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指针对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制度规定。
这些制度应当包括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风险评估、标准制定、检验检疫、追溯体系、处罚制度等内容,旨在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重要性无法忽视。
首先,畜产品是人类的重要食物来源之一,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其次,畜产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直接关系到农牧业的发展和畜产品出口贸易。
再次,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处理与管理涉及政府政策、科学技术和社会道德等多个层面,制定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
该制度应当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定期检测畜产品中的主要有害物质和微生物指标。
同时,应当建立畜产品风险评估机制,针对潜在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制度畜产品质量标准是对畜产品质量的要求和规范,对于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应当建立统一的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程序和机构,确保畜产品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透明度。
同时,还应当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科学研究成果,及时修订和更新畜产品质量标准。
三、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畜产品检验检疫制度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该制度应当建立畜产品检验检疫的技术标准和程序,明确各类畜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和方法。
并应当加强畜产品检验检疫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畜产品检验检疫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检验检疫的效率和准确性。
四、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畜产品追溯体系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效手段。
该制度应当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的技术标准和平台,确保畜产品的“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可追溯。
出口畜肉产品检验检疫
一、检验检疫方式对养殖和生产加工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成品实施检验检疫相结合的方式。
二、现场检验检疫1.宰前检验检疫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进厂活猪随附单证的验证和进行活猪临床检验检疫,需要时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测。
经宰前检验检疫合格的猪只方准予屠宰加工。
2.宰后检验检疫宰后检验检疫包括对每头猪只进行头部检验、体表(皮张)检验、内脏同步检验、胴体检验、寄生虫检验。
3.成品检验检疫出口猪肉成品的感观、安全卫生、包装、标签、检验检疫标志和验讫印章、数量重量等检验检疫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4.仓储运输检验检疫出口猪肉按其品种、输入国家(地区)的不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进行仓储运输检验检疫。
出口猪肉的运输工具的资质认可和适载检验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
5.温度检验:使用计量部门鉴定计量合格的±50℃非水银柱普通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插入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3分钟,确定肉的温度。
一般建议冻猪肉-18℃以下,冰鲜猪肉0~4℃。
[Page](三)抽样1.驻厂兽医检验检疫的抽样按照SN/T0410.2-95《出口冻猪肉及冻猪副产品检验规程》进行。
实验室检验检疫抽样参照SN0330-94标准规定的数量和方法执行。
抽样时,应防止样品和产品受污染;2.抽样后应及时填写《抽/采样凭证》,凭证应有检验检疫人员和货主双方签名,并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四)实验室检验检疫1.微生物检验所有出口猪肉产品均应强制性检验致病性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菌、空肠弯曲杆菌、猪链球菌Ⅱ型等致病菌,出口新加坡肉类还要检验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输入国家(地区)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检验。
2.理化检验兽残、农残、重金属、具体检验项目按国家质检总局及输入国家(地区)的规定执行,我国有强制性要求或进口国有特殊要求的敏感项目实施批批检验(具体由总局和直属局确定或参照相关警示通报);3.疫病监测和药物残留监控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抽样监测。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国内的法律法规:
1. 食品安全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权限、食品安全标准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在畜产品领域也适用。
2.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包括畜禽产品的抽检、检测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3. 畜禽屠宰检验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畜禽屠宰检验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包括屠宰设施的卫生条件、屠宰过程的要求以及屠宰产品的标识和检验等。
4. 动物防疫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等方面的内容,保障畜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5.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国家制定了针对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监管办法和规定,如各省市制定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屠宰场的运营要求等,都是为了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一、背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畜产品包括肉类、奶类、蛋类等多种食品,其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1.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2.提高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提供可靠的监管证据,维护消费者权益。
三、方案内容1.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1)制定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标准,包括检测方法、检测指标等;(2)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专家;(3)培养畜产品质量检测人才,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加强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力度(1)制定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规定,确保畜产品质量检测全程监控;(2)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数据库,记录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实现畜产品追溯;(3)加大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执法力度,对查出问题的畜产品进行及时处置;(4)加强对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检测全覆盖。
3.完善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机制(1)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评估机制,对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2)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畜产品质量检测情况;(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协作机制。
四、实施步骤1.制定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标准:由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科研机构等共同制定,并广泛征求意见。
2.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政府投资设立几个示范实验室,各地可参照示范实验室的建设经验,逐步建立自己的实验室。
