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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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并维护社会秩序。

在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比例原则是一种思想方法,它旨在确保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时各项利益之间的相互平衡。

根据比例原则,当行政机关寻求维护公共利益时,它应当考虑到对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的影响。

因此,当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确保所有干预公民和企业的行政措施都是必要的、合理的,并且不超过对公共利益的必要保护范围。

比例原则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对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其次,它可以确保行政机关采取的行动不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从而保护个人利益和财产权益。

最后,比例原则也有助于维护法治和民主原则,这是所有成熟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

但是,实际上,在行政实践中应用比例原则并不总是容易的。

比例原则的主要问题在于它如何在实践中被解释和应用。

在具体情况下,固定的比例很难有效应用,因为不同的场景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比例原则在行政实践中难以坚持。

此外,目前许多国家的行政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的具体实施方法,这也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法官对于比例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带来了困难。

针对比例原则的种种问题,我们必须寻求解决之道。

首先,应该加强对比例原则的宣传和推广。

当人们更加了解比例原则的含义和应用时,它将更容易得到应用。

其次,应该探索比例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行政法官可以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为严格地执行比例原则。

此外,在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中,也应该充分考虑比例原则。

总的来说,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还有助于推动法治和民主原则的发展。

我们需要在实践中加强对比例原则的应用和研究,以确保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得到平衡并且公正地维护。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我国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

今天,针对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律师365做了相关的分析。

热门城市:昭通律师铜川律师酒泉律师汉中律师韶关律师伊春律师云浮律师宜春律师朔州律师商丘律师我国行政机关要遵守的原则有很多,而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时应该遵守的最为灵活的一条原则,因为比例原则中有适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起来要充分考虑将相对方的伤害尽量减到最低。

今天,针对▲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做了相关的分析。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二、比例原则的法条体现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三、比例原则的要求▲(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行为中应该依照合理、适当、必要和平衡的原则进行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这一原则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其核心在于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应全面考虑利益相关方,避免将权利和利益过度的偏向一个方向,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合法利益的损害。

比例原则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平衡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其中,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是适当的,即要满足与其目的相适应的程度,不能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采取最少限度的措施以达到其目的;平衡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在权利和利益之间进行平衡考虑,不能过度保护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合理性原则则对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限制,要求其目的合理、合法。

比例原则的实践应用包括各个领域,如环境保护、劳动关系、教育管理等。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应严格遵守该原则,避免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个别特权利益。

同时,近年来,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比例原则也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原则,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会依据比例原则对各方权益进行平衡考虑,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裁决。

总之,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其作用和意义不容忽视。

在行政实践中,行政机关应该全面贯彻该原则,并不断完善和深化其实践应用,在确保公正合理的同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宪法根据包括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措施形式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选择侵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措施,否则,其行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仍然是违法的。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

比例原则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从行政法领域到公法乃至司法领域,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青睐和重视,与它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

这也是比例原则经历几百年仍历久弥新的关键。

其功能是保障人权,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一、引言我国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体系,其中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在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间保持平衡,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我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含义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关系,避免过度干预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例原则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

在行政许可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性和目的合理性。

在行政处罚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决定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对违法者进行适当的处罚,避免过度惩罚。

在行政裁决方面,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具体而言,比例原则包括以下要求:1.合理关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平衡。

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避免过度干预个人权利。

2.依法进行权衡。

行政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凭主观意愿或武断决策。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科学判断,合理决策,确保权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考虑情况具体性。

行政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时,应当充分考虑具体情况。

不同的行政行为和不同的案件,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关系和权衡标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确保权衡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确保程序正当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决策,确保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研究一、概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重要准则,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之间的关系。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后逐渐为各国行政法所采纳,成为行政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核心内容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符合法律目的,还要选择对公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并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追求的目的之间符合比例或相称。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比例原则的运用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均衡性,避免过度干预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比例原则也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寻求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通过对其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实践应用等方面的探讨,揭示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本文将对比例原则的理论框架进行构建和完善,以期为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 比例原则的概念及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概念在于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在达到法定目的的同时,必须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

这一原则强调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后来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采纳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比例原则起源于19世纪的德国警察法学,当时的学者针对警察权力提出了这一原则,以限制警察权力的滥用。

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比例原则逐渐成为了约束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

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能达成法律目的诸多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的方式狭义比例原则则强调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成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的关系。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篇一: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

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比例原则在我国法律订立过程中有不少的体现,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只有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达到滥用职权或显失公正程度时,法院才能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

