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业审判机构的发展及完善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现状分析1. 司法公正不完善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司法公正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施。
首先,部分法官在司法裁决时容易受到外界干扰或者利益诱惑,导致裁决结果产生偏差。
其次,一些地方庭审流程和程序规范不够严谨,容易导致案件关键证据被忽视或误解。
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平等待遇与感受。
2. 信息化建设滞后随着科技进步与网络发展,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推动信息化建设是未来发展趋势。
但是当前我国有很多基层法院对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无论是设备支持还是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都会拖慢审判效率与质量提升。
3. 执行力度薄弱执行力度反映了司法系统能否保障民众权益并保持社会秩序的能力。
然而当前我国仍存在有执行难、失信行为频发等问题。
执行成本高、执行周期长、信息透明度不高等都是导致问题的原因之一。
这些问题使得当事人对司法系统产生了怀疑,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1.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素养培训为了确保审判过程中的公正性,有必要加强对法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培训。
通过专门的道德与法律教育,加深他们对司法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并向其灌输客观审判、依据事实和证据裁判的核心理念。
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来避免外界影响干扰。
2. 规范庭审程序和流程庭审程序和流程规范化能够提升案件处理效率,减少误判与错案发生。
应加大力度推进电子庭审平台的建设,在诉讼过程中记录关键证据以及辩论情况,并提供在线备案、在线传票等功能,以减少人力资源投入并提升效益。
3. 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投入是努力构建智慧司法体系首选方案之一。
政府应提供支持,增加对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完善相关设备与软件,推动基层法院数字化、自动化管理水平。
4. 增强执行力度和效率为了增强司法系统的执行力度,在执行难问题上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力的措施。
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债务不还、故意逃避履行义务等行为形成震慑效应。
中国国家机构 发展和完善

「内容提要」本文回顾了新中国国家机构发展演变的过程。
我国国家机构的框架是1954年宪法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后来受到十年“文革”的冲击,198年宪法恢复和健全了我国的国家机构,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使我国的国家机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国家机构五十多年来的发展变化中得出了五点启示,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的国家机构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宪法/国家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我国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在不同层次上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划分由宪法和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它是人民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的有力保证。
半个多世纪以来,新中国的国家机构随着客观形势的变迁,几经演变,不断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值得回顾,并从中得到应有的启示。
一、1954年宪法确定我国国家机构的框架目前我国国家机构体系是由1954年宪法确定了的。
50多年来,这个框架基本上没有大的变动。
而1954年宪法则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建国五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发展而成。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这就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当时还不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实际上,在1949——1954年期间,由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选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直是国家的最高领导机关。
在这个阶段里,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的中央国家机关的统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首脑,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以及若干委员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最高的政务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最高的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一、引言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也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主要问题1. 律师参与度不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充分。
律师参与度不高是因为某些地区或单位对律师进行限制,使其无法有效履行辩护职责。
此外,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插手甚至干预案件审理过程的现象。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负责案件审判工作的资源配置非常不均衡。
大城市或特定地区资源丰富、专业性强而繁忙;而农村和边远区域却缺乏相关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支持。
3.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司法判决的公信力不足、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等。
4. 司法延迟现象突出当前,司法延迟现象仍广泛存在。
一些案件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审理过程才能得到解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困扰。
同时,执行裁判也存在久拖不决、难以执行等问题。
5. 司法公正和独立性有待提高司法机构的公正和独立是确保司法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地方或特定案件中出现了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及干预等情况。
三、解决办法1. 加强律师工作将律师参与度纳入相关政策制定,并建立健全相应工作体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赋予律师更多的权限和责任。
同时加大对相关单位干预案件审理的监督和整治力度,维护律师按职责履行辩护义务。
2. 改善资源配置应该调整各级人民法院的资源分配,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设施、器械和技术水平。
同时,加强与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加大司法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
建立健全公正透明、高效互联网版权保护机制,并推动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和各级法院执结能力的提升。
