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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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 月施行!

重磅!化妆品检查要点12月施行!为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等法规文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发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以下简称《检查要点》),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检查要点》的发布为《规范》的有序实施添砖加瓦,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国化妆品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文|贺龙强 辛 明*陈洪忠 王 梅Policy Focus政策聚焦40China Cosmetics Review 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检查要点》包括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判定原则以及“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2个附件。

“实际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81项,其中重点项目29项(含关键项目3项,其他重点项目26项),一般项目52项。

“委托生产版检查要点”共有检查项目24项,其中重点项目9项(含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8项),一般项目15项。

《检查要点》有利于全方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全面提升风险预判能力,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用妆安全。

一、压实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单独设置委托方检查要点《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且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规范》充分考虑行业实际,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设置“委托生产管理”专章。

为更好地指导基层执法,同时便于企业理解和执行,《检查要点》设置“委托生产版”,明确了针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检查要点及其判定原则,此举有助于突出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义务,进一步压实其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也将大大提高检查执法效能。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引言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其品质和安全性备受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本文将介绍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内容。

一、行政处罚的背景为了规范化妆品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这些基准旨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 违法广告行为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实宣传、夸大产品功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关键词裁定罚款金额:不实宣传:罚款金额根据广告涉及的媒体渠道和影响范围而定。

夸大产品功效:罚款金额根据所涉及产品的销售额和夸大程度而定。

虚假宣传:罚款金额根据广告中虚假宣传的程度和影响力而定。

2. 产品质量问题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裁定罚款金额:合格率低:罚款金额根据产品的生产批次和不合格率而定。

严重不合格:罚款金额根据产品的不合格等级和影响范围而定。

造成严重后果或伤害:罚款金额根据后果或伤害的程度和影响力而定。

3. 违规经营行为裁量基准化妆品企业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时,行政部门将根据以下裁定罚款金额:未经许可经营:罚款金额根据经营的产品种类和经营范围而定。

超范围经营:罚款金额根据超范围经营的程度和经营收入而定。

其他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部门将进行裁定罚款金额。

三、行政处罚的影响和意义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对化妆品企业和整个行业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意义:对企业而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裁定标准和罚款金额,使企业更加明确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依法经营。

对行业而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程度,净化了市场环境,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处罚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1、没收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2、经停产处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四款
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产品;3、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三款
同上
14
拒绝卫生监督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上
15
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知识问答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何时开始实施的?答:《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1991年3月27日起施行。

2、《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谁?体制改革后,该《条例》的执法主体是谁?答:《条例》规定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本次机改后,《条例》的执法主体为县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条例》有多少章多少条?答:条例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8条(第5-12条)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4条(第13-16条)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条7(第17-23条),第五章罚则9条(第24-32条)第六章附则3条(第33-35条)。

4、《细则》有多少章多少条?答:《细则》有8章62条。

第一章总则4条(第1-2条)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8条(第3-10条)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监督11条(第11-21条)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6条(第22-2条)、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6条(第28-33条)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10条(第34-43条)第七章罚则10条(第44-53条)第八章附则9条(第54-62条).5、化妆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办理许可证吗?答: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的经营不需要办卫生许可证。

6、《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哪一级颁发?有效期多少年?答: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

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7、化妆品生产企业由哪一级监督?答: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

8、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取得批准文号吗?答: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

2023年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进口的化妆品产品的标签管理。

第二章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内容合法合规,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辨认。

第四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标明化妆品产品的名称,名称应当准确,不得与其他产品混淆。

(二)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通过国家审核并取得许可进行生产的化妆品产品,应当在标签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厂址和联系方式:标明化妆品产品的生产厂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消费者查询相关信息。

(四)成分列表:列明化妆品产品的成分,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标示。

(五)使用方法:标明化妆品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步骤和注意事项等。

(六)保质期:标明化妆品产品的保质期限,采用年/月/日的格式进行标示。

(七)净含量:标明化妆品产品的净含量,采用克、毫升等单位进行标示。

(八)负责单位:标明负责化妆品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九)生产日期:标明化妆品产品的生产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进行标示。

第五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采用清晰、易于识别的字体和大小,标示内容应当与标准样品保持一致。

第六条化妆品产品标签应当采用耐久性良好的材料制成,不易脱落、模糊或变形。

第三章标签的标注要求第七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上的内容应当以官方语言进行标注,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用语。

第八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不得标注疗效、医疗作用或涉及疾病治疗的内容。

第九条化妆品产品标签不得标注虚假或误导性的成分名称,不得添加虚假或禁止使用的成分。

第四章标签的审查和监督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化妆品产品的标签进行审查,确保标签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妆品产品标签的监督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标签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

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教材一、引言化妆品质量安全是保障消费者健康的重要基础,也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事项。

本教材旨在提供一份详尽的化妆品质量安全培训材料,帮助化妆品从业人员全面了解并掌握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知识与技能。