3.培养畜产品质量检测人才:培训畜产品质量检测技术人员,聘请专家组成标准制定和培训工作组,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4.制定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规定:制定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的工作指引,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5.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数据库:每批次畜产品都要进行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录入数据库,实现畜产品质量追溯。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2024年,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也迎来了重大的变革和改进。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阐述2024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变化。
首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更加严格。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
2024年,将实施更加严格的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更高的水平。
同时,将建立更加完善的畜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到每一只动物的养殖、饲养过程,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可追溯。
其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更加智能化。
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
2024年,将实施更加智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算法,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测和预警畜产品的质量问题。
同时,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更加快速地追溯和排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更加全面。
除了对畜产品质量进行监管,2024年的监管制度将更加注重畜产品的安全问题。
将建立更加全面的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对畜产品中的致病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进行全面检测,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
同时,将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过程的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更加国际化。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也将更加国际化。
2024年,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的合作,参与国际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更新。
同时,将加强对进口畜产品的监管,确保进口畜产品符合国内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保障国内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更加透明化。
2024年,将进一步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
通过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包括检测结果、追溯信息等。
同时,将加强与媒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问题,增强公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任度。
2024年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
2024年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在现代社会,畜产品作为人们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畜产品质量的监管和检测工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制定本次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体系,强化对畜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1. 制定畜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畜产品质量监管政策,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法律法规的指导,确保监管的依据和合理性。
2. 建立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设立专门的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加强与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3.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加大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力度,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
完善畜产品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指标,并建立相应的检测标准。
4. 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全过程的可追溯。
通过建立数据库和技术手段,记录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信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
5. 强化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建立畜产品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递畜产品质量信息,提高公众对畜产品质量的关注和知情度。
6. 加强对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加强对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确保畜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范,加强对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7. 提高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素质加强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加大人员培训投入,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投身到畜产品质量检测工作中来。
8. 建立畜产品质量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畜产品质量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畜产品质量治理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畜牧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
畜牧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本文旨在探讨畜牧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定方面的问题。
一、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1)前言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是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制定畜禽产品质量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生产、处理、存储等环节的特殊性,同时结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确保畜禽产品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生产环节标准畜禽产品的生产环节包括饲养管理、饲料配制、疫病防控等。
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应明确规定饲养动物的生长速度、饲养密度、饲料配方以及疫苗接种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3)加工环节标准畜禽产品的加工环节包括屠宰、分割、包装等。
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应明确规定屠宰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加工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畜禽产品的卫生和质量。
(4)质量安全监测标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标准是对畜禽产品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畜禽产品质量标准应明确规定对重金属、农药残留、抗生素残留等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和限量标准,以确保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1)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畜牧业的监管,完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体系,对违规操作和生产经营者进行严厉处罚。
(2)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承担着直接责任。