法院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法院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及措施一、问题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与发展,法院审判工作在提高效率、保障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院的审判质效。
本文将从审判速度、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我国法院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措施供参考。
二、审判速度问题及对策1. 长时间诉讼周期:目前,一些重大案件或复杂案件办理时间过长,不仅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推行电子化立案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简化流程,实现快速立案和自动调配资源。
(2)优化庭前程序:通过调解等方式减少争议点数量,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减少争议焦点。
(3)建设更多专门性庭审辅助机构:如证据鉴定中心等,在庭前就进行相关鉴定可以加快诉讼进程。
三、案件质量问题及对策1. 司法疏漏:在一些判决中存在事实理解错误、证据评估不准确等问题,导致案件质量下降。
为提高案件质量,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司法培训:对法官进行持续的专业知识、尤其是新兴领域的知识更新与培训,提升判断和处理相关问题的能力。
(2)加强司法团队合作:建立多学科、跨部门合作机制,改善审判教育资源共享情况以及不同审判层级间意见交流。
四、司法公信力问题及对策1. 市民参与度低:一些市民普遍认为司法系统利益集团化且不透明,缺乏公开性和可预期性。
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设网上诉讼平台,并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这样市民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案件进展情况并监督整个审理过程。
(2)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在重大或复杂案件中纳入社会普通群众参与。
五、结语我国法院面临的审判质效问题既包括审判速度、案件质量,也涉及司法公信力。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加强司法培训与监督,推动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并增加市民参与度。
只有通过不懈努力,提高审判质效水平,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职权。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与完善是司法体制重要内容之一,旨在提高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自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经历了多次调整,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下文将从再审制度的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再审制度的意义。
再审制度是司法保障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司法公正、权威和可信赖的重要标志。
它有助于纠正被认定错误的判决,修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再审制度也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审慎权威地行使职权,提高司法公信力。
然而,我国当前的民事再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限制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条件过于严格。
目前,再审纠错制度只限于必须再审的情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十分严格,加大了再审申请的难度,导致很多合理的再审申请难以获得审查。
其次,再审审查标准不明确。
对于多数再审案件,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判实践不统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再次,再审机构的设置不适应实际需要。
我国目前的再审机构设置较为分散,专门的再审机构不多,导致再审工作和普通审判工作难以对等重视,影响了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与完善。
首先,应当进一步调整再审制度的设置条件。
可以降低再审申请的门槛,简化再审申请的程序,扩大再审的范围,提高当事人的再审获得感。
其次,明确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建立起统一的法律分析框架,减少对审判员个人观点和主观意愿的过度依赖。
此外,应当加强对再审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再审机关的专业性和素质,保障再审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再审程序的监督和透明度,确保再审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与完善民事再审制度的过程中,还需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立健全的制度沟通机制,确保民主决策。
在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我国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审判组织内部未设臵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权行使中的一大特色,《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这是我国法律对审判委员会的设立及议事原则的基本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要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充分发挥了集体领导的作用,在提高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制度已不适应司法的现代化要求,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
因此,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实践运作中表现出的主要问题从建国到现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是通过集体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二是审判委员会有利于防止腐败,减少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的现象。
三是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有利于排除各种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和干扰。
但纵观近年来审判委员会的运作,突出表现出以下问题:1、法律对依法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没有严格限定。
审判委员会制度从其确定之日起,就把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2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要求。
但由于对重大、疑难案件法律没有严格限定,许多法院也没有根据当地实际作出明确规定,不少审判人员总想找理由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甚至有时不管合议庭能否形成决定,只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完全一致,就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