通过本教材的学习,期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化妆品企业自我管理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1. 质量安全管理原则1.1 顾客满意为导向1.2 风险评估与管理1.3 法律合规与持续改进2. 质量安全管理流程2.1 产品研发与设计2.2 原料采购与供应商管理2.3 生产过程控制2.4 检验与检测2.5 销售与售后服务三、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1. 国内化妆品法规1.1 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1.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 1.3 化妆品广告管理1.4 化妆品召回管理2. 国际化妆品法规2.1 欧盟化妆品法规2.2 美国化妆品法规2.3 日本化妆品法规四、化妆品原料安全管理1. 原料安全评估与筛选1.1 原料的安全性评价1.2 原料采购管理2. 原料质量控制与监管2.1 原料供应商管理2.2 原料入厂质量检验2.3 原料质量追溯与处理五、化妆品生产过程控制1. 规范生产工艺流程1.1 清洁、消毒与防护1.2 原料称量与配制1.3 成品灌装与包装2. 生产环境与设备管理2.1 车间环境和设备要求2.2 温湿度控制与清洁管理2.3 检测与校准设备管理六、化妆品质量控制与检测1. 产品质量指标与标准1.1 化妆品质量指标要求1.2 化妆品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2. 产品质量检测与抽检2.1 生产过程中的自检与互检 2.2 外部产品抽检与监测七、化妆品风险评估与管理1. 产品安全风险评估1.1 化妆品风险评估方法与流程1.2 化妆品风险评估报告编制2. 产品风险管理策略与控制措施 2.1 化妆品风险控制策略2.2 事故应急预案与处理八、化妆品质量记录与文档管理1. 化妆品生产记录要求1.1 原料检验记录1.2 生产过程记录1.3 产品检测记录2. 化妆品质量文档管理2.1 文档编制、审查与批准2.2 文档存档与变更管理九、化妆品召回与投诉处理1. 化妆品召回管理要点1.1 召回程序与流程1.2 召回范围与影响评估2. 化妆品投诉处理与客户投诉管理2.1 投诉受理与记录2.2 投诉调查与整改十、化妆品市场监管与处罚1. 化妆品市场监管机构与职责1.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2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机构2. 化妆品违法行为与处罚2.1 违法行为类型与处罚依据2.2 处罚措施与后果十一、总结与展望本教材通过详细介绍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与技能,希望能够帮助从业人员形成全面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并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产中。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实施安全监管的体系和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公众健康与安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坚持科学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风险分级、动态监控、全过程监管、风险防范、责任倒查,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合法合规。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实施。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制度的具体规定。

第八条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纳入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工艺的控制,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检验制度,对所销售的化妆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销售的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自律管理,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水平。

第十二条化妆品消费者协会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监督和检举线索。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第十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场所和设施、生产操作和工艺控制、原辅材料供应管理、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分类概述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由于化妆品市场规模庞大,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合规的化妆品企业和个人往往为了追逐利益,采取了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监管部门针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本文将从分类的角度介绍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

1. 涉嫌虚假宣传案件描述:涉嫌虚假宣传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中常见的一类。

企业或个人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功效、伪造证明材料等不实宣传行为。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方式。

虚假宣传可包括虚假宣传产品功效、虚构证明材料等。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宣传,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2. 产品质量不合格案件描述:化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是另一类常见的行政处罚案由。

通常是因为企业或个人生产或销售的化妆品中含有有害物质、不符合安全标准、超过使用期限等问题。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和安全要求。

不合格的化妆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3. 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案件描述:化妆品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高,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和许可程序。

擅自生产、销售化妆品,未经许可的行为是化妆品行政处罚案由的另一个分类。

处罚依据: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化妆品生产、销售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未经许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处罚措施: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严重情况还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4. 违反质量标准或标签规定案件描述:化妆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质量要求,并且在包装上应标明相关信息,如成分、使用方法、生产日期等。

化妆品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化妆品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提高监测频率和覆盖面,及时发现并处 理违法广告。
增强消费者意识
推动行业自律
通过宣传教育等途径,提高消费者对化妆 品广告的鉴别能力和风险意识,引导消费 者理性消费。
鼓励化妆品行业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规范 和标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 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THANK YOU
加大执法力度
对发现的违法化妆品广告,监管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及时曝光典 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消费者、媒体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化妆品广告的监督,及时举报 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
加强消费者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化妆品知识,提高消费者对化妆品广 告的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倡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念,理性对待化妆品广告,不盲目 追求品牌效应和广告宣传。
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
建立畅通的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关于化妆品广告的 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
化妆品违法广告现象普遍
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化妆品违法广告在市场上屡见 不鲜,涉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损害品牌形象
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化妆品品牌而 言,其品牌形象和信誉将受到严重 损害,进而影响其长期发展。
化妆品违法广告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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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手段多样
化妆品违法广告的宣传手段多样,包括电视、广 播、网络、户外广告等,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
虚假夸大成分高
为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和提高销售额,违法广告 往往采用虚假夸大的宣传手法,如夸大产品功效、 使用效果等。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024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01化妆品法律法规概述Chapter化妆品法律法规的体系结构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地方层面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历史与发展发展阶段初始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妆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国家逐步加强了对化妆品的监管力度,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完善阶段化妆品法律法规的核心内容标签标识管理产品注册与备案制度需进行产品注册或备案,确保产生产许可制度广告宣传规范化妆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监督抽检与处罚措施02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生产许可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延续化妆品原料管理法规化妆品原料使用限制化妆品原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限制使用某些具有潜在风险的原料。

