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托拉斯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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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法人人格是指法律上认可的一个主体,其通过其代表人进行各种活动,在法律上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而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包括美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发达国家中,对法人人格有时会进行否定,认为法人不应该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些国家中,确立了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以确保法人不会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

接下来,我们将介绍一些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

1. 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美国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也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在美国,反托拉斯法案是针对垄断行为的立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集团对市场的控制。

根据这些法案,如果一个法人被认定为垄断行为,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美国最著名的反托拉斯法案之一是《谢尔曼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操纵价格、限制竞争、排挤竞争对手等。

如果一个公司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案的规定,其法人人格将被否定,其代表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 法国的《劳工法典》法国是一个法制严谨的国家,对于劳工关系的法律制度也非常完善。

在法国,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由《劳工法典》来规范,其中规定了各种劳动权利和义务。

根据《劳工法典》的规定,如果一个公司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导致员工权益受到损害,法院可以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法院可以裁定否定该公司的法人人格,追究其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总结在一些国家中,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员工权益、打击犯罪活动等方面的法律需要。

通过对法人人格的否定,可以避免法人被滥用或用于违法活动,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秩序。

希望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二篇示例:国外确立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案例在国外,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允许法院或立法机构剥夺公司等法人实体的法人地位,使其行为和责任与其背后的个人实体相连。

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

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

反托拉斯的名词解释在经济学领域,反托拉斯(Antitrust)是指反对和打击垄断行为的一系列法律和政策。

托拉斯(Trust)一词源自美国19世纪末期的典型垄断形式,即企业联合形成的大规模产业组织,通过垄断市场、控制供需和操纵价格等手段来实施不正当竞争。

因此,反托拉斯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垄断行为对经济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一、反托拉斯的历史背景和发展1. 反托拉斯的起源反托拉斯运动起源于美国,早期主要是针对工业垄断的抗议和斗争。

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垄断手段控制了美国的石油、钢铁、铁路等主要产业,对市场造成了较大的扭曲。

2. 公平竞争法的制定为了应对垄断的严重影响,美国于1890年颁布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谢尔曼反垄断法》。

该法案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并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来扼杀竞争,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小企业免于受到垄断的压迫。

此后,反托拉斯法逐渐完善和发展,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二、反托拉斯的目标和原则1.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托拉斯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增加竞争性,可以促使企业提供更高质量、更具创新性和更实惠的产品和服务,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价格。

2. 维护市场竞争反托拉斯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竞争是市场经济核心的推动力,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和务实精神,推动产业的发展和进步。

3. 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托拉斯法主要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和惩罚。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往往会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限制市场的竞争性,并可能导致不公平的价格和低质量的产品。

三、反托拉斯的具体措施和手段1. 反垄断审查和调查反托拉斯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调查。

通过对市场的调查和数据的分析,可以识别和证明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采取适当的制裁措施。

2. 合并审查和限制对于企业的合并和收购申请,反托拉斯机构通常会进行严格审查。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

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及启示引言反托拉斯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工具。

在美国历史上,反托拉斯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对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对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也起到了借鉴和启示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来浅谈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经济学理论发展以及对其他国家的启示。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与发展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当时美国的工业化进程正在迅猛发展,一些大型企业通过垄断和控制市场来获取更大的利润。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以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最早的反托拉斯法是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该法案的目标是禁止并惩罚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

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不断完善垄断反制措施,如1914年通过的《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和1950年通过的《科恩法案》(Celler-Kefauver Act)等。

随着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发展,涌现出了许多经济学理论,为反托拉斯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基础。

垄断与经济学理论1. 约瑟夫·A·熊彼特的市场结构理论约瑟夫·A·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市场结构理论对垄断与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有着重要意义。

熊彼特认为,垄断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结果,因为企业通过创新和技术进步往往能够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实现市场的垄断。

根据熊彼特的理论,政府应当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以促进市场的竞争。

他认为,过度的反垄断政策可能会抑制创新和技术发展,从而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2. 米尔顿·弗里德曼的市场力量理论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他的市场力量理论对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学理论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项
法律。

该法律是由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19世纪末推出,旨在打击垄断
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

该法律从制定到实施,经历了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制定《谢尔曼法》。

1890年,美国参议员谢尔曼在国会提出一份草案,旨在打破垄断的局面,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经过多次
讨论和修改,最终在同年7月被正式通过,成为美国法律体系中的一
部分。

第二步,打击垄断。

《谢尔曼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政府对垄
断行为的重视,并开始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垄断。

当时,美国的石油、
钢铁、铁路等行业都存在着垄断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竞争。

《谢
尔曼法》的实施,迫使美国大企业通过竞争而非垄断来获取市场份额。

第三步,法律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谢尔曼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而不仅仅局限于实物和消费品市场。

如今,有关信息技术和网络的监管,也已被纳入到《谢尔曼法》
的管辖范围内。

第四步,打法不断升级。

垄断行为会变化,法律也需要随之升级。

美国政府对于垄断行为的打法也是从简单的禁止垄断行为到更细致、
具体的监管。

同时,政府也逐渐逐渐加强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力度。

总之,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经济法律,它保护了市
场公平竞争,鼓励了各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升级,帮助打破了多个行业的垄断局面,为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
的重大贡献。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概述1890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