这样做,一方面加大了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量,使得一部分案件因为排队等待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超审限,造成案件的积压,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办结的案件,怕不保险,总想让审判委员会把把“关”,这既不利于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审判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法院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法院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一、引言司法是一个国家民众的信任基础,而法院作为司法实施机构,其审判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对于维护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法院审判存在着一些主要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二、裁判人员素质有待提高1.1 审判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基层法院仍然存在着一部分裁判人员在专业知识上缺乏深入了解或更新意识薄弱等问题。
1.2 司法责任感缺失:一些裁判人员由于权力寻租等原因,导致审理案件时疏忽职守,甚至漠视事实真相和当事人权益。
改善建议:加强对裁判人员教育培训;提高选聘标准;激励优秀审判者以及严肃追责违规行为。
三、时间效率亟待提高2.1 审理周期过长:一些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拖延时间,导致当事人等待时间加长,对公众信任度造成负面影响。
2.2 应诉环节繁琐:一些案件的应诉程序复杂冗长,处理缓慢。
当事人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递交和提交相关申请和文件。
改善建议:引入信息化手段优化审判流程;规范庭审程序以提高效率;增加司法资源投入以减少办案压力。
四、社会舆论监督不够3.1 司法不透明:当前在某些重大案件审判过程中,裁判结果的透明度仍然相对较低。
公众对于具体判决依据和司法行为了解有限。
3.2 媒体报道片面性强:部分媒体在报道时存在偏向某方利益、片面渲染或者扭曲事实等现象,无形中制约了公众对判断案情质量的准确性。
改善建议:推进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媒体守则及职业道德标准;鼓励多样化的舆论监督。
五、司法公正性亟待加强4.1 判决结果不公:少数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判决时存在适用法律上的主观片面,造成了不公正的审理结果。
4.2 胜诉难执行:部分当事人即使胜诉也难以实现判决权益,执行程序过程繁琐并且缺乏高效性。
改善建议:加强司法标准化管理;完善胜诉执行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处罚力度。
六、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5.1 区域差异较大:我国各地区和城乡之间的司法资源配置存在明显差距。
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

浅评我行政审判体制行政审判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进行审查,以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各类行政案件,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排除,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一、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现状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着深厚的历史渊源。
在我国传统社会,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的。
当中国进入20世纪以后,中国的审判制度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院脱离行政、立法机关成为单独设置的机构,自上而下形成了庞大的法院系统,法院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
但是,由于源远流长的中国法治文化及其体制问题,我国的审判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弊端,影响着中国行政诉讼的进程。
此外,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我国缺乏法治传统,整个法治现代化的途径是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也不例外。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法制建设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从根本上为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确立了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制度相比,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
仅从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来看,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司法审查模式比较接近;从法院单设行政审判庭以及行政审判程序来看,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又与大陆法系的行政审判模式相近。
总之,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现行的行政审判体制是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逐渐形成的,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已与行政审判发展不相适应。
二、目前行政审判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①行政审判体制与我国法律传统难以协调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集权统治历史,造成“行政至上”、“官本位”等思想根深蒂固地贯穿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严重影响着国家权力的构架。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1.建立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确保改革举措依法依规推进。
2.定期评估改革成效。各级人民法院定期对改革成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改革措施。
3.加强与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各级人民法院主动向上级法院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及时反馈问题,争取支持指导。
七、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全文完)
第2篇
法院机构改革最新方案
一、引言
法院机构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方案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国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为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3)优化诉讼服务。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诉讼服务,方便当事人诉讼。
4.强化队伍建设
(1)加强法官队伍建设。严格法官选拔标准,提高法官待遇,加强职业保障,稳定法官队伍。
(2)加强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数量,提高队伍素质,确保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3)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开展法官、司法辅助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整体素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改革正确方向。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3.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4.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举措于法有据、稳妥有序。
三、改革目标
1.优化法院机构设置,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
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目前,我国法院的工作负荷巨大,但司法资源分布不均,一些省份和地区的法院负担过重,导致案件处理效率低下。
