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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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

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巩固成果,改善生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培植产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上报、下达和项目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和后续产业中养殖业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后续产业中种植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实施部门。

第六条根据《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

武胜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武胜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武胜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管理,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和〘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的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项目实施牵头单位为专项建设主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逐年落实的原则;坚持集中成片、规模发展的原则;坚持与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退耕农户为受益对象的原则;坚持龙头企业或业主带动,由退耕农户或“企业、业主+农户”的模式为实施主体的原则;坚持以村或组为单元,整体推进原则;坚持县级报帐制原则。

第四条项目责任。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和对单项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审定;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单位。

单项牵头部门负责单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基本口粮田建设和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农业部门牵头,发改、财政、水利、农机、林业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由林业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县政府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林业、农业、发改、财政、监察、审计、畜牧、蚕桑、水利、农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质量认定工作;县级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牵头的单项建设,包括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检查验收办法的制定和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县级检查验收工作。

[2010]138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10]138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11-06-14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国土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发改西部〔2010〕1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中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含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项目。

第三条实施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二)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三)坚持中央制定统一政策与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的目标是:(一)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二)通过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生活困难和长远发展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编制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

以退耕还林工程县(市、区)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统筹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措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9〕93号)要求,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组成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建设任务。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页脚内容7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项目选择原则和主要建设内容第七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项目在享受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退耕还林地区。

项目安排以村为单元,并确保覆盖到相当比例的退耕农户。

2、项目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区别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吃饭烧柴问题。

3、项目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黔西南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黔保林〔2009〕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黔府发〔2007〕35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接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县(市)为基本建设单位,以退耕还林村为单元,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各项配套措施合理配置,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第二章申报与规划第四条项目申报每年由县(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当年所需实施的项目报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根据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的批复和2008至2015年专项规划批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报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生态移民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任务计划。

州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管使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省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或专帐制度拨付资金。

州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中水利设施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州农业和扶贫开发委员会:负责农村劳动力培训、农村能源建设、接续产业中农业项目、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坡改梯项目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督促。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措施及重要意义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措施及重要意义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措施及重要意义西吉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六盘山西麓,属黄河上中游黄土高原腹地丘陵沟壑区,气候属典型的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处于半湿润半干旱过渡地区。

县内沟壑纵横,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恶劣的生态环境成为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坚持植树造林,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是保障农业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

1巩固退耕还林的具体措施及建议1.1坚持不懈地搞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政策兑现工作。

财政部门坚持推行政策兑现“一卡通”制度,确保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如期、足额、直接兑现到退耕还林农户手中;纪检监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克扣冒领等违规行为;各村居将退耕还林实施、补助到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公示,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1.2严格落实责任及维护退耕还林者合法权益县林业局、各乡镇加强对护林人员的管理和考核,给各护林员划定责任区,以管护成效定报酬,明确了护林人员责任,提高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为巩固退耕还林的成果,防止因采伐或其他因素返耕,必须对所有退耕还林林地及时发放林权证。

切实落实“个体承包”政策,明晰林地林木权属,调动广大群众自觉管护的积极性。

1.3实行禁止放牧、伐木退耕还林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加大管护力度的同时,继续明确并以通告的形式在造林区禁止放牧、伐木等违法行为,以县林政执法大队为骨架,各乡镇均成立相应的护林执法大队,分片负责,巡回检查。

在鼓励舍饲圈养的同时,对进入退耕还林工程区的养群予以坚决取缔,严惩在工程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

对于所损坏的林草植被,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46条之规定,责令其据实加倍赔偿;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1.4全面开展补植补造,落实好森林培育工作要全面摸清退耕还林成果基本情况,科学制订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好使用好各项森林经营资金。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管理办法2019-08-06第⼀章总则第⼀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时间长。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解决退耕农户长远⽣计问题,组织、实施和管理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根据《⾃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管理办法(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经国家和⾃治区审批并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的项⽬均依照本办法执⾏。

第⼆章组织管理第三条为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根据⼯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调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领导⼩组组成⼈员,具体如下:第四条发展和改⾰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领导⼩组办公室⽇常⼯作,牵头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平衡、汇总,负责基本农⽥建设、⽣态移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业务部门,完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财政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总体规划的编制,负责专项资⾦的拨付、监督和管理。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的管理按照⾃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使⽤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