原料质量安全控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质量安全控制制度,确保原料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原料信息公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中公示产品所使用原料的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在配方中的含量等。

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检验规程,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生产工艺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规程,明确各生产工序的操作要求和质量控制点,确保产品按照规定的工艺进行生产。

不合格品处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标识、评审和处理,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化妆品生产工艺与质量管理规范03化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1 2 3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禁止宣传医疗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广告规定化妆品广告法规化妆品标签标识法规标签内容规范进口化妆品标签规定禁止虚假标注化妆品销售渠道管理法规销售者资质要求01进货查验制度02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0304化妆品使用环节的法律法规Chapter化妆品的选择化妆品的正确使用化妆品的保存030201化妆品安全使用指南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不良反应的定义报告途径监管部门的职责化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求偿权监管部门的职责05化妆品监管与法律责任Chapter01负责制定化妆品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

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

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下)第五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获得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以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许可范围生产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审批的新原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销售已禁止使用的新原料,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审批程序生产化妆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还可以处罚:(一)生产的化妆品的价值不足5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停产停业;(二)有伤害人体健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停产停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销售化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

附件:1.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2.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3.新原料审批申请表格及审批流程4.化妆品生产审批程序表格及审批流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特殊用途化妆品对安全和卫生的特殊要求,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发放的法定准入许可证。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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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定义
化妆品的质量标准是指为保证化 妆品的质量稳定、可靠而设定的
标准。
质量标准内容
包括对化妆品的感官指标、理化 指标、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规定, 以及对化妆品包装、标签、说明
书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质量标准制定机构
通常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 门或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并
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的形式进行。
罚款
02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对违法者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
吊销许可证
03
对于严重违反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吊销相关
企业的许可证。
刑事处罚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化妆品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 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拘留
在调查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可能被采取拘留措施, 以便进一步调查。
检测与认证机构
检测机构
负责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安 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机构。通常由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相关行业协 会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VS
认证机构
负责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 认证的机构,通过认证可以证明企业具备 稳定、可靠地生产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能 力。国内较为知名的化妆品认证机构有中 国质量认证中心、方圆标志认证集团等。
03
化妆品的监管机构与职 责
国家层面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制定化妆品相关法规和标准,对 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监 督和指导。
卫生部
海关总署
负责化妆品进出口监管,对进口化妆 品进行检验和审批。
负责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对化妆品 安全性进行评价和监测。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果
1、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 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 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粘贴、印刷在 销售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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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主要包括:处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 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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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5、注意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的,按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论 处。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分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 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香水类:包括香水类、化妆水类等液体状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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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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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1、主要情形: •地下窝点生产化妆品; •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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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2、案例
•2014年7月,我分局联合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查处了 一宗案值超过4千万元的化妆品制假案件,一举捣毁了位于白云 区龙归南村的一处生产高仿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地下窝 点。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后 果
主要内容
2020/11广东省2014年度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下称:省局行动方案)要求, 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重点区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 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工 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和安全。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化妆品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品行业,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管,并设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探讨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与实践。

一、法律依据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是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

该条例于1990年出台,最新修订于2018年。

该条例规定了化妆品的生产、销售、标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及相关处罚措施。

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办法》化妆品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药品,其行政处罚也可以参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办法》进行。

该办法对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条款,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3.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妆品行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还包括《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保障了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对化妆品行业的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化妆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国家标准,如GB/T 7912.1-2017《化妆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在行政处罚中也会被参考。

二、行政处罚的实践1.对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企业如果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假借他人肯定效果等方式欺骗消费者,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2.对违规标示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化妆品企业在产品包装和标签上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示,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

对于标示不规范或者标示虚假信息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如果化妆品的质量不合格,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风险,相关企业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3.对违反生产许可和质量控制要求的处罚化妆品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

涉及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整理化妆品行业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众多,本文主要对生产环节涉及的部分问题和法律法规作了简单梳理。

一、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场地、设备设施及生产化妆品类别必须与其许可范围一致,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视为无证生产行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二、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生产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

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擅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