同时,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差距也较大。
2. 审判透明度有待提高:在某些案件中,审判程序不够透明,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
特别是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信息披露不足,给人以秘密审判的感觉。
3. 员额制度限制了司法人员发展空间:当前法院采用的员额制度限制了优秀年轻人才的发展机会。
一些优秀的年轻法官和检察官往往因为无法晋升而选择离职或转岗。
4. 司法公信力有待恢复:一些腐败事件和司法失误导致了司法公信力受损。
一部分群众对于司法机构持怀疑态度,认为司法不公平、不透明。
5. 存在审执分离问题:审判与执行分离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令人民群众对司法产生不满。
二、对当前法院工作的建议1. 加强司法资源调配:应根据地区需求和案件负荷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级法院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同时,加强地区之间的协作与交流,促进司法资源共享。
2. 提升审判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判结果。
此外,在重大或敏感案件中加强舆论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3. 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员额制度,为年轻有为的优秀律师和检察官提供晋升渠道,并加大对新兴领域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
同时,在选拔任用方面更加注重能力和政治素质,并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4.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全体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
特别是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法官,要加强其法律知识和判断力的培养,提高案件质量和审理效率。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整顿司法队伍,严惩腐败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绝对公正、廉洁。
加强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提高群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度,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申诉制度。
6. 改进执行工作: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审判与执行衔接机制的完善。
关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路径之研究

关于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路径之研究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其为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当今时代法制建设的进步,此制度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缘起展开,论述其发展路径(包括法律支撑及实践中的情况),这将有助于客观的认识和改革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
关键词:司法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施,它必然要经形成、确立、发展的过程,沿着这一轨迹,深入地思考审判委员会制度成长过中遇到的问题将有助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它,更加科学地改造它。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形成长期以来,理论界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初期,工农民主政权为巩固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解决重大、疑难的案件,而创制了裁判委员会,这种裁判委员会就是现在审判委员会的前身。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大工农运动中,就已经开始了司法活动的最初尝试。
譬如省港大罢工时期由纠察军法处、会审处等组织组建”特别法庭”,成员由国民政府派员和罢工委员会委员为主体,建立简易有效的司法组织和审判制度,审理重大案件和上诉案件;[2]农民运动以湖北省为代表,也建立了审判机构,其制定的《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规定:”省和县均设立裁判委员会,成员以农民协会会员和农民为主体,实行公开审判,判决须有半数出席委员同意,使得为之。
”[3]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后,逐步建立起系统的司法机构。
在中央,由最高法院专管审判工作,审判机关在地方采取合一制,由各级裁判部兼理司法行政工作,各省、县、区裁判部设部长、副部长、书记员若干入,并设立裁判委员会。
[4]早在1932年6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七条规定,县以上裁判部(即法院)组织裁判委员会,由裁判部长、副部长、裁判员及民警所长等组成。
略论审判管理改革的发展与走向

而是管理者 ,属于管理主体的范畴 。要注意区分管 他们对审判管理的支持与反馈作用。 理主体与管理者 ,管理主体与审判活动主体 的区别
(见图 1 )。
审判管理必 须以不破坏审判活动 的独立性为 界限,这是设置审判管理权的基本原则 。确定管理
方式 ,需 从 审判 工作 实际 出发 ,尊 重 司法审 判 的规 律性 和 特殊性 ,绝不 能混 同 于公共 行政 管理 或 者企
要加 强对 法 官审判 活 动 的监 督 ,还 要激 励法 官积 极
1《 . 一五 改革 纲要 》期 间 :行 政 化 管理模 式 19 99年 1 ,最 高人 民法 院发 布 《 民法 院 0月 人
参与审判管理 ,形成审判管理集体参与的局面 ,以 第 一个 五年改革纲要 》( 9 —0 3 ( 1 9 20 1 简称一 五改 9 此拓宽司法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渠道 ,使审判 革纲要 ) 明确指出: “ , 审判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 ,
时 ,在 司法 实践 中也 出现 了一些 问题 :审判 程 序 、 权 责 明确 、相互 配合 、高效 运 转 的审判 管理 工作 机 司法 技 术方 面得 到 重视 ,案 已结 但事 不 能 了 ;院庭 制 ” 、 “ 范审判 管 理部 门 的职能 和工作 程序 ”。 规
长审判管理职责不清 ,审判管理功能边缘化 ;案件 这是 对审 判管 理 改革认 识 的再深 化 。此后 的审判管 裁判社会效果不好 ,审判质量下降等。归根到底 , 理改革呈现出 “ 门机构 、制衡审判 ”的特点 。全 专
行活动 , 而且包括 司法相对人参加的其他诉讼活动。 审判管理改革的目的,是要重构一种以人为本的管 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与现代法治理念相一致 ,不
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

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中,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尤为重要。
执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环节,其改革影响着整个司法体系的运行与效果。
本文将从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审判监督机制三个方面来探讨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核心力量,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司法能否公正、高效执行。
因此,在推进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过程中,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尤为重要。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通过加强法学教育,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引进先进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律知识,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胜任力。