第六条林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案的编制,并负责补植补造、经济林建设项⽬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农牧业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案的编制,并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项⽬的组织实施。

第⼋条⽔务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案的编制,并负责改河淤地项⽬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科技部门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案的编制,协助发展和改⾰部门做好退耕农户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条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项⽬建设和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条各项⽬乡镇、开发区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案的编制,并协助各业务部门做好项⽬的组织实施。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正文:----------------------------------------------------------------------------------------------------------------------------------------------------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政部2007年11月28日财农[2007]3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重点包括退耕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农户接续产业发展规划等;安排必要的退耕还林工作经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负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西部开发办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汇总审核并下达任务计划。

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方案

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方案

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环境破坏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关注。

退耕还林作为一种生态保护和环境修复的重要手段,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生态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

为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加快建设美丽中国,我国政府提出了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的重要任务。

因此,制定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方案,对于实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项目概述巩固退耕还林工程是指在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措施,使得退耕还林的效益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和持续稳定地维持。

该工程旨在进一步巩固已经实施的退耕还林项目成果,保障林地资源的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多的生态福利和经济收益。

三、项目目标1.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强对退耕还林地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林地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合理利用。

2. 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生态福利和经济收益。

3. 做好林地利用规划,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林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4. 提高林地的抗灾能力和抗风蚀能力,保证林地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四、项目内容1. 加强对已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巩固管理,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2. 做好林地资源利用规划,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林地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3. 提高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创造更多的生态福利和经济收益。

4. 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了解林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做好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动态调整。

五、项目实施方案1. 加强对已实施退耕还林项目的巩固管理(1)建立林地资源管理制度,明确林地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林地资源的登记注册制度,做到所有林地资源既有所有权又有使用权,保障林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2)加强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的利用规划和管理方案,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18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9.08.11【实施日期】2009.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84号2009年8月1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职责明确、科学有序、保质保量地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建设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联合批复的《宁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08年— 2015年,我区巩固退耕还林草项目建设总投资为91.6亿元,其中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专项资金26.23亿元,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3亿元,其余62.37亿元由地方投资和农民自筹解决。

主要建设内容为: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工程建设。

《规划》建设范围为全区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21个县(市、区)和自治区农垦系统。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稳妥、扎实、有效地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建立责任明确、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农业后续产业和林业补植补造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切实巩固好退耕还林成果,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的吃饭、用能、增收等问题,逐步建立起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长效机制,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背景为了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恢复生态平衡,国家实施了退耕还林政策,通过对退耕还林成果进行科学地管理,促进植被恢复、土壤保育、水源涵养等方面的工作,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管理目标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是:1.确保退耕还林项目的正常实施,实现退耕还林目标;2.确保退耕还林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达到要求;3.促进退耕还林成果产生经济效益;4.促进退耕还林成果的生态效益实现最大化。

管理职责退耕还林成果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自应承担以下职责:国土资源部门1.负责退耕还林项目的规划和实施;2.组织编制退耕还林成果数据,定期对成果进行监测和评估;3.负责管理和监督直接负责退耕还林成果实施的单位。

农业部门1.对退耕还林成果实施的农田进行管理和保护;2.组织推广退耕还林技术和种植技术。

地方政府1.为退耕还林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保障;2.组织开展退耕还林宣传和教育工作;3.监督和检查退耕还林成果的管理工作。

实施单位1.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完成已规划好的任务;2.负责管理和保护退耕还林成果,防止破坏和污染;3.及时上报退耕还林成果数据。

管理制度数据管理1.每年组织实施单位对退耕还林成果数据进行采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汇总和分类;2.对退耕还林成果实施综合评估,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3.每年公开退耕还林成果数据,向社会公众展示成果。

生态保护1.实施单位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2.对破坏和污染行为,及时采取惩罚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经济效益1.促进退耕还林成果产生经济效益,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经济效益;2.对退耕还林成果经济效益的贡献进行评价和分析。

监督和检查1.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监督和检查退耕还林成果的管理工作;2.对实施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惩罚,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结语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是实现退耕还林项目顺利进行和确保成果质量的重要手段。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办法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一)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