他们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畜禽产品的合规生产和销售。
(3)消费者消费者是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重要参与者。
他们应建立正确的消费观念,选购合格的畜禽产品,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以推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提升。
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措施(1)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是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于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不仅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也影响着我国畜产品的出口和国际形象。
因此,制定一套严格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势在必行。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体系及框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要求生产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强化对禁用药物、过量使用药物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
2.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要求加工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生产记录和食品追溯系统,保证产品的内部质量和外观品质。
3.畜产品标识、标牌和广告的监管:要求生产者和加工企业在标识、标牌、广告等方面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和夸张宣传等。
4.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批发、零售商与消费者均要关注产品的来源、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合法合规要求。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还面临一些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不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2.生产者和加工企业缺乏品质、安全意识,存在着药品非法使用、添加物非法添加等现象。
3.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4.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改进的对策为了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2.提高生产者和加工企业的品质、安全意识,推广有机畜牧业、绿色畜牧业等可持续生产方式。
3.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推动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追溯。
4.建立和健全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机制,强化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手段。
五、总结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国家的形象,建立一套完善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已成为必然趋势。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是指针对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体系,旨在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生产环节监管:监督畜牧养殖场的规范运营,包括动物饲养管理、用药安全、疫病防控等方面。
制定畜牧养殖标准,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检,确保养殖场符合安全卫生标准。
2. 加工环节监管:对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监管,包括加工工艺、设备设施、操作规范等方面。
开展产品质量抽检,确保畜产品符合要求。
3. 流通环节监管:加强对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包括批发市场、零售店、饭店等地方的检查,并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追踪产品的来源、运输及销售情况。
4. 监督执法: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打击假冒伪劣、添加非法物质、超范围使用兽药等行为。
5. 公众教育与宣传: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优质的畜产品。
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畜牧养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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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建立科学、规范的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本方案主要针对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旨在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减少畜产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2.原则:科学、规范、公正、公开、透明的监管原则,依法行政,依法查处。
三、监管措施1.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实验室,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培养高素质的检测人员,提高监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进行畜产品质量监测的标准和方法的研究和制定,确保科学、准确的监测结果。
2.加强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设立畜产品生产企业准入制度,对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和生产环境的审核和监管。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定期对畜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确保生产的畜产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3.强化畜产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对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许可和监管,确保加工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加强对加工流程的监督,确保加工过程中的畜产品不受污染。
-严禁使用非法添加剂和不合格原料进行加工,严控添加剂和残留物的含量。
4.加强畜产品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对运输车辆和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交通工具和销售场所的卫生条件良好。
-定期组织抽检,对销售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予以处理。
5.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制定严格的畜产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
-提高法律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企业给予严格的处罚。
-加强与农业、畜牧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形成多部门合力,加强监管工作。
四、监管效果评估1.建立监管效果评估体系,定期对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工作进行评估。
2.通过抽检、投诉处理等方式,及时了解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范本一、综述为了加强我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并提高畜产品质量水平,制定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1.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对地方部门进行指导和督查。
2.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并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指导。
三、生产企业的责任1.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进行生产。
2.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质量控制等环节。
3.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产品检测,保证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畜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报告产品质量问题和风险,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1.畜产品质量监测系统建立国家范围内的畜产品质量监测网络,对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2.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并修订畜产品的质量标准,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等,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3.畜产品追溯体系建立畜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环节进行全程追溯,以便查找并追究责任。
