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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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7.01•【字号】珠规建建〔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建〔2015〕31号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市招标办、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管中心、市造价站、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安全协会,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7月1日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规建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电子管理平台“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珠规建房〔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珠规建房〔2015〕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已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1月14日附件关于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为使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如何做好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房规〔2018〕3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6月29日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二)整个项目鸟瞰图;(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八)(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5.12•【字号】珠规建质[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5.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5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切实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要求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及4月27日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对深基坑、高支模、高层外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汛期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并积极配合我市实施“净畅宁美”环境大整治大提升行动,努力提高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水平,针对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8天的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11年5月11日至18日。

二、检查主要内容(一)高支模、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人工挖孔桩施工及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批准、验收等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

(二)重点检查深基坑是否存在超挖现象,是否严格按图施工;高支模是否按施工方案搭设;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管理是否严格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安全装置是否齐备有效;人工挖孔桩是否按施工方案施工,是否备齐挖孔施工机具、气体检测仪、通风机、水泵、照明及动力电气和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机具等。

(三)检查第三方监测合同和监测报告,是否委托第三方监测,监测结果反馈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5•【字号】珠规建质[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7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管理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为使其管理规范化、专业化,充分利用专业施工企业的技术力量,由市建筑安全协会发起成立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专业委员会,实行专业化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珠规建管[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珠规建管〔2013〕1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3年10月29日关于加强城市建筑风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珠海城市特色资源,提升珠海城市魅力,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市建筑风貌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三线”管理第三条珠海具有“山海相依、陆岛相望”的城市特色,城市天际线、山脊线和海岸线是城市风貌控制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重要的城市滨海、滨河生活岸线沿线地区(见附录一),自岸线300米以内区域为滨水风貌敏感区。

滨水风貌敏感区内的高层居住建筑应以点式为主,临近滨水区域的建筑应以低、多层建筑为主(图见附录二),宜设置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五条沿山体四周需规划建设环山道路,如沿山用地与山体间无城市道路间隔时,临近山体的居住建筑,至少应退离用地红线10米,而且其建筑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距离用地红线15米以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15米至50米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40米及以下;距离用地红线50米以上的,才可建设高度在40米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

第三章建筑布局第六条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珠规建验[2016]4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12.06
【实施日期】201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珠规建验[20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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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29•【字号】珠规建招[2010]7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珠规建招〔2010〕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及时解决招标投标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科反映。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效率,规范项目中标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采用两阶段评标办法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了投标人得分,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采用合理低价评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全部有效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首次有效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五个以上的,应当将首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以下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二次平均,确定低于并且最接近二次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按以下办法选取:(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3-9家的,全部直接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二)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10-20家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为21家及以上的,取得分最高的前十五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的经济标书评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31【实施日期】2015.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了《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3月31日工程实体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我市质量强市工作,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粤建电发〔2015〕8号)要求,针对渗、漏、裂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的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工程质量常见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打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主要内容针对渗、漏、裂等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墙体、卫生间和涉及结构安全等重点部位,检查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质量问题的,对工程有关责任主体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检查时间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底。

四、检查安排(一)部署阶段(2015年3月15日前)。

各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辖区质检站及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次专项执法工作内容,根据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动员部署,召开动员会议,学习传达相关文件,加强组织,明确目标任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珠规建管〔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的通知珠规建管〔2015〕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构建宜居、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的配套设施是指根据相关法规及技术规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项目明确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设施:幼儿园(含托儿所)、中小学校;(二)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用房等;(四)文化体育活动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室)、社区体育公园等;(五)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家庭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等;(六)市政公用设施:邮政所、垃圾压缩中转站、公共厕所、密闭垃圾收集点、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七)公共交通设施:公交场站(首末站、枢纽站)、公交站台(含候车亭、站牌灯箱、候车椅等配套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八)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生活水泵房、通信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等;(九)商业服务设施:农贸(肉菜)市场。

二、配套设施应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单位应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标准和要求安排配套设施,保证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和服务水平。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单位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合理确定规划地块内配套设施的内容、规模和具体位置。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法〔2016〕9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5月30日珠海市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乡规划的民主决策和社会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含经济功能区)、镇人民政府协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依法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公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第六条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告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告。

