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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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摘录)发文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7-28执行日期:2016-12-1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实施许可和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生产经营食品。

未经许可或者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节食品摊贩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要求,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市容、环境等因素,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或者指定路段,确定经营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

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道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具体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定。

食品摊贩应当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

第四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食品摊贩的登记工作,并将食品摊贩登记信息告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在确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办理延续手续。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登记卡。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管理条例一、总则1.1 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等活动。

1.3 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二、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2.1 省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2.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食品生产与流通3.1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3.2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3.3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1)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2)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品;(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四、餐饮服务4.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

4.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4.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4.4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以下行为:(1)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3)销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食品安全监管5.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5.2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办文〔2013〕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湖北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切实保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保健食品质量,保障人民食用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的企业和质量受权人应遵守本办法。

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质量受权人,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以下简称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负责企业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并对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保健食品生产质量受权人管理工作。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应为受权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确保受权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析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解析

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批发”;申请通过网络销售的,需标注“含网络经营”或者“网络经营”;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需标注“含自动售货”或者“自动售货”。

餐饮服务经营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需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或者自制生鲜乳饮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申请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的,需在“单位食堂”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申请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还应在括号内具体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六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七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基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湖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湖北省食品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一)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1. 湖北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承担主体责任。

三、食品安全监管(一)食品生产环节监管1.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体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食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

(二)食品流通环节监管1.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2.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对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 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三)餐饮服务环节监管1.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品原料、加工设备、餐饮具等进行检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加工操作、餐具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食品安全事故报告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一、总则为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质量安全管理组织1. 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 质量管理机构应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3. 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三、原料采购与验收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原料采购制度,确保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企业应查验原料供应商的资质,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3. 原料验收时应检查原料的包装、标签、质量、数量等,确保符合要求。

4. 对验收合格的原料,应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储存、运输和保管。

四、生产过程控制1. 企业应制定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

3.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工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证生产环境卫生。

4. 生产过程中应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五、产品质量检验1. 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2. 检验项目应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项目及企业内控标准。

3. 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 企业应定期对检验设备进行维护、校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产品储存与运输1. 企业应按照产品特性、储存条件要求,合理设置仓库,确保产品储存安全。

2.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品受到污染、损坏。

3. 企业应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详细记录产品出入库信息。

七、销售与售后服务1. 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产品销售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提高产品质量。

3. 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1•【字号】鄂食药监文[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3月21日湖北省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通过分级负责、划分网格、明确职责、定岗定人等方式,落实监管部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探索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共治,保障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第五条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公众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法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列入目录范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和重点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食品的生产许可受理、现场核查和审批。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正文:----------------------------------------------------------------------------------------------------------------------------------------------------湖北省司法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的通告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的规定,现将准予备案的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特此通告。