此外,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法官应当公正、廉洁、严谨的工作作风,注重法官的自律和自我监督。
其次,要建立科学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
通过选拔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律师、检察官和人民调解员进入法官队伍,确保优秀人才能够进入到司法机构中,推动司法体系的持续发展。
同时,建立全面、科学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绩效考核来激励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改革与完善需要在司法体制层面进行深入改革。
首先,要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原则的落实。
建立健全的司法独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
同时,要推动司法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和权益保护的机制,提高司法机构执行法律的效率和公正程度。
其次,要深化司法改革,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模式。
完善案件分流机制,建立多元解纷机制和专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团队,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此外,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执法保障体系,共同推进案件的执行工作。
三、完善审判监督机制审判监督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执行法律的司法机构的改革与完善起到了关键作用。
要加强对法官务虚、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监督,建立健全惩罚和倒查机制。
健全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

健全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健全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审理业务指导机制,是指法院统一规划、科学研判、系统指导、监控认定、培训学习、项目引领的综合性指导工作体系。
它的本质是为了更好地指导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
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弱点,如缺乏特色和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一、制定科学有效的指导标准制定科学有效的指导标准,是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必不可少的步骤。
只有在指导标准明确且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下,才能够有效发挥指导的作用。
指导标准应当包括丰富多样的内容,如法律适用、证据要求、程序要求、审判程序等方面。
二、建立多元化的指导方式除了制定科学有效的指导标准外,审理业务指导机制还需要建立多元化的指导方式,以满足不同法官对知识的需求和学习的方式。
只有在多元化的指导方式下,才能够迅速、有效地提升法官的业务能力。
三、建立专业化的指导组织机构建立专业化的指导组织机构,是完善审理业务指导机制的重要一环。
这样的组织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专业性、有效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开明的管理理念。
指导组织机构不仅可以规划指导工作,还可以针对具体案件提供全面深入的指导、检查和交流。
四、实行持续性指导机制最后,建立持续性指导机制,才能保证指导工作的质量和持续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通过设立规范的指导周期、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建立有效的呈报机制等方式,来保证指导工作的持续性和效果。
总之,审理业务指导机制是法院开展审判业务的重要保障之一。
加强指导机制的建设,不仅可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还能够推动整个司法领域的进步和规范化。
因此,相关部门和领导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完善现有机制,优化指导方式,为建设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审判机制提供坚实的保障。
审判管理专业委员会

审判管理专业委员会: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审判是最后的司法环节。
而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我们需要有一支专门的、有着一定权威性的机构来解决审判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那么,这个机构就是。
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由各级法院院长、法官代表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非常规司法组织。
审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督办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协调各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提高司法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回望中国的历史,审判管理由来已久,但直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进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的意见》时,审判管理委员会在全国各地才开始逐步建立。
标志性的事件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设立了全国,并推动各级法院陆续建立司法管理机构。
如今,审判管理委员会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审判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职责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介绍,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委员会设置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协调各级法院的工作关系、制定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推进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等。
2.省级和市级法院审判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以及协调各级法院间的关系。
3.县级法院审判管理机构:负责本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司法公开、案件管理、裁判文书管理等。
4.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委员会:类似于县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但更加注重协调各部门间的关系。
审判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和管理审判流程审判是法院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审判流程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合理有效的基础。
审判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各级法院的审判流程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调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管理要求。
2.指导法官开展业务工作审判管理委员会可以为法官提供指导和支持,帮助其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
例如,可以为法官提供各种法律知识培训、专业技能学习等服务。
3.维护司法公正审判管理委员会可以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来保障司法公正。
行政审判工作建议