4.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建立畜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公布畜产品质量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加强公众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正确消费观念。
六、监管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监管信息公开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的公开,包括监管机构的工作情况、产品质量监测结果、企业违法行为等,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八、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国家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与地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加强监管工作的协调与合作。
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国家商检局颁布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畜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畜产品的质量,保障人畜安全,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出口畜产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条出口畜产品是指供出口的动物毛、绒、鬃、尾、羽、皮(裘皮、革皮、制革原料皮)及其制品和蹄、角、骨等动物性饲料。
出口肠衣类归出口食品。
第四条各地商检机构对本地区的一切生产、加工、经营和储运出口畜产品单位之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检疫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接出口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标样及操作规程生产加工;(二)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的加工、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等必要条件;(三)坚持文明、安全生产。
厂区环境良好,不得交叉污染;(四)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办法、消毒和卫生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出口要求;(五)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健全的检验机构及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和配备必要仪器、设备的检验室。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厂,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和检验人员认可证。
第六条所有生产出口畜产品的工厂,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登记,并向商检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和检验人员认可证。
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的,向工厂发给质量许可证,对其检验人员发给认可证。
其产品出口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提供厂检合格单,经商检机构抽查、审核合格后,签发商检证件;对暂不符合条件而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在限期内,其产品须逐批申报商检机构检验。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提高以及养殖业的发展,畜产品的质量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监管目标1. 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提升畜产品的质量水平,满足消费者对高质量食品的需求。
3. 推动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农民收入。
三、监管措施1. 建立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并不断修订畜产品的质量标准,明确各类畜产品的质量要求,确保产品在养殖、加工、包装等环节的标准及时得到执行。
同时,推动国家质检部门与养殖业协会等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推进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落实。
2. 加强畜产品质量监测建立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开展畜产品的抽检和定期监测。
通过对畜产品的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方面的监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3. 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并完善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对畜产品从出厂到销售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踪。
通过追溯体系,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有效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鼓励养殖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RFID、二维码等进行产品追溯。
4. 加强畜产品质量宣传加强对畜产品质量监管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知。
通过举办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畜产品的质量知识,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健康的畜产品。
5. 强化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提高监管部门的能力水平,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
同时,加强监管手段的创新,推动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科技化进程,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
四、监管责任1. 养殖企业养殖企业是畜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生产,不得以次充好、掺假等手段违规操作。
必要时要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做好记录和追溯。
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是负责畜产品质量监管的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并及时公布监管结果。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模版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模版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为了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个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模板,供参考:一、总则1.1 目的: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畜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
二、监管机构2.1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2.2 监管职责:2.2.1 监督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检测、加工、储存等环节,确保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2.2.2 检查和评估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应急预案。
2.2.3 督促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2.2.4 处理和调查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2.3 监管资源:保证监管机构具备充足的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1 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应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3.2 标准的修订:及时修订和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保持与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相适应。
四、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4.1 生产经营许可: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许可,且定期进行复查。