学者在行政法层级上认识比例原则时,对其中所包含着的子项原则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三分法学说”与“二分法学说”。

“三分法学说”认为,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项原则,即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原则。

妥当性原则关注手段对目的的实现作用;必要性原则注重手段的最小负面影响;均衡原则则是对采取该手段所欲实现的目的的价值进行考量。

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原则,有学者认为比例原则的宪法根据包括法治国家原则,平等原则和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认为比例原则是对国家措施形式合法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国家机关在保障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必须选择侵害最小、成本最低的措施,否则,其行为即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仍然是违法的。

平等原则要求行政活动符合比例原则,而比例原则的要求具体化可供操作的评价标准。

在法律对基本权利没有明确规定时,比例原则可以起到认定某个权利是否是基本权利的作用。

比例原则从无到有,从初步形成到逐步完善,从大陆法系国家到英美法系国家,从行政法领域到公法乃至司法领域,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青睐和重视,与它的功能和作用分不开。

这也是比例原则经历几百年仍历久弥新的关键。

其功能是保障人权,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提供司法审查的标准。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概述比例原则在法治实践上起源于德国的警察法制,之后才被广泛的推广到其他的行政法领域。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警察权不可违反比例原则,确立了该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传统的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内容:适当性、必要性、狭义比例原则。

其中狭义比例原则是比例原则的精髓,强调行政机关对公民个人利益的干预不得超越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原则。

①适当性要求行政手段或方法要有利于目的的达成,必要性则是对手段或方法的选择上要选择损害最小的。

比例原则这种传统三分法有其自身结构的弱点。

存在着三阶论与两阶论之争,主要分歧在于适当性有无独立存在的必要。

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在行政权需依法行使的大前提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达成法定行政任务,方获得合法性。

如果一个行政行为不能达成法定目的,则此行政行为即丧失行为之合法性,应毋庸置疑。

所以,妥当性(适当性)乃依法行政的当然之理,同时也可以蕴涵在必要性原则及均衡原则之中②我认为,比例原则的重点仍在于狭义比例原则,把握好比例原则中的价值取向才是关键。

二、比例原则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一)控权论与比例原则控权论主张,行政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私人的权利和自由。

③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对行权力进行事前的依法行政和严格的行政程序控制和事后相关的司法审查控制。

而比例原则发挥其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提供合理的界限。

比例原则和行政控权论二者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行政平衡论与比例原则平衡论是罗豪才教授提出的,主要是寻求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二者关系的平衡。

平衡论的哲学基础在于对立统一规律。

平衡论采取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④比例原则也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规制以保护个人利益不受损害,努力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相应性、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简述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任务和目的,合理地选择不同的控制强度,以达到达到行政目的
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平衡。

该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证了行政机关的
合法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保障了公民的正当权益。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广泛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处罚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
措施,但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必须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
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强度,以保证惩罚和利益保障的平衡。

2. 行政裁量中的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即要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进行
适度的裁量,以避免滥用职权或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3. 行政管理中的比例原则: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
管理的一项职责。

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应当根据管理任务的性质、范
围和目标,选择适当的手段和控制强度,以合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
权益。

4. 行政决策中的比例原则:行政决策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
政策,采取的调整社会资源和公共事务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做出决策
时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平衡各方利益的要求,以符合比例原则。

综上所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的核心原则之一,具有广泛的应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比例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或
对公民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试论_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试论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试论_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试论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分析了比例原则的概念、起源,通过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凸显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行政法有关立法现状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比例原则之概念界定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以及适用领域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①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是比例原则在公法领域中广为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如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诉讼法中程序的启动以及证据的采用等也体现了比例原则。

另外,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中也有所体现,如民法上对物权的限制。

同时,法理学中也蕴含着比例原则,如在法律原则的适用上,必须采取比例原则,方能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二)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含义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的首创,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德国学者毛雷尔指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长久以来得到了承认,并以习惯法的方式被肯定下来,且该原则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性。

毛雷尔同时认为,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有关比例原则的释义学结构,学界主要又两种观点,一是三阶理论,即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论文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论文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什么论文标题: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试析其理论基础与实践意义摘要: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机关在制定、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注重权益平衡,合理划定干预范围,使其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相对平衡。

本文通过对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论证了比例原则的合理性和实践意义,并探讨了其不足之处及改进措施。

全文分为引言、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比例原则的不足及改进措施、结论等几个部分,全文共计1200字以上。

第一部分: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研究背景和意义,阐明文章的目的和内容,并对研究方法进行简要说明。

