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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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9.29
•【字号】京保监发[2014]348号
•【施行日期】2014.09.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统一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4〕348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推动保险营销体制改革,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北京地区拟统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学历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报名参加北京地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北京地区停止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证),不再换发其他省市或地区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B 证)。

二、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强化对销售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提升销售从业人员素质。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4年9月29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06.05•【字号】•【施行日期】200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北京保险统计工作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06年以来,我局对5家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进行了统计现场检查,发现大部分公司能够贯彻落实各项统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统计分析职能,但也存在部分公司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上报数据口径、科目列报不合规;统计管理基础薄弱,未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等职能;信息化建设不符合监管要求,统计信息系统功能欠缺,信息流转渠道不规范等问题。

为提高北京保险行业统计工作质量,加强统计信息管理,切实发挥保险统计工作职能,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现就做好北京保险统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健全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夯实统计工作基础(一)健全统计制度。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以《统计法》为准则,严格执行《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保险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完善统计内控,建立权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和层级审核制,从基础上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各公司应于2007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统计负责人及统计联系人的有关信息,包括所在部门、岗位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有关人员发生变更时,应于发生变更后的10日内重新上报。

(二)确保数据真实性与合规性。

各公司应规范上报数据口径、管控数据传递流程,统一数据出口,保证各渠道报送给监管部门数据的一致性。

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使系统数据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满足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统计分析需求,并定期核查上报保监会信息系统数据的质量,确保报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发布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2014年6月25日)
为适应北京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101号)相关要求,加强依法行政,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本次清理共废止规范性文件179件(参见附件),上述文件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附件:北京保监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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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加强对外信息披露管理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加强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管理,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1999]9号)、《关于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22号)和《关于各保监局指定披露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办发[2003]44号),以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就在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披露的对象本通知中信息披露的对象特指根据有关规定,需通过北京保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对外公告发布的有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主体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的各保险公司在京分支机构,在京各保险代理公司,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外国保险机构驻京代表机构等。

三、信息披露的范围各机构对外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营销服务部、在京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撤销,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许可证丢失和吊销,以及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需向社会进行公告的有关事宜,均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具体事项如下:(一)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变更地址,变更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二)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撤销,变更名称,变更地址,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许可证丢失,许可证吊销。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黄华兵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2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黄华兵等人任职
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290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黄华兵等同志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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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7.11.13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7]470号
•【施行日期】2007.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C
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7〕470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为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安邦京发[2007]33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安邦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持上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凭证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统计时间: 2007年10月29日至 2007年10月29日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04
•【文号】保监财会[2008]1187号
•【施行日期】2008.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本保证金处置的批复
(保监财会〔2008〕1187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保证金处置的请示》(安邦发〔2008〕151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将存放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人民币1亿元和3.2亿元两笔资本保证金存款转存至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请你公司在资本保证金存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本保证金存款协议》原件和背书后的存单复印件报我会。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海淀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海淀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海淀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5.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05.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设立海淀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成立海淀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天保京[2005]第057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营销服务部。

二、该营销服务部的经营区域为北京市行政辖区。

三、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和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机动车辆保险的查勘理赔。

四、该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56号-3。

五、同意马春泽担任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淀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六、你公司领取本批复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8.21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2]352号
•【施行日期】2012.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
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2]352号)
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迁址的请示》(民安保险京[2012]50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分公司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2号太平金融大厦11层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21号5层547-551室。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保险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支公司刘义斌、海淀支公司王英杰任职资格的
批复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36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通州支公司刘义
斌、海淀支公司王英杰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368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刘义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安邦产京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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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宣武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开业的申请》(安邦京发[200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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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昌平百嘉城等2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318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7.22
【实施日期】2008.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设立昌平百嘉城等2
家营销服务部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18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昌平百嘉城等2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华保京报[2008]25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昌平百嘉城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宣武富力信然营销服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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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7.04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295号
•【施行日期】2008.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昌平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295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变更职场地址的请示》(安邦京发[2008]10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昌平支公司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昌平区永安路32号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郑庄村南北京京昌新兴汽车修理厂院内。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此复
二OO八年七月四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07
•【字号】京保监许可字[2008]356号
•【施行日期】2008.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平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字〔2008〕356号)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支公司变更职场地址的请示》(安邦京发[2008]99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平谷支公司的营业地址由北京市平谷区新平北路32号变更为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65号。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我局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OO八年八月七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3•【字号】京保监发[2012]261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京保监发[2012]261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近日,我局陆续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7·21”特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纠纷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理赔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一、对于投诉中反映保险公司销售行为不规范、未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等问题,各公司应认真自查,发现上述情况,须主动妥善处理纠纷,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诉求。

二、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定损争议,各公司应按照“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执行适度宽松的理赔政策,在保险合同范围内应赔尽赔、足额赔付。

三、对于投诉中反映保险公司不予赔付被保险人自行施救产生的合理拖车费用,以及受损发动机拆解、清洗、换油等合理费用的问题,各公司应及时纠正,严格履行已向消费者做出的公开服务承诺。

四、对于投诉中反映的公司投诉处理不及时、推诿敷衍的问题,各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保险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机制,落实“首问负责制”,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的重复投诉或群访群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各公司应完善重大灾害理赔工作应急预案,在发生重大灾害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理赔人员配给充足,保持理赔服务电话畅通,提高查勘定损效率,确保服务及时到位。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斯孝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斯孝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斯孝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8.05
•【字号】京保监许可[2010]399号
•【施行日期】2010.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斯孝林任职资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0]399号)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斯孝林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安保文[2010]11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斯孝林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中的有关规定,核准其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请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决定,并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有关任命情况。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保险业-财产保险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上述业务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3.03•【字号】京保监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北京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49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保寿险有限公司、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当前,北京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服务首都经济社会作用进一步发挥,但是,部分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条款费率,通过商业贿赂和不当竞争等违法违规手段参加保险招投标活动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和保险行业形象,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严重影响了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实现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促进保险市场又快又好地发展,现将规范各公司保险投标行为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在参与保险投标时,应按照《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及《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4]6号)等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如需要修改保险条款和调整保险费率,应按照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

财产保险公司上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30%,或者下调车险基准费率不超过20%的,应报北京保监局审批;车险基准费率调整幅度超出上述比例的,或者调整浮动系数的,应由其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各公司调整已经保险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向北京保监局备案或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人身保险公司变更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应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并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

二、各公司应按《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与记录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保证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22
•【文号】保监发改[2011]1344号
•【施行日期】2011.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
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1344号)
安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安邦资发〔2011〕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住所)由“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30层3001”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大街28号楼11层01、09单元”。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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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海淀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开业的申请》(安邦京发[2006]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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