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美国反托拉斯立法

美国反托拉斯立法

美国反托拉斯立法作者:王姝苏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2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垄断和垄断行为进行立法的国家。

在美国,规制垄断行为的法律一般不称为“反垄断法”,而被称为“反托拉斯法”。

这是因为美国最早的垄断形式就是托拉斯,虽然以后又出现了卡特尔、辛迪加、康采恩等不同的垄断形式,“反托拉斯”这个词却被保存下来。

因而,美国《经济学百科全书》宣称“反托拉斯是美国的特产”。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19世纪60年代末至20世纪初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时期。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始于州立法。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铁路事业和金融行业迅猛发展,摩根、哈里曼等大财团控制了大部分铁路和金融系统。

他们利用铁路运输的垄断地位对农场主进行敲诈勒索,从而激起了19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的“农会运动”。

为了平息农场主的愤怒,1869年,伊利诺伊州通过了第一个反垄断法令,不久,其他州也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令。

但此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统一的反垄断法,那些没有颁行有关法令的州和既有法令未涉及的经济部门就成为垄断资本家发展托拉斯的避风港。

这就导致一些部门和地区的托拉斯组织大规模发展。

各种托拉斯组织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并且与美国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等观念形成冲突,甚至威胁到美国市场经济的基本结构,从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1889年1月,来自俄亥俄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约翰·谢尔曼(John Sherman,1823-1900)向参议院提交了以前曾提交过的反托拉斯法案——《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法令》。

因该案的合宪性遭到质疑,参议院为此提出了修正案,拒绝对托拉斯做出具体的界定,并拒绝从该法的适用上豁免农业合作社和工会。

1890年7月,谢尔曼再次提交该草案,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修改和重写后,法案最终获得通过。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概述1890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

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背景的深刻影响。

简介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

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

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

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正文第一条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100万美元的罚款。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

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是严重犯罪。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分