各报备单位要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报备职责,落实备案工作责任制,做到备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对迟报、漏报、瞒报行为,以及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行为,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湖北省司法厅2021年3月1日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和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序号制发单位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省发改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3号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4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19〕5号4《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评督〔2020〕456号5《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末级渠系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鄂发改成本〔2020〕491号6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7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相关备案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规〔2019〕1号8《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创天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科技规〔2020〕1号9《湖北省科技厅关于深入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科技发高〔2020〕22号10《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科技发重〔2020〕30号11《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金融服务“滴灌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55号12《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通〔2020〕77号13《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建委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科技发政〔2021〕4号14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9〕1号15《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支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0号16《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26号17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18《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19《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产规〔2020〕3号20《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鄂财法规〔2021〕1号21《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鄂财投评规〔2021〕2号22省人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8号2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13号2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2号25《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26《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20〕127号27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鄂自然资规〔2020〕1号28《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2号29《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3号30《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31《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5号32《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6号33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19号34《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20〕39号35《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54号36《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环发〔2020〕69号37《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支持服务全省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1〕2号38《湖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鄂环办〔2021〕2号39省住建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20〕1号4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0〕8号41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1号42《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2号43《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4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45《省水利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5号46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鄂农发〔2020〕2号47《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鄂农发〔2020〕31号48《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1号49《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应用规则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农规〔2020〕2号50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楚贸贷”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5号51《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荆楚优品”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商务发〔2020〕14号52省文旅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文旅发〔2020〕11号53省应急厅《湖北省应急管理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14号54《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0号55《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0〕23号56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国资产权〔2020〕2号57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法(试行)><湖北省粮食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法(试行)>的通知》鄂粮规〔2020〕1号58省气象局《湖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置监测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雷电防护装饰检测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气规〔2019〕2号59省体育局《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体〔2020〕45号60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统计文〔2020〕27号61省人防办《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62《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20〕21号63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0〕27号64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鄂公管文〔2020〕28号65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交发〔2020〕192号66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61号67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互联网意见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1号68《湖北省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2号69《湖北省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认暂行办法》鄂卫规〔2020〕3号70《湖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鄂卫规〔2020〕4号71《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鄂卫规〔2020〕5号72《湖北省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卫规〔2021〕1号7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9〕31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9〕32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武政规〔2020〕1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制品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20〕2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3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4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武政规〔2020〕5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意见》武政规〔2020〕6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格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20〕7号82《市人民政府?民航湖北监管局关于公布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域等事项的通告》武政规〔2020〕8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汉江武汉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武政规〔2020〕9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0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突破性发展数字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1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线上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0〕12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0〕13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担保和纾困贴息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6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武政规〔2020〕17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0〕18号9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开发区新型工业用地(MO)发展的意见》武政规〔2020〕19号9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丶一公开”监管方法的通知》武政规〔2020〕20号9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控的通告》武政规〔2020〕31号9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21〕1号97《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保供应促销费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21〕2号98黄石市《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政发〔2020〕7号99《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政发〔2020〕11号100《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20〕14号101《黄石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还建细则(暂行)》黄石政规〔2020〕1号102《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六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黄石政规〔2020〕7号103《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三轮机动车、四轮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1号10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大保护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黄石政规〔2020〕14号105《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黄石段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黄石政规〔2020〕15号106十堰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捕猎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十政发〔2020〕2号107《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十政发〔2020〕12号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武当山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发〔2020〕14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和支持全市建筑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十政办发〔2020〕6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1号111《十堰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十政办发〔2020〕22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25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十政办发〔2020〕28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餐厨垃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20〕37号115襄阳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刘集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20〕4号116《襄阳市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襄政发〔2020〕6号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体育强市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20〕8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8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3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促进稳岗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4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18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0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个人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21号12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20〕29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33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38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承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对承租市场主体和居民个人房屋且未享受减免租金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租金补贴的通知》襄政办函〔2020〕57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函〔2019〕76号129宜昌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130《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131《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民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1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0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1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47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6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8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9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5号152荆州市《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19〕3号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1号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19〕22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和荆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9〕35号156《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荆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廉洁性评估办法>等规定的通知》荆司发通〔2019〕17号157《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2号158《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荆政发〔2020〕3号159《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荆政发〔2020〕11号160《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采购更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荆政发〔2020〕15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中心城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7号16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物业服务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发〔2020〕19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8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4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29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30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夜间照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2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函〔2020〕16号170荆门市《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荆政发〔2020〕5号17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发〔2020〕6号172《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荆政发〔2020〕7号17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8号17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荆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荆政发〔2020〕9号175《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荆政发〔2020〕1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0〕12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招商项目贷政银担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8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等标准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2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相关事项的意见(试行)》荆政办发〔2020〕13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20〕14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办发〔2020〕15号182《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荆门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荆政办文〔2020〕1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试行)》荆政办文〔2020〕10号18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荆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荆政发〔2021〕2号18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21〕2号。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食


