 D、综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水利基础设备建设,并将其归入本级(C)。
A.水利建设规划B.工程建设计划C.公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D、五年计划 4.国家鼓舞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A)。
A.权益 B.利益 C.权益 D、效益5.国家对水资源依法推行取水允许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C)负责全国取水允许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行。
A.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有关部门C.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6.止围垦河流。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许( B)赞同后,报本级人民政府赞同。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及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开发利用、保护与节约并举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施本办法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可以委托其直属单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划用水管理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用水状况、下一年度水源的预测、节水规划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控制总量,制定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第六条取水人应于每年的11月15日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
年度用水计划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按规定填写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二)申报用水计划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应在开始取水前一个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该年度用水计划,经批准后按计划取水。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同时抄报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审批的有关内容;(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条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对取水人用水计划申请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应于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取水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行政处罚的管理,维护水利法律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水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权威的原则,对严重违反水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良好维护。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实施中,应当结合水污染、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工程建设、水安全管理等具体领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二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五条违反水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水资源开发或利用活动;2.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入水体;3.非法占用、毁坏水工程设施;4.擅自改变水体水质性质;5.未经许可进行水环境破坏性工程建设等。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六条处罚措施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得滥用权力或者对违法行为者进行不当限制。
第七条违反水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整改。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权限第八条水行政处罚实施的程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水行政处罚事项的决定权由主管水行政机关行使,经过合法程序决定处罚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涉及水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享有申辩、听证、复核等权利。
申辩、听证、复核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法律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的一部基本法,共十三章五十二条,为我国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权威法律支持。
2、《行政处罚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1月罗波修订通过的一部法律,包括行政处罚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等内容。
水行政处罚法
水行政处罚法一、概述水行政处罚法,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对水污染、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
本法旨在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法律的适用范围、处罚主体、处罚程序和处罚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水行政处罚法的相关内容。
二、法律适用范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和相关配套法规,水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行政处罚事项。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水污染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污水、违规排放废弃物等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行为;2. 水资源管理违法行为:包括未按规定申请用水许可、擅自开挖井等非法占用水资源的行为;3. 水环境破坏:包括非法填埋固体废物、非法开垦湿地等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三、处罚主体根据水行政处罚法,涉及水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1. 自然人:指在依法行为过程中以个人名义进行违法行为的公民;2. 法人和其他组织:指依法设立、登记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四、处罚程序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套严密的处罚程序,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一般而言,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立案调查:主管水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立即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全;2. 查询取证:对于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水行政执法机关有权查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证据;3. 处罚决定:水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处罚主体;4. 处罚告知和听证:水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被处罚主体,并告知其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如果被处罚主体要求听证,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作出听证会报告;5. 处罚执行:被处罚主体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处罚决定。
如果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近年来,水资源是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环境资源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级政府和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执法制度。
而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就是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本文将从水行政执法的背景、制度的重要性、追究责任的主体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水行政执法的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水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水资源的供应却严重不足。
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以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
二、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防止水行政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有效地保护水资源,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执法人员,二是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是制度实施的直接执行者,他们负责执法工作的具体操作。
因此,他们必须严格履行执法的职责,依法开展工作。
一旦违反法律法规或滥用职权,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执法机关是指水行政执法的具体部门或单位。
他们负责监督和管理执法人员,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一旦执法机关未能履行好职责,将对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效果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和提高执法效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通过追究责任,可有效防止执法部门滥用职权、超越权限,确保执法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此外,责任追究机制还能够起到警示作用,提醒执法人员遵守法纪、规范执法行为,从而提高水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总结起来,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是保护水资源的重要制度之一。
通过明确执法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执法机关的行为,追究责任,可以有效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包括哪些(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
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二、行政处罚权主体具备条件(一)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很广,可以指机关、机构,也可以指单位、团体等。
组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但个人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具有这个资格。
尽管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执法人员来实施的,但他们是以组织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只是行政执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而不是行政执法主体本身。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不能任意成立,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明文规定建立某一机关或组织承担某种行政执法任务,另一种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方式将某种执法权直接赋予某个业已存在的机关或组织。
(三)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范围是该组织行使权力的空间,也是其活动发生法律效力的空间。
任何一个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具备明确、具体的职责范围。
否则,其执法活动的法律效力就无法实现。
我国的行政执法体系是一个科学严谨的系统。
各执法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区别,自成一体。
彼此之间可以密切配合但不能相互取代。
任何行政执法都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程度的越权都会导致该行为无效。
实践中也有一些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互有交叉,但这种现象往往是一种机制转换过程中的暂时现象,或者说是一种有待于改革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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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
一般情况下,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是水利局。
如果是水利方面应当是水利局;如果是水资源方面应当环保局;如果是水的卫生方面应当是检疫局。
水利局主要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以及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等。
一、水行政处罚决定的解释的主体是谁?
如果是水利方面应当是水利局;如果是水资源方面应当环保局;如果是水的卫生方面应当是检疫局。
水利局的主要职责:
水利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全国水
资源战略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国和跨区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
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
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
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
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国家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
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国家水资源公报。
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三峡工程运行、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水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水政监察证件;
(二)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当事人;
(六)在五日内(在水上当场处罚,自抵岸之日起五日内)将水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水行政处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和依据;
(四)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水政监察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地点和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
水资源的利用在人们的生活中的缺一不可的,水资源的保护和再生同样也需要广大群众共同保护。
生活中的生活用水、工业用人以及其他情况的用人都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最易破坏水资源。
当然,有了我国的水利局的建设,再能维护我们生活进行安全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