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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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分类-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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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类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的分类-刑法整理法律知识-刑法之犯罪构成的分类,希望对您备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有所帮助!为了更好地研究与学习犯罪构成,可以根据犯罪构成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标准,对犯罪构成的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完成形态而规定的。

因此,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说的基本的犯罪构成,首先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既遂犯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二)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就是故意伤害罪的标准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是相对于派生的犯罪构成而言的,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2.派生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刑法里通常提到的四要件之说应该指的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之说,而现在新的学理研究已经以新的三阶层来代替通常四要件之说。

这三阶层分别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性。

旧的犯罪构成四要素分别是:1、犯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3、犯罪的客观方面;4、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

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一刑法_犯罪构成_客观方面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

危害结果必须和犯罪行为有因果。

考虑犯罪 *考虑犯罪顺序:客体(被侵害的法益)-> 客观方面(行为)注意:在讨论“行 是否成立 为”时不考虑主观方面。

(思想犯不罚) -> 因果-> 主观方面-> 主体。

*犯罪行为的认定:制造或增加一般人不应该承担的风险。

*考虑犯罪构成时先考虑客观方面(行为),行为成立时,再考虑主观方面(故 意、过失)。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

犯罪构成分类犯罪是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着不同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

本文将对犯罪进行分类,并分别介绍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主观上有预谋或者明知某种结果必然发生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

过失犯罪则是指因过失或者轻心造成违法结果的行为。

1. 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情况。

•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种违法后果,并且这种后果正是其所预期的结果。

•间接故意: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违法后果,虽然不是其所预期的结果,但对于这种可能性却予以默许并勇于冒险。

2. 过失犯罪过失犯罪又可以分为简单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况。

•简单过失: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轻信而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并且也不应当预见到。

•重大过失:指行为人虽然没有预见到某种违法后果,但是在相同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见到的。

二、主观犯和客观犯主观犯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的人。

客观犯则是指实施了共同参与、协助、包庇等行为,但并非直接实施犯罪的人。

1. 主观犯主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故意主观犯和过失主观犯两种情况。

•故意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故意心理,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且希望达到该违法结果。

•过失主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过失心理,由于粗心大意或者轻信他人导致未能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法结果。

2. 客观犯客观犯可以进一步分为直接客观犯和间接客观犯两种情况。

•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具有共同决策、共同实施、共同包庇等行为。

•间接客观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直接参与到实际的违法行为中,但提供资金、武器、交通工具等方式帮助或者协助主观犯实施违法行为。

三、完成和未完成犯罪完成犯是指在实施了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后,已经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未完成犯则是指在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全部行为中尚有一部分未完成,导致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结果。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刑法课件(第三版)第三章:犯罪构成

4.犯罪构成的因素是决定苏维埃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的全部事实特征中的每一特征。他主张犯罪构成的因素分 为四类:即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的构成因素。认为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 体、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因素。
(四)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
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可以分为四 个方面,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 观方面,有关要件则分属四个方面。不过,对四个方面的 排列顺序,仍然存在意见分歧。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区别又有联系的范畴。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概念表述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 它回答的是“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说明犯罪所 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回答的是“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 立”的问题。换言之,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彼此的功能不 同。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离开 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就失去了依据,也就谈不到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离开犯罪构成,行为是否 构成犯罪也就难以具体认定。
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虽有密切联系, 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 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换言之,前者是法定问题, 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的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事实 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才能追 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 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应当指出:犯罪构成并不是各个主客观要件的简单相 加即所谓“总和”,而是各个要件相互内存在着密切联系 的有机统一整体。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即犯罪构成与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一致的,而不是相脱离的。 这表现在: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第4讲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一)犯罪对象是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盗窃枪支弹药罪
三、研究犯罪对象的意义 (二)犯罪对象影响行为人 刑事责任的轻重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 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 救济物资的。
正是因为在没有受到侵害之前受到 刑法的保护所以才能在受到侵害时 变成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 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同类客体 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指向或者侵害的 社会关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犯罪构成的三个特征
第三,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犯罪客观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 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任何脱逃行为,都是对正常的监 管制度或秩序的一种破坏,也就 是说脱逃罪可以没有对象,但是 不可能没有客体。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三)是否受到实际损害
任何犯罪客体总归是要受到侵害 的,但对象却不一定会受到实际 的侵害

犯罪构成的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

犯罪构成的要素犯罪构成的要素是指构成某一犯罪行为的各项必备条件或要件。

犯罪构成要素的具体要点可能因法律体系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1.行为要素(Actus Reus):行为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实际行动或疏忽。

这可能是一种实际的行为,如偷窃、伤害或谋杀,也可能是疏忽或无行为,例如疏忽照料或不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

