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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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监测的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文件
湘价服(2001)18号发文时间:2001-2-4
关于重新审定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环保局,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调整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1998)82号)试行两年以来,各方面反映较好,既促进了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又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现予以修订并重新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监测站履行政府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开展下列工作时不得收费:
1、开展本辖区内环境质量(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噪声、放射性、生物、生态)常规监测,定期提供环境质量变化状况的各类监测报告,以及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质量预测报告等。
2、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状况及处理设施实施例行监督监测,编报辖区内各类污染物排放状况报告。
3、环境污染纠纷调处和污染事故调查等。
二、各环境监测站在确保完成政府部门综合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利用其技术和人才优势对下列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收取专业技术服务费:
1、承担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提供水环境、土环境、生物、沉积物、放射性等环境背景数据技术报告;
2、承担环境评价和环境效益分析;
3、接受单位委托,承担各种污染物、各类样品项目的监测分析;
4、接受单位委托,进行水、气、渣、烟尘、噪声、电磁辐射、振动、放射性和机动车尾气等污染源监测;
5、接受委托,对污染纠纷与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和技术仲裁;
6、对本系统外提供监测数据和工业污染调查结果(含污染源档案、研究报告、技术报告、图文数据库等);
7、接受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单项治理技术和综合整治与防治技术的咨询服务,对科研成果鉴定提供监测分析数据和报告;
8、举办监测技术培训班,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9、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其他方面的服务项目;
10、环境产品的质检监测;
11、对限期治理项目、新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和运行中的抽样监测。
三、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必须坚持单位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环保部门的行政职能强行服务并收费;未接受委托和提供服务不得收费;服务未达到国家或省里有关规定的要求的,应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收费标准的幅度由各州、市物价部门确定。
五、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属重要服务价格,由省统一管理。各环境监测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
证》,持证到地税部门办理购票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2001年2月1日执行。
附件:湖南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一、样品分析收费标准
(系指送检在实验室内进行监测的,不包括现场采样部分)
1.水质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一个项目的一次分析数据。
2.每次每个测点每个项目监测10个以上分析数据或需提供10个以上分析数据的,按应收标准的60%收费。
2.空气和废气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3.土壤、固弃物、生物样品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4.放射性元素分析项目收费标准
5、污染事故监测样品中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剧毒、致癌、放射性物等)的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提高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