第二部分: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本部分对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介绍比例原则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包括其在国际法、宪法法学以及行政法学中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论述比例原则的相关概念和内涵,明确比例原则的主要要素。

最后,详细分析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社会利益理论、行政权力理论、权益平衡理论等。

第三部分: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本部分从实践角度出发,论述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具体实践意义。

首先,探讨比例原则对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着重分析比例原则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制定和执行行政行为中实施比例原则。

接着,探讨比例原则对权利保障的意义,阐明比例原则如何平衡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又不过分限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最后,分析比例原则对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着重强调比例原则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

第四部分:比例原则的不足及改进措施本部分主要讨论比例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分析比例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指出由于比例原则的抽象性及多样性导致具体应用时存在的困难和争议。

其次,探讨比例原则与其他原则的关系,阐明如何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比例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以实现行政法的和谐发展。

最后,提出几项改进措施,包括加强比例原则的宪法保障、完善行政法的比例性审核机制、加强行政法人员的比例观念培养等。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试析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最小损害原则和均衡原则三个子原则,本文在认为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之间在适用上尚有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妥当性——最小损害——均衡原则,以此顺序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一则可以思维脉络上的相对清晰,步步为营,最终对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作出全面、准确地考量。

二则能尽量减少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的主观恣意,限制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比例原则妥当性最小损害自由裁量一、比例原则的内涵分析比例原则最早由奥托迈耶提出。

奥托迈耶在其名著《德国行政法》一书中提出比例原则并作出如下定义:“行政权力对人民的侵权必须符合目的性,采行最小侵害以及追求公益应有凌越私益的优越性”。

这被认为是比例原则的经典描述,以后学者对比例原则的研究与探讨虽然日益深化,但终究不能脱离于该定义之外。

德国学者哈姆雷特·毛雷尔认为比例原则指:“目的与手段之间必须具有客观的对称性。

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渡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际活动对公民的限制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除表述文字上不同之外,二者的定义再无其他分别,而且学界提炼出来的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在二人的描述中也都有体现。

所谓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分别是: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与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一)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实际上能够达到法定目的。

如果行政权力的行使被证明与目标相悖或是无助于目的的实现,那么该行为就违背了妥当性原则。

有学者曾举一例来说明此原则:“警察要求凶猛的狗的主人在带狗外出时,要在狗身上挂上警铃,就是不确当的措施。

而要防止狗伤人,妥当的措施是带上给狗带上口罩。

”该原则主要从目的导向上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只要行政主体能够证明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能够达致其所宣称的目的,该行为即通过了妥当性原则的检验。

妥当性原则只关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合理关联而不考虑其他。

(二)必要性原则(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权力行使以达到目的为限。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应用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应用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及其应用在行政法的领域中,比例原则犹如一座灯塔,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指引着方向,确保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道路上,既能达到既定目标,又不过度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广泛的实践应用。

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这意味着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不能盲目行动,而应事先对各种可能的措施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所选择的措施具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例如,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时,如果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一企业采取关停措施,那么就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这种关停能够有效地减少污染,实现保护环境的目标。

如果没有这样的关联,那么行政机关的行为就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强调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的过程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多种可行的措施中进行权衡和比较。

继续以环境污染治理为例,假如行政机关既可以通过要求企业安装特定的净化设备来减少污染,也可以直接关停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装净化设备能够达到相同的治理效果,并且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较小,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选择安装净化设备,而不是简单地关停企业。

因为直接关停企业可能导致大量员工失业、企业破产等严重后果,对公民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

均衡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目的所获得的利益与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权衡,确保前者大于后者。

这是一种利益的平衡考量。

比如,为了修建一条重要的高速公路,行政机关需要征收一部分居民的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需要评估修建高速公路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如交通便利、经济发展等,与居民失去土地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比较。

如果公共利益远远超过了居民的损失,那么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在均衡性原则上是可以接受的;反之,如果居民的损失过大,而公共利益相对较小,那么这样的行政行为就不符合均衡性原则。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浅谈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概念
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是一种重要的原则。

它是指政府机关在解决行政
关系时,法律、行政权力的行使或其它行为行动,均应与事实情况成比例,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个别情况来决定采取的措施。

比例原则是社会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它是以
行政行为为基础的一种法律原则,主要用于调整行政法律的结果,有效地
解决行政关系。

