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编者按:在司法实践中,就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触及《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对三罪进行区分就显得很有必要。
《刑事审判参考》公布的一起案例,就此问题作出了权威的解答。
一、基本案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立刚、王立东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开业经营东北饺子王饭馆,饭馆的员工都是东北老乡,有何立伟、马加艳等人。
2006年10月6日中秋节晚上,在饭馆门前王立刚组织员工一起吃饭喝酒。
同时,在东北饺子王饭馆斜对面经营休闲足疗中心的朱峰也在同老乡胡乐、李小笛、郭庭权、邱建军、周红等人一起吃饭、喝酒。
10月7日2时许,王立刚因被害人胡乐用脚猛踢路边停车位的牌子声响很大而与胡乐发生口角。
胡乐感觉自己吃亏了,对王立刚等人大喊“你们等着”,就跑回足疗中心。
王立刚见胡乐跑回去,怕一会儿他们来打架吃亏,就到饭馆厨房拿了一把剔骨尖刀,何立伟从厨房拿了两把菜刀,马加艳拿了一把菜刀。
在准备好后,王立东对员工讲“咱们是做生意的,人家不来打架,咱们也别惹事,他们要是来打,咱们就和他们打”。
胡乐同到足疗中心对朱峰等人说外面有人打他,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去和王立刚等人打架,朱峰等人也分别拿炒菜铁铲、饭勺等东西一同出丢打架。
王立刚等人见对方六七个人手持武器过来了,也就携刀迎上去。
王立东先进行劝阻、说和,被对方围起来打,后双方打在一起。
王立刚被胡乐用菜刀砍伤左小臂(轻微伤),王立刚持剔骨尖刀砍伤胡乐左臂(轻微伤)、李小笛左臂及左前胸(轻伤),胡乐、李小笛受伤后跑回足疗店。
王立刚又和朱峰对打,朱峰持炒菜铲子砍伤王立刚左前额,王立刚持剔骨尖刀扎入朱峰右胸背部,朱峰受伤后也跑回足疗店。
胡乐等人跑回足疗店后,看朱峰后背流血很多,遂从足疗店出来去医院。
此时,站在饭馆门口的王立刚等人看到后,马加艳说:“他们出来了,去砍他们去”,马加艳持菜刀伤周红腰部,王立刚持刀砍伤郭庭权的头部二处,致其轻微伤。
2006.9.5上海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死、致伤他人者。
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
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
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本罪。
(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
“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
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
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理。
(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
浙江省《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浙高法〔2013〕22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全省聚众斗殴犯罪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省高院就聚众斗殴犯罪的相关何题进行了研讨,现纪要如下:一、聚众斗殴罪是1997年刑法修正案从流氓罪分拆而来,聚众斗殴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由于本罪“聚众”的特点,参与人员多,危害性大,打击的重点是涉黑涉恶、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双方或者多方群殴行为。
对于因建房、土地权属、用水等民间纠纷引发的双方多人斗毀,中学生或者未成年人之间因为普通矛盾引发的群架,一般不按聚众斗殴对待,但是雇用打手或者纠集闲散人员斗殴的,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二、刑法第292条的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各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的行为。
双方均只有二人以下的,不按聚众斗殴处理。
一方在三人以上,一方只有二人以下的,对三人以上一方可按聚众斗殴处理,对二人以下一方可不以聚众斗歐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一方嚴只:有二人以下,但明确与对方盤定斗-欧的,直按聚众斗殴处理。
因找错斗殴她点、对象而造成无关人员被殴打的,对实施殴打一方应以聚众斗殴论处。
三、聚众斗殴一般参与人数众多,有时达到十数人甚至数十人,必须严格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防止打击不力打击不到位,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刑法第292条规定构成本罪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对一些虽属积极参加者,但情节较轻,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从宽处理,符合缓刑、管制、免刑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管制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为主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纠集多人斗殴的,提供斗欧凶器的,接送多人赶赴、离开斗殴:现场的,在斗殴时行为积极的,一般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
四、在斗殴时部分人员持械、部分人员未持械的,对持械者、持械者的纠集者及所在方首要分子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
聚众斗殴罪起诉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请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罪名及事实被告人XXX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多次口角争执后,在某日晚上积怨积恨,主观故意聚众斗殴。
当晚,被告人XXX召集了一群同伴前往事发地点,与对方发生激烈冲突。
在斗殴过程中,被告人XXX身先士卒,持械对对方进行殴打,致使对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甚至生命垂危。
被告人XXX在斗殴过程中没有任何制止或者制约行为,表现出十分恶劣的暴力倾向。
二、证据1.证人证言:经调查证人证言得知,被告人XXX在斗殴现场乱骂乱打,主使其他人加入斗殴行为。
2.伤情鉴定书:对受伤人员进行鉴定,证实有人受伤严重。
3.现场照片及视频:现场照片和视频清晰记录了斗殴事件的整个过程,证实被告人XXX及其同伴是斗殴的主要实施者。
4.其他相关证据: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等证据表明被告人XXX有预谋故意聚众斗殴的行为。
以上事实,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XXX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构成了明确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依据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伤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认罪态度及限制原因被告人XXX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对其犯罪行为辩解为受到对方先行挑衅,为自卫行为。
根据现场证据及证人证言,被告人XXX的行为显然是有预谋的,与自卫行为无关。
被告人XXX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在庭审中,被告人XXX对自己的罪行予以部分承认,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认为罪责不重。
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其刑事责任是不可轻视的,必须予以追究与制裁。
五、建议认定和处罚基于上述事实、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在本案中的主要罪行明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建议法院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XXX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造成后果,判处其应得的刑事处罚。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在司法解释文章标题:聚众斗殴罪在司法实务中疑难及策略一、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这方面应注意三个问题。