外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35= 15分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共四部:梨俱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阿达婆吠陀;2.贝壳放逐法:是古希腊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的法律,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若票数超过规定,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4.=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又称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公元五世纪末、六世纪初西哥特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罗马法典,这部法典在西欧中世纪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是罗马法复兴以前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也是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融合的历史见证;5.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6.五功:是伊斯兰法的基础,指穆斯林应该履行的五种义务,包括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7.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时期制定的成文法典;它集两河流域法之大成,是楔形文字法的典型代表;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最完整的奴隶制法典;8.=石柱法:即汉穆拉比法典,汉穆拉比王适应本国经济的发展与政治统治的需要,汲取两河流域原有楔形文字法的精华,制定了闻名于世的汉穆拉比法典,该法典的原文镌刻在一个约米高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9.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优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优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10.圣训:是指穆罕默德本人的言行及默示,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之一;其作用是为补充古兰经并使之具体化;最权威的圣训汇编是布哈里圣训实录等六大圣训集;/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虽然“圣训”并非安拉的启示,但出自安拉的代言人,故有极强的权威性,其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圣训”发挥了重要作用;11.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12.伊斯兰教法:是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有关伊斯兰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准则的总称;13.=伊斯兰法:亦称“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的简称,产生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它是一种宗教法律体系,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主要法律渊源,盛行于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帝国,是伊斯兰国家至高无上的法律渊源;/阿拉伯语叫“沙里阿“;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方面应遵守的准则的总和;14.教法学=伊斯兰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法的学问;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教法学是研究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研究古兰经和“圣训”的基本精神,发现、解释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15.伊斯兰法系:原阿拉伯封建帝国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期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被称为伊斯兰法系;16.法律重述:是经过综合整理后由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的司法判例汇编,它将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加以重新阐释,并以法典形式,分编、章、节、条系统编排,分类编纂成册,更系统、明确地反映出美国普通法的规则;17.克莱顿反托拉斯法: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补充,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众议员克莱顿提出而得名;18.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国会于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该法因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其正式名称为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19.魏玛宪法/1919年魏玛宪法:即1919年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也是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产生的第一部现代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20.“法经”: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法经并无统一文本,各教派皆有自以为正统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21.教会法大全:是十六世纪末,教皇哥列高利十三世将格拉蒂安教令集和以后的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亦称宗规法大全、寺院法大全 ,它是西欧中世纪晚期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一直沿用到1917年;22.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是穆罕默德在传教的过程中以安拉“启示”的名义陆续颁布的经文,由其弟子默记或笔录于兽皮、树叶、石板及骨片上;全部内容按颁布时间的先后可分“麦加篇章”和“麦地那篇章”两大部分;第三任哈里发奥斯曼在任时组织权威学者核准校订,正式定本,这就是世界通行的“奥氏本”;23.人权宣言:全称是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24.公事方御定书:1742年,德川幕府仿照中国的明律制定了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共103条,俗称“御定书百个条”,是幕府统治刑事法律的基础,一直沿用至德川幕府末年,是日本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25.500人议事会:是雅典重要的行政机关,由克里斯提尼建立、伯里克利完善;26.宗教裁判所:是指公元1198年由教皇英诺森三世在罗马教廷内设立特别宗教法庭,这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宗教异端分子,以加强教会权威的机构,因此又称异端裁判所;27.卡迪:即伊斯兰教法官,主要管辖私法方面的案件;28.对价:是英美契约法的核心要素,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或损失,或承担某种责任;又译“约因”;按照英美契约法,对价是盖印契约以外一切契约的必备要素,可以说,有无对价是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所谓对价,就是以自己的诺言去换取对方的诺言;或者说,是为了使对方作出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而以自己对等的行为来作保证;29.日本“劳动三法”:即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三法构成了日本现代劳动法的基本体制;30.乌尔纳姆法典:约公元前2113年-公元前2096年,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乌尔纳姆创制了乌尔纳姆法典,这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有29个条文,可以辨认的有23条;内容大体涉及禁止非法侵犯他人田产;严格保护奴隶主对奴隶的私有权;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规定,包括伤害他人肢体器官,也包括诬告等行为;诉讼须由私人提起,要经法庭审理;注重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男尊女卑;乌尔纳姆法典的出现为两河流域楔形文字法的发展开创了法典化的时代;31.种姓制/ 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印度法的核心内容,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 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有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首陀罗是非再生人;/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最高种姓为婆罗门,第二种姓为刹帝利,第三种姓为吠舍,第四种姓是首陀罗;32.撒利克法典: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原文用拉丁文写成,编于克洛维统治时期,其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33.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34.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开始,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35.菲尔德法典:1847年,美国法学家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出政治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法典,被称为“菲尔德法典”;纽约州采用了其中的民诉、刑法典和刑诉,其他各州,尤其是新加入联邦的西部各州分别采用了其中的一部或多部法典; 36.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37.酌定刑的犯罪:即古兰经和“圣训”未规定固定刑罚,由法官酌情量刑的犯罪;这类犯罪往往较轻微,包括吃禁食之物、毁约、侵吞孤儿财产、欺诈、吃重利等;常用刑罚包括训诫、鞭笞、罚款、放逐等;38.独立宣言:是1776年由杰斐逊等人起草的宣布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的宪法性文件;宣言确立了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宣告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原则;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进步的文件之一,马克思称之为“第一个人权宣言”;39.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9世纪适用于日耳曼各国家的法律的总称;其主要代表是法兰克的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40.城市法:是10-15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城市公社和半自治城市实行的法律制度,是伴随着西欧城市的复苏和城市贸易的繁荣而逐渐产生的;城市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其内容与城市自治、城市市民的法律地位以及城市商业、贸易、税收等有关;41.衡平法: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14世纪左右由大法官的审判实践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因其号称以“公平”、“正义”为基础,故称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42.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司法审查权=美国违宪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利;43.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44.城市宪章:也称城市特许状,在中世纪西欧城市法的诸多法律渊源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城市宪章通常是城市法律系统中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是城市法的基础,城市之内的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得与城市宪章相违背;城市宪章往往不是由城市立法机构自行制定的法律文件,一般由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用以承认城市的自治权利,规定城市的基本制度和市民的基本权利;45.程序先于权利:即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就得不到保护;46.法国封建制法:指9世纪至18世纪持续近一千年的法兰西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47.城市立法:是由自治城市的市议会在城市宪章范围之内制定的,用于管理城市和城市居民的具体法令,其内容主要涉及市政建设、城市发展、社会教育、居民福利、商业秩序和社会治安等方面,也涉及犯罪与刑法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问题;48.委托立法:又称附属立法,即国会将特定事项的立法权委托给本不享有立法权的政府部门、地方政权或其他团体,从而由这些机构制定成法令、条例、章程、细则等;49.“海损弃货损失分担”制度:源于罗得海法,它为中世纪海商法全盘接受,并成为近现代共同海损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中世纪的海商法对海上风险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作出的规定,如果船舶遭遇海难,为避免船舶倾覆,船长有权未经货主同意抛弃船舶装载的货物,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由船主及货主共同承担;50.财产法:是英国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也是最为复杂的部门之一,它是调整财产所有、占有、使用、转让、继承、信托等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1.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以罗马法为基础,是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背景下,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肯定并维护了资产阶级的财产关系;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对于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 对其他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52.米兰敕令:是公元313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发布的,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53.大宝律令:颁布于701年,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54.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55.侵权行为法:是英美法特有的法律部门,也是最古老的法律部门之一;至17世纪,侵权行为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正式形成;56.明治宪法:共有76条,分为7章: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补则;明治宪法依照资产阶级近代宪法原则,在形式上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但是其根本宗旨是维护天皇专制统治;57.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它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以及习惯法等;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58.对抗制:又称“辩论制”,是英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出的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诉讼方式,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作出裁决,对违反命令者以“藐视法庭罪”论处;但法官不主动调查,一般也不参与提问,在法庭上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59.1946年日本国宪法:是一部带有较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色彩的宪法;在资产阶级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为日本战后重建法制社会,实现政治民主化和非军事化,肃清封建主义和军国主义残余,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并保持高速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60.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61.制定法和上面的可能不出自同一单元,不是一个概念: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以明文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规范;62.教皇教令集:是罗马教皇和教廷颁布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63.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进行调解等,也可在低级法院如郡法院、治安法院出庭,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但他们不能在高级法庭出庭辩护;64.罗斯真理:又译罗斯法典产生于约公元11世纪下半叶,是俄罗斯历史上一部重要的封建法律文献,是一部集习惯、王公法令和司法判例的汇编,其内容和形式都受到拜占庭法的影响,是古罗斯时期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它反映且促进了氏族制的最终解体和封建主义形成的进程,标志着俄罗斯封建国家制度和封建法制已初步形成,为其后俄罗斯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立法模式;——明显特征是: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其简单的内容反映了封建制早期低下的生产力和落后的社会制度;其具体规定体现了不平等的阶级地位和封建特权及对封建社会关系的维护;法律所适用的范围是地域性的;65.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66.瓦克夫:即以奉献真主之名捐献的土地,包括清真寺、神学院、墓地、医院等占有的土地;这些土地只能用于宗教、慈善目的,不得转让;67.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伴随着英国的对外殖民扩张而逐渐形成的,体现了英国法对世界法制文明的深远影响;现在世界上有近1/ 3的人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受到过普通法影响的地区;68.基础条约:是成员国为建立欧洲联盟而签订的一系列基本条约,以及对基本条约作出各种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文件,包括附件与议定书;69.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70.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71.比较责任原则:以个人的过失为基础,但在确定赔偿时,不仅要考虑被告的过失,也要考虑原告的过失,对双方的责任进行比较,根据双方过失的轻重以确定责任的大小;72.血亲复仇:是汉穆拉比法典中规定的对侵犯人身类的犯罪行为的处罚所实行的基本原则之一,以犯罪集体负责的形式局部地保留在一些条款中;如父母犯罪由子女承担责任、罪犯未被捕获,则盗窃发生地点或其周围的公社及长老应赔偿所失之物等;73.概括继承:是指既继承死者的人格,也继承死者的财产,从而使死者的人格得以延续的继承原则;这是由罗马长期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所决定的;家父死后,其权利必须延续下去,他的人格就得由其继承人继承,既包括他的人身权利和义务,也包括财产权利和义务,即“概括继承”;74.1900年德国民法典:草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经帝国皇帝批准公布,于1900年1月1日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为蓝本加以编纂,是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规模最大的一部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妥协的产物; 75.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是日耳曼法时期两种土地所有权之一,是日耳曼法初期不动产的基本形式;其基本内容有:房屋及其周围用篱笆围起来的小块园地归各个家庭私有;基本耕地仍属公社集体所有,分配给各个家庭单独使用;森林、牧场和河流等属公社集体所有,社员共同使用;76.公议:意为权威法学家对新产生的法律问题取得一致意见;但由于地域所限,加上法学派别的存在,要在全帝国内真正取得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所谓的一致意见往往带有地域或教派色彩;77.“明治维新”:是指1867年,日本明治天皇在“倒幕派”的支持下,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宣布废除幕府制度,建立天皇政府,并以西方国家为模式进行政治、经济、文化、司法等多方面的改革;78.纠问式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即在审理涉及王室利益的案件时,不采用自诉原则,不采用宣誓证据,而由王室法官或巡按使主动传讯知情人,在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79.类比:意为对所遇到的新问题比照古兰经和“圣训”中最相类似的规则加以处理;80.五月花号公约:规定自由缔约,结成人民政治团体,随时制定和实施有益于本殖民地总体利益的公正的法律、法规、条令、宪章与职责;。

