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XB 0002S-2012 短梗刺五加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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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B 0002S-2012 短梗刺五加饮料

本溪怡香碧饮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XB 0002S-2012

代替Q/BYXB 02-2009

短梗刺五加饮料

2011-02-20发布 2012-03-14实施本溪怡香碧饮品有限公司发布

Q/YXB 0002S-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BYXB 02-2009《刺五加饮料》。

本标准与Q/BYXB 02-2009《刺五加饮料》的主要差异:

——核查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更改了标准名称;

——调整了标准结构。

本标准由本溪怡香碧饮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YXB 02-2002、Q/BYXB 02-2006、Q/BYXB 0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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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梗刺五加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短梗刺五加饮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短梗刺五加淬取液为主要原料,加入辅料制作而成的短梗刺五加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短梗刺五加原汁型

原汁含量不低于10%的饮料。

3.2 短梗刺五加低热量型

短梗刺五加原汁含量不低于10%的低热量型饮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3 短梗刺五加;应符合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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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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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XB 0002S-2012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开取包装容器后,嗅其香气,品尝其滋味,检查有无异味。并取50ml混合均匀样品于洁净样品杯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和杂质。

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的规定进行。

4.2.2 总酸

按GB/T 12456的规定进行。

4.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5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的规定进行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班次,同一机台生产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组批。每批随机抽取12瓶,6瓶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全,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2瓶用作细菌、大肠菌群的检验,另4瓶留样备用。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在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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