(1)聚众斗殴罪是一种行为犯,即行为人一旦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现行刑法虽然没有把“情节”作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绝不是说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就一律构成了犯罪。
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这完全符合刑法第15条规定的精神。
因此,司法实践中将社会危害性轻的斗殴行为改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做法是适当的。
例如在某荒僻地带偶尔小规模的聚众斗殴,以及在校学生中间发生了帮派性的相互斗殴,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就不宜以犯罪处理。
(2)要严格区分聚众斗殴与一般群殴事件的界限。
聚众斗殴是聚众性犯罪,要求有组织、策划、指挥者,且参加者之间有犯意的联络,对斗殴的后果有概括性的故意;一般的群殴事件虽然有多人参与,但参加者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各人行为基本针对固定的对象实施,相互间没有协调配合,对此类事件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不能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3)根据我国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那些一般的参加者,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这一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在当前“严打”斗争阶段,一些司法机关对参与聚众斗殴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是违背聚众斗殴罪的立法本意的。
实际上越是开展“严打”斗争,也就越要严格执法。
二、聚众斗殴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的区别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常常表现为不法集团或者团伙之间出于报复、争霸一方等动机,成帮结伙地打群架、互相斗殴的行为。
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互殴、是指居民之间、村民之间、渔民之间因为相邻纠纷,或者因为水利、山林、宅基地等民事范围内的纠纷而引起当事人双方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
下面笔者介绍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其区别。
渔民甲与渔民乙所驾驶的两条船,在渔民乙所属的城镇的一船闸相遇,因乙驾船操作不当在调头时撞到渔民甲所驾船的船舱部位,甲随即跳到乙的船上进行殴打,因其他船民相劝而罢手,乙将船停泊靠岸回到家中。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判决情况:本案经贵港
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朝开、梁超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星保、杨业广有期徒刑八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 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0-06-12 16:57:35
案情:
2008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的孙康寿与石卡镇陆村的陆运琳、陆运玙之间因个人恩怨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了以孙康寿为首的西山人和以陆运琳、陆运玙为首的陆村人之间的矛盾。此后,双方曾在城区纠集人马欲通过斗殴的方法争高低,后均因故未果。2008年6月17日2时许,陆村人的陆凌军等人纠集多人持刀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天骄大酒店、小江停车场一带找西山人斗殴。与聚集在天骄大酒店的被告人梁超仕、莫朝开、杨业广、杨星保等20余名西山人,在酒店大堂及小江停车场内,持刀进行斗殴。在斗殴中,西山村的孙康寿被陆村人砍伤,陆村的陆凌军被被告人莫朝开、梁超仕等西山村人持刀砍伤。陆凌军受伤后,于2008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陆凌军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孙康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理由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承担,在无法认定罪责归属的情况下,对双方都不能转化,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而本案四被告人都只是聚众斗殴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砍被害人致死部位的直接致害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的要求。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所涉及的问题,主要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相关。
在我国刑法中,聚众斗殴罪是属于侵犯人身罪中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在他人住所或者其它场所,有人数较多的聚集,并相互斗殴,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故意伤害罪的”。
因此,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探讨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的是,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满足的,即行为人必须是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所或其它场所,有一定的人数聚集,并相互斗殴。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并没有满足上述要件,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那么,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私人场所进行约斗,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打架,则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约斗的目的和情节对构成聚众斗殴罪也有一定的影响。
比如,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只是出于玩笑或娱乐目的,没有导致一定的危害或者伤害行为,则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但如果一人和对方多人之间是为了解决某些纠纷而进行打斗,则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再次,我们还需要分析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是否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只是言语上的冲突或者轻微的肢体碰撞,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与此相反,如果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伤害罪,那么就构成了聚众斗殴罪。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的是,在约斗时一定要谨慎,避免造成人身伤害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如果由于一人与对方多人之间的斗殴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他的不良后果,就有可能会引发法律上的责任。
因此,我们应该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理性处理各种纠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综上所述,一人与对方多人约斗是否能构成聚众斗殴罪,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
