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一、保险合同内容1. 保险项目: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

3. 保险对象:乙方工程项目施工期间从事建筑施工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

4. 保险金额: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名单及保险费率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具体金额如下:(1)一线施工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2)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辅助人员:每人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5. 保险费用: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和投保人数,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费用如下:(1)保险费率:按照甲方制定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执行;(2)保险费:人民币【】元;(3)支付方式:乙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甲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伤残等级给付乙方保险金。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治疗的,甲方承担被保险人合理的医疗费用,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合同解除和退还保险费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保险合同,但甲方有权按照解除合同时的保险费率收取乙方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要求退还保险费的,甲方按照乙方实际支付的保险费的90%退还乙方。

四、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款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基础上按80%的比例在保险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一、保险范围该保险适用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包括工程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意外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对于成员意外身故或伤残提供给付。

意外身故给付为保险金额的100%;意外伤残给付为保险金额的50%-100%,根据伤残程度确定给付比例。

2.触电、溺水、崩塌、火灾、爆炸、高处坠落、施工机械事故等其他工程所特有的意外事故。

3.医疗费用:保险人提供在意外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治疗费用给付,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4.误工补偿:对于因为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作暂停的成员,保险人提供相应的误工补偿给付。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建筑工程团体的规模、工作性质、风险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保险公司会对团体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费率。

具体费率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建筑工程团体成员的工作期间内、出差期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提供保险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a.成员故意自伤或自杀;b.成员因酒精、药物或精神疾病所致的意外事故;c.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d.成员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或非工作范围内的意外事故;e.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免除责任的情况。

五、理赔流程1.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附上医疗证明、伤残证明、相关费用证明等申请资料。

4.理赔结算:保险公司确认理赔申请合法有效后,会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结算。

六、产品优势1.综合保障: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涵盖了工地所特有的各类意外事故,为建筑工程团体成员提供全面的保障。

2.高额赔付:保险公司对于意外死亡、意外伤残提供高额赔付,确保成员及其家庭的经济安全。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
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7
无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况之一:
1)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
2)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
3)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 持未经审验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等级 项目
一 二 三 第四 一五 级六 七 八
第九 二 级十
十一 第 十二 三 十三 级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第 十八 四 十九 级 二十 二一 二二 二三 二四 第 二五 五 二六 级 二七 二八 二九 第 三十 六 三一 级 三二 第 三三 七 级 三四
附表一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失踪证明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7)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 请资料
1) 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2)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 3)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 4) 医院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
100% 75% 50% 30%
20% 15% 10%
注: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 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 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

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3篇)

第1篇一、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定义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全称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施工单位或业主方为施工现场的员工投保的一种商业性保险。

该保险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意外伤害、死亡、伤残、烧伤等风险,为施工人员提供经济补偿。

二、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投保范围1. 投保人: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

2. 被保险人: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

三、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保险责任1. 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经医院诊断确定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2. 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

3. 烧伤: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经医院诊断确定烧伤等级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保险金。

4.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四、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投保流程1.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填写投保单。

2. 保险公司审核投保资料,确认无误后,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3.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4.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五、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的优势1. 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企业风险。

2. 提高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 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形象。

4. 保险费用相对较低,企业负担较轻。

总之,团体工程施工意外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降低企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工程团体意外险标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即建工意外险,由于是团体保险形式,也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建工意外险,是指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建设施工区域内施工、检查工作等活动中,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伤残、死亡等安全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支出医疗费用、伤残保证金、死亡保证金赔付的安全生产保险。

2023年《建筑法》修订前,建工意外险在我国建设工程实务中长期作为一种强制险存在,是各大建设工程项目必投的工程保险之一,尤其对于涉及高危作业的工程项目,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建设施工人员的风险保障需求。

当然,随着2023年《建筑法》重新修订,关于建工意外险的规定,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变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即从法律上来说,目前,建工意外险已不再是一项强制险。

只是在法律实务中,我国各地方性的法律规范等相关文件尚未作相应修订,因此在执行上,许多地方的建工意外险依旧被视作强制险种,非投保不予以准许开工。

因此,在国内建筑市场不断扩展的当下,充分了解建工意外险的保险特征,区分建工意外险同其它安全生产保险差异有着重要意义。

建工意外险的基本特征实务中,建工意外险通常由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购买投保,当建设工程相关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投保方式分为:1.按工程造价不记名投保;2.按建筑面积不记名投保;3.按施工人员记名投保。

保费费率建工意外险的保费计算方式分为:1.保费=工程造价X费率;2.保费=总建筑面积X每平方价格。

费率采取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

差别费率会依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差别制定,而浮动费率则考量企业的过往工程业绩、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系数,不同级别上下浮动费率。

保险期限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期限与工程期限相同,保障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之日,且交费后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到工程竣工之日24时止。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3版)条款
本保险旨在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提供对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障。