奥鹏北语14秋《竞争法》作业4满分答案

奥鹏北语14秋《竞争法》作业4满分答案

14秋《竞争法》作业4
一,单选题
1. 美国《谢尔曼法》第3条规定:“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

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 )美元以下的罚款,或者3年以下的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A. 1万
B. 3万
C. 5万
D. 10万
?
正确答案:D
2.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参与集中经营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A. 百分之十
B. 百分之三十
C. 百分之五十
D. 百分之八十
?
正确答案:C
3. 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由()负责执行。

A. 联邦卡特尔局
B. 司法部
C. 法院
D. 联邦贸易委员会
?
正确答案:A
二,多选题
1.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B.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C.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D.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正确答案:ABCD
2. 我国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有三家()。

A.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

影响力巨大的美国反垄断法在全球范围内,美国反垄断法堪称具有影响力巨大的法规之一。

其通过限制垄断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经济和市场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和实际效果三个方面探讨美国反垄断法的影响力巨大,并分析其对全球经济的启示。

一、历史背景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正经历着快速工业化与经济垄断的时期。

众多大型企业利用垄断地位抑制竞争,导致市场失衡,消费者权益受损。

为应对这一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制定反垄断法。

二、主要内容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于1890年颁布,是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律。

该法禁止垄断行为和垄断协议,并规定违反法律者将受到惩罚。

此举展示了美国政府准备采取行动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2.《克雷顿法案》(Clayton Act)该法通过修正和完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1914年通过,以增强反托拉斯法的效力。