在进行约斗时,合理控制自身的情绪,避免与他人发生暴力冲突,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
聚众斗殴中的相关认定作者简介:赵天福,男,广西天等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
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经济发展引发了不少的犯罪案件。
其中,聚众斗殴案件最为突出,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时常出现争议。
笔者提炼了其中几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聚众斗殴;认定;量刑;社会一、首要分子的认定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①据该条规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均属于聚众斗殴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般认为,首要分子可以是实施聚众斗殴的起意、纠集、组织等行为,也可以是仅仅实施其中行为之一,并非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三者同时兼备。
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斗殴,不影响首要分子认定,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纠集有关人员参加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或教唆行为之一的,就应认定为首要分子。
二、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对合性犯罪,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肯定说认为聚众斗殴指“双方或多方人数均在三人以上的相互施加暴力攻击人身的行为,即各方都聚集三人以上且具有殴打对方的故意,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
②否定说则认为,“只被告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方符合‘聚众’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要求双方均聚集三人以上且有斗殴的故意,只要一方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并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笔者同意否定说,第一、从犯罪构成的理论看,符合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可评价为犯罪行为,除此之外,任何要素都不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范围,这是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
据此,行为人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且实施了聚众斗殴的,即可成立聚众斗殴罪。
至于对方是否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是否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是评价对方行为性质的根据,与本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任何联系。
多次互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互殴,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为了争夺某种利益或者互相报复而进行的相互攻击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互殴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多次互殴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关于多次互殴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二、我国关于多次互殴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暴力、威胁、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2)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3)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多次聚众斗殴案案情简介:被告人甲、乙、丙因琐事发生纠纷,甲纠集他人多次与乙、丙等人聚众斗殴,致乙、丙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构成多次聚众斗殴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 案例二:结伙殴打他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丁、戊因琐事发生纠纷,丁纠集他人多次殴打戊,致戊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丁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案,依法对丁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丁结伙殴打他人,造成他人受伤,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聚众斗殴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案 中 , 议 点在 于如 何 认定 聚众 斗 殴转 化犯 。 争
【 速解】 文认 为 , 为人 均成 立故 意伤 害 罪 。 本 行
刑法 第 2 2条第 2款对 聚众 斗 殴罪 转 化 的 规定 有 不 同 的 9 理 解 : 义 的理 解认 为 。 害 方 的首 要分 子 和 直 接行 为 人 应 负 狭 致 全 案 后果 并 予 以转 化之 罪 定 罪 , 对于 其 他积 极 参 加 者 , 根据 应
纠 集 同 乡人 员对 张某进 行报 复 。 刘某 即联 系“ 杨三 ” 分 头 纠集 ,
接 致 伤 、 死 的行 为人 以故 意伤 害 罪定 罪 处 罚 。但 笔 者认 为 , 致 这 种做 法 不符 合共 同犯罪 理论 。因 为既 然是 共 同犯 罪 , 所 有 则
的行 为均 属 于 共 同犯 罪不 可 分 割 的有 机 组成 部 分 ,每个 行 为 人 的行 为均 与 共 同犯 罪 的结 果有 原 因 力 ,每 个 人 的意 志 均 对 共 同犯 罪 有 支 配力 ,每 个 人 在共 同犯 意支 配 下 的行 为 造 成 的
人 会合 , 间刘 某见 同伙 缺 少报 复 工 具 , 持 刀到 该 工棚 后 将 期 便 树枝 砍成 木棍进 行 分发 。" 1 3晚 0时许 , 某、 - 王 刘某 、 某、 某 、 彭 魏
致 的角 度 出发 , 刑 事责 任 的 承担 方 面 , 同犯 罪 不 同于单 在 共
林 某等人 窜到 某村 在 对 张某 进 行报 复 时 。与 该 村 村 民发 生冲
结 果均 属 于共 同犯 罪 的结 果 。正 是基 于 以上 特 征 , 主 客观 相 从
一
彭某 、 某 、 某等 十余 人 。 魏 林 当晚 , 刘 桌驾 一部 摩托 车带路 下 , 在 彭某等人 雇 乘七部 二轮 摩托 车 与王 某 会合 ,王某 即 带刘 某 、 彭 某 、 某 、 某等 人 窜至 某 工棚 处 与 由其 另行 召集 来 的 李 某等 魏 林
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
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条文规定及司法解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刑法条文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聚众斗殴罪的具体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的区分在我国的刑法中,涉及到人身攻击类的犯罪种类较多,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就是其中比较典型的犯罪行为。
这三种犯罪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将从行为主观和客观方面对它们进行区分。
一、客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以打架斗殴、拦道截门、哄闹捣乱等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该是具有公共性和防卫性的,突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明显的伤害行为,致使被害人在一定时间内或者一生中,不能正常的参加劳动、生活以及结婚、交往等的行为。