口罩

头 发 不得外 露 不

三 ) 墙壁 采 用? 无异 味 不透水
、 、 。

平滑 不易 得 留 长指 甲 涂指 甲 油 佩带饰物
、 、 、

积垢 的浅 色材料 第 十 二 条 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要 求


四 门 窗装配严密 与 外界直接相 通 的 门 和 可



现制 现 售 生鲜 乳饮 品 经营 者要切 实 落实 食 品 安
、 、

第 四 条 现制 现售生鲜乳饮品 经 营 者应 当依法施 其大小 和数量能满足 需要
取得 食 品 经 营 许可 证 且经 营 项
( 〈


包括 自 制饮 品


二) 应设 专供 存放 消 毒 后加 工工 具
, ,

包装 容器


含 自 制 生鲜乳饮品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 动 的保洁雖 明 显标识 结构密 闭并易于清洁


用于

t存原料


半成 品 成 品 的冷 藏柜 保 鲜柜 内 应
、 、
第 六 条 现制 现售生雛饮品 经 营 场所应 当选
有酿 调节 测* m
笛=音

抛 势干燥 有给排水餅和 电 力 供应 的地点 不得


设 在易受 到污染 的 区域


距离粪 坑 污 水池 暴露垃
25 0
座 含 以 上 的餐饮服务单位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予 以 处罚 本办法臟的 标准化菜 市场 是指 符合 当 地有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1 总则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制定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

1.3 目的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一证多品”管理方式。

“一企一证”即对具有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仅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一证多品”即食品生产者获得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中包含其所有食品类别的许可信息。

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指导、管理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系统。

省局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酒类、乳制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6类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承担除“6类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类别生产许可工作。

省政府发文规定由市级政府负责的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市局负责。

食品生产者同时申请不同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权限,由相对上一级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该食品生产者所有食品类别的生产许可工作,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局)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者确定不少于2名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因地方政府行政区划管理设置等原因,未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不属于现有县局监督管理的区域,由市局负责监督管理,承担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章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三节小型餐饮第四节食品摊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进入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覆盖、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办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承担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相关处室,各相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更大力度服务和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发展壮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职能划分(一)省市场监管局1.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调整省、市、县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的资质管理。

(食品生产处依职责具体负责)2.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负责全省食品生产许可数据的维护和许可信息公开的技术支持,负责与市场监管总局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系统的数据衔接。

(科信处、信息中心依职责具体负责)3.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培训及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注册处、食品生产处、评审中心依职责具体组织实施)(二)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许可权限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包括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工作。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局:为落实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完善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制定了《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2日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存档备查,在本企业适用。

标准文本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在省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

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承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

试点委托黄冈市、荆州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机构提出。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符合本基本条件的要求。

1 原辅料管理采购的原料、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1.1 原料应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1.2 辅料(添加物质)对辅料实行动态备案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况到本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1.4 生产加工用水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5 原辅料记录和台帐应保存采购的原辅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2 生产加工场所2.1 场所环境生产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2 生产区2.2.1 地面应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

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2.2.2 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

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2.2.3 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第三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第四节小餐饮第五节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验第三节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

湖北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方案规范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一、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架构1.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主任、食堂管理员等为主要成员。

2.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管理会议,研究解决食堂食品安全问题。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制度、食品安全操作规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师生家长公示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3.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食品采购与储存管理1.严格筛选食品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

2.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详细记录食品采购时间、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3.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

四、食品加工与烹饪管理1.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

2.定期对食堂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3.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食品进行留样,以备查验。

五、食品安全监管与检查1.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记录食品安全检查情况。

3.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理1.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救治中毒人员。

3.事故处理结束后,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食品安全意识。

2.利用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渠道,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3.鼓励师生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共同维护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八、食品安全管理考核1.制定食品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进行量化考核。

2.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进行评价,通报考核结果。

3.对考核不合格的食堂,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
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办法》的通知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对《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原《关于调整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评审专家库名单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6〕286号)废止。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指南》可在“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183.95.190.4:7000/nhis/nhbs_hb/frame/login.jsp)查询。

附件:《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附件:
《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pdf。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
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05
【摘要】鄂食药监文[2015]1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已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15
年12月24日湖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
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总页数】7页(P56-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J], ;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J], ;
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试行)》《湖北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J], ;
4.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J],
5.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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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1 总则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制定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

1.3 目的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2 资质要求2.1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

生产企业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等应符合GB14881中的规定。

2.2 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生产食品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中的规定。

