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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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
检定 有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 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准 指校对机器、仪器等使准确。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 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 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 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 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 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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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 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 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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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章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 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 使用。 第二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 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 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 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 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法定计量单位
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引言法定计量单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用于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定计量单位。
这些单位的确立不仅是为了统一计量标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也是为了促进国际交流与贸易的便利。
国际计量单位制与法定计量单位国际计量单位制(SI)是由国际计量大会所确定和管理的全球通用计量标准体系。
SI包括一系列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
全球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都明确规定了采用国际计量单位制作为其法定计量单位。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使用非国际计量单位制的计量值可能在法律上无效,或者需要进行额外的换算。
中国法制中的法定计量单位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由《计量法》明确规定。
根据《计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基本单位•长度:米•质量:千克•时间:秒•电流:安培•温度:开尔文•物质的量:摩尔•发光强度:坎德拉导出单位除了基本单位之外,中国还规定了一系列导出单位,用于衡量其他物理量,例如:•面积:平方米•体积:立方米•力量:牛顿•功率:瓦特•压力:帕斯卡•速度:米每秒法定计量单位的重要性法定计量单位的确立对于保证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互通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统一的计量单位,不仅可以避免因计量单位不一致造成的误解和混淆,也方便国际间的交流与贸易。
此外,法定计量单位还是一国对于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基础。
各国都建立了计量部门,负责对计量设备和计量结果进行验证和监督,以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而法定计量单位作为计量工作的基本单位,为计量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基础。
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和衍生在实际应用中,常常需要进行不同单位之间的换算。
为了实现单位之间的互通,国际上建立了一系列的转换规则和方法。
例如,国际单位制提供了一套转换因子,用于将一个单位换算为另一个单位。
在中国,换算和衍生的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这些规则在《计量法》和相关的计量技术规范中得以体现。
常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一)国际单位制1、计量单位、法定计量单位、基本单位、导出单位、辅助单位、单位制计量单位:用以度量同类量大小的一个标准量称为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是指国家以法令的形式,允许使用的计量单位。
基本单位:在一个单位制中基本量的主单位。
它是构成单位制中其他单位的基础。
导出单位:在选定了基本单位后,按物理量之间的关系,由基本单位以相乘、相除的形式构成的单位。
辅助单位:即可作为基本单位,又可作为导出单位的单位,单独作为一类称为辅助单位。
单位制:在选定了基本单位之后,按一定的物理关系可以构成一系列的导出单位。
这样,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称为单位制。
2、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1位3m己^。
门己1SysetemofUnit简称SI单位)是由国际计量大会(CGPM)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贯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是由SI单位(包括SI 基本单位,SI导出单位入SI词头(词头是加在另外一个词的前面,与那个词一起构成一个具有另外含义的新词的构词成分,词头都有特定的含义,本身不是词,不能单独做词使用)和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的三部分构成的。
根据第10届和第14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采用长度、质量、时间、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的单位为基本单位。
导出单位是由基本单位根据选定的联系相应量的代数式组合起来构成的单位。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有7个,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有2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19个。