全县退耕还林面积核实率达到100%,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0%以上。

(二)确保退耕农户长久收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15年通过品种更新、改劣换优,亩均增收500元;嫁接改造,亩均增收500元;林下产业,亩均增收100元;林地育苗,亩均增收300元。

二、工作原则(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农户长久收益相结合;(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我县“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规划相结合;(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其他支农项目相结合;(四)政府支持与农户自主发展相结合;(五)因地制宜、重点发展。

三、主要措施(一)广泛宣传,提高退耕农户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手段,加大对《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退耕户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兑现标准和林粮间种的规定,从而提高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认识,增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1、权力和义务。

退耕户应享有的权利有退与不退的自主权、还林后的依法继承权和转让权、成材后的依法采伐权、享受国家粮食补助权、现金补助权、种苗补助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禁止违规林粮间作、复耕和破坏地表植被、林木管护。

2、政策兑现标准。

国家合格认定标准规定,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兑现合格标准指合格率、保存率。

造林合格标准为苗木成活率≥70%;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林木保存率≥65%。

3、林粮间种规定。

一是间作活动必须在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中进行。

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要进行补植补造,经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后,方可进行间作活动;二是间作物与树行之间的保护带宽度要达到一米以上。

间作活动中,不得因人为、机械、牲畜等原因对退耕地林木造成损害;三是间作品种必须是豆类等矮杆作物,禁止间作玉米、高梁、葵花等高杆农作物。

(二)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成效1、验收兑付。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专业收集整理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值得下载,可以编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我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办、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

各地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和本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强化项目责任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各设区市和县级有关部门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须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是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在一定时期内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而实施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解决退耕农户当前和长远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退耕农户收入水平,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 [2008]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09]14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是指我县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技能培训的管理。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以计划、农果、林业、水利等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以退耕农户为项目建设受益对象。

第四条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退耕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生计问题为重点,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为重点,优先解决退耕农民的吃饭、烧柴和增收问题,统筹发展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的原则;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建设目标和支持措施的原则;必须坚持从改善当前退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着手,结合退耕还林地区长远规划,整合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必须坚持项目安排要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意愿,让退耕农民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群众在规划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必须坚持在充分利用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支持的同时,广泛动员退耕地区农民群众及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增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必须坚持规划实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

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巩固成果,改善生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培植产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上报、下达和项目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和后续产业中养殖业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后续产业中种植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实施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04•【字号】鄂政办发[2005]110号•【施行日期】2005.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1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科学决策。

我省自2000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广大退耕农户积极参与,工程实施比较顺利,工程区内生态环境得到了改善,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加快了畜牧业、林果业、生态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五个结合”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通知》(国办发[2005]25号)精神,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退耕还林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要以实现生态改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为目标,把退耕还林工作与保障粮食安全、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完善政策、加强协调、突出重点、巩固成果、稳步推进的基本思路,在继续推进重点区域退耕还林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认真搞好“五个结合”(即把退耕还林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封山禁牧舍饲等配套保障措施结合起来),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当前生计和长远发展问题上来。

要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确保退耕农户口粮基本自给;继续搞好以沼气为主的农村能源建设,有效保护林草植被;积极推进生态移民,改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展后续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脱贫致富;继续推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扩大林草保护面积,促进畜牧业发展,切实做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

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四川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范围内实施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等建设的管理。

第三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资金。

第四条坚持以退耕农户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实施主体和受益对象的原则,非耕还林户不得实施专项建设和享受专项补助资金;坚持以村或组为单元统筹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县级报帐制的原则。

第五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1—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对单项检查验收办法的审定。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专项建设实施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单项牵头部门负责单项项目的管理工作,基本口粮田建设项目由农业局牵头,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由农能局牵头,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项目由林业部门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局、农机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管理。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认定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各单项建设的实施方案、施工方案、检查验收办法制定、项目建设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及检查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建设资金的管理,并按《*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落实项目建设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是专项建设实施的责任主体,承担专项建设的具体组织发动、项目实施、管(维)护等工作。

退耕农户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参与项目实施。

建设项目不能由退耕农户实施的,在尊重退耕农户意愿和保障退耕农户利益前提下,可由村、社一事一议确定实施主体或由县级主管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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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管理办法一、工作目标(一)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

