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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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措施

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管理档案

(一)对于所有已建项目,当地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针对本辖区环境风险源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二)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风险源单位,当地环保部门要责成风险源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环境工程评估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机构进行评估审查。

(三)环境风险源单位要按照评估审查意见,限期完善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审查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正常生产;对限期不能完善或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实行限产或停产治理。

(四)经环境风险评价,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选址不当的已建项目,环保部门应当向当地政府提出结构调整或搬迁的建议。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风险源动态档案,并及时更新。各环保部门的档案更新情况要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四、完善环境预警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一)设置预警监测点位。必须在以下关键节点设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点位:1.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2.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3.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4.地方出境河流断面;5.出境河流断面;6.省出境河流断面。

(二)分级定期监测。

环境监测机构要结合落实“四个办法”,对省出境河流断面和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的剧毒物质(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氰化物、黄磷等),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每旬至少随机监测各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10%。

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要对设区市出境河流断面、出境河流断面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的剧毒物质,每旬进行一次全监测。

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要针对辖区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风险源单位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以及风险源单位聚集区河流下游临近断面,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风险源单位要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班进行一次监测。城市污水处理厂要针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对进水口每天进行一次监测。

级环境监测机构要根据监测分析的结果,及时向环境监测机构、风险源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下达风险源特征污染物通知单,调整其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完善在线监测设施,针对剧毒物质实施自动监控,以提高快速预警和反应能力。

(三)落实报告制度。1.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制度。风险源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发现剧毒物质超标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剧毒物质超标或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风险源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环保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或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可越级上报。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提高环境安全日常监管水平

(一)环保部门要参照国家及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聚精会神地抓好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省、市级环保部门应当具备对剧毒物质的全监测能力,县级环保部门和风险源单位应当具备对风险源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三)要加强环境安全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和物资保障能力;逐步完善环境应急专家库,切实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决策水平。

(四)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风险源单位每年演练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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