(二)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内容包括三部份:国际单位制单位;国家规定的其它单位制单位;以及由这两种单位构成的组合单位。
可以说,凡是国际单位制单位,都是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但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却不一定都是国际单位制单位。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7个)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19个)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为11个物理量选定了16个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这些单位使用十分广泛,废除它们将带来很大的不便,为此,规定他们为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
《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
第三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主管的*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开展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量值溯源体系,健全高效的量值传递体制,推广使用先进的计量器具。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七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二)编播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信息;(三)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四)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件;(五)出版发行出版物;(六)印制票据、票证、帐册;(七)出具计量、检测数据;(八)生产、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九)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其他计量活动。
第九条进出口商品,出版古籍和文学书籍及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4号)现发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刘积斌二000年二月二十九日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含设计、试验等,下同)、生产、服务中实现产品量值准确一致、测量数据可靠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监督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的科研、生产、服务中的计量活动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国防科技工业面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五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对军品科研、生产中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使用单位提出,经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坚持面向科研、面向生产、面向使用;坚持军用与民用相结合、计量与测试相结合、服务与监督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计量管理机构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是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规划、计划;(三)组织建立与调整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四)组织研究、建立与保持国防科技工业需要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测试系统;组织国防最高计量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考核和计量人员考核;(五)组织实施从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校准、测试的校准实验室和测试实验室认可;(六)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七)组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八)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国际计量技术合作与交流;(九)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7月修订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7月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规范计量活动,促进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计量单位,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制造、修理、销售、进口、使用计量器具,出具计量结果等活动以及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计量单位)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选定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其他计量单位为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条(标准时间) 国家实行统一的标准时间。
国家标准时间的产生、发播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五条(监管体制)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计量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义务)国家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加强国家计量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将计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管理第七条(建立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计量基准、国家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八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负责规划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作为统一本地区最值和实施计量监督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建立部门计量标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与标准化基础知识》课程标准
