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核定库存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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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动产质押监管三方协议
(适用于核定库存模式)
编号:
甲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分(支)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
乙方(企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丙方(监管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鉴于:
1、甲方是国内先进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够为企业提供全面、快捷的金融服务;乙方为____地区____型企业,愿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取得融资谋求更好的发展;丙方为仓储服务公司,有着良好的仓储设施,能够为银行、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的货物仓储服务。
2、三方决定开展动产质押信贷业务。乙方为解决资金不足,向甲方申请动产质押信贷业务,并以其自有的存放于丙方所监管的仓库或场地中的货物作为质押担保;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其保管质押货物,并对质物承担监管责任。丙方承诺,对该仓库或场地拥有完全的、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3、为构建良好银企合作关系,促进各方的发展,三方本着“诚实信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就每笔动产质押业务而言,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质押货物:指乙方存放在丙方、丙方代甲方所占有的甲乙双方签订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不仅包括动产质押合同签订时质物清单列明的货物,也包括乙方向甲方所不时补充的全部质押货物。
1.2 质押监管期间:指丙方收到《出质通知书》(附件5-1)起至乙方存放在丙方、丙方代甲方所占有的全部质押动产解除质押时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本协议项下信贷业务全部清偿后三个月。本协议项下授信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3 动产质押业务:指乙方以其存放于丙方的货物作为质押,向甲方申请各类信贷、商业汇票承兑、保证、信用证开证等各类表内、表外信贷业务,丙方承担对质押货物的监管责任。
1.4 信贷合同:指为开展上述动产质押信贷业务而签订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借款合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及信用证开证合同。
1.5 动产质押合同:指为担保上述信贷合同而签订的单笔动产质押合同的总称。
1.6 核定库存模式:如质物的当前价值超过质物评估价值,对于超过的部分,乙方可直接向丙方办理提货或换货(但乙方用于换货的质物应为甲方认可的品种,即甲方在质押设立时已认可的质物品种或甲方在《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5-8)认可的质物品种,下同),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甲方委托丙方对乙方的提货或换货进行控制。如质物的当前价值等于质物评估价值,则对质物的提取应凭甲方发送《提货通知书》进行。
二、质物
2.1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物,作为甲方所提供信贷业务的质押担保,由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2.2 质物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物所有权的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物质量瑕疵(含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3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若质物出现上述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对乙方的信贷业务,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清偿信贷业务本息及/或履行担保责任。
2.4 质物以《质物清单》(附件5-2)列明的为准,如《质物清单》中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丙方占有的为准。乙方、丙方应保证《质物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
2.5 质物在每次入库时、每次办理提货及换货时,均须乙方、丙方共同签发《质物清单》,并自动成为信贷合同与相应的《动产质押合同》项下的质物与附件,无需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质押清单》与《动产质押合同》中所附清单不一致的,以《质押清单》为准,并构成对《动产质押合同》中相关内容的自动变更。《质物清单》应由丙方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并通过电话确认甲方已收到。
2.6 在甲方的信贷业务完全受偿前,不论乙方是否置换、提货,乙方、丙方均应确保质物的当前价值不得低于质物评估价值,且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评估价值通知书》(附件5-9)确定。质物的品种和单价由甲方向丙方出具的《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
质物的当前价值由甲方确定的单价乘以质物的库存数量确定。
2.7 对质物的占有、监管,不影响、不抵销或不妨碍甲方依据信贷合同而享有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与地位。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豁免、降低、减少、抵销乙方在信贷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所提供的其他担保责任和乙方的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三、出质确认、质押货物提取与补充、质押合同的变更
3.1质押货物的移交
3.1.1甲方、乙方签署信贷合同、动产质押合同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含(《质物清单》),丙方应及时与乙方一同签发《质物清单》(《质物清单》即代替出质通知书确认函)交给甲方,同时在通知书所列货物上贴挂动产质押标签。标签统一标注为“建质_____号《动产质押合同》项下质物”。
3.1.2自丙方收到甲乙双方向其发送的《出质通知书》时,质押生效。
3.1.3 货物仓单由丙方直接交甲方保管,《质物清单》作为甲乙丙三方认可的质物凭证,构成甲乙双方《动产质押合同》的补充。
3.1.4质物的交接标准
在质物转移、占有和监管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同意按照第项的方法对质物的品质进行确认:
(1)丙方按照《出质通知书》对质物品名、规格和数量进行审核后,出具《质物清单》。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质物有外包装的,无论是否负责发货,丙方均仅对外包装情况进行表面验收,以外包装完好为验收合格的标准;但是,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三方约定的抽检率为 %,丙方以开包抽检的结果推定整批质押商品是否符合要求,并据此出具《质物清单》;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有资质的、三方共同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质量检验报告》作为质物品质的证明文件;同时,对于有外包装的质物,丙方仍应按甲方要求对质物同步采用开包抽检的方法,三方约定的抽检率为 %,丙方以开包抽检的结果推定整批质押商品是否符合质量检验报告的质物品质证明,并据此出具《质物清单》;
(4)甲、乙、丙三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检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质押货物的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