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北师大版经济法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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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1,B(但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C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D
二,1,BC(D,没有金额限制)
2,ABC
三,1,,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答: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第十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因此刘某单独以一元人民币经法定工商登记程序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而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个人负无限责任,因此刘某将其取名为“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与纠正。
2,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应向谁求偿?答: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债权人应向刘某求偿。
3,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该企业的债权人能否向刘某的家庭求偿?
答: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刘某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且法律规定只有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债权人不能向刘某的家庭求偿,而应当是由刘某个人负无限责任。
4,刘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作为该企业的投资人,有权决定自行解散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刘某的做法并不违法。
5,大刘能否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答:不能。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设立条件是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能是企业法人!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查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也不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大刘不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四章
一,1,D,(具体看41 页下方)
2,C 3,B 4,B(B,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1,ABCD(还有社会团体)
2,BCD(B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出质;C未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D,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3,ABCD
4,AC(B,普通合伙人失去偿债能力,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除外,D,有限合伙人在有限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能力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三,1答: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
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一,1,C 2,C 3,D(P73) 4,B(经证明在表决时曽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纪录的可以免责,董事G未参与董事会议,故不承担责任)
二1,BC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CD(P69,(三)1)
3,BD(A应该为30% ,C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ABC(P70)
三1答: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货币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30%,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应当调整。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5人,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合法,但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正确,不应由一方股东选派,而应当双方协商产生。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任命的作法不正确,应该由董事会聘任。
2,答: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丁某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于1993年3月刑满释放,公司于2005年4月成立,刑满释放已超过5年,任职资格不受法律限制。但是,个人所负到期债务数额较大,未予清偿,不符合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丁某向朋友借5万元炒股一直无力偿还,属上述情形。因此丁某不具备作董事长的资格
3,答:汪某不具备作经理的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厂长,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汪某对某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还没有超过3年,因此不能担任甲公司的经理。
4答:董事B的提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案设立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