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要式合同
什么是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什么是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很多朋友都对诺成合同、实践合同和要式合同有点模糊,分不清这几种合同的明显区分在哪里,诺成合同包括哪些?要式合同又包括哪些?为您整理了一些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例如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对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价格等达成一致意见,不需要交付标的物,买卖合同即成立。
其他如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属这类合同。
有些诺成合同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才能成立,如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须向有关机关履行登记手续。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风险的转移时间等都有重大意义。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什么合同是诺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交易习惯来确定,中国的《经济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的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因此,经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成立条件不同;概念不同;采取特定的形式不同;其区分标准不同;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热门城市:鸡西律师武威律师娄底律师汉中律师齐齐哈尔律师茂名律师池州律师遂宁律师攀枝花律师按法律要求是否具备形式和手续可以将合同分为要是合同和非要是合同。
那么这二者究竟又有什么区别呢?相对的法律法规是否也是不一样的呢?小编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如需要鉴证、公证等▲二、什么是非要是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区别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
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
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一般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成立条件为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式合同是咱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合同中的一种分类方式,其中包含的合同种类也是比较多的。
不过他们都有一个特点,那便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
那么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下面,就让来给您详细介绍一下!▲一、要式合同是指什么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要式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
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
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
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比
如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
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
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合意。
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
——文章来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考。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如何理解要式合同?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如果不采取必要的书面形式,那么很难保障合同双方的权利。
所以,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热门城市:平顶山律师临沧律师洛阳律师淄博律师潍坊律师巴彦淖尔律师防城港律师娄底律师赣州律师借款合同简单来说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为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又有哪些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呢?接下来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借款合同是不是属于要式合同。
一、要式合同的定义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
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
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
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
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口头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头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合同是双⽅当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如果双⽅当事⼈要进⾏民事活动的话,是可以订⽴合同的。
合同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书⾯合同和⼝头合同。
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头合同是形式合同吗?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头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头合同不是要式合同,⼝头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约定应当采⽤书⾯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定的形式和⼿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定形式和⼿续的合同。
以上就是⼩编为您整理的要式合同这⽅⾯的相关内容,⼝头合同是⾮要式合同,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在⼀般情况下,双⽅当事⼈都是可以订⽴⼝头合同,明确双⽅当事⼈的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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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保险合同不要式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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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
不同合同之间有哪些区别篇一: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代理行为、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文博一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其中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接受他方委托并处理其事务的人为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3、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事务,不经过委托人同意,一般转委托他人。
6、委托合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委托人。
二、委托合同与代理行为委托合同和代理行为在罗马法中是不加以区分的,而是混为一体。
德国民法开始加以严格的区分,认为委托合同是产生代理行为的根据,代理行为则是实现委托合同的手段。
我国现在也严格区分了代理行为和委托合同,把代理制度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委托合同在合同法中加以规定。
二者之所以经常混淆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两者都是由他人代替完成自己的事务。
2、两者的法律效果都归为委托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而受托人也通常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4、代理权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
但毕竟两者是不同的民事制度,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代理是涉及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所以代理中有三方关系人,而委托一般只是约束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合同,只有双方关系人。
2、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而委托的范围更加广泛,除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以委托。
2、代理授权是单方行为,不需要等待受托人的承诺;委托合同是合同,必须双方达成意思表示,经过承诺才能成立。
3、委托合同不同于授予代理权。
现实生活中,委托合同中可能同时有代理权的授权条款,因此很多时候委托合同同时具有了授予代理权证书的性质。
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代理权条款为要件,所以委托合同成立的时候,其内容可能不存在代理权条款,这个时候委托合同成立的同时就没有代理权的产生。
究竟何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分为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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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合同类别:不动产合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涉外合同。
如果您在日常生活或商务活动中遇到了合同签订形式的问题,您知道应该签订要是合同还是不要是合同吗?您的情况是否必须签订要是合同呢,如果需要签订要是合同又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的为您详细介绍有关何为要式合同的问题。