行政审判工作建议1. 引言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一种特殊司法活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审判起到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审判工作的建议。
2. 完善行政审判制度2.1 加强司法独立性行政审判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必须保持独立性。
建议加强对行政审判机构的独立性监督,避免干预和操纵。
2.2 完善诉讼程序为了确保公正、高效地进行行政审判,建议完善相关诉讼程序。
包括明确申请起诉条件、规范举证责任、加强证据保全等方面。
2.3 健全赔偿机制在某些情况下,当公民受到不当的行政行为侵害时,应该有相应的赔偿机制。
建议建立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保障公民权益。
3. 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3.1 增加专业人员数量行政审判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但目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
建议加大对行政审判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力度,增加专业人员数量。
3.2 加强法律知识教育行政审判工作需要广泛运用法律知识,因此建议加强相关法律知识教育,提高行政审判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
3.3 强化案件质量管理为了提高行政审判工作质量,应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建议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推进信息化建设4.1 建立电子档案系统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效率低下且易丢失。
建议推进电子档案系统的建设,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
4.2 提供在线服务平台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行政审判,建议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提供在线申请、查询、提交材料等功能。
4.3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安全问题也变得尤为重要。
建议加强对行政审判相关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5. 增加行政审判公信力5.1 加强宣传教育行政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
建议加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增加公众对行政审判的了解。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介绍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司法制度起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而审判质效则是评价一个司法体系是否高效、公正的关键指标之一。
然而,我们不难发现,审判质效仍然存在一些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就审判质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审判程序冗长首先,审判程序冗长是当前我国司法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许多案件需要花费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得到解决。
这导致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缺乏信任,也影响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造成审判程序冗长的原因有多方面:第一,立法不够完善,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繁琐的环节和漏洞;第二,调查取证不足,导致案件查清时间延长;第三,诉讼当事人滥用程序保护权益,在没有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滥用法律程序进行拖延战术。
为解决审判程序冗长的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司法立法工作,简化法律规定和程序环节。
同时,还需要改革诉讼制度,提高案件查清速度,并对滥用程序保护权益的行为进行限制。
三、司法公正问题除了审判程序冗长外,缺乏司法公正也是当前司法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但在现实中却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挑战。
首先,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着腐败和贪污问题,导致了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和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其次,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非法证据被采纳或者合法证据被忽视的情况。
这种不合理的证据运用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偏离事实真相,违背了司法原则与公平原则。
最后,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可能会出现利益驱动、关系网络等因素影响司法裁判,这也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解决司法公正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和问责,并建立健全完善的反腐体系。
此外,还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提高其素质与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法律与事实进行公正裁决。
四、司法资源不均衡分配除了审判程序冗长和司法公正问题外,现有的司法资源不均衡分配也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升。
法院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

法院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力量。
然而,近年来法院工作在承担繁重任务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围绕法院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法院工作的改进与发展贡献思考。
二、审判效率低下1. 案件积压严重目前,我国各级法院案件积压严重。
一个主要原因是案件数量迅速增长,而审判资源有限无法满足需求。
另外,一些司法程序不合理导致审判周期拉长。
例如,指定专门管辖领域案件的庭审方式过于单一,既没有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效率,也没有实施多元化解纷机制。
2. 审理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在办案中存在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方面,在司法考试选拔环节中存在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在职业能力培训和个人发展机会上也存在差异,导致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同时,一些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无法胜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从而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司法公信力缺失1. 司法腐败问题近年来司法腐败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权力寻租现象、非法收入以及在个别案件中的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这种情况对司法机构造成了巨大损害,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2. 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尽管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但实际操作中仍面临着挑战。