2.3 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食品。

3 厂区卫生要求3.1 厂区要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

3.2 厂区布局合理。

生产区和生活区应明确划分区域,有效隔离,生产区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分隔,生产区处于下风向;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3.2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

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

3.3厂区硬化。

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3.4 生产排污。

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5 厂区消毒。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3.6 生产区布局合理。

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要有机结合,满足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分离,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原料与熟食品应分区存放或隔离,杜绝交叉污染。

3.7 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1)。

4 物质采购管理4.1 供应商管理4.1.1采购物质分类。

企业应根据生产食品及食品加工实际情况,对采购物资进行分类。

A类物质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生产食品用且与食品接触的设备等,其余为B类。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A类物质、B类物质台帐。

4.1.2 采购A类物资,应进行供应商评价;采购B类物资,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件)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4.1.3 供应商评价内容应包括(见表2):4.1.3.1索证。

采购A类物质,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属许可制度管理物质的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1.3.2 样品评价。

包括图片评价、感观评价、小样检测等。

4.1.3.3 现场评价。

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

现场评价除核实4.1.3.1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对供应商生产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1.4 食用农产品的采购。

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及提供的农产品应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供应的其他原料的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否则不得列为合格供应商。

4.1.5合格供应商确定。

经评价符合条件的,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见表3)。

4.1.6 供应商管理4.1.6.1供应商评价。

每年应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4.1.6.2供应商管理。

经评价合格的,保留作为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4.2 进货质量控制4.2.1采购物资存放。

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

4.2.2 采购物资验证4.2.2.1 仓管员确认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后,填写《到货通知单》(见表4),报品管部进行检验/验证。

4.2.2.2 采购物资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除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2.2.3 采购的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在合同中明确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要求,设备验收时,应对设备性能及重要部位的材质进行验证。

4.2.3 经检验/验证合格的采购物资,由品管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见表5),通知仓管员予以入库;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见表6),并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分类存放。

4.2.4 让步接收。

经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应做退货或让步接收处理。

退货的,有应有完整的退货证明文件;让步接收的,其不合格项目不得涉及质量安全指标,且应经质量负责人批准。

4.2.5 紧急放行。

4.2.5.1 对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而须先投入使用的采购物资,由生产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紧急放行,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并加备注。

紧急放行物资应单独堆放,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并加挂“例外转序”标识牌。

4.2.5.2 对紧急放行物资,品管部仍需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应立即通知生产车间停止使用,库存部分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作退货/让步接收处理。

所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应予以封存,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或转入下道工序;检验不合格的,应采取返工、销毁等方式处置。

4.3 进货台账4.3.1 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见表7),如实记录每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物质的名称、规格、数量、批次、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4.3.2 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5.1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5.1.1企业应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相关作业指导书。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对每一批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负责。

5.1.2 食品添加剂采购、验证、保管、配料、使用等相关责任人应熟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知识。

5.1.3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有关管理要求,按产品配方及食品添加剂的特性,做好食品添加剂配料工作,防止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5.2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5.2.1 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及卫生部相关公告的要求,其产品配方须经企业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

对复合食品添加剂,应确认其组成成分、使用范围、用量符合有关规定。

5.2.2 每批次产品应尽可能使用同一批次的食品添加剂。

5.2.3食品添加剂使用前应对其标识进行检查,确认与配方相符后,方可投入使用。

不得使用无标识、标识不清、标识不符合要求及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可疑添加物的,要停止使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2.4 食品添加剂应专库或专区(柜)存放,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取用。

食品添加剂配料应有独立的配料间(柜),并配备有专用计量器具及工具、容器。

5.2.5 计量器具精度应符合要求,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工具、容器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材料制成,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5.3 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5.3.1企业应如实填写《配料记录表》(见表8),每份配料的记录应能体现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批次、用量等信息。

5.3.2 配料记录应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6 生产过程控制6.1 人员要求6.1.1 人员培训。

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按计划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企业管理制度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见表9、10)。

6.1.2 人员健康。

企业应每年组织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见表11)。

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其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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