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第20章城市遗产保护与复兴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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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复兴

第1节城市遗产保护的原则与意义

1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文物保护单位我国对确定纳入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总称,并对文物保护本

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

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

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

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

代表性实物。

文化遗产 1不仅包含人类历史上遗留的物质遗存,2还包括一切与人类发展过程相关的知识、技术、习俗等无形文化资产。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

表现形式。

2文化遗产分类的国际标准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

城市文化遗产的主要类别:古迹/纪念物、建筑群、遗址/场所。上述不包括1存放在古

迹内的博物馆藏品2博物馆保存的,或考古、历史遗迹博物馆展出的考古藏品3露天博物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物质形态相关主要文化遗产类型的定义:

1建筑遗产:不仅包括品质超群的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而且包括城镇或乡村的所具

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

2乡土建筑遗产: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和自然的方式。

3产业遗产:近代工业革命以来的文明遗存它们具有历史的、科技的、社会的、建筑的

或科学的价值。

4文化景观:人和自然共同的作品,是人与所在自然环境多样的互动,具有丰富的形式。

5文化线路:一种陆上道路、水路或者混合类型的通道,其形态特征的定型和形成基于

它自身的动态发展和功能演变。

6 20世纪遗产:主要指产生于20世纪、年代不甚久远(如不足50年历史)的建筑、建

成环境和文化景观。

3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

原真性原则原真性是定义、评估、监控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只是评估自然遗产价值和保护状况的重要指标。

永续性原则永续性原则要求我们认识到遗产保护的长期性和连续性。

第2节城市文化遗产的保护历程及国际宪章

2国际遗产保护运动的兴起

2.2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

文化遗产:纪念物、建筑群、古迹遗址、

自然遗产:

⑴从美学或科学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自然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所组成的自然面貌。

⑵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过的濒临危机的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⑶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3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国际宪章

3.1两部《雅典宪章》

1931年10月21日到30日“第一届历史纪念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雅典召开,会上通过了《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宪章》,简称《雅典宪章》。

主要精神:通过创立一个定期的、持久的保护体系有计划地保护古建筑,摒弃整体重建的做法,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尊重过去的历史和艺术作品,在不排斥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风格的前提下,进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修缮,事实上否定了风格性修复的做法;赞成谨慎地运用所有已掌握的现代技术资源,加强这样的加固工作应尽可能地隐藏起来,以保证修复后的纪念物原有外观和特征得以保留;所使用的新材料必须是可识别的;应注意对历史纪念物周边地区的保护,新建筑的选址应尊重城市特征和周边环境,特别是当其临近文物古迹时,应给予周边环境特别考虑;一些特殊的建筑群和景色如画的眺望远景也需要加以保护。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另一份《雅典宪章》,即第一个获得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3.2作为国际准则的《威尼斯宪章》

1964年5月,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副宪章》(简称《威尼斯宪章》),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

3.3《佛罗伦萨宪章》与《华盛顿宪章》

《内毕罗建议》:历史地区是各地人类日常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们代表着形成其过去的生动见证,提供了与社会多样化相对应的生活背景的多样化。

1981年5月起草了一份历史园林与景观保护宪章,即《佛罗伦萨宪章》,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

《华盛顿宪章》指出:值的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组成部分,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它们的损害会威胁到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原真性。

第4节城市遗产保护规划的基本方法

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1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

历史文化名城定义: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原则:第一,不但要看城市的历史,还要着重看当前是否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古迹和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第二,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单位是有区别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三,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或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

1.2历史名城的保护内容与规划要点

物质要素方面:历史城区的格局风貌和景观风貌;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环境景观;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城区外保存完好的历史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非物质文化要素:无形文化遗产,包括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内容。

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1制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2合理确定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制定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总体策略与保护措施;3合理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4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近现代建筑等历史建筑;5制定保护规划分期实行方案,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整治、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地区等。

1.3城市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

1.3.1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的保护

历史城区空间格局一方面是城市受自然环境制约的结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城市社会文化与历史发展进程方面的差异和特点。

构成历史城区空间格局的要素:河网水系、山体坡地等地理地貌环境特征,城市的街道骨架、街巷尺度、天际轮廓线、城市轴线等,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域特色明显的传统居住建筑。

1.3.2城市布局的适度调整

开辟新区苏州城东侧的工业园区和西侧的开发区、云南丽江老城西侧的新区以及法国巴黎的拉德芳斯新区

1.3.3历史城区周边环境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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