城乡规划公告对象包括概念性空间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新镇城市组团单元规划、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等城乡规划。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珠规建验[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验〔2010〕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规划分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质检站,施工图审图机构,市测绘院,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确保项目建设按规划实施,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该办法自2010年12月18日起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珠海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珠规建更〔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更〔2016〕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珠建物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物规〔2022〕8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规则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星级复核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七章附则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通过综合项目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红色物业开展、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的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评定活动。

第四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工作(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综合评定)遵循全面覆盖、属地管理、分级核准、动态管理、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评定标准,负责四星级、五星级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珠建质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珠建质规〔2022〕1号各相关单位:为确保“隐蔽工程”监管做到法治引领、有据可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5月16日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7·15”事故的惨痛教训,确保“隐蔽工程”监管做到法治引领、有据可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通过“隐蔽工程”质量管理可视化、信息化措施,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为珠海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安全水平、全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施工全过程执行视频监控并加装实时计量监控设备(一)重要“隐蔽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视频监控,每个重要“隐蔽工程”作业面不少于2个监控。

隧道工程项目须按照挖掘进度设置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洞内作业监控到位。

视频资料每周刻录光盘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随施工资料一并归档。

对市政、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每半个月采用无人机航拍生成正射影像图,并上交建设单位长期保存,建设、监理单位应通过航拍图片核实项目隐蔽工程实施、措施费用落实等情况。

(责任单位:施工单位)(二)对于水泥土搅拌桩项目,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对水泥土搅拌桩的深度、水泥用量等进行实时监控,施工监控数据每日施工完成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建设单位存档。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珠规建质[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珠规建质〔2011〕69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等建筑业企业,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方案》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关于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的检查方案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建办质函〔2011〕188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特制定此方案。

一、检查范围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主要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住建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各区(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效率水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建市〔2019〕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8月20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为持续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严厉打击围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领域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珠海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重点解决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突出问题,以严实深细的作风,拿出过硬的措施,狠抓专项治理工作。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珠规建质〔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印发《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40号各有关单位: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有不少是设计因素引起的,这些质量常见问题既是建设部《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方案》的治理对象,又是我市工程质量强市工作重点。

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根据近几年工程设计和审图的实际情况,梳理了《建设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组织专门技术力量解决所列的具体问题。

1、对于正在设计的工程,应加强校审,避免所列问题重复出现。

2、对在建工程应逐一对照检查。

对未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作设计变更并完善设计程序;对已施工的工程部位存在附件所列问题的应提出补救措施。

二、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公司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牵头单位,应组织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编制所列问题的审查办法和诚信扣分办法。

三、各施工、监理单位,对所列问题应加强会审,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建设、设计单位提出。

四、各建设单位对解决附件所列问题而增加的费用应予列支。

五、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附件所列问题的抽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5月4日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和审图需重点解决的若干质量问题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归纳了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请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在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环节严格把关。

一、综合类(房建与市政、验收与备案)1、对地下室顶板、裙楼顶板、露台、下穿地道等外露结构面,缺施工阶段防晒、限载设计要求。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6.12•【字号】珠规建质[2012]6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2〕60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力做好“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珠海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切实做好党的十八大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建筑工地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稳定,自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建筑工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特制定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全省第十次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全市2012年第一次消防安全委员会议的部署,通过集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全面提升防控火灾能力,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100%整改,杜绝群死群伤火灾,减少较大亡人火灾,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建筑工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我局赖晓斌总工程师任组长,局质安科梁慈锦科长、市安监站周咏文站长任副组长,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分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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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工程质量
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市建管中心,市节能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6]71号)部署和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4月19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6年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持续有力开展,确保治理行动达到预期效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至今年8月底,完成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并基本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基本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工程质量监督能力进一步提升;有效推动装配式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取得新的成效;全市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抓好四项制度(签订《法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承诺书》,设立永久性标牌和建立质量信用档案)的落实,加大对五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到今年8月底,实现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全部签订《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其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二)深入开展以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为重点的执法检查。

4-6月组织开展2次珠海市建设工程执法检查行动:一是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主要检查工作各方责任主体的市场行为,包括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二是珠海市上半年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大检查,包括建设各方履行质量行为、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三)组织开展陆上海砂使用联合执法检查。

根据《广东省海砂开采及使用监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粤海渔[2016]36号)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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