克雷顿法案禁止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以及公司间的共谋行为。

它还加强了反垄断行政机构的权力,并明确了合并和收购的限制。

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该法于1914年通过,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为付诸实施反托拉斯法提供了专门的机构。

该委员会负责监管和调查可能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并保护消费者利益。

三、实际效果1.促进竞争美国反垄断法通过打破垄断地位,鼓励竞争,给予其他公司进入市场的机会。

这阻止了少数大公司长期控制市场,为其他竞争者带来了机会,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

2.维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市场价格更加合理、公平,并有效避免企业利用垄断地位对消费者进行剥削。

通过限制操纵市场的行为,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确保市场供给的多样性和质量。

3.鼓励创新反垄断法制约了过度集中和垄断公司的行为,为创新和新兴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由于反垄断法保护了竞争的公平性,新兴公司有机会通过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来获得市场份额。

【考前模拟卷】工商行政管理概论01298 -3

【考前模拟卷】工商行政管理概论01298 -3

2104-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学概论-考前模拟卷-003总分:100一、单选题(共20题,共20分)1、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纵向结构组织系统分为()(1分)A:三个层次B:四个层次C:五个层次D:六个层次2、日本的价格管理体系发展的基础是()(1分)A:《物价统治令》B:《物价管制令》C:《禁止垄断法》D:《不公正交易法》3、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五名委员中,属同一政党的成员不得超过()(1分) A:一名B:二名C:三名D:四名4、企业法人在我国存在的主要形式有()。

(1分)A: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B: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C: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D: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5、1974年成立的日本广告审查机构的英文缩写为()(1分)A:JAROB:JATOC:JBROD:JBTO6、下列影响成本变动的因素中,其变化与成本变动成反比的是()(1分)A:劳动生产率B:工资水平C:物质消耗D: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价格7、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1分)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向受要约人作出C:承诺可以在超过要约的有效期间后作出D:承诺的内容可以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8、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的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是()(1分)A:排除妨碍B:停止侵害C:赔偿损失D:消除影响9、下列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表述中,正确的选项是()(1分)A:与国民经济管理工作相同,以适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主,以行政手段和其它手段为辅B: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性质,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主要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C: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是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D: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所以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同样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10、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者,给予的制裁主要是()。

最新-美国反托拉斯法垄断内涵的确定及其启示 精品

最新-美国反托拉斯法垄断内涵的确定及其启示 精品

美国反托拉斯法垄断内涵的确定及其启示美国反托拉斯法垄断内涵的确定及其启示立民反垄断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顾名思义,它以破坏公平竞争关系的垄断为其规范的对象。

因而,它必然以垄断内涵的准确界定为法律适用的前提。

但是学者们指出无论在各国的的反垄断法中,还是在各国已有的反垄断法的着作中,我们都找不到垄断的定义。

[1]84迄今为止,垄断只停留在经济上的描述性解释,尚不能构成一个非常精确的法律概念。

[2]310-311似乎作为反垄断法规范对象的垄断其唯一确定的特性是违法性和由此决定的垄断的应受惩罚性。

但以此作为反垄断法上垄断的定义不过是同义反复。

那么,在垄断无定义的前提下,法律究竟如何把握内涵不确定的垄断呢?作为现代反垄断法的滥觞地,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及其实践向世人展示了垄断与反垄断的百年纠葛与恩怨。

透过反托拉斯法的百年史,人们可以观察、解释作为反托拉斯法规范对象的垄断的内涵变迁。

一、反托拉斯立法对垄断的规定19世纪后半叶,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基本完成,美国经济集中与垄断的趋势日益明显。

60年代末,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之间的初级联合——普尔开始出现。

80年代初,洛克菲勒通过对30多家炼油厂的收购和兼并,组建了美国历史上第一家也是世界上第一家托拉斯——美孚石油公司。

随后,制糖、烟草、煤炭、铝业、钢铁、屠宰、酿酒等部门先后成立了一批托拉斯组织。

垄断随之成为经济生活中的突出现象。

各种托拉斯组织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严重损害中小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也与美国悠久的自由传统、公平竞争观念、反对限制贸易活动的习惯形成强烈冲突。

基于此,约翰·谢尔曼指出既然我们不能赞同作为政治权力的国王存在,我们就不能赞同一个控制生产、运输和经销各种生活必需品的国王的存在,既然我们不能屈从一个皇帝,我们也就不能屈从于一个阻碍竞争和固定了商品价格的皇帝。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

反托拉斯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为了加强谢尔曼法和澄清“合理的准则”,制定了两个法案,1914年的克莱顿法禁止许多非常特殊的活动。

首先,它认为附带条件的合同是非法的,这样一种合同限定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种产品才能得到另一种产品。

其次,它限制“本质上削弱竞争或倾向于产生垄断”的合并。

第三,它禁止价格歧视,即由于除了成本变化或同竞争对手的价格对抗之外的各种原因,对不同的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

为了调查从事州际商业的公司的“组织、企业行为,经营和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获得广泛的权力。

同时,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法案又增加了另外的措辞含糊的禁止条文:“商业上不公正的竞争方式是非法的。

