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女士:
鉴于:您于2014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且该事故已经(认定机构的名称)依法认定为工伤,相应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已依法向您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您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您于收到本通知书后,及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公司可以给予协助。
否则,因您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您承担。
特此通知!
XXX公司
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才可以享受“伤残待遇”。
所以,劳动能力鉴定是判定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伤残待遇的必经环节。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2006),成为我国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基本标准(以下简称为“新标准”)。
一、鉴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能,不仅包括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而且包括其他工作内容。
例如,《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综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的鉴定或确认工作的内容概括为:(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2)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6)工伤康复的确认;(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文书
送达人
说明:请受送达人收到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后签字,并将送达回证按回寄地址寄回
劳动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鉴定工作程序文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存根)冀直劳鉴送字〔
文书编号
送达文书名称
受送达人
送达时间
送达方式
送达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冀直劳鉴送字〔
文书编号
送达文书பைடு நூலகம்称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地址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代收人说明代收理由并签字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2014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鉴定程序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二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 I分级系列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550232674/2016-00165 分类: 通知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障发布机构: 省厅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1日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 苏人社规〔2016〕2号主题词: 关键字内容摘要: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总工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加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6年7月11日江苏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及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按照本办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法规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包括鉴定项目和确认项目,具体内容如下:(一)鉴定项目,指职工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复核鉴定和再次鉴定。
(二)确认项目,指依法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的事项,包括:1.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适当延长的确认;2.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4.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的确认;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认;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事项。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编号: 2015-001(正本)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身份证号码):
您好!您于年月日因公负伤至今已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已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请您于年月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确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
如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如需更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期,请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
如逾期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丧失一切工伤待遇。
如因您个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本人确认: 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
编号: 2015-001(副本)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身份证号码):
您好!您于年月日因公负伤至今已个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已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请您于年月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确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
如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十二条规定,停止工伤保险待遇。
如需更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期,请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知会公司。
如逾期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将视同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并丧失一切工伤待遇。
如因您个人原因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特此通知!
本人确认: XXXXXX有限公司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发表于2008-9-11 22:44:21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
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
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
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
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
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00七年三月六日附二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前言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2006年,国家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这是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伤偿付标准不变,评残的条文数,则由过去的470条增加到572条,工伤职工致残等级鉴定有了新依据。
另外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划分为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条目增加了102条。
使眼科、胸、腹外科等有了对号入座的评残条文;同一残情伤残级别也进行了调整,如剖腹探查、脏器修补等。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级伤残标准的具体规定。
附录B(规范性附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707}imal/L(8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b)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三级;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450μmol/L,41)职业性膀胱癌;42)放射性肿瘤。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及回复函
编号:××20150901
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您于年月日发生工伤事故受伤,您所受的工伤事故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相应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决定书)公司已依法向您送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您已符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请您于年月日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于本通知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由公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出院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影像学报告单、一寸照片2张,本人签名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如需更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日期,请于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您拒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或拒不配合公司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停发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导致的所有责任、损失、后果全部由您本人承担。
特此通知!
某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回复函
某某责任公司:
我已收到你公司发来的××20150901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简称通知),我对你公司通知的意见按以下第条:1.1我同意依据你公司通知的要求和内容执行,如有违反通知要求及内容的,我自愿承担违反通知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后果、损失;1.2我不同意按你公司通知要求及内容执行,我自愿承担拒绝执行你公司通知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后果、损失。
回复人:
时间:年月日。
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常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伤残等级鉴定)
单位名称:
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伤者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说明: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伤情相对稳定是指自受伤之日起,脑外伤、神经损伤一般需1年后,骨折一般需3个月以上、眼科及烧伤科一般需6个月以上方可鉴定;
2、受理部门:市区在常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社局窗口(地址:劳动西路252号),电话:86900636;金坛市、溧阳市、
武进区的在所在辖市(区)人社局工伤保险科;
3、申报时间:每年单月的前5个工作日;
4、申报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工伤治疗的全部病历资料用A4纸复印件1份(如涉及手部残疾、疤痕
脱发等另需提交包括伤残部位的5寸半身彩照1张)。
5、提供复印件材料的均需由提供人在复印材料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提供日期。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添加项标题
监督与保障措施:介绍 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和待 遇保障的监督与保障措 施,包括加强监管、完 善法律法规等。
待遇保障的具体措施
工伤保险制度: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康复、抚恤等保障 工伤认定与鉴定:明确工伤范围,确定伤残等级 工伤赔偿: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或定期的工伤赔偿 职业病防治:加强职业病防治,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定义: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 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 的过程
目的: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 级,为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和 调整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助于 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
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暂 行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的背景和 意义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在实际工作中 的应用和执行情况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1 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不完善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2 鉴定程序不规范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3 鉴定标准不统一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4 监督机制不健全
单击此处输入你的项正文,文字是您思想的提炼,请尽量言简意赅的阐述观点单击此处输 入你的项正文
05
对策建议 - 完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 规范鉴定程序 统一鉴定标准 - 加强监督机制
申请材料:工伤认 定决定书原件及复 印件、有效的诊断 证明、按照医疗机 构病历管理有关规 定复印或者复制的 检查、检验报告等 完整病历材料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5]86号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武劳社[2005]8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武汉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市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建档、医疗检查、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等鉴定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一)执行国家、省和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市的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工伤职工健康和伤残档案。
(四)负责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资格并建立专家库。
第四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事项: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2、康复性治疗的确认;3、劳动能力鉴定;4、生活护理等级鉴定;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6、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7、旧伤复发的确认;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9、接受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委托鉴定;10、负责职工因残情发生变化后的复查鉴定;11、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工伤保险程序)
一、工伤保险参保开户2008-08-26 14:57:40申报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工伤保险费费率核定表。
办理程序:办理参保登记后,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到工伤保险处办理参保开户手续,按照营业执照确定单位行业类别和缴费费率。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0、88625862、88625805、88625863二、缴费申报2008-08-26 14:57:52申报材料: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基本情况表;2、职工原始工资发放明细表;3、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减少报告表;4、参保职工工资收入月报表;5、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每月10日至月底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参保单位须按月申报缴费。
缴费基数按石家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核定。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0、88625862、88625805、88625863三、转诊转院审批2008-08-26 14:58:04申报材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办理程序:工伤职工需转到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院签署意见,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6、88625894(四)特殊治疗项目审批2008-08-26 14:58:15申报材料:工伤职工特殊治疗项目申请表。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除紧急抢救外,单项检查费用200元以上的以及大型会诊、更换脏器等特殊治疗费用,参保单位提出申请,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办公地址: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处,二楼业务东大厅,向阳路25号。
联系电话:88625864、88625865、88625866、88625894[!!]五、旧伤复发治疗审批2008-08-26 14:58:26申报材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