4.2 进货验收: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收畜产品时,必须进行进货验收,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保留相关票据和验收记录。
4.3 生产流程监管:监督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相关的卫生、消毒等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4.4 质量检测: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4.5 物流运输:对畜产品的物流运输进行监管,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和破坏。
五、畜产品市场监管5.1 市场准入:设立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核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准入资格。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二篇)
畜产品质量检测监管方案___年全县在畜禽养殖、生猪屠宰、饲料生产加工经营各个环节全面开展“瘦肉精”(包括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今年新增沙丁胺醇检测项目)、“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与兽药残留的检测。
一、屠宰环节1、建立台帐。
各生猪屠宰场(点)必须建立屠宰生猪进场、白肉出场台账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2、明确职责。
生猪屠宰场(点)的“瘦肉精”日常抽检工作仍由农业部门人员负责检测与监管,并落实专人负责,具体责任人员分别为各屠宰检疫员和镇街畜牧兽医监管员。
各屠宰场(点)必须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却责任。
3、规范操作。
全县各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必须严格按检测计划数每天进行抽样检测,不得随意减少规定检测数量。
要规范抽样与留样,抽检生猪必须为随机抽取,不得采取指定方式。
严格操作规程开展检测,并实行台帐记录,台帐记录必须存档保存。
4、正确处理可疑阳性猪。
若检测中发现阳性可疑猪,可用试纸条再复检一次,二次检测结果一致后应立即上报县畜牧兽医局,不得瞒报。
二、养殖环节全县将对奶牛场和存栏___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实行“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药物的检测。
1、存栏___头以上规模养猪场的检测,主要由县畜牧兽医局___实施。
无存栏___头以上规模猪场的镇(街、区),县畜牧兽医局也将抽检2—___个小规模养猪场。
2、存栏___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由镇(街、区)开展检测,每个规模猪场当年至少抽检___次以上,每个场每次随机检测___头生猪。
3、县幸来奶牛场的“三聚氰胺”检测平时由场自检,鲜奶配送前检测___次。
奶牛场所在的湖塘街道每月必须监督抽检___次以上,督促做好检测记录,县畜牧兽医局不定期开展检测与监督检查。
4、各镇街要切实加强出县境动物卫生及畜产品安全监管,调出前必需经违禁药物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具检疫证明。
三、兽药、饲料生产加工经营环节1、全县的饲料加工生产企业所有的蛋白原料和动物源性饲料当年开展___次以上的“三聚氰胺”检测,由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在监督检查时开展。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1. 引言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企业的声誉,订立本《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全部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的畜产品,以及相关管理人员。
3. 管理标准3.1 基本要求1.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和经营资质,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2.企业应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执行。
3.企业应明确责任,明确内外部监管的职责和权限。
3.2 生产环节管理1.企业应保证养殖场和加工场合的卫生条件,包含场合、设备、水源等,确保无病死动物和废弃物存在。
2.企业应定期检测养殖环境,监控饲料和饮用水的质量。
3.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兽医,并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动物健康。
4.企业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兽药使用和打疫苗等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兽药。
3.3 加工环节管理1.企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设置合理的加工流程和操作规范。
2.企业应筛选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明确的供货合同,保证供货质量。
3.企业应建立完满的原材料检验制度,对进货的畜产品进行检测,确保合格。
4.企业应确保加工环境卫生,包含生产设备的清洁和消毒,人员的个人卫生等。
3.4 储存和销售环节管理1.企业应建立合理的储存条件,保证畜产品在存储过程中安全无污染。
2.企业应建立畜产品追溯系统,能够追踪原材料来源和产品流向。
3.企业应订立畜产品的储存期限和销售期限,并确保定时出货,避开过期销售风险。
4.企业应定期对库存进行检查,确保储存环境卫生。
4. 考核标准4.1 质量管理评估1.企业应每年进行质量管理评估,评估内容包含: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生产环节的管理、加工环节的管理、储存和销售环节的管理等。
2.质量管理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企业质量管理的紧要依据。
4.2 监督检查1.监管部门将定期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含对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储存和销售环节的检查。
2.监督检查将偏重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原材料采购、检测和消毒等关键环节的检查。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1992年7月25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传播,保护社会生产和人身健康,维护国家信誉,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务院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储运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以下简称出口动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是全国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工作的管理机关。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布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法规、检验方法、规程、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审查、办理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库的国外申请注册或者备案工作。
(四)、负责对外签订有关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条约协定及技术交流活动。
(五)、负责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人员的培训,开展兽医卫生检疫科学研究。
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出口动物产品的兽医卫生检疫工作。
(一)、审查、办理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库的注册、登记或者质量许可证。
(二)、对出口动物产品加工厂、库的兽医卫生检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三)、对存放于车站、港口、机场等出口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出口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加工出口。
第六条商检机构对出口动物产品实施兽医卫生检疫的依据:(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动物产品的兽医卫生检疫有规定的,按规定检疫。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是指针对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畜产品流通等环节的监管制度,旨在保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生产环节监管:对畜禽养殖场、饲料生产企业等进行许可和备案管理,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卫生要求、合理使用药物和饲料,确保畜禽身体健康,生产出安全的畜产品。
2. 屠宰加工环节监管:对畜禽屠宰场进行许可和备案管理,设立检验检疫、卫生监督等部门,并建立屠宰流程和卫生标准,确保屠宰过程卫生安全,防止交叉污染。
3. 畜产品流通环节监管:对畜产品进出口、批发零售等环节进行监管,要求企业取得相关许可或备案,建立追溯制度,确保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可追溯。