在行为人的故意方面,人有意识地加害于他人,突出了人身攻击的主观恶性。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者他人住所或者其他公共场合,两个以上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的打斗中,且行为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有威胁,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或者他人受到较重的侵害的行为。
与寻衅滋事罪不同之处,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进行打斗的过程中,标志性的元素是人数的多少,突出了行为的集体危险性。
二、主观方面1、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以污辱和攻击他人的方式特别明显,意图激发对方的暴力倾向或者说是愤怒,来达到继续打斗的目的。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以故意制造斗殴的氛围为前提的,或者说是做出激烈反应的“诱导”。
2、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有故意对他人身体的某些部位进行打击、碰撞、切割、扭伤等损伤的行为。
行为人的故意是以攻击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直接伤害的手段,或者说是一种直抵心灵和身体的意图行为。
3、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行为人在斗殴的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意图,或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虚荣心理,故意聚集人群对某个对象或者目标进行驱逐式或者追逐式的袭击,甚至是行凶。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踊跃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二、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3月9号司法部令第64号第二条牢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法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二十二) 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第三条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第四条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杀害牢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眷的。
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三、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人及其家眷提出的民事补偿请求可否予以支持问题的回答》2004-11-11 法研【2004】17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眷提出的民事补偿请求可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回答如下: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和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转变,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法的行为人。
聚众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聚众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是什么?现实生活中,由于口角冲突往往产生打架斗殴的行为,打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的,甚至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法责任。
那么聚众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现实生活中,由于口角冲突往往产生打架斗殴的行为,打架斗殴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构成违法犯罪的,甚至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法责任。
那么聚众打架斗殴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大家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一、打架斗殴的行政处罚(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你们这属于是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打架斗殴会犯什么罪要看打架斗殴犯什么罪,则要看具体行为性质:1、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性质,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涉嫌“故意伤害罪”;2、如果是随意殴打他人的性质,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轻微伤以上、或者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涉嫌“寻衅滋事罪”;3、如果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双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众斗殴罪”。
▲三、打架斗殴构成犯罪的处罚有哪些如果打架斗殴的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则使用《治安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则依据《刑法》规定,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看情节轻重,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
▲四、打架斗殴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常识斗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某酒吧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斗殴。
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
事后,甲、乙双方均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
二、案件分析1.案件定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酒吧发生口角后,相互斗殴,造成对方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殴打他人的;(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侮辱、诽谤他人的;(四)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行为均符合上述(一)项和(二)项的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2.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甲、乙双方均作出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具体而言:(1)甲用酒瓶将乙头部打伤,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用拳头将甲眼部打伤,构成殴打他人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律常识普及(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斗殴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治安。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三、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斗殴案件,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法律常识:1.斗殴行为是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发生纠纷时,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采取暴力手段。
3.公民在遭受暴力侵害时,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报警求助。