它是一种主观性的、客观性的原则,以及根据事实情况、
就个案而言的依据。

它本质上是关于行政行为的功能的,强调其有效地实施,以确保行政行得公信。

二、比例原则的内涵
1、法律上的比例:第一,从法律上来说,比例原则是关于行政法的
一种原则,它要求法律在规定和执行行政行为时,尽可能符合法律本身的
规定,尽可能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以尽可能实现法律本身的规定。

2、行政上的比例:其次,从行政上来说,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一种
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关系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避免采
取不合理或不符合比例的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公平性,平衡个人
利益和公共利益。

三、比例原则的意义
1、保护公正:第一,比例原则是为了保证行政法律的公正性。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一是,必要性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二是,适当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三是,最小损害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主要观点回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裁判要旨(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68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论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其涵义(一)比例原则的起源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德国首创,其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她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随着这一原则在研究与实践中的发展,其影响渐渐超越了警察法领域,也超越了德国的地理疆域。

现在很多国家如法国、英国、美国、日本、荷兰、西班牙、我国台湾等也将其作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比例原则的涵义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

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涵义。

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

实体合比例主要就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

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

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就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就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关于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在学术界,主要有“三阶理论”与“二阶理论”,但“三阶段理论”更为通说,即这一理论认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及其事例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就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就是正确的手段。

也就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就是适当的。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比例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一,比例原则: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符合相对人的权益,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主要有以下要求:其一:适度性原则,行政行为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利时,只有认定该行为达到相应行政所必须的,才能实施。

其二,必要性,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要先进行利益的衡量,只有确认实施该行为得到公益大于可损私益时,才能实施。

其三,相称性,行政机关必须在多种方案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方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最小损害原则。

(自由裁量的选择: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子原则)注意问题:同等情况同等不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不得歧视,不得偏私“利益”,不专断)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给相对人提供适当的事中救济途径。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地位)基本内容: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回避)二,说明理由,三听取陈述和申辩(辩论原则)三,公开原则: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除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注意有一下述四项。

(立法——过程——结果)其一,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

其二,行政法规,规章公开。

其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

其四,行政信息,情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1.17日四,高效便民原则:接受处罚决定书送达,能够指导所有行政法领域?更多强调服务行政领域、行政帮助、行政救济等部门行政法的原则《行政许可法》。

行政权的内容:一部分限制人身财产和人身权,另一部分提供便利的。

五:诚实信用原则:《行政许可法》政策优惠都不到实现?六:权责相统一:执法责任追究制。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

!"#$%&’()*"#+(*",$*,&江苏社会科学!""#年学术版!一、比例原则的起源及内涵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比例原则真正出现在公法领域是在./世纪,主要集中在警察法内。

.012年德国学者贝格34)$5,6%7出版的德国警察法手册一书,已经明白地提及,警察之权力惟在必要时可以实行之。

这是广义比例原则出现之滥觞。

./世纪末期,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国在一系列司法宣言中明确了国家仅得在必要情形下限制个人自由。

.002年,在著名的十字架山案件中,柏林警方规定十字架山附近的居民建筑房屋不得越过一定高度,以免阻碍柏林市民眺望建在十字架山上的胜利纪念碑。

普鲁士高等法院认为,警察机关未得法律授权,不得为不必要的措施,因而判决其制定的建筑禁令无效。

由此发展出作为比例原则核心内容之一的必要性原则。

./世纪末德国行政法开山祖师麦耶教授认为必要性原则根源3当时尚未发展今日概念的比例原则7于自然法之中,即基于自然法的要求,对人权之侵犯不得过度。

德国学者耶律纳克在./.8年出版的《法律、法律适用及目的性衡量》巨著中,对警察权的行使提出了几项原则,包括:不可以有侵害性、过度性和不可以违反妥当性3目的性7等。

德国行政法学者奥托·迈尔39::);#<,67在.0/=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中,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以后比例原则开始向行政法、宪法等公法领域扩张。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比例原则是渊源于法治国家理念及基本人权的本质的最基本法律原则。

每个人权的本质都可包含这个内在的原则,是一个法秩序的最根本原则,是法治国家原则由自身产生的最高规范>.?。

在比例原则项下包括了三层内容:.@行政机关采取行动的方法必须适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即行为方式具有适当性;2@行政机关在若干适合实现法律目的的方式中,必须选择使用对相关当事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最小的方式,这称之为行为方式具有必要性;8@必须的行为方式对个人所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的利益之间应当成均衡、成比例,符合狭义的比例原则>2?。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一、引言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与合理性。