《计量与标准化基础知识》课程标准一、课程目标1.了解计量的定义、分类、特点、研究的内容,计量器具的管理,计量标准及其管理,熟悉计量法及国家计量检定系统。
2.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及管理工作要求,了解标准化法规体系及内容,基本掌握标准修订和开展标准实施与监督的方法。
3.树立全面质量管理意识,初步形成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的辩证思维和严谨的科学作风,为学生将来从事化学化工类的产品质量检测打下初步的基础。
4.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掌握编写质量管理体系编写的基本方法,逐步增强学生的阅读理解写作能力,提高法律、环保、安全意识,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观念。
二、课程内容三、教学实施建议1.教学场地与设备(1)理论授课教室理论课教室除了配备常规的黑板、桌椅外,还需配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备。
教学过程以小组学习为主,全班以7~8人为一组,分为6个小组,如有条件,每组可以配备一台电脑供学生查阅资料。
(2)实训室本课程没有专用的实训室,开展实训活动时,可灵活使用电子天平室、分析化学实验室、学校的调子阅览室等实训教室即可。
2.师资要求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3.教学方法建议采用多媒体教学,播放相关的视频,使学生形象理解计量及标准化与生活息息相关,拉近学生与学科的距离感,培养专业学习的热情。
由于该课程有较多的专业术语,教学过程中,须区别理解。
部分的模块可以给学生分派任务,由学生完成,通过自我展示的方式完成教学任务。
本课程的第四章是重点,也是难点。
要求学生能掌握常用法定计量单位之间及常用化学量之间的换算。
为后继专业课程的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第四章 计量专业实务(考点整理)
第四章计量专业实务1,计量检定:(一)计量检定的定义: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二)计量检定内容: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它是为确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该器具有关要求所进行的操作。
这种操作是依据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所规定的量值传递关系,将被检对象与计量基准、标准进行技术比较,按照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进行实验操作和数据处理。
最后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性能要求(如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测量不确定度、影响量、稳定性等)和通用技术要求(如外观结构、防止欺骗、操作的适应性和安全性以及强制性标记和说明性标记等)进行验证、检查和评价,对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哪一准确度等级做出检定结论,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或加盖合格印;不合格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
(三)计量计量检定有以下特点:(1)检定的对象是计量器具,而不是一般的工业产品;(2)检定的目的是确保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其主要作用是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是否符合法定要求;(3)检定的结论是确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是否允许使用;(4)检定具有计量监督管理的性质,即具有法制性。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在社会上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
(四)计量检定的分类:(1)按照管理环节分类: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后续检定的对象是:①已经过首次检定,使用一段时间后,已到达规定的检定有效期的计量器具;②由于故障经修理后的计量器具;③虽然在检定有效期内,但用户认为有必要重新检定的计量器具;④原封印由于某种原因失效的计量器具。
)、周期检定、修理后检定、周期检定有效期内的检定、进口检定、仲裁检定(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这一类特殊的检定是为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引起的计量纠纷而进行的。
)(2)按照惯例性质分类: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三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计量法,规范计量工作的组织管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是计量法的配套性法规,必须与计量法保持一致,相互补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量工作。
第四条计量工作由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合理布局和配置计量资源,支持并推动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计量义务,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七条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性负有监督责任,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计量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九条计量单位是指用于计算、衡量物理量的基本单位。
第十条计量单位分为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
第十一条基本单位是指计量单位体系中的基础单位,包括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物质的量和光强等。
第十二条衍生单位是通过基本单位和衍生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来表示的单位,如速度、加速度、力量、功率等。
第十三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且应当将计量结果以计量单位的形式进行表示。
第十四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关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计量单位的使用应当具有可比性和可追溯性,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
第三章计量资格认定第十六条计量资格认定是对计量机构的能力、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和认定。
