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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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

管理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规范、人员要求、规章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帮助企业建立与法律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措施,加强食品生产过程的管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部分企业共同编制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参与本《规范》编制工作的食品企业有:

1 总则

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资质、厂区卫生、物质采购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仓储管理、产品检验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通用规范等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湖北省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1.2 制定本规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有关标准。

1.3 目的

规范企业食品生产加工行为,落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企业应加强自律,不断强化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本规范要求。

1.4 使用要求

本规范并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唯一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形成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规范的要求。

企业可根据组织结构,结合企业规模、产品类别,对相关职能合理分工,确定本规范中清洁消毒、采购物资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生产过程管理、出厂检验、应急处置以及台账记录的登记、保存等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落实到位。

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别、质量控制要求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记录表单,但应体现本规范记录表单中所要求的内容、要素。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本规范要求记录的事项。

2 资质要求

2.1 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

应的生产场所(非住宅)。生产企业的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结构、建设用材料等应符合GB14881中的规定。

2.2 企业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定,生产食品所有设施、设备应符合GB14881中的规定。

2.3 企业必须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未经许可的食品。

3 厂区卫生要求

3.1 厂区要远离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不得有烟尘、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如垃圾场、牲畜棚、污水沟等);不得设于受污染河流下游或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

3.2 厂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应明确划分区域,有效隔离,生产区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分隔,生产区处于下风向;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3.2厂区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应定点存放,做到日产日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鼠、蚊、蝇、昆虫等集聚和孳生。对已发生的场所,应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消灭,防止蔓延,避免污染食品。3.3厂区硬化。厂区内主要路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或其他硬质材料辅设,路面平整,不积水,不起尘,其他裸露地面应绿化。

3.4 生产排污。排污(水)管道应通畅,厂区内垃圾、污物收集设施应为密闭式,并定期清洁,不孳生、集聚蚊蝇,不散发异味;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3.5 厂区消毒。使用各类杀虫剂或药物,应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员中毒及造成食品、设备、工器具污染。

3.6 生产区布局合理。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要有机结合,满足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物流通道和人流通道分离,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原料与熟食品应分区存放或隔离,杜绝交叉污染。

3.7 对厂区环境进行清洁应有记录(见表1)。

4 物质采购管理

4.1 供应商管理

4.1.1采购物质分类。企业应根据生产食品及食品加工实际情况,对采购物资进行分类。A类物质包括主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物、生产食品用且与食品接触的设备等,其余为B类。企业应建立明确的A类物质、B类物质台帐。

4.1.2 采购A类物资,应进行供应商评价;采购B类物资,可不进行供应商评价,但每批(件)应有进货查验记录。

4.1.3 供应商评价内容应包括(见表2):

4.1.3.1索证。采购A类物质,应索取供应商营业执照、属许可制度管理物质的许可证、近期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1.3.2 样品评价。包括图片评价、感观评价、小样检测等。

4.1.3.3 现场评价。必要时(如采购物资连续出现不合格或质量不稳定时),应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除核实4.1.3.1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外,还应对供应商生产现场、质量保证能力、检验能力进行验证。

4.1.4 食用农产品的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合格供应商及提供的农产品应按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供应的其他原料的合格供应商还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仅针对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产

品),否则不得列为合格供应商。

4.1.5合格供应商确定。经评价符合条件的,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见表3)。

4.1.6 供应商管理

4.1.6.1供应商评价。每年应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质量安全稳定性、物资交付及时性、服务情况以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等。

4.1.6.2供应商管理。经评价合格的,保留作为下一年度合格供应商;不合格的,取消供应商资格。

4.2 进货质量控制

4.2.1采购物资存放。采购物资进厂后,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做好标识。

4.2.2 采购物资验证

4.2.2.1 仓管员确认到货名称、规格、数量后,填写《到货通知单》(见表4),报品管部进行检验/验证。

4.2.2.2 采购物资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除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外,食品原料(不包括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4.2.2.3 采购的食品生产加工设备,应在合同中明确与食品接触材料的技术要求,设备验收时,应对设备性能及重要部位的材质进行验证。

4.2.3 经检验/验证合格的采购物资,由品管部出具《采购物资检验/验证结果通知单》(见表5),通知仓管员予以入库;仓管员填写《采购物资出入库台账》(见表6),并按批次(编号)挂牌标识,分类存放。

4.2.4 让步接收。经检验/验证不合格的采购物资,应做退货或让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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