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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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实施本办法。
二、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食品安全与质量的提升,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利益。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1.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应当严格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量及该类物品的质量,确保在生产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
2.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未经验收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销售前必须含有符合规定的检验报告,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零售店、超市等销售场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制度。
4.食品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销售场所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要求销售场所立即整改,直至合乎规定为止。
5.食品企业在销售食品前应当公开收购货源地,销售地址、对应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检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在发现问题后,及时追责。
6.食品企业在销售出问题的食品后,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并在第一时间公布食品问题情况。
四、管理机制1.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对销售企业、超市、零售店等的销售记录和购买食品材料二者之相的一致性作出监督和检查,同时对生产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抽检,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证照核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执法监督机制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定期组织检查组,对销售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现场加强督查,督促整改,直至问题解决为止。
2.对违法销售和生产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行为如有问题需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尊严,为食品质量和安全提供保障。
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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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学习。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制度、溯源制度、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进货查验制度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的来源、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查验和记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农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等。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动物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明等,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对进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四章溯源制度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溯源制度,记录食用农产品的来源、生产、流通、销售等信息。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溯源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便于消费者查询和监管部门追溯。
第五章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用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环境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处理,保证销售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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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制定的管理规定,目的是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下面将从背景、内容、实施等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食用农产品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食用农产品市场上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等问题频发。
为了遏制这些问题,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二、内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要求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和指导。
2.销售者的义务:要求销售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信息,不得销售伪劣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3.信息公示:要求销售者将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进行公示,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产地等,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发布机制。
4.监督抽检:要求相关部门开展定期的监督抽检,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保障市场的质量安全。
5.追溯管理: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追溯到生产、加工及销售等环节,为消费者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6.处罚措施: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以保持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实施为了有效实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督部门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频率和范围,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合格产品。
同时,还需要加强与生产企业和销售者的沟通与配合,共同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此外,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和意识,让消费者成为食品安全的守护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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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1月5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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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七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确保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定期对市场内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处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第五章检验检测与风险评估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对存在风险的食用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样品和信息。
第六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二)未建立或未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三)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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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销售、流通、仓储、运输和检验检测等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用于供人食用的各种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章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质量监督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自行监督,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五条安全监督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定期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第六条管理制度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应制定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订单管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应建立订单管理制度,确保订单及时准确,保证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能够及时送达并维护客户关系。
第八条应急处理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当发现售出的食用农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管理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要由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有关食品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查,确保所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所检的食用农产品的检测结果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及个人提供检测报告,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罚则第十二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营业执照。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生产企业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用农产品,确保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64ef4a9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70.png)
法规·解读Regulations 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继修订,对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新规定。
尤其是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建立实施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迫切需要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明确相应衔接要求。
同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涌现新模式,现有监管办法和工作举措与行业发展要求和监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明显,有必要及时修订《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一)《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二)《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供人食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初加工产品,区别于经过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认其原有形态的“食品”或“产品”。
鱼干、菜干、果干等“干货”若仅经过简单晾晒,未经过其他加工工艺,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上市销售。
三、《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一)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等规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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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掺杂、伪造、假冒食用农产品。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做好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设置监测设施,定期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合格。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障销售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召回,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生产规范,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农药、肥料等。
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台账,记录生产工艺、使用药品、农药等情况,确保生产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第十二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监测和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检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溯源体系,及时对相关环节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产品的来源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规范进行生产工艺调整和设备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
第三章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用农产品经销商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用农产品,不得购买、销售来源不明、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农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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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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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介绍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监管主体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销售、餐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机构等。
监管措施生产环节1.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确保产品质量。
2.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3.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的质量检测和风险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流通环节1.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
2.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餐饮环节1.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备案登记,并制定质量安全纪录和追溯体系。
监管执法1.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监管部门将对其实行惩罚和处罚,并进行公示。
2.对于食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情况,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置,并进行公告和通报,保障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结论食用农产品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保障食品的安全、卫生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至关重要。
本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管,规范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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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食品市场的良好秩序,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发布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生鲜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副产品及其深加工食品。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和进口的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推动质量提升和改进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食品追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生产和销售企业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相关要求,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及时通报信息,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严密监控产品的流向,防止继续上市销售。
第六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加强对顾客的沟通、回访,了解各产品的使用情况和反馈信息,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第八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须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全程追溯等工作,并依法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淘汰处理。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主管部门是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企业需开展食品检测,并依法对检出问题的产品进行处理。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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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食用农产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品类,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健康。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制定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二、市场销售主体的责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包括生产者、经营者、流通企业等。
其在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并提供合格、安全的食用农产品;2.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销售真实、合法的食用农产品,并确保其质量、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3. 流通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其质量合格,加强自身责任意识和安全管理措施。
三、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食用农产品在市场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我监督和内部管理,确保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公布;3. 加强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信息公示,提供透明度,让消费者了解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信息;4. 建立完善的市场销售追溯制度,追踪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全过程,以便在发生问题时能够及时追责;5.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主体应当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食用农产品应当严格按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2. 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如微生物限量、重金属含量等;3. 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真实的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消费者有权知情;4. 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的包装、标识要求进行销售,包装和标识应当清晰明确;5. 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检验要求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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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后的销售活动。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追溯、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但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管职责】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营责任】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市场销售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用农产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了解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市场开办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产品应当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
,其经营环境、设施设备、经营管理应当符合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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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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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名片”,也是农产品上市的“通行证”。
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定义与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个人。
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基本样式与内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1、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
2、生产者姓名、联系方式。
3、开具日期。
4、承诺声明,如“本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不使用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合格证的样式可以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设计,但应确保信息完整、清晰易识。
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开具要求1、生产者应按照真实情况如实开具合格证,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2、合格证应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以上备查。
3、鼓励生产者采用电子合格证,但电子合格证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五、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使用与查验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与采购商交易时,应主动出具合格证。
采购商应查验合格证,并留存相关凭证。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对无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3、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监督检查,对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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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一、总则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促进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相关地方政府共同组成,行使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
三、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取得食用农产品销售许可。
销售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由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质量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销售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掺假、掺杂、掺偏、以次充好。
五、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检验检疫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未经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六、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信息公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应当公示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产品的信息并选择购买。
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行为规范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禁止销售假冒食用农产品和过期食品。
八、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安全风险防控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风险防控,确保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无害。
对于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投诉处理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和反馈。
十一、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吊销销售许可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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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文档模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涉及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合格证颁发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述的食用农产品包括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及其产品、水产品及其产品和其他非动植物类食品等。
第二章合格证的申领和审核第四条企业或个人申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以下材料:(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明文件;(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地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存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情况,必须提供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审核标准,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实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检测监督应当加强。
第三章合格证的使用和管理第八条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仅限于所申请的产品和所申请的期限。
第九条未持有有效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产品禁止流通和销售。
企业或个人持有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被吊销或过期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擅自制造使用他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并公开相关信息,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持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基本情况、生产环节、质量管理制度、检验检测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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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名称、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二)查验所提供服务的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