第十七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经国家计量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十八条计量资格认定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计量资格认定应当根据计量机构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水平进行,包括初次认定、续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结果的要求,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并及时更新和完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计量机构应当按照计量法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完成所承接的计量任务,并及时提供计量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4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4年修正本)内容分类:法规规章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5/8/5 11:01:5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1984年6月9日国家计量局公布)一、总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简称法定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单位为基础,同时选取用了一些非国际单位制的单位构成的。
法定单位的使用方法以本文件为准。
2.国际单位制是在米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单位制。
其国际简称为SI。
国际单位制包括SI单位、SI词头和SI单位的十进倍数与分数单位三部分。
按国际上的规定,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辅助单位、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以及直接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系数为1)都称之为SI单位。
它们有主单位的含义,并构成一贯单位制。
3.国际上规定的表示倍数和分数单位的16个词头,称为SI词头。
它们用于构成SI单位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但不得单独使用。
质量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由SI词头加在“克”前构成。
4.本文件涉及的法定单位符号(简称符号),系指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命令中规定的符号,适用于我国各民族文字。
5.把法定单位名称中方括号里的字省略即成为其简称。
没有方括号的名称,全称与简称相同。
简称可在不致引起混淆的场合下使用。
二、法定单位的名称6.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
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除号的对应名称为“每”字。
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字只出现一次。
例如:比热容单位的符号是J(kg•K),其单位名称是“焦耳每千克开尔文”而不是“每千克尔文焦耳”或“焦耳每千克每开尔文。
”7.乘方形式的单位名称,其顺序应是指数名称在前,单位名称在后。
相应的指数名称由数字加“次方”二字而成。
例如:断面惯性矩的单位的名称为“四次方米”。
8.如果长度的2次和3次幂是表示面积和体积,则相应的指数名称为“平方”和“立方”,并置于长度单位之前,否则应称为“二次方”和“三次方”。
例如:体积单位的名称是“立方分米”,而断面系数单位m³的名称是“三次方米”。
9.书写单位名称时不加任何乘或除的符号或其它符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单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行政管理,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力提高,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计量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和检验。
计量活动是指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进行度量、检验、监测、仪器、仪表、器具和其他计量器具检定等活动。
第三条进行计量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家或者国际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进行。
计量单位是指通过国家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计量单位或者其他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是指用于取得计量结果的标准操作程序、方法或者技术。
第四条国家实行计量技术、计量器具的统一管理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技术进步和科学研究,加强计量技术创新和应用,提高计量活动的科学化、精确化和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国家计量事业和推进计量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计量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计量技术服务体系。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制定和修改,应当依据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国家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种组织、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检定、监测等计量活动。
第十条国家实行计量活动的计量检定制度。
计量器具应当进行检定,检定结果应当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要求。
计量器具检定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进行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国家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制度。
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三条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基本计量单位和衍生计量单位。
基本计量单位是国际通用计量单位的基本单位。
衍生计量单位是国际通用计量单位的衍生单位。
第十四条国家规定的衡量衍生计量单位应当建立在基本计量单位基础上。
第四章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节 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 和国家选定的其它计量单位,作为国家法定计 量单位……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废除”。
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意义
所谓法定计量单位,是国家以法令的形式明确 规定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
