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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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论文

题目: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姓名:陈玲

学院:公共事务学院

系:政治学系

专业:政治学与行政学

年级:2011级

学号:13820112200393

指导教师:聂安祥职称:助理教授

2012年05月27日

中美宪法比较之儿童权利

摘要:儿童权利是当今各国宪法中相对薄弱的一个部分,随着社会对儿童关注的提

高,中美两国对儿童权利的保障有所加强,但是两国宪法就儿童权利问题仍存在诸多问题。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观念的提出,将会对今后儿童权利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时,通过完善中美宪法审查制度将使儿童权利发展之路更加平坦、宽广。

关键词:儿童权利宪法化宪法审查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希望,随着社会的进步,各国对儿童的保护也在逐步加强。中国与《儿童权利公约》接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美国颁布了《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2000儿童虐待预防与执行法案》等,然而,中美两国虽然都在法律上对儿童权利有所保障,但是作为核心内容的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却是生疏的,也始终没有真正落实,以至于现今我们仍然可以看到许多儿童受虐待、伤害、遗弃的案例。保障儿童权利的宪法规范并不完善,儿童权利受到侵害后无法依照法律判案或没有合适的渠道维权。本文就中美宪法儿童权利的比较、儿童权利宪法化和完善宪法审查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看法。

一、儿童权利

(一)儿童权利的定义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对于权利的定义更是众说纷纭,霍布斯“权利乃自由之范式”,康德“权利是意志的自由行使”,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包含四个方面的意思,即“要求”、“自由”、“权力”和“豁免”。根据上述几种解说,我们可以大致理解“儿童权利①”即指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提醒儿童的尊严和道德价值的,带有普遍性和反抗性的利益、主张、资格、权能或自由的总称。

(二)中美儿童现状

儿童权利是否有必要作为宪法当中的一个重点,取决于中美两国儿童现状。联合国《世界儿童状况1996》②曾公布过的一组数字:——关于儿童的基本指标,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中国为43‟。——关于儿童的营养状况,1980年到1994年,低体重(中重度)儿童的比例,发展中国家平均为35%,中国为17%。——关于儿童的卫生状况,1994年1岁儿童卡介苗、百白破、小儿麻痹和麻疹的免疫所占的百分比,发展中国家平均分别为87%、80%、80%和78%,中国分别为94%、93%、94%和89%。《世界儿童状况2012》则显

①王勇民《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7页

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 2005年05月25日

示,虽然在过去20年内中国儿童生存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但不同地区和收入群体间的差异以及法律体系的亟需巩固和深化是中国面临的挑战。《华盛顿邮报》2010年11月21日报道,每4个美国儿童中就有一个面临饥饿问题。超过60%的公立学校的教师认为饥饿是学校的一个难题,60%的教师自己掏钱为饥饿的学生购买食物。美国人口普查局2010年9月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18岁以下儿童贫困率达20.7%,比2008年增加了1.7个百分点。美国“关爱我们的儿童”官方网站数据显示,美国每年有超过300万的儿童遭受暴力侵害,实际数字比这还多3倍;大约有180万的儿童遭到绑架;有近60万的儿童住在福利院。90%的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学生在学校经历过骚扰,约有16万学生因为害怕被欺负每天都待在家中。联合国教育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称,美国20个州和数百个学区长期以来允许体罚小学生,残障学生遭受体罚的概率更高。

从数据来看,中美两国儿童现状不容乐观。纵观古今,儿童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一直被视为成人的附庸,需要在他人的监护之下成长,社会普遍认为儿童不是和成人一样的权利主体,儿童权利对人们来说是不可思议的①。近年来儿童权利虽然得到普遍关注,但是上述数据警示世人儿童权利发展尚未成熟,儿童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权利主体,权利理应受到落实和保障。

(三)中美宪法关于儿童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美国作为没有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国家之一②,并没有在宪法上对儿童权利给予规定,而是各州各自制定儿童保护法。各州由于主客观原因对儿童权利的规定又大相径庭。例如,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规定,纽约州宪法规定,州政府为5至21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而伊利诺伊州宪法则规定为4至20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免费教育。③又比如有些州在保护儿童心理幸福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允许未成年人通过闭路电视作证,因为实践证明,让儿童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对儿童是有害的。但是,一些州并没有遵循克雷格案所确立的原则,因为他们本州的宪法明确保障被告人获得与证人对质的权利④。同时,美国设立儿童福利局介入侵犯儿童权利的的各步相关程序中,直到案件结束儿童得到合适安置。但是,儿童福利局毕竟只是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在儿童处于危险中时,他们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但是这些行动却处处受到阻挠。

我们可以看到中美两在立法上对儿童权利规定是少之又少,而儿童权利在宪法上的体现更是相形见绌,虽然美国在宪法上没有对儿童权利进行规定,但是中美两国宪法上儿童权利缺失的实质却是一样的。儿童权利保护之路充满艰辛,儿童作为一个国家如此庞大的权利主体之一,却无法在国家根本大法上受到足够的保障,那么宪法的权威性就值得我们怀疑了。基于目前儿童权利遭受的损害,本文提出儿童权利宪法化这一新主张。

二、儿童权利宪法化

①崔庆国:“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

②劳伦斯·科恩、安东尼·迪拜尼戴特《时代》:“美国缘何反对儿童权利”,2012.01.24

③蔡金花《中小学教育比较》教育研究京 68~71,80G3 20072007

④ Commonwealth v. Ludwig, 594 A.2d 281 (Pa. 1991); People v. Fitzpatrick, 633 N.E.2d 685 (Ill.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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