”但是,什么构成“不公正”行为只有由委员会来决定。

法案还赋予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发布“停止命令”的权力。

然而,1914年立法的重点集中在行为上,因此,在法院上所有反托拉斯行为的中心仍然是“合理的准则”。

从行为到结构:1945年美国铝业公司案 1911年以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再次肯定单纯作为垄断不违反反托拉斯法。

例如,虽然美国钢铁公司已发展到足以支配钢铁市场,但它不能强迫剩余的竞争对手或者图谋决定价格,因此,它没有不合理的行为。

正象法院所说的:“法律不认为单纯规模是违法的,也不认为未行使的支配力的存在是违法的。

”简言之,一种仁慈的垄断不是违法的。

直到1945年这都是法院的基本立场,但1945年,“合理的准则”在重大事件美国铝公司案件上受到了挑战。

美国铝公司(Alcoa)受到责难,它被指责垄断了近来的精铝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的第二条,争论主要在美国铝公司控制了粗铝市场90%的事实上。

法院并不认为任何特殊表现或行为本身是违法的,美国铝公司靠此达到了它的垄断地位的。

实际上,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使用了“正常的、精明的,但不是掠夺性的商业经营……这些包括远超过需要的建设能力。

”宁可是市场结构本身使法官勒尼德·汉德做出了支持美国的裁决,并命令美国铝公司拆散。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公元前50年罗马立法禁止投机倒把以及影响谷物交易的联合行为。

公元200年,Diocletian 颁布了一项法令,以死刑作为该法的强制力,禁止食品卖买中的欺诈行为,以及由于这种欺诈行为而导致的人为的食品短缺。

公元483年颁布的Zeno 宪法保护消费者不受所有食品价格和其他日用品价格人为提高的影响。

罗马帝国衰落以后,经济政治的不稳定持续了很长时间,既没有繁荣的经济、贸易,也没有反竞争的商业活动。

直到10世纪,曾经被罗马竞争法所打击的商人们,开始对重建商业联合与垄断显示出热情。

为了回应和对付这些重新出现的反竞争行为,英国、法国和意大利城邦在13世纪末颁布了一些法规禁止具体的限制贸易行为,如矿石交易者的固定价格以及鱼贩子们联合购售其产品的联合行为等问题。

从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时期后,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开始提出关于“贸易限制”的原则。

该原则禁止独占和串通,认为这是对个人自由参与竞争的限制,是不合法的。

1349年颁布的一项法令规定多收了食品费用的商人必需向受到损害的当事方赔偿双倍于其所收的费用。

这些规则以及普通法的原则后来融合到了英国的美国殖民地的司法判例中,后来成了新独立的美国的法律。

而且美国殖民者对英皇所定义的贸易垄断行为非常敌意,以致于新成立的几个州都在其宪法中写明了对垄断的禁止。

目的是为了结束不合理的特权,保证自由的、多样化的非集中(decentralized)的经济生活方式。

在市场准入自由,缔结合同自由,商业、经济个人主义的自由原则下,十九世纪的美国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都笼罩在自由气氛中,这种气氛鼓励了个人通过不受限制的竞争和适者生存的经济原则追求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

随着在银行、通信、制造业、运输业技术革新步伐的加快,效率和规模经济越来越受到重视。

大规模生产要求巨大的固定投资,反过来这又意味着只有商业状况良好的大型企业才能稳步地进入多样化产业。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的基础分析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的基础分析

• 防止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
• 适用的主体: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密等。
反托拉斯法的实施机构与程序
实施机构
• 政府部门: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欧盟的欧洲委员会等。
• 司法机构:如美国的法院、欧盟的法院等。
实施程序
• 立案:对涉嫌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 国际竞争网络(ICN):成立于2001年,旨在加强各国
竞争执法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03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实施
竞争政策的基本原则与目标
基本原则
• 公平原则:确保所有企业在同一市场竞争条件下平等对待。
• 效率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 消费者利益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平等指标。
效果。
• 对竞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如执法
• 完善竞争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竞争政策的有效实
力度、法规完善程度等。
施。
04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特定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与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反托拉斯法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竞争政策在科技行业的应用
• 限制科技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
• 促进科技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
竞争等。
• 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科技产品的质量和性价比。
• 防止科技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窃
取融行业的应用
• 限制金融企业的垄断行为,如操纵市场、损害竞争等。
• 防止金融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供指导。
02
执法创新
• 引入新的执法手段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的一项反垄断法规,旨在保护自由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不受垄断企业的侵害。

该法规规定,任何企业或组织,只要它的行为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影响,都可能触犯反托拉斯法。

以下是一些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适用案例。

1. 微软案微软公司被指控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并被判定为垄断行为。

其主要违法行为是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强迫个人电脑制造商只能搭载微软的操作系统,限制其他操作系统的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该案件持续了数年,微软公司最终同意达成和解,以避免遭受更严厉的惩罚和制裁。

2. 高通案2019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起诉高通公司,指控其滥用其在手机芯片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违反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

FTC认为,高通公司采用了不公平的贸易条款,迫使手机制造商只能使用其芯片产品,从而限制了市场竞争和创新。

高通公司被判定违法,并被处以10亿美元的罚款。

3. 谷歌案2019年,谷歌公司也因垄断行为而受到指控。

美国司法部发起了一项针对谷歌的反托拉斯调查,并指控其在搜索引擎市场上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而抑制了其他搜索引擎的竞争和创新。

