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以旧换新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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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以旧换新如何记账
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政府5个会计主体,涉及会计业务范围广、内容多、数量大、难度高,如正常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的确认与计量等。

下面我们分不同的会计主体,来阐述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销售企业
实质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购买者少掏钱”。

销售企业不是该办法直接补贴对象,只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和间接受益人。

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

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综上所述,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
——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

《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政府。

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

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为避免出现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回收企业收到旧家电运费补贴并进行账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了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
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税收返还、价格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

同时,财税[xx]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因此,回收企业取得的运费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办法以及财税[xx]151号文件的规定,运费补贴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增大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拆解企业
拆解企业和销售企业都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其中前者垫付的是运费补贴,后者垫付的是价格补贴。

拆解企业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其垫付的运费补贴:在收到旧家电时,按支付的运费补贴,借记“其他应收款”,按支付金额与运费补贴的差额,借记“原材料”等,按支付的全部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向政府收回垫付的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

拆解企业实质上未从政府取得补贴收入,因此不存在缴纳相关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买者
《办法》规定,注册在北京、上海等9个试点省市的企
业,可以同持有上述省市户籍居民一样享受补贴政策。

如某企业统一更换新电脑,出售旧电脑取得万元,再购买一批新电脑,实际销售价15万元,就可集中享受10%补贴,企业只需支付万元,共节约成本2万元。

对于企业出售旧家电,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企业购买新家电,实务中有两种账务处理方法:一种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及相关费用入账。

政府补贴减少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间接减少了每期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增加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是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加政府补贴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将政府补贴收入确认为当期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

赞同第二种方法的人认为,价格补贴属于政府对家电产品的补贴,不同于销售企业折扣,不能抵减资产入账价值;同时按包括政府补贴金额计账有利于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在第二种方法下,政府补贴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可见,两种方法都认为政府补贴应缴纳所得税,只不过时间上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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