政治干预、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经济利益纠纷等因素,虽然屡禁不绝,但却依然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四、执行难题突出1. 执行程序复杂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变卖等多个环节,其执行难度较大且时间周期长。
此外,在跨地区执行上也存在困难,由于各地法院信息系统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影响案件快速有效解决。
2. 被执行人违法行为增多一些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如拖欠债务不支付、恶意转移财产等行为较为普遍。
这种情况加大了法院工作的难度,并减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
五、改进与发展建议1. 完善审判资源布局针对案件积压问题,需要加大对审判资源的配置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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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引言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不仅大陆法系有正式的、多系列的专业法院审判行政、商事等专门案件,英美法系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专门法院。
本文所研究的专门审判机构主要指的是专业法院,对于专业法庭不做详细的研究。
与普通法院相比,专门法院对于行政、商事、家事、经济等现代诉讼有很多优势。
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对于纠纷的解决也就要更加快捷方便也应当更加专业化。
但是近年来由于诉讼程序冗长,法官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人们对于诸如小型的家庭纠纷或者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官来尽快解决案件的需求更加急迫。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产物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发展到现代已经系统化和合理化。
国外建立了许多专门法院,例如家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劳动法院等。
这些专门法院对于解决所在领域内的案件比起原来没有设立专门法院时更加专业化,促进了司法的现代化。
就家事法院而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法院的国家。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创建家庭法院运动,至今大约有12个州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法院(庭)。
美国形成了系统的,管辖明确的家事法院(庭)的体系。
日本设立家事法院来自于美国的压力和影响,日本家事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第一审专门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是综合性的家事审判机构。
除了美国和日本外,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也逐步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的制度建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事法院系统。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专门知识产权系统。
知识产权在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法院。
从1958年开始,日本在民事审判部门设立专门部门,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管辖,日本是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研究最为先进的国家。
我国台湾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借鉴了日本知识产权的设立模式。
德国等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劳动法院制度,也为其他国家建立专业的劳动审判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
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语言和宗教多样的、中央财政力量和现在司法人员不足的国家,司法的专门化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院制度本身吸收了专门化思想,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等专门法院”这说明专门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我国大陆地区专门人民法院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
专门法院在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检验,专业法院也出现了诸如管辖、审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
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纠纷日益增多,单纯的依靠普通民事法庭解决这些问题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使建立这些案件专门法院的思想越来越兴盛。
国内对于这些方面都有学者在进行不遗余力的研究,为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课题,这也正是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所在。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专门审判机构的研究描述,重点说明了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的发展现状以及剖析了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法院。
提出应当加快建设现代意义上的专业审判机构以及建立这些审判机构的可行性方案,为司法的现代化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
第1章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第1章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民事专门审判机构,包括专门法院和专门法庭,是指法律规定某一类具体的案件专属于某一具体的法院管辖,或者专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庭管辖,设立专业法院、法庭的初衷是减轻普通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并为专门案件设置其需要的专门程序和专业法官,从而更体现了审判的专业化。
有的法院或法庭因为案件的严重程度而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不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或当事人的特殊性。
例如,有的国家设立简易审判所,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不设置陪审员也不用合议庭,甚至连质证程序都可以省略。
高级法院则审理罪行严重的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
这种以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不是我们研究的专门法院。
我们所说的专门审判机构,是指按照事务的性质或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其特定的管辖范围的审判机构。
1.1现代法治社会下的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民事专门审判机构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现代化的必然产物。
不仅大陆法系有正式的、多系列的专业法院审判行政、商事等专门案件,而且英美法系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专门的法院。
与普通法院相比,专门法院对于行政、商事、家事、经济等现代诉讼有很多优势。
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要就快捷方便。