谷歌公司正面临着巨额罚款和监管机构的更加严格的监管。

4. 超级市场案一些超级市场也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他们通过与供应商的合谋,固定物品的价格,从而限制了竞争。

此类行为将影响市场中其他竞争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而超级市场却能获取更高的利润。

总之,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维护市场竞争和鼓励创新,避免垃圾企业的垄断行为。

不遵守这些规定的企业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相反,严格遵守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对企业和消费者都是有好处的。

中小型企业也有了更好的机会能够获得公平机会去竞争,并创新。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

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在美国法律视角下的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原则之一。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是实现市场自由化、发展经济的基石。

本文将从美国法律的角度出发,探讨公平竞争的含义、作用以及相关法律框架。

一、公平竞争的定义与重要性公平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中,各个企业在法定的规则框架下,平等地参与竞争,依法经营、互相竞争,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公平竞争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平竞争能够激发市场经济的活力。

通过竞争,企业将不断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以适应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公平竞争有助于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在竞争的压力下,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必须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最后,公平竞争有助于推动创新与进步。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二、美国公平竞争法美国公平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效率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律的核心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反托拉斯法体现了美国政府在维护公平竞争中的角色。

该法律分为《独占禁止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独占禁止法主要规定了独占行为的禁止和管制。

例如,《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任何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有效的限制和打击。

不正当竞争法主要规定了虚假广告、商业欺诈、捆绑销售、价格歧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

这些行为会严重干扰和扭曲市场竞争,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公平竞争。

2.卡特尔与垄断管制美国追求有效、自由的市场竞争,对卡特尔和垄断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卡特尔是指由几个竞争对手合谋达成某种协议,其目的是收缩竞争、操纵价格或分配市场利益。

美国以《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等法律为基础,建立了完善的垄断管制体系。

通过对卡特尔和垄断行为的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美国公平竞争法的适用与挑战美国公平竞争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无论是大型跨国公司还是中小型企业,无论是传统产业还是新兴产业。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目的及借鉴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法⽬的及借鉴意义2019-10-14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由1890年以来通过、制定和实施的⼀系列法规及其修正案组成,统称为反托拉斯法。

构成反托拉斯法核⼼的基本法规有三个,即《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除此以外,反托拉斯法还包括历年来对上述法规进⾏修改和补充的⼀些重要法规。

主要是:《1918年维伯·波密伦出⼝贸易法》、《1933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东―克富维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其他各种贸易法规。

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它于同年7⽉20⽇正式⽣效,其全称是《抵制⾮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主要内容是:禁⽌竞争对⼿串通起来控制市场和企业的垄断⾏为,禁⽌⼀切限制贸易的托拉斯和其他形式的合作,禁⽌⼀切垄断⾏为。

今天,美国在联邦和各州⼀级都有反托拉斯法,并由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庭来保证其贯彻执⾏。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规定了禁⽌各种⾮法垄断性、限制性或不正当的商业⾏为的规则。

被禁⽌的⾮法商业⾏为有限制贸易的协议,垄断或图谋垄断,各种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竞争的⾏为,商业贿赂,对消费者的各种不正当或欺骗性的⾏为等。