一、何为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为法定之要式和约定之要式。
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约定之要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成立合同。
二、要是合同类别(一)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
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要式合同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涉外合同是指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
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非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故合同以非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或一些重要交易,如不动产买卖,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
找专长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损害赔偿律师买卖合同在很多的交易上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在法律中是有着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规定的,对于买卖合同,只是合同中的一种,合同的种类非常多,要式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那么买卖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对于这样的问题是很多人疑惑的,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简单说明一下。
▲一、什么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二、什么是非要是合同非要是合同是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又称"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对称。
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书面形式,有关机关核准登记、鉴证、公证或第三人证明等),即可成立的合同。
这种合同签订程序简单,只要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三、非要是合同的成立条件1、如果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吗买卖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的效力
不要式合同的效⼒不要式合同因为订⽴起来⽅便快捷,消灭和订⽴⾮常简单,所以经常被⼈采⽤。
但是这种合同⼀旦产⽣纠纷,责任认定和效⼒认定是⾮常困难复杂的。
所以下⾯就由店铺⼩编通过案例为⼤家分析⼀下。
不要式合同的效⼒2003年10⽉22⽇中午12时20分许,原告江西x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简“设备公司”)员⼯吴某从以往惯例,在上饶市带湖路长途汽车站将⼀装有⼿机的纸箱(30cm左右见⽅)交给被告xx县汽车运输总公司(下简“**公司”)赣E5xx61号长运班车的随车售票员王某,委托王某随车托运到xx县交给**通讯店业主汪某。
仍从惯例,吴某当时未付托运费,由收货⼈汪某收到货物后付运费。
托运时吴某只告知王某箱内装的是⼿机,未告知数量、品牌及总价值。
约30分钟后(车仍泊站未发),售票员王某发现纸箱丢失,⽴即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报案,经公安侦察未果,该车照常营运。
当⽇下午16时30分许,**通讯店业主汪某照往常惯例前往xx站接货,未得。
⼀个⼩时后,赣E5xx61号班车开到了**通讯店门⼝,该车驾驶员丁某(被告)告知汪某,说⾃⼰承运的装有⼿机的纸箱被偷⾛了。
原告为证实该纸箱内有20部⼿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2003年10⽉19⽇原告收取汪某20部⼿机25900元的收款凭证、与汪某进⾏该笔交易的⼿机通讯记录、20部⼿机的出库单和编号等证据,主张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28900元。
法院审理中,根据原告、被告之间紧密相关的证据链印证,认为托运合同成⽴,按照各⾃的过错责任,判决由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设备公司损失费20000元整。
这是⼀件⾮常简单的因不要式合同⽽发⽣的习惯性托运纠纷,通过本案的审判,可以从因交易习惯⽽成⽴的不要式合同的效⼒、交易习惯与法律责任的承担、交易习惯与交易安全的法律后果等三个⽅⾯给⼈启迪。
⼀、因交易习惯⽽成⽴不要式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本货物托运合同的成⽴,基于当事⼈双⽅⼝头约定,该⼝头约定⼜缘于双⽅默守的交易习惯。
诺成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吗
诺成合同是⼀种不要式合同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据法律规定设⽴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那么诺-成合同是⼀种不要式合同吗?下⾯,店铺⼩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
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诺-成合同是⼀种不要式合同吗⼀般情况下是要式合同,特殊情况下是不要式合同。
第⼀,诺-成合同是当事⼈在意思表⽰上达成⼀致,不需要⽴即履⾏的合同。
诺-成合同在现实⽣活中存在的⽐较多,如买卖合同,建设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
这类合同⼀般都是要书⾯形式的,即要式性。
⼀些标的额较⼩的合同,如⽇常的买菜⾏为,买笔等,是不要式合同。
其实,当有发票收据的情况下,这只能证明有合同⾏为,⽽不能证明是要式合同。
第⼆,与诺-成性合同相对⽴的是实践性合同,如私⼈间的借款,保管物品。
实践性合同⼀般不需要书⾯形式,即不要式性。
诺-成合同有哪些诺-成合同⼜称不要物合同。
是实践合同的对称。
是指仅以当事⼈意思表⽰⼀致为成⽴要件的合同。
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程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区分:第⼀,成⽴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仅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要件。
第⼆,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
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通过⼩编的整理⼤家可以知道;⼀般情况下是要式合同,特殊情况下是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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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_合同的形式
什么是合同_合同的形式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那么你对合同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合同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
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由来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国际贸易合同是要式还是不要式
国际贸易合同是要式还是不要式国际贸易合同是跨国经济交流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规范交易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形式在不同国家和文化背景下存在差异,有的采用要式合同,有的则采用不要式合同。
本文将探讨国际贸易合同采用要式或不要式的优缺点。
一、要式合同的优缺点要式合同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执行一定的形式要求,必须按照指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合同条款、签署并加盖公章等。
其优点如下:1.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要式合同是由法律规定的形式,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和签署,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2.减少合同争议和法律风险。
要式合同规定了明确的约定和义务,使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和责任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减少合同纠纷和法律争议的发生。
然而,要式合同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1.刚性要求导致合同制定过程繁琐。
要式合同要求填写的内容复杂,而且可能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盖章,导致合同签订过程较为复杂和耗时。
2.对于不同的国家和文化来说,要式合同可能涵盖的内容和格式并不完全符合其习惯和法律要求,导致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陌生感和不适应。
二、不要式合同的优缺点不要式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要求,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和签署方式。
其优点如下:1.灵活性和高效性。
不要式合同无需按照特定格式和要求,合同的制定和签署过程更加简洁、高效,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约定。
2.适应不同文化和法律体系。
由于不要式合同没有刚性要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和文化背景选择适合自己的合同形式,符合双方的需求。
然而,不要式合同也存在一些弊端:1.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受到影响。
不要式合同由于无法满足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要求,可能导致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或限制,增加了法律风险。
2.合同的约束力不够严格。
由于不要式合同没有明确的格式和要求,合同的内容可能比较模糊,双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理解和解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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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都属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
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
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