总之,本案提醒我们,要树立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2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甲、乙、丙、丁四人在某酒吧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争执不下。
随后,甲叫来丙、丁帮忙,四人共同与乙发生斗殴。
打架斗殴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甲、乙两人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于是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事后,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双方在街头发生口角,甲认为乙言语侮辱了他。
2. 双方情绪激动,进而发生肢体冲突。
3. 在扭打过程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4. 乙报警,公安机关将甲、乙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三、法律问题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甲用拳头击打乙的头部,导致乙头部受伤。
虽然乙的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但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甲、乙双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甲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甲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乙承担的法律责任乙在本次事件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乙因言语侮辱甲,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
因此,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乙因言语侮辱甲,对事件的恶化负有责任,赔偿甲相应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打架斗殴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打架斗殴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两三个人打一个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现实生活中,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行为进行界定,并探讨应对策略。
一、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法律界定1. 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以下几种犯罪:(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犯罪特征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两人以上,包括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
(2)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4)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围攻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二、两三个人围攻一人的应对策略1. 预防措施(1)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学校、社区等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2)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3)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巡逻、监控等手段,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2. 应对措施(1)及时报警:一旦遭遇围攻,应立即拨打110报警,寻求警方帮助。
(2)自卫: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自卫,如使用防身器具等。
(3)录音录像: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为事后维权提供依据。
(4)寻求法律援助:在遭受围攻后,可以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两人打架对方轻微伤一方不同意调解会坐牢吗
一、两人打架对方轻微伤一方不同意调解会坐牢吗
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对方致你轻伤,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你可以在刑事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有可能进行行政处罚,具体要看当时发生纠纷时情况,如正当防卫这类就不会进行拘留。
两人打架对方轻微伤一方不同意调解会坐牢吗
二、聚众斗殴罪附带诉讼
(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
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聚众斗殴罪相关说明
(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
(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直接行为人及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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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它们又有实质性的区别。
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到底有什么不同呢?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有什么不同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对该罪作出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在认定聚众斗殴罪时就产生很多问题:
第一,什么样的行为是聚众斗殴?首先是聚众,一般认识是明确的纠集、召集行为,仅有乙方聚众即可构成本罪;接着是斗殴,是指相互以暴力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
说白了,聚众斗殴就是找几个人一块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
而且可以分出来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以及其他参与者,法律只惩处前两者,在前两者中可以分出来主犯和从犯,在定罪量刑上都会有差别。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
聚众斗殴罪中的伤害行为,虽然与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
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
而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二、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三)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四十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四十一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四)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的差异,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了。
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虽然具体都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但他们具体侵犯的法益是不同的。
另外,在量刑处罚方面,规定的也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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