上述各种违法⾏为⼤致可分为两类:⼀类属于“本⾝违法⾏为”,适⽤“本⾝违法规则”,即把这类⾏为的本⾝看成违法⽽加以禁⽌,公司或⼚商只要有这种⾏为,⽆论是否产⽣损害结果,均为⾮法并须追究法律责任;另⼀类属于“损害结果⾏为”,适⽤“合理规则”,即对于不正当的商业⾏为是否违法要进⾏合理分析,只有这类⾏为的⽬的在于垄断或其结果对竞争者或消费者产⽣损害时,才能判定为违法。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个主要特点是:反对造成垄断的不公平竞争⾏为,⽽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也就是说,⼀个⾏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并不违法,只有当垄断企业利⽤垄断地位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切以企业⾏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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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 v. Addyston Pipe & Steel Co.
85 Fed. 271 (1989)
William Howard Taft, 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 • “Contracts that were in unreasonable restraint of trade at common law were not unlawful… but were simply void, and were not enforced by the courts…” • “The effect of the act of 1890 is to render such contracts unlawful…” – Per se rule (本身规则) • 败诉企业合并
11
罗斯福总统1938年在参议院演讲:
Strengthening and enforcement of antitrust laws
Unhappy events abroad have retaught us two simple truths about the liberty of a democratic people. The first truth is that the liberty of a democracy is not safe if the people tolerate the growth of private power to a point where it becomes stronger than their democratic state itself. That, in its essence, is Fascism— ownership of Government by an individual, by a group, or by any other controlling private power. The second truth is that the liberty of a democracy is not safe if its business system does not provide employment and produce and distribute goods in such a way as to sustain an acceptable stand90
• 所有合约,用信托或其它的方式形成联合,抑或共谋 ,以限制几个州内的商业贸易,或者和外国,那么就 被定义为非法。 • 如果任何人进行垄断,或试图进行垄断,或联合任何 人或集团进行垄断,或者垄断任何州贸易的部分,抑 或联合外国,将被定位为重罪,同样立下罪名。
16
4
历史背景
5
历史背景:美国政治经济体制
• 政体构建者(framers)建立一个追求公众利益的国家 治理体制,从制度上规避: –系统性腐败:当权者通过公共政策限制交易、树立 壁垒、保护垄断等来创造租金;再利用租金和公权 来控制政治、巩固统治 –造租政权—公权蜕变为私权 (脱离英联邦是为了“捍卫英联邦宪政”) • 国家治理体制:有制衡机制的政府 –联邦制 (州政府肩负促进经济增长的责任) –各级政府内部分权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 初衷
李伟 经济学教授 2018年4月
1
问题
• 大国崛起:英美两国权重和地位 • 美国:青出于蓝; 20 世纪初期,生产率、人均收入等 都超过了英国 •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 美 国 式 的 资 本 主 义 —managerial capitalism –二战结束后,美国的企业大多数是独立的,不被寡 头家族通过金融金字塔控制 –管理人精英阶层—商学院曾经只是美国现象
17
Clayton Act
1914年, 美国国会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 克莱顿法》(Clayton Act),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 • 明确规定了 17 种非法垄断行为,其中包括价格歧视、 搭卖合同等 • 制止反竞争性的企业兼并以及资本和经济力量的集中 • 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8
9
10
Story of A Great Monopoly
by H. D. Lloyd (Atlantic Monthly, March 1881)
In less than the ordinary span of a life-time, our railroads have brought upon us the worst labor disturbance, the greatest of monopolies, and the most formidable combination of money and brains that ever overshadowed a state. The time has come to face the fact that the forces of capital and (Clayton Act) industry have outgrown the forces of our government…The moralists have preached to them since the world began, and have failed. The common people, the nation, must take them in hand…[W]hen a legislature is bribed, the people are cheated…The States have failed. The United States must succeed, or the people will perish.
20
英美比较
• 1850 年代,英国拥有全球最自由的公司注册法,但其 法院对于企业间的限制交易性的契约比美国宽容,企 业家更愿意保持独立 •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倒逼企业集中控制权上 –企业的边界扩大:在英国属于企业间的交易,在美 国逐渐成为企业内部决策 –企业行为的透明度下降 –美国在管理资本主义路上越做越远 –交通、通讯技术的发展为科学管理大企业也起了促 进作用 • 劣势反成优势—需要路径依赖
2
集团控制的总资产占比
3
Kandel, Kosenko, Morck and Yafeh (2013)
假说
• 产业政策的作用 –历史背景 –英美产业政策/法规分离:Sherman Act of 1890 –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 • Clayton Act of 1913 • New Deal • 二战结束时,美国体系基本成型 –美国政治经济制度全球化的推广
14
英国1890年代经典判例
• Mogul Steamship Co. v. McGregor Co. 1888 –投诉:轮船商社(卡特尔)/ 掠夺性定价 –判决:限制交易的协议不可执行 / 定价不违法 • Maxim Nordenfelt Guns –投诉:违反非竞争协议|辩护:25年非竞不合理 –判决:执行协议 • 理性原则:1)对相关方,2)对公众
18
罗斯福总统1938年的产业监管计划
• 改善反垄断执法 • 严格的审查 –兼并和互锁关系 –金融控股 • 投资信托 • 银团控股公司 • 监督行业协会 • 改革专利法 • 改革税收 • 成立产业经济局
19
罗斯福总统1942年批准暂缓执行反托拉法
I approve of the procedure outlined in your memorandum to me dated March 20, 1942. If it is true that any substantial slowing-up of war production is being occasioned by antitrust suits, prosecutions, or court investigations, then the war effort must come first and everything else must wait. For unless that effort is successful, the anti-trust laws, as indeed all American institutions, will become quite academic.
21
二战后
• • • • 反资本的民粹主义高涨 议会和最高法院普遍看好严格执法 检察院(DOJ)和FTC展开了历史上力度最大执法 政府很少考虑过度执法是不是会伤害经济效率
• 从 70 年代开始,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开始将经济分 析 应 用 到 反 托 拉 斯 法 上 ( Robert Bork, Richard Posner) –执法目的:消费者福利、经济效率 • 里根总统 “ 放松管制 ” 政策下,执法基本以保护消费 者福利为准绳
12
立法
13
产业政策的经济目的:平衡两类商业自由
• Freedom of trade 交易自由 – Free to enter transactions without interference from the restrictive practices of others • Freedom of contract 契约自由 – A contract entered by parties based on free will is enforceable under the law 19世纪末期,英美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分离 英:从(不干预政策,促进竞争,拒绝执行带有减弱竞 争、限制交易的合同)到(执行满足理性原则的合同) 美:从(拒绝执行减弱竞争、限制交易的合同)到 认定 限制方违法
22
美国放松管制比欧洲快半拍
• • • • • 半导体技术、软件 互联网技术 互联网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 人工智能应用
• 领先于欧洲、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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