行政法院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在欧洲大陆的议会制学说中,法院没有权力审查政府的行为,法庭因为没有陪审团控制政府的效果也不是很好。
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无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这种情况,参政院就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解决对政府部分的控诉,后来逐渐发展成独立的行政法部门。
发展到今天,法国参政院不仅拥有一批素质很高的法官,而且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它不仅可以审查政府的行政行为的事后申诉,也可以对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建议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对普通行政部门进行了有效的制约。
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最重要区别也在于对行政行为的事先审查。
在德国,行政法院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司法部分而不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
[1]宪法法院出现在20世纪的大陆国家,它是负责对地方议会和国家议会法律的合宪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性的审查。
宪法法院发展到今天以德国的宪法法院最为典型,它在审查议会合宪性方面堪比美国的最高法院。
在欧洲,因为普通司法机关没有权力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因此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名义上受议会监督。
而在北美国家,由于有陪审制的存在和普通法院的普遍管辖权,因而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
商业法院(法庭)是随着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而产生的。
欧洲大陆在10世纪之前是由封建庄园法庭统治的,由领主的仆人们支持,使用的也都是封建的法律,“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
”由于商人大多是跨境进行交易或者是有其商业范围内的独特交易习惯,因此商人们愿意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构,做出符合商业习惯的、高效率的判决,以尽量减少商业成本。
这样,以农民为主的封建法庭根本不能满足商人的需求。
随着交易的不断专业化发展和商业的大规模发展。
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建立商业专门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商业法院(法庭)应运而生。
除了这些专门审判机构以外各个国家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下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专业审判机构。
例如,英国的青少年法院,由治安法官在此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以有利于青少年更好的改过自新和身心健康。
而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家庭法院发展到今日也有了完善的机构体系,为更好地处理家庭案件提供良好的平台。
有些国家也建立了环境法院和劳动法院等一系列专业法院,都为解决一国具体的纠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2民事专门审判机构的类型划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我们可以把专业审判机构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专门法院是否独立设置可以分为独立的专门法院和不独立的专门法院。
大陆法系的海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是独立的司法单位,它的人事、管理和财政都是独立的,它做出的裁决不受其他法院的干预。
有的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院,但是在法院内部为一类或几类有自己特点的案件设立了专业法庭,这类专业法庭,与其他的法庭使用共同的法院设施和执行设施,预算也不都是单一的,但是专业法庭的法官与普通法庭的法官要求不同,也不能随意转换,以保持专业法庭法官的素质。
例如英国的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下的商事法院,由不超过10名的具有丰富商法经验的法官组成,审理银行和保险案第1章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件。
审理案件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不采取正式的证据规则,可以采取一般规则下被排除的证人和文件。
对于追求商业利益的商人来说,这样能够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2]根据是否有上诉权,专业法院可以分为有终审权的专业法院和无终审权的专业法院。
例如,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不仅可以受理行政案件的初审案件,而且对于行政案件的上诉和申诉也都有管辖权。
这类的专业法院被称为有终审权的专业法院。
而像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就是无终审权的专业法院,因为英国的上诉法院对所有的上诉案件都有管辖权,这样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就没有了终审权。
我们把单独设立,且有终审权的专门法院称为正式的专门法院。
这些法院有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德国的税务和保险法院。
而那些设立在其他法院内,而不是单独设立,只是有特殊程序或法官要求的,以及独立设立而没有终审权的专门法院,统称为非正式的专门法院。
这些法院有英法两国的商事法院和美国的专门法院。
根据专门法院是由地方管理还是由中央管理,可以将专业法院分为地方专业法院和中央专业法院以及中央地方合作型专业法院。
就地方专业法院而言英国的青少年法院和城市法院就是由地方管理。
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就是由中央管理。
中央和地方合作型的法院有德国的专门法院,它的专门法院拥有专门案件的初审权和案件的中间上诉权,而案件最终的上诉权却归中央拥有。
这种合作式的专门法院有它产生的历史原因,如德国的协作式联邦主义,而澳大利亚的协作式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是先有的各州才有的联邦国家,澳大利亚联邦工业关系法院可以审查行使联邦管辖权的州法院的裁决。
我们认为,对于多民族、语言和宗教的国家,由于财政的分散,人员编制和管理上的种种困难,不适宜采用中央垂直管理。
1.3民事专门审判机构的成因及其优势专门审判机构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出现的原因,专业审判机构也是如此,法学界对于专业审判机构的出现大致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1.3.1避开不合适的普通法院有的专业法院的出现仅仅是因为普通的法院不适合其专业案件的需要。
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阶层的形成,封建法院的专制、缓慢、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商人对于效率、理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商业阶层迫切希望改变现有的法院体制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但是新兴的商人阶层当时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不能完全对抗整个封建力量,也不足于推翻整个封建法院体制,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在封建法院大的体制下建立自己的商业法院,这也是最早的专业法院出现的原因。
1.3.2特殊的政治学说和政治结构虽然近代的法律基本都规定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却没有权力对国王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法国,封建贵族一直掌握着法院,他们根本不可能对国王的行为拥有审查权。
同样,大陆法系行政机关强大的地位和一直以来严格的分权原则,使得拿破仑在创建法典时,没有创设行政法院,但是,形成了新的司法审查部门,即以参政员为基础,创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也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