2.主观要素(Mens Rea):主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或故意。

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主观状态,即犯罪行为是否是有意为之或是故意造成的。

某些犯罪需要证明犯罪行为人有故意、过失、预谋或故意行为。

3.法定要素(Legality):法定要素指的是犯罪行为应当违反明确规定的法律。

这意味着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被视为犯罪。

如果某个行为不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则不构成犯罪。

4.结果要素(Consequence):对于某些犯罪行为,其构成可能要求产生特定的结果或后果。

例如,谋杀犯罪要求造成死亡结果才构成犯罪。

5.客观条件要素(Objective Elements):这些要素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特定的客观条件必须存在。

这可能包括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对象、特定的情况等。

6.自愿性(V oluntariness):犯罪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即犯罪行为人的行动不是受到胁迫、欺骗或无意识状态下做出的。

这些要素是构成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会有更加具体和特定的要素要求。

法律对于每种犯罪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确定了构成该犯罪的要件和标准。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三章 犯罪构成

二、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一)我国犯罪构成的要件
(二)我国犯罪构成的特点——实质性理解
(三)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的区别
(四)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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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罪的基本方法
(一)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大前提——法律规范
小前提——案件的事实情况

论——法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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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 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 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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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客 体
犯 罪
犯罪
犯 罪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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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1、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四)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五)假币类犯罪的认定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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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其他犯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对“公共安全”的理解 (二)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三)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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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2、罪数问题 3、罪间界限 (二)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1、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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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A、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B、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2、打击错误 A、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B、不同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犯罪的构成体系⼀直是刑法界讨论的⼀个主要问题,每个⼈看的问题不同,选择赞成的观点也是⾮常不同,那么,具体的犯罪构成内容是怎么样的呢,可以有哪⼏种构成体系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往下⾯看看吧。

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 一、犯罪客体概念 • 1、犯罪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 、 的利益(社会关系)。 的利益(社会关系)。 • 2、含义:( )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1)犯罪客体表现为法益; 、含义:( (2)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侵犯的利益 (3)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实际侵害,造成危险) • 二、犯罪客体分类 •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 1、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9 (法益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
•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积极地、 是指积极地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 素。 • 如第389条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 如第389条第3 389条第 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如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 如第201 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 有第一款行为,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 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 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任;…”6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要件和条件,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界定的基本标准。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相应的构成要件和标准,只有符合了这些要件和标准,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首先,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

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对象,行为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行动,结果是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只有当这些要件齐备并符合法定标准时,才能构成犯罪。

其次,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标准各不相同。

比如,对于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伤害行为和结果;而对于盗窃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盗窃和客观方面的盗窃行为和结果。

因此,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其构成要件和标准。

再次,犯罪构成的认定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

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查取证,认定犯罪行为是否构成。

只有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才能做出准确的认定。

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犯罪构成的认定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不同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认定犯罪构成时需要严格遵循这些规定,并依法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遵循法律的定罪量刑原则,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总之,犯罪构成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认定和界定的基本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只有在充分的事实和证据面前,依法认定犯罪构成,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第四讲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

• 2、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具有双层次 性的特点:第一层次是犯罪的本体要件 (行为和心态),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所有犯罪的都不得缺乏这两方面的内容; 第二层次是犯罪的责任充足要件(排除 合法辩护),如果被告人能说明自己不 具有责任能力或者有其它可宽恕的情由, 便可不负刑事责任,反之,被告人不抗 辩或者抗辩不成立,则犯罪成立。
和折中说为三种代表性的观点:(1)法 定说。此说认为,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
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 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 整体。
• (2)理论说。 认为犯罪构成是一种理
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说明法律的。它 本身不是法律,也不是权力机关对法律
的解释。(3)折中说。也称之为“法律
仅规定了犯罪的一部分特征,其他特征 则分散规定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换言之, 这些犯罪的构成特征,需要通过援引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充足。
• (2)刑法中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对
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作为义务的 判断有一定的弹性。(3)刑法分则 中“情节犯”。刑法中有部分犯罪 以“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 为构成要件。
第四讲 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属性
法律上,所谓构成,是指产生某种法 律关系成立所必须的各种事实条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 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换句 话说,刑法是以哪些事实特征作为行为构 成犯罪评价内容的。
•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犯罪构成的 属性有不同的认识,以法定说、理论说
+理论”说。认为犯罪构成既是刑法所规 定的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 观要件的总和,又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述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欢迎阅读!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有: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犯罪构成讲课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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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性
违法性:一般而言,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就可 以推定该行为具备违法性,除非该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 定的或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这种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的 阻却事由以及自救行为、被害人承诺、正当业务、义务 冲突等超法规的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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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它包括罪过、犯罪动机和目的。
注:有关犯罪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认识错误、 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问题将在“犯罪主观方面”专题 进行分析讲解。
2.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研究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于定罪量刑,划分罪与非罪,
例如: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死刑。(强奸罪)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
死刑。(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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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主体
1.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人。
2.分类: ①根据主体的表现不同,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注:涉及刑事责任能力及刑事责任年龄、单位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处罚规则等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体系相关理论 三、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四、递进式犯罪构成的三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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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一)犯罪构成概念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三)犯罪与犯罪构成的联系与区别 (四)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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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 犯罪构成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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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