实行法定计量单位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 度的重要决策。它彻底结束了多种计量单位制并 存的现象,使我国的计量单位达到完全统一。由 于法定计量单位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所以 除了国内计量单位统一外,还可以与国际上的计 量单位取得一致。
例如:
断面惯性单位m4的名称为“四次方米”;体积 单位m3的名称为“立方米”;而断面系数单 位m3的名称为“三次方米”。
(3)书写法定计量单位时,不加任何表示乘或除 的符号或其他符号。
例如:电阻率的单位的名称为“欧姆米”,而 不是 “欧姆·米”、 “欧姆-米” 或“[欧姆][米]”等。
2.法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 (1)法定单位和词头的符号,不论是拉丁字母还是希
(5)以相乘或相除形式构成的组合单位,词头一般位 于组合单位之首或分子上。例如:力矩的单位 kN·m,不宜写成N·km。
(6)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的指数,是指包括词头在内 的单位的幂。例如: 1cm2=1(10-2m)2=10-4m2,而不应认为 1cm2=10-2m2。
二、量制与量纲
量纲是以给定量制中基本量的幂的乘积表示某量的 表达式。
量纲的实际意义在于定性地确定量之间的关系,在 这里数值并不主要。任何量的表达式,其等号两边 必须具有相同的量纲式,这一规则称为“量纲法 则”。
第二节 单位和单位制
一、[计量]单位概念
1.单位
为定量表示同种量的大小而约定地定义和采用的特 定量称为单位,或定义计量单位制为习惯上公认数 值为1的一个量值。
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由国际单位制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组成。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国际单位制的构成国际单位制(Le Systeme Intèrnational d'Unites)及其国际简称(S1)是在1960年第11届国际计量大会上通过的、国际上共同遵循的计量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由以下部分构成:国际单位制(SI)SI基本单位SI单位 { 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具有专门SI导出单位{ 名称的SI导出单位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SI单位的倍数单位{SI单位的分数单位SI单位是国际单位制中由基本单位和导出单位构成一贯单位制的那些单位;除质量外,均不带SI词头(质量的SI单位为kg)。
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包括SI单位及其倍数单位。
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单位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
SI基本单位SI基本单位共7个,它是国际单位制的基础。
注:1.量的名称和单位名称均有全称和简称之分,量与单位名称中带有括号的涵义为:(1)圆括号中的名称,是它前面的名称的同义词,下同。
(2)方括号中的字,在不致引起混淆、误解的情况下,可以省略。
去掉方括号及方括号中的字即为单位名称的简称,去掉方括号及方括号中的字即为单位名称的简称,去掉方括号即为单位名称的全称。
如:电流的单位全称是安培,单位简称为安。
无方括号的单位名称,其简称与全称相同。
量的名称中的方括号,其含义与单位名称中的方括号相同(见表2.4),下同。
2.本标准所称的符号,除特殊指明外,均指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中所规定的符号以及国际符号,下同。
3.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SI导出单位SI导出单位是用SI基本单位以代数形式所表示的单位。
某些SI导出单位具有国际计量大会通过的专门名称和符号。
SI导出单位中弧度和球面度称为SI辅助单位,它们是具有专门名称和符号的无量纲导出单位。
计量法及法定计量单位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发布时间:1985-9-6 法规类别:法律法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定单位)包括: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见表1);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见表2);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见表3);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见表4);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词头见表5)。
法定单位的定义、使用方法等,由国家计量局另行规定。
表1 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表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表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表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注:1.周、月、年(年的符号为a)为一般常用时间单位。
2.[ ]内的字,是在不致混淆的情况下,可以省略的字。
3.()内的字为前者的同义语。
4.角度单位度分秒的符号不处于数字后时,用括弧。
5.升的符号中,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6.r为“转”的符号。
7.人民生活和贸易中,质量习惯称为重量。
8.公里为千米的俗称,符号为km。
9.104称为万,1012称为万亿,这类数词的使用不受词头名称的影响,但不应与词头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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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弧度 radian 球面度steradian 赫兹 hertz 牛顿 newton 帕斯卡 pascal 焦耳 joule 瓦特 wart 库伦 coulumb 伏特 volt 法拉 farad 欧姆 ohm 西门子 siemens 韦伯 weber 特斯拉 tesla 亨利 henry 摄氏度 degree Celsius 流明 lumen 勒克斯 lux 贝可勒尔 becquerel 戈瑞 gray
③原子时
准确度为10-15,相当于三千万年差一秒。 这是目前7个SI基本单位中复现准确度 最高的单位。
4、电流单位——安培(A)
在真空中,截面积可忽略的两根相 距1 m的无限长平行圆直导线内 通以等量恒定电流时,若导线间 相互作用力在每米长度上为 2×10-7 N,则每根导线中的电流 为1 A。
用约瑟夫森效应保持电压伏特基准 (准确度为10-13),用霍尔效应 (或称克里青效应)保持电阻欧 姆基准(准确度10-8)。再利用 欧姆定律实现电流强度基准。
第四章 法定计量单位
第一节 国际单位制 第二节 法定计量单位
第一节 国际单位制
一、国际单位制的形成与特点
1、形成 1948年召开的第九届国际计量大会作出了决定,
要求国际计量委员会创立一种简单而科学的、 供所有米制公约成员国均能使用的实用单位制。
1954年第十届国际计量大会决定采用米、千克、 秒、安培、开尔文和坎德拉作为基本单位。
(二)SI导出单位
SI导出单位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 分是包括SI辅助单位在内的具有 专门名称的SI导出单位;另一部 分是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