全县退耕还林面积核实率达到100%,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80%以上。

(二)确保退耕农户长久收益得到有效保障。

到2015年通过品种更新、改劣换优,亩均增收500元;嫁接改造,亩均增收500元;林下产业,亩均增收100元;林地育苗,亩均增收300元。

二、工作原则(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农户长久收益相结合;(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我县“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规划相结合;(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其他支农项目相结合;(四)政府支持与农户自主发展相结合;(五)因地制宜、重点发展。

三、主要措施(一)广泛宣传,提高退耕农户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广播、板报、标语等宣传手段,加大对《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使退耕户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兑现标准和林粮间种的规定,从而提高农户对退耕还林的认识,增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1、权力和义务。

退耕户应享有的权利有退与不退的自主权、还林后的依法继承权和转让权、成材后的依法采伐权、享受国家粮食补助权、现金补助权、种苗补助权;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禁止违规林粮间作、复耕和破坏地表植被、林木管护。

2、政策兑现标准。

国家合格认定标准规定,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兑现合格标准指合格率、保存率。

造林合格标准为苗木成活率≥70%;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林木保存率≥65%。

3、林粮间种规定。

一是间作活动必须在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中进行。

对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要进行补植补造,经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后,方可进行间作活动;二是间作物与树行之间的保护带宽度要达到一米以上。

间作活动中,不得因人为、机械、牲畜等原因对退耕地林木造成损害;三是间作品种必须是豆类等矮杆作物,禁止间作玉米、高梁、葵花等高杆农作物。

(二)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建设成效1、验收兑付。

每年由县林业局与乡镇组成验收组,对全县退耕还林地面积核实率、株数保存率、抚育情况、林粮间作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与退耕农户当年的钱粮补助兑付挂钩。

面积核实率达到100%,林木保存率不低于65%,达到造林保存合格标准的退耕地,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向退耕户兑付各项补助。

对各项要求指标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退耕地,暂停向退耕户兑付当年的钱粮补助,并责成退耕户限期完成各项管护指标。

如再次验收还不能达到验收标准,则将退耕户应当享受的当年各项补助进行变现,雇佣专业人员完成管护任务。

如退耕户自愿放弃对退耕地的管护义务,本人应当向所属乡镇递交书面申请,所属乡镇要将退耕户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林业部门,由县林业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退耕户今后不再享受退耕还林各项补助。

2、抚育管护。

在春秋两季,各乡镇、村要组织退耕农户开展除草、修剪、病虫害防治、浇水等抚育管护工作,林业部门及时做好技术指导。

重点对立地条件差的北部山区坡梁退耕地,加大管护力度,提高树体质量,促进树木生长,充分发挥6.5万亩坡梁地退耕山杏的生态效益。

一是结构管护。

通过调整退耕地种植结构,开展林下种植矮秆作物,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户自觉管护林木的积极性,达到“以耕代抚、以耕促抚、以耕促管”的效果;二是禁牧管护。

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大禁牧力度,充分发挥县、乡(镇)、村、户四级护林网络的作用,全面落实封山禁牧责任,杜绝放牧毁林现象的发生;三是防火管护。

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防火办、护林队、县级专业灭火队、巡逻队、督察队和乡、村护林组织的作用,提高基层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能力,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3、补植补造。

为提高退耕还林工程的造林成活率与保存率,各乡镇、村要抢抓每年春秋两季造林时间,积极动员组织退耕户,开展好退耕地补植补造工作。

林业局在搞好技术服务的同时,协调好乡镇、村、造林大户的补植用苗,特别是对生长缓慢、历年补植补造成活率低的1.5万亩退耕山杏,采取补植成活率较高的油松、侧柏容器苗等措施,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4、严格执法。

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林粮间作的,暂停其当年粮款补助;对违反封山禁牧、舍饲圈养规定的,加大处罚力度;对退耕还林地毁林和复耕的,停止其退耕还林补助,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展后续产业,增加退耕农户收入1、发展特色经果林。

