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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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财务支出方面的浪费、舞弊、腐败问题,根据旬办法[200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系统内全面推行经办人、会计(报帐员)、监审小组、单位负责人逐级签字审批的“一签三审”制度。
第三条财务监审小组人员组成:监审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实有人数不足3人的,可设一名监审人员。
第四条监审小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非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及具有财务
管理职能的股室主要负责人、会计(报帐员)等人员。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
(五)比较熟悉财务和会计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产生:
(一)财务支出监审小组,必须召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实行
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二)当选监审小组成员赞成票须超过与会人员半数以上;
(三)局机关监审小组人员由局召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会议
选举产生,局直各单位监审小组人员由各单位分别召开本单位全
体工作人员会议选举产生,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外,单位领导班子中应有1人进入监审小组。
第六条监审小组人员的任免:局机关及局直各单位监审人
员经选举产生后统一上报主管局,提交局务会审批后,由局下发正式任命文件,监审小组人员免职和调整须经本单位全体干部职
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并经局务会审批同意后,才能予以免职和调整。
第七条财务管理支出审批程序:
(一)具体办理人员对所办理的业务在原始支出凭证上如实
注明办理的时间和用途并签名后送交单位会计(报帐员)。
(二)单位会计(报帐员)对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步
审核,并填写《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
(三)会计(报帐员)将《旬阳县财务支出审签单》连同初
审后的支出项目和原始凭证一起送交单位财务支出监审小组,监审小组依照有关规定逐项进行集体审核把关并由组长签名。
(四)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签名后由单位会计核销或由报帐员统一送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无异议后,予以核销。
第八条财务支出审批内容为单位的所有非工资性支出,包括接待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购置、维
修等各类支出。
第九条对存在问题的各类支出和原始凭证,财务支出监审小组有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审批、招标、采购、备案等手续不全的财务支出,
予以退回,要求补充完善或纠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支出,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不
予办理,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人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局面报告起10日内作出批示意见,并对批示意见承担责任。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原始
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应有附件而未附附件的原始
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六)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支出,
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的审批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支出,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条组织领导
局机关和局直各事业单位内部财务支出审批工作在局统一
领导下进行,由局纪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全程接受县纪检、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工作纪律
(一)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审批程序,做到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