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

四、化妆品使用的原料有哪些要求?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时,生产企业要建立原料管理制度和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确保所使用原料具有检验报告和质量保证证明文件。

化妆品赔偿标准

化妆品赔偿标准

化妆品赔偿标准化妆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可以帮助我们美化外表,增强自信心,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厂家或销售商进行赔偿。

那么,化妆品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呢?首先,对于因使用化妆品导致皮肤过敏或其他轻微不适的情况,消费者可以向厂家或销售商进行投诉,并要求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一般是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是退货、换货或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而厂家或销售商也应该给予积极的回应和处理。

其次,对于因使用化妆品导致严重过敏、损害健康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厂家或销售商进行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一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消费者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厂家或销售商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对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损失的情况,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并对产品进行召回或者改进,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此外,对于因使用化妆品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情况,厂家或销售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一般需要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进行处理,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用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厂家或销售商应该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他人受伤。

综上所述,化妆品赔偿标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应该保留相关证据,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厂家或销售商也应该对产品质量负起应有的责任,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化妆品市场的良好秩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放心的产品和服务。

化妆品赔偿标准

化妆品赔偿标准

化妆品赔偿标准化妆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美丽和保养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质,一旦使用不当或者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化妆品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赔偿。

那么,针对化妆品赔偿标准,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界定呢?首先,针对化妆品赔偿标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化妆品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化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进行赔偿。

这其中包括了因使用化妆品导致的皮肤过敏、瘙痒、红肿等不良反应,以及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的其他损失。

其次,化妆品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了消费者因使用化妆品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精神损失等方面的损失。

其次是化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如果产品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那么赔偿的标准会相应提高。

最后是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由厂家或者销售商直接进行赔偿,也可以是通过相关部门的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进行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化妆品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以及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或者索赔时,厂家或者销售商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商解决问题,避免因此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同时,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也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总的来说,化妆品赔偿标准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化妆品时,应当注意产品的质量和适用性,避免因为个人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

同时,厂家和销售商也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希望通过对化妆品赔偿标准的了解,能够为消费者和厂家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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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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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特殊用途化妆品: 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关于化妆品产品备案管理相关违禁词语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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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3、化妆品标识的其他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 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 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 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 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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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5、注意
•生产的产品超出许可范围的,按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论 处。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分类: •发用类:包括洗发、护发、养发、固发、美发类化妆品。 •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包括胭脂,香粉类、唇膏类、洁肤类化妆 品,指甲用化妆品类、眼部用化妆品类。
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 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 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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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5、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 七条、二十八条,《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 以及《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责令停产或吊销许可证。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 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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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4、未达到追诉标准的情形
•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特别规定》 第三条和《打假条例》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主要包括:处以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 令停产。
(二)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 亡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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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不构成生产销 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的案件,符合以下 情形,应予以移送: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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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6、案例 •“鼻螨清A+B”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功效】 用于各型酒糟鼻、脂溢性皮炎、酒糟鼻、红鼻 头、毛孔粗大、鼻部红斑、丘疹、脓疱、毛细 血管扩张、红血丝、发红、发亮、发痒、鼻赘 等”。 •表明该产品能够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 对于脂溢性皮炎、丘疹、脓疱等疾病及其表现 症状具有治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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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省局行动方案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 法规规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并报国家总局吊销相关产品许可证明文件;
•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 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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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常用法规与政策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 规定》(下称《特别规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 (以下称《打假条例》)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命名指南》及《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 用标签》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以下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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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要求: •还应标注化妆品成分表、生产地址、内装物量 (净含量); •如含有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和含有某些特定成 份的,必要时增加标注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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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 标注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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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2、化妆品常规检验项目 •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主要 检验项目:汞、铅、砷、菌落总数、粪大肠菌 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 酵母菌(香水类、发胶等以乙醇为主要原料只 作甲醇含量检测;染烫类化妆品不作微生物指 标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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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 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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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 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 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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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绝对化: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 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 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 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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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4、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 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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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四条,[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八 条)]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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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1、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 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 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包括粘贴、印刷在销售 包装上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说明性材料。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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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名称中可宣称用语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 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 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裸”字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 用于“裸妆” 时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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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 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 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 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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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 其限期改正。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根据《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 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 处罚。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规定的处罚均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 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广告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1)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3)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4)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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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 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 有对应关系。 •第二十二条: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化妆 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 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 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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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非法生产行为
3、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 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化妆品生产、销售 常见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执法分局
2014-10-10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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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行动背景
根据《广东省2014年度化妆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工作方案》(下称:省局行动方案)要求, 利用六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重点区域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添加、非 法标签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全省范围内开 展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秩序专项工 作,有效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消费 者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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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化妆品非法标识行为
2、化妆品的命名
•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
•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虚假:化妆品中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但宣称产品 “纯天然”; 夸大:“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 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 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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