构成犯罪的名词解释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到许多名词和概念,这些名词和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犯罪行为的本质以及对社会、个人的影响。

本文将对一些构成犯罪的名词进行解释。

1.主体行为:主体行为是指犯罪的实施行为,即指向犯罪客体的实际行动。

无论是盗窃、抢劫、杀人还是贩毒等犯罪行为,都有具体的主体行为。

主体行为的特征决定了犯罪行为的特点、方式和手段。

2.客体: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人、财物或其他法律权益。

比如,杀人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杀害的人,盗窃犯罪中的客体就是被盗窃的财物。

客体的不同类型将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犯罪手段的选择。

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出于某种目的或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

犯罪动机可能包括金钱、权力、报复、自卫、嫉妒等等。

了解犯罪动机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探究犯罪背后的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和故意犯等。

故意是指主体明知故犯,具有犯罪目的、意图和确定的犯罪行为;过失是指主体由于疏忽、漫不经心或预见性不足而造成的违法行为;而故意犯则是介于故意与过失之间,主体有犯罪预备或嫌疑,但实施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不明确性。

5.客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所实施的条件和情境。

这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工具等。

比如,在进行抢劫犯罪时,时间、地点、被抢劫的财物种类将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方式和后果。

6.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罪名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

每种犯罪行为都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例如,杀人犯罪中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杀人、被害人死亡等。

了解犯罪构成要件有助于我们判断和理解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受到法律追究。

7.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刑事责任可分为刑事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刑事处罚是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法律惩罚,而刑事责任追究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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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

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教\\育网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坚持主观与客观要件的统一性。

任何犯罪都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而主观罪过又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如果主观罪过不通过危害行为等客观要件表现出来,或者客观行为不是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均不能成立犯罪。

因此犯罪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缺乏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立;缺乏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也不能成立。

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缺一不可,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的有机统一体,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直接体现并贯彻了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一致性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表现出许多事实特征,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有的事实可能是侦破犯罪事实的重要线索,或者认定犯罪的证据但对确定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并不发生影响,因此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实际上,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

凡是犯罪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特征理所当然地必须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否则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意义的。

能否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衡量某一事实特征能否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标准。

(三)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是既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又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指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性质。

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构成要件,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一般条文对一般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规定,结合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便能从总体上正确得出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特征的结论。

(四)犯罪的构成重要性: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4、它为区分重罪与轻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结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

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

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故意杀人罪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就是一例。

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

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

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三、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本教材采取“四要件”说,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首先,坚持从客观到主观这一认定犯罪的顺序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侵害的要求。

自从“犯罪是行为”这一命题产生后,刑法理论便极力主张由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

因为“客观”指人的活动及其结果,“主观”指人的主观心理;前者容易认定,后者不易认定;没有前者就不应“认定”后者,这便可以杜绝“先抓人,后找事实”的做法。

正因为如此,由客观到主观的排列顺序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权利。

其次,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的传统顺序是按照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顺序、途径排列的,即首先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然后查是什么行为侵犯了合法权益,造成了何种具体结果;再查什么人实施了行为;最后查行为人在什么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行为。

最后,将客体放在前面就有利于其他构成要件的确定,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的深化。

客体内容左右其他构成要件内容,就理应先确定犯罪客体,再据此确定其他要件内容,这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深化。

第二节犯罪客体一、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

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而是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的那些社会关系,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必要要件。

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在刑法学中,通常把犯罪客体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这三者是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所作的不同层次的概括,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例如,杀人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伤害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等等。

直接客体是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构成的必要要件,是决定具体犯罪性质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如盗窃罪、杀人罪等,这叫单一客体。

但也有的犯罪行为直接侵犯到两种以上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等,称之为复杂客体。

在复杂客体中,两种客体在案件中有主次之分,不能等量齐观。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者人。

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承担者。

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如果只看到犯罪行为对之起作用的人或物,而看不到它的背后所体现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不能正确地定罪量刑。

由此可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不。

犯罪对象本身不是社会关系,而是具体物或者具体人。

犯罪对象只有通过其所体现的犯罪客体才能确定某种行为构成什么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对象则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三节犯罪客观要件一、客观要件概述犯罪的客观要件,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是指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要件包括必要要件(危害行为)、绝大多数犯罪的要件(危害结果)和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同时,还要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行为是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也是如此。

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现代刑法只把行为作为惩罚对象,没有表现为身体举止的行为,就不可能对客观世界发生影响,以致危害社会。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罪等。

作为不仅指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

(二)不作为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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