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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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浦府[2014]213号

【发布部门】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4.12.11

【实施日期】2014.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4〕2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1日

浦东新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社会领域改革,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及市、区政府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新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应与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结合,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相结合。在现有的基础上,总结完善,务实操作,稳妥推进。

(二)强化预算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并强化预算约束。

(三)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服务供应商。在指定信息平台,公开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信息。

(四)注重绩效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合理安排,严格预算管理,并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效益。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全面推进新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成立新区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与相关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区地工委、区府办、区发改委、区编办、区监察局、区人保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审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委和区税务局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成员。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新区政府购买服务推进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财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地工委、区府办、区发改委、区编办、区监察局、区人保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作为主要成员单位组成。

第三章购买主体

第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代表政府向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履职服务,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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