比例原则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与实际情况相适应,不偏废,不过度,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比例原则的内容1.1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适度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适度性。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得过度地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能过度限制自由。

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该权衡各种因素,确保其行为既能够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又不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

1.2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理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的核心是合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

另外,行政机关的行为还应该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例如平等原则、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等。

1.3 行政机关权力行使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合法性的核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具备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非法的。

三、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比例原则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过度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四、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比例原则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得过度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不受侵犯。

4.2 促进行政机关的公正行政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废,不滥用权力,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够公正合理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行政法论述题

行政法论述题

复习范围:一、论述题,考3题,60分。

从下述6题中抽选3题。

1、试述行政法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

比例原则由三个子原则构成:1.合目的性原则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

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2.适当性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选择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正当性。

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均具体情况,判断拟采用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3.损害最小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2、试述行政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是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把具有相同或类似的诉讼要件、审理规则和方式的诉讼划为同类型行政诉讼,并根据各种诉讼类型作出相应的判决。

一、行政诉讼类型的两大模式(一) 英美模式英美法系国家不成文法十分发达,因其不区分公、私法,所以也不区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规定诉讼类型,但英美法系在自身的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即令状制。

美国法律结合英国的法律传统进行了适度的改造,在州一级还多保持着令状制度,但在联邦一级应用比较少见。

(二) 大陆模式大陆法系国家公、私法有明确的分野,因此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有着比较明显的分别。

大陆法系国家自20世纪以来各自建立本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其中比较典型的有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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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论文行政自由裁量权论文:试论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摘要:比例原则被称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在许多国家都得以确立为行政法位阶甚至宪法位阶,在现代行政法中,其重要地位也得以彰显。

但是在我国,并没有在行政立法中明确这一原则。

本文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视角,分析了比例原则的概念、起源,通过论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弊端,凸显引入比例原则的必要性,并且简要介绍了我国行政法有关立法现状以及比例原则的适用问题。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控权一、比例原则之概念界定(一)比例原则的含义以及适用领域比例原则是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先考虑手段的有效性,再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来实现同样可以达到目的的目标。

最后还必须进行利益上的总体斟酌。

考察此手段实现的目标价值是否过分高于因实现此目标所适用的手段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的损害价值。

①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是比例原则在公法领域中广为适用,有的学者称之为"公法领域的软化剂",如刑法中的"罪行相适应"原则,诉讼法中程序的启动以及证据的采用等也体现了比例原则。

另外,比例原则在私法领域中也有所体现,如民法上对物权的限制。

同时,法理学中也蕴含着比例原则,如在法律原则的适用上,必须采取比例原则,方能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

(二)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起源与含义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德国的首创,这源于19世纪德国的警察法学,由德国行政法学者托·迈尔首先提出,他主张"警察权力不可违反比例原则"。

德国另外一位行政法学家弗莱那在《德国行政法体系》中曾指出"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名言来比喻警察行使权力的限度。

后来,德国借由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将此原则概念化与体系化,并且从行政法位阶跃至宪法位阶。

现在,比例原则已成为德国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控制的最有力的理论依据。

德国学者毛雷尔指出,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则,长久以来得到了承认,并以习惯法的方式被肯定下来,且该原则在具体法律部门中也具有普遍适用性。

毛雷尔同时认为,比例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系必须有客观的对称性;禁止任何国家机关采取过度的措施;在实现法定目的的前提下,国家活动对公民的侵害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

"②有关比例原则的释义学结构,学界主要又两种观点,一是"三阶理论" ,即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

二是"二阶理论",即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两个子原则。

但是"三阶理论"为通说,本文也采用此观点。

所谓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方法必须是有助于目的的达成,具有目的导向作用;所谓必要性原则,又称损害最少原则,要求在多种同等有效地达成目的的手段之中,应当采用对公民权益干涉最少者;所谓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相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损害,要求应对所牵涉的相关价值法益作出均衡。

根据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提取其中的三个关键词来表示比例原则的精髓,即"目的-手段-法益均衡"。

二、比例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有关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学界未达成统一认识。

我国基本上采用的是德国式的行政裁量权概念,承认行政机关在法律效果方面有选择权,而对于构成要件方面是否也享有裁量权,由于缺乏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分析,理论和实践中都尚不明确。

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是现代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随着近代行政的发展,行政职务和行政权力迅速扩张,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

