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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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校〔2006〕347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西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搞好学位授予工作,促进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各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大部分专业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专家25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席4—6人,秘书长1名(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教育部学位办备案,任期3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部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11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分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派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目;

(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批论文评阅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定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名单;

(五)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六)作出撤消违反规定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确定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八)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中的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各学部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初审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2)确定硕士学位考试科目;

(3)审批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免除部分课程考试名单;

(4)审议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名单;

(5)推荐博士生导师名单,审定硕士生导师名单;

(6)组织评选毕业博士、硕士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7) 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

(8)初审学位点申报学科专业;

(9)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三、学士学位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环节)

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当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各学院按第六条的规定,审核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考核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不再组织学位课程考试),初定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院校,对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由培养单位提出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经审查考核,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电大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西南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函授、夜大、电大等)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办理。

四、硕士学位

第十条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要求与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同,见第六条),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读期间至少有一篇本学科领域以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鼓励专业学位研究生(含高师硕士)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发表学术论文。

(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外文资料。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硕士学位课程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其他课程经过考试或考查,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在规定的考试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或没有取得学分,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五、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

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要求与学士学位获得者相同见第六条),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学科或专业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读期间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的学术论文。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调整标准,但至少必须达到学校的规定。

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的为准。论文级别不搞争议认定。

(四)能熟练地使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如申请人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应提交有关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报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六、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向学院、研究所、中心提交论文。

(二)学院、研究所、中心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会同学位点负责人(未确定负责人的,与指导教师商议)按专业或研究方向提出论文评阅人名单。评阅人名单经院、所、中心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应由2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评阅按各专业学位全国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其论文须由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1名必须为非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校外专家)。

博士论文应由5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名,博士生导师至少3名)。

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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