4. 抽检监测:对畜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检测畜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微生物等,确保畜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标准。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企业或个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以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权威。
6. 宣传和教育: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养殖户、屠宰企业和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监管意识。
总体来说,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助于提高畜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畜产品产业可持续发展。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1. 规章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维护企业声誉,并规范企业职能部门的管理和考核标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
3. 职能部门职责3.1 监督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更新。
•负责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建立完善的监督系统,监测畜产品质量,及时发现并解决质量问题。
•定期组织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
3.2 确保合规性•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确保企业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合规性。
•建立健全质量追溯机制,以确保畜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监督供应商的质量管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采取相应措施。
•参与企业内部畜产品质量安全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
3.3 风险评估和管理•针对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建立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档案,记录各环节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科研项目,并及时应用研究成果。
3.4 质量安全信息报告•收集、分析和报告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
•负责向上级部门和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应对和处理质量事件。
•定期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报告,公示质量安全情况。
4. 考核标准4.1 畜产品质量达标率考核•畜产品质量达标率 = 合格产品数量 / 总产品数量•职能部门需要定期对不同环节的质量进行抽检,确保质量达标率符合相关法规和企业要求。
•考核标准:–达标率大于等于90%,考核结果为优秀。
–达标率大于等于80%且小于90%,考核结果为合格。
–达标率小于80%,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4.2 风险评估和管理考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应对措施的有效性,对风险评估和管理进行考核。
•考核标准:–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完善,考核结果为优秀。
–风险评估和管理措施较为完善,考核结果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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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规定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出口畜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国家商检局颁布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畜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畜产品的质量,保障人畜安全,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出口畜产品都必须经过检验。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条出口畜产品是指供出口的动物毛、绒、鬃、尾、羽、皮(裘皮、革皮、制革原料皮)及其制品和蹄、角、骨等动物性饲料。
出口肠衣类归出口食品。
第四条各地商检机构对本地区的一切生产、加工、经营和储运出口畜产品单位之产品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检疫及消毒等工作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直接出口畜产品的生产(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合同,标准、标样及操作规程生产加工;
(二)有确保出口产品质量的加工、生产场地设备和人员等必要条件;
(三)坚持文明、安全生产。
厂区环境良好,不得交叉污染;
(四)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办法、消毒和卫生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出口要求;
(五)有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的健全的检验机构及符合要求的检验人员和配备必要仪器、设备的检验室。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厂,可以向商检机构申请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和检验人员认可证。
第六条所有生产出口畜产品的工厂,必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登记,并向商检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和检验人员认可证。
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的,向工厂发给质量许可证,对其检验人员发给认可证。
其
产品出口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提供厂检合格单,经商检机构抽查、审核合格后,签发商检证件;对暂不符合条件而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在限期内,其产品须逐批申报商检机构检验。
逾期仍不符合条件者,商检机构不接受报验。
经商检机构认可的工厂检验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保证他们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若因故需要更换时,事先要征得商检机构的同意,并需经商检机构考核合格发给检验员认可证后,才能正式执行检验工作。
第七条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标准对本厂的原料、加工工艺和成品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提出,使问题能及时消除在生产过程中。
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的经济协作厂或分厂,必须分别申请质量许可证。
第八条各生产厂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商检机构。
重大质量事故及时向商检机构报告。
第九条商检机构对取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的畜产品及其检验机构和人员的检验工作,根据其产品情况和管理水平,采取分类管理方法,划分类别的条件和管理措施是:
一类检验机构完善,产品质量稳定,国外反映良好,季商检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其产品出口凭认可检验员手签的合格结果单,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审核签证放行。
商检机构抽验不低于季报验批数的百分之五。
二类检验机构健全,产品质量较稳定,国外无不良反映,季商检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到百分之九十九之间的,其产品出口凭认可检验员手签的合格结果单,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审核签证放行。
商检机构每月抽验不低于月报验批数的百分之十。
三类检验机构健全,产品质量不够稳定,国外有不良反映,季商检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九十五之间的,其产品出口凭认可检验员手签的合格结果单连同原始检验记录由所在地商检机构审核签证放行或复核放行。
商检机构每月抽验不低于月报验批数的百分之三十,直至批批检验。
第十条商检机构的人员如发现生产厂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合格率下降时,除通知厂方限期改进外,商检机构根据情况改变检验方式或扩大抽样
数量。
如厂方改进不力,应吊销质量许可证及检验员认可证,暂停接受该厂出口报验。
第十一条商检机构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厂,可不定期抽验产品,查阅有关产品检验原始记录、质量报表、资料,询问有关质量检验等情况;对畜产品的经营储运单位的进货验收、安全储运及出口配货、批次管理、发运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各地商检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的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工厂考核办法另发,工厂检验人员的认可办法见(86)国检监字第280号文《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考核、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