以下是本保险的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本保险对于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需要医药费用支出的情况,提供给予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投保人可在本保险合同期满前续保或重新投保。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人数、职业、工种、工作性质以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风险可能性等因素而定,具体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计算方式请查看保险合同。

理赔责任和程序
被保险人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
交有关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在核实事故情况后,按照合同约定向
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其他事项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均遵循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如果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应在
法定程序下进行。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职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条款
的主要内容,请投保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和细则,以便更好地享受本保险为您提供的保障服务。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型条款(2023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协议有关旳投保文献、合法有效旳申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等构成。

凡波及本保险协议旳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旳人员。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旳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协议旳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签订本保险协议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次序和受益份额;假如没有确定受益份额旳,各受益人按摄影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旳,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旳书面告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通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旳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旳,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旳遗产,由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旳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旳;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旳。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次序旳,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旳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旳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旳,该受益人丧失收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旳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本附加险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而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一)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补偿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给付责任适用“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其他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治疗、挂床治疗等产生的费用;(二)被保险人用于矫形、洁齿、洗牙、整容、美容、器官移植、验光配镜、视力矫正手术及治疗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助听器、装配假眼、假肢等)的费用;(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或康复治疗产生的费用;(四)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的费用;(五)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的费用;(六)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护理费、床位费;(七)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八)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从事土木建筑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凡属投保单位管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在登记姓名后,并经被保险人的同意,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因突发疾病造成身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详见附表五)。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五、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合同编号: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乙方:注册地址: 邮编:通讯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职务:(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该等合同构成文件的法律效力优先顺序为:,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根据合同所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可使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合同编号:[填写甲方]与[填写乙方]伤害保险合同____年__月__日[填写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填写签约地点]第 1 页共 17 页(注:在本合同文本中,标有“?”的为必须具备且不能擅自更改或删除的语句,如果确需更改或删除,应请示本单位法律部门同意后方可更改或删除;标有“***” 的为法律规定条款或合同通常必备条款;标有“**”的为合同各方协商确定的条款;标有“*” 的为合同选择性条款。

斜体文字仅供在签订合同时作为提示之用,最终版本的合同文本应当将斜体文字删除。

本合同是通用格式文本,在具体合同签署前必须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审核,以审核后文本为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甲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乙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法定代表人: 职务:第 2 页共 17 页[填写甲方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和[填写乙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序为: ,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文件所载投保范围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 3 页共 17 页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第 4 页共 17 页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酗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建筑施工及建筑施工不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

最新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版)------------------------------------------作者xxxx------------------------------------------日期xx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2)被保险人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下同),该被保险人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被保施工企业的成员之日24时起自动丧失,如按人数投保,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1. 关于本合同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 合同构成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2 投保范围 6.3 被保险人变动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6.4 年龄错误6.5 地址变更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6.6 失踪处理2.1 基本保险金额 6.7 争议处理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2.4 责任免除7.1 意外伤害7.2 酗酒3.如何交纳保险费7.3 毒品3.1 保险费的交纳7.4 酒后驾驶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4. 投保人权利7.6 无有效行驶证4.1 合同内容变更7.7 潜水4.2 投保人解除合同7.8 空中运动7.9 攀岩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0 探险5.1 受益人7.11 武术5.2 保险事故通知7.12 特技表演5.3 保险金申请7.13 战争5.4 保险金的给付7.14 军事冲突5.5 诉讼时效7.15 暴乱7.16 现金价值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7.17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doc

050526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收集资料1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中华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其他保险凭证及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登记姓名后,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凡符合条件的投保团体成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投保,投保团体成员人数多于8人的,投保成员必须占团体成员总数的75%以上。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公外出期间或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也根据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A 款)条款(2005 年1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生命团体建筑装修工程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年满16 周岁至65 周岁、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在建筑、装修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施工企业的员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团体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投保人,向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装修施工及与建筑、装修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本公司认可的施工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以意外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根据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按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意外残疾给付的金额累计达到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伤害医疗给付: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在扣除了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的一切补偿、赔偿及免赔额后,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给付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意外残疾给付和意外伤害医疗给付为可选保险责任,如投保前述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出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酗酒或因精神错乱、失常所致;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所致;七、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接受整容手术或药物过敏所致;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九、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一、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按照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计算支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二、如施工企业因故停工,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中止本合同,经本公司核准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但累计生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保险期间届满前工程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二、保险费有以下三种计算标准,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后计算缴纳: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算;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算;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算。

三、本合同的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七条续保在本合同期满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所公布的续保年度费率标准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如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签发批单。

本公司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二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8.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以及必要的生存证明;4.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证明书;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的申请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本合同及投保人证明;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原件、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5.政府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在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同时应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2.减少被保险人申请书;3.该被保险人身份证。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申请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该退保日二十四时起丧失。

若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团体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本条仅适用于按本条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计算保费方式签订的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残疾, 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 本公司有权指定医疗机构对死因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