一是对立地条件好的退耕山杏实施树种更新、改劣换优。

在我县中西部和南部乡镇,发展市场前景好,力争到2015年全县退耕地山杏改劣换优面积达到1万亩;二是继续实施山杏嫁接改造。

在适宜嫁接的地块,发展市场价值高、丰产性好、抗旱耐寒的大杏扁优一、优二、龙王冒等品种,在确保嫁接成活率的基础上,力争到2015年全县山杏嫁接保存面积达到5.5万亩。

2、发展林下产业。

结合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支持农户发展林粮、林畜等林下产业,增加林地收益。

一是引导农户利用退耕地林下行间距,种植黄豆、香瓜、西瓜、粟谷等矮秆经济作物,通过复合经营,调动农户自觉管护林木的积极性,实现农民增收;二是在退耕还林较集中连片区域,鼓励大户采取连片承包、租赁等形式,发展林下养殖业。

3、发展林地育苗。

要抓住我县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城镇、乡村绿化用苗量大的机遇,通过在退耕地加大栽植密度的方法进行育苗,由原来每亩的110株栽植到300—500株,主要栽植油松、侧柏、桧柏、山杏等品种,逐年间伐苗木销售,增加林地收益。

4、发展设施林业。

利用我县紧邻市区、交通便利等有利条件,结合退耕还林后续产业项目,以祥康生态园和国营苗圃为龙头,带动退耕农户发展温室大棚、栽植错季林果,以“农家乐”、“观光采摘游”等形式,增加退耕林地的旅游收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

5、扶持林果加工企业发展。

采取专项资金补助倾斜和贴息贷款等方式,加大扶持林果产品加工企业的力度,把林果加工企业做大做强,成为带动全县退耕户发展林果产业的真正“龙头”,从而提高林产品的附加值,稳定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

6、加大基础投入。

整合有关部门的项目资金,在退耕还林较集中区域进行配套机井、修防渗渠、建水柜、挖旱水窖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林地水肥条件,促进林木生长。

同时,也为发展林下产业、特色经果林基地建设等提供保障。

各乡镇也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农田基本建设投入,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7、广泛吸纳社会投资。

明确权属,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允许公司、企业、集体、个体大户等社会各界力量,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合作经营等形式,参与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后续产业,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资金不足难题,加快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

8、综合治理,统筹安排。

要将其他涉农建设项目与退耕还林工程进行有效结合,着力改善退耕农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一是对居住地生存条件恶劣的村庄,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生态移民,对经济发展明显滞后,贫困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村庄,扶贫项目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二是农口部门要从退耕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施沼气池、节柴灶、太阳灶等工程,推进退耕还林村新能源建设;三是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出台有利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金融倾斜政策,大力支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发展。

(四)加强培训和服务,提高生产技能利用每年冬春农闲时间,对全县的退耕农户进行培训,采取办培训班和实地指导等多种方式,组织各乡镇技术员、专业户和典型退耕户,有计划、多层次地开展培训,为他们解决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专业技术培训。

重点要进行提高林果质量、改善品质的提质增效技术、林果产业的贮运保鲜、精深加工的增值技术、山杏嫁接改造技术及冬剪需要注意事项、林果管理、防治病虫害的规范化管理技术的培训。

2、剩余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

主要开展林下种植和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

3、搞好技术指导。

充分发挥乡镇林业站和各村林业技术骨干的作用,对退耕农户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资金保障(一)合理利用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政策的专项资金,搞好规划,抓好落实,完成好后续产业项目建设。

(二)各涉农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项目资金,加大对退耕还林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三)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的落实。

(四)各乡镇、村在争取资金投入的同时,组织退耕农户投工投劳,搞好抚育管护等工作。

五、组织保障(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原则,各乡镇要把本辖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等工作作为重点来抓。

要逐村、逐户地落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目标和责任,乡镇一把手要狠抓2—3个退耕行政村,让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对区域内的退耕地抓点抓片,采用多种方式加以巩固。

村干部要着力做好退耕落后典型户的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巩固全村的退耕还林成果。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配套项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并与新农村建设相衔接。

(三)强化监督,严格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

对于不认真执行相关政策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加强协调。

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全面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保障。

退耕还林工程涉及到全县11个乡镇156个行政村的8万余农民,是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工程。

建设好、巩固好、发展好,需要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

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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