然而,行政作为一种人的活动并不能与机器的运作相比较。

行政人员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会出现各种问题,行政机关因价值判断的矛盾而导致的与自由裁量权的冲突,致使程序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没有达到统一,影响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孟德斯鸠已经提出了一个有关权力本性的公理,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权力-权利"的关系是宪政研究的核心,公权力需要正确行使才能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首先要杜绝的就是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可以对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起到积极的作用,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行使,客观上是一把"双刃剑"。

它一方面适应了行政权行使快速高效的特点,在法律无法到达的地带通过权力行使者的自由裁量实现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它为权力异变,使自由裁量成为"恣意裁量"提供了可能。

因此,很有可能因其自由、灵活而被某些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滥用。

我们大致可以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符合适当性原则。

行政裁量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在目的取向上,其不能有助于目的的达成或者实现目的。

如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严重不当解释。

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必须符合所属法的精神和立法目的,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

这种滥用包括: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直接违背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对此所作的政策性解释。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采取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必须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 并符合情理,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我国行政程序规则还很不完备,行政机关在程序上自由度很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办事拖拉、互相推诿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特别是赋予权利或解释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更容易出现不当程序和手段,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这包括:严重失当的步骤,如必经步骤的省略、颠倒或者随意增加步骤等;非常不得体的方式;或因疏忽等造成拖延以及毫无理由的故意拖延。

再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会显失公平。

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权力的目的自由判断行为条件,自由选择行为手段,自由做出处理决定。

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一方面要符合合法性原则,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还要符合合理性原则,合乎理性。

这就要求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合理地施加于行政相对人,做到标准基本统一,结果基本合理、公正、公平,并且与达成的目的需要程度成比例,对于个案的处理,既不可以小题大做,也不可以大题小做,要做到利益的均衡并且一视同仁。

但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难免有自身条件的局限性,往往会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范围,从而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中的严重失衡,没有切实的进行利益衡量,从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最后,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之消极不作为。

根据效率原则,行政主体应及时行使行政权,履行法定职责,但在具体实践中,违反效率原则或者出于某种不廉洁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大有人在。

这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形式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政主体对是否行使权力享有自由裁量权。

二是某种法定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时,行政主体应该行使权力。

三是行政主体拒绝行使该权力,或因疏忽、误解等原因没有行使该权力。

四是拒绝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就成为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课题。

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得不到有效地控制、制约,就可能会导致公众对行政权公信力的怀疑,甚至引发自由裁量权力滥用、权力恣意的危机。

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在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对其运行过程予以必要的规制,以实现自由裁量权应有的理论及现实价值。

(三)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武器比例原则是裁量性原则,是专门针对控制公权力而设置的,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武器。

在行使过程中要对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进行判断衡量,并且加以分析,进行法益均衡,是一种有很强操作性的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比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更加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而言,以往都是以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所规制的,但是这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操作性的难题,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法所授予的,其本身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不超出此范围,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标准的界定也是模糊不清,难以体现法律的理性,无法保障公平正义。

这就需要比例原则去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减少行政权的滥用的可能性。

其次,比例原则的适用能够引起裁量收缩。

所谓裁量收缩,是指裁量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在不同的的处理方式之间选择,在具体案件中,选择余地也可能压缩到一种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只有一种决定没有裁量瑕疵,行政机关有义务选择剩下的这个决定,这种裁量必然是合比例的。

③这说明,相对于裁量权这一"权力",比例原则含有"义务"的特质,行政主体必须遵守这个义务,以自身的义务约束权力,从而达到调和公益与私益的矛盾。

另外,比例原则具有效率和程序理性。

比例原则可以使行政主体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合理的决定,平衡的加以权益取舍,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私权利保护的最大化,符合效率原则。

法治社会要求法的理性,尤其使程序理性,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这对追求个案正义的裁量权是一个有效的控制。

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忽视实体正义,放弃个案正义,而只是相对而言的,即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追求个案正义。

三、我国引入比例原则的意义及应用(一)我国现行行政法中的有关立法现状我国现行行政法中没有明确确定比例原则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国内学者在比例原则的探讨上有显著成就,如姜明安教授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已将比例原则确定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行政法中许多规定在实际执行和司法审查中难以把握,具有不具体性,难以操作。

如《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对"滥用职权"的,可以撤销和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这就需要比例原则的引入,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确立比例原则的意义首先,比例原则是体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原则。

正义是法的最高价值,考虑到正义的理念,必然要重视比例原则的调节性功能。

比例原则强调的正是在个案中的"微调",通过在公益与私益间的谨慎衡量,要求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要实现的行政目的间达到一定的比例关系,为达成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得对私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从而在个案中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所追求的正义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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