量的名称
平面角 立体角 频率 力,重力 压力,压强,应力 能量,功,热 功率,辐射通量 电荷量 电位,电压,电动势 电容 电阻 电导 磁通量 磁通量密度 磁感应强度 电感 摄氏温度 光通量 光照度 放射性活度 吸收剂量
(1)相乘形式构成的组合单位符 号的书写形式
相乘形式构成的组合单位,其国际 符号有下列两种形式(以力矩单 位为例):
① N·m 用居中园点
② Nm 紧排
其中文符号只有一种形式,牛·米, 即用居中园点。
一般组合单位中各个单位的排列次 序无原则规定,但应注意两点:
第一,不能加词头的单位不应放在 最前面。例如,电能单位“瓦特 小时”的国际符号应为“W·h”, 而不宜写成“h·W”。
① 千克/米3 ② 千克·米-3 ;③ 千克
米-3
2、书写单位和词头符号的注意事项
(1)单位和词头的符号,不论拉丁字母或希腊字 母,一律用正体,不带省略点,且无复数形式。
(2)单位符号的字母一般为小写,但如果单位名 称来源人名时,单位符号的第一个字母为大写。
(3)词头符号的字母,当所表示的因数在106以上 时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
中文符 号
因数
词头名称
国际 符号
中文符号
1024 尧它
Y
1021 泽它
Z
尧[它]
10-1
分
泽[它]
10-2
厘
d
分
c
厘
1018 艾可萨 E
艾[可萨] 10-3
毫
m毫
1015 拍它
P
拍[它]
10-6
微
μ
微
1012 太拉
T
太[拉]
10-9
纳诺
n
纳[诺]
109 吉咖
G
吉[咖]
10-12 皮可
p
皮[可]
106 兆
单位
1u≈1.6605655×10-27kg
升
1L=1dm3=10-3m3
电子伏 1eV≈1.6021892×10-19J
分贝
特[克斯] 1tex=1g/km
2
42
三、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
1984年原国家计量局6月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方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在1993年颁布了修订后的 GB3100 ~ 3102-1993国家标准。 因此在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时应严 格按“方法”和“标准”的要求 进行。
5、温度——开尔文(K)
1 K等于水三相点热力学温度的 1/273.16。
水的三相点是指水的固态、液态和 气态共存时的温度,并规定这一 温度为273.16K。
温度单位的选择实际上是一个温标 问题。热学发展史中出现过华氏 温标、列式温标、兰氏温标、摄 氏温标、气体温标和热力学温标 等。
6、物质的量——摩尔(mol)
二、国际单位制的组成
国际单位制由国际制计量大会
(CGPM)采纳和推荐的一种一
贯单位制。
包括SI辅助单位
SI基本单位
在 内的具有专 名称的SI导出
SI单位
单位(21个)
SI 导出单位
国际单位制 SI单位的倍数单位
组合形式的 SI 导出单位
(一)SI基本单位
在国际单位制,选择了彼此独立的 长度、质量、时间、电流、温度、 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七个量作为 基本量,对每一个量分别定义了 一个单位,这些基本量的单位, 称为基本单位。
3、时间单位——秒(s)
秒是铯-133原子基态的两个超精细 能级之间跃迁所对应的辐射的 9192631770个周期的持续时间。
秒的定义经历了三次演变:
①世界时(UT)
1秒=1/86400平太阳日。准确度为108,相当于三年差一秒,一年中最长的 一天与最短的一天相差51秒。
②历书时(ET)
1900年1月1日零时起,1秒=1/ 31556925.9747回归年。准确度为109,相当于三十年差一秒 。
(一)法定将单位的名称
法定将单位的名称均指单位的中文名称, 单位的中文名称分全称和简称。
例如:力的单位的全称是“牛顿”,简 称为“牛”;
发光强度单位全称是“坎德拉”,简称 为“坎”。
温度的导出单位“摄氏度”,既是简称, 又是全称。
简称有两个作用:一是简称可在不致于 混淆的场合下,等效于它的全称作用; 二是简称被规定作为单位的中文符号。
(4)一个单位符号不德分开,要成为一个整体。 例如:摄氏温度的单位为℃,不能写为°C。
(5)词头和单位之间不留间隔,不加表示相乘的 任何符号,又不加圆括号。
(6)相除形式的组合单位,在用斜线表示相除时, 单位符号的分子和分母应与斜线处于同一行内, 而不宜分子高于分母。
(3)由SI基本单位和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 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SI导出单位。
(4)我国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SI单位的倍数单位,包括SI 单位的十
进倍数和十进分数单位,构成倍数单位 的SI词头共20个; (6)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构成示意图
SI基本单位
V·s
特[斯拉] Wb/m
亨[利]
Wb/A
摄氏度* K
流[明]
cd·sr
勒[克斯] lm/m2
贝可[勒尔] s-1
戈[瑞]
J/kg
(三)SI单位的倍数单位
SI单位的倍数单位是由SI词头与SI 单位(包括SI基本单位、SI导出 单位)构成。国际单位制规定了 20个SI词头。
因 数
词头名 称
国际符 号
M
兆
10-15 飞母托
f
飞[母托]
103 千
K
千
10-18 阿托
a
阿[托]
102 百
h
百
10-21 仄普托
z
仄[普托]
101 十
da
十
10-24 幺科托
y
幺[科托]
第二节 法定计量单位
一、概述
法定计量单位是指:由国家法律承认, 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
国务院于1959年发布的《关于统一计量 制度的命令》中提出了统一公制(即 米制)计量单位名称方案。
摩尔是一系统的物质的量,该系统 中所包含的基本单元(原子、分 子、离子、电子及其他粒子,或 这些粒子的特定组合)数与 0.012 kg碳-12的原子数目相等。
使用摩尔时,基本单元应明确 。
7、发光强度——坎德拉(cd)
坎德拉:是一光源在给定方向上的 发光强度,该光源发出频率为 540×1012 Hz的单色辐射,且在 此方向上的辐射强度为(1/683) W/sr。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 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 单位”,第一次明确使用了“法定计 量单位”这个名称。
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构成
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中包括辅助单位在内的具
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冲量单位N·s,其中文名称是“牛 秒”,而不是“牛乘秒”;
比热单位J/(㎏·℃),其中文名称 为“焦耳每千克摄氏度”。
截面系数单位m3,其中文名称为 “三次方米”;
体积单位m3,其中文名称为“立方 米”;
波数的单位m-1,其中文名称为 “每米”。
3、词头的名称
对于SI 词头,国际上规定了统一的 名称和符号,为了照顾习惯,方 便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规定 了词头相应的中文名称和符号。
注意:有些词头的中文名称本身就 是数词,容易产生混淆。
(二)法定计量单位的符号
1、法定计量单位词头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规定,单位和词头的
国际符号就是所给出的外文字母, 而中文符号则没有另外给出,仅 把单位名称和词头名称的简称分 别作为单位和词头的中文符号。 对于没有简称的单位名称,则它 的中文符号和单位名称相同(词 头也一样)。
第二,若组合单位中某单位的符号 同时又是词头符号,并有可能发 生混淆时,这个单位不应放在最 前面。例如力矩单位应为“N·m”, 不宜写成“mN”。
(2)相除形式构成的组合单位符 号的书写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