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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2019年3⽉2⽇修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政法规的决定
2019年3⽉2⽇国务院令第709号
为了全⾯落实党的⼗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案》和⼗三届全国⼈⼤⼀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确保⾏政机关依法履⾏职责;进⼀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更⼤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国务院对机构改⾰、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涉及的有关⾏政法规进⾏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49部⾏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四、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第⼗三条第⼀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委派监事"。

(编者注:原⽂为“(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删去第三⼗四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务院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条例》的规定执⾏。

"地⽅⼈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民政府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条例》的规定执⾏。

"。

201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word范文 (7页)

2018-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word范文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以来,监事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责,改进监督工作方法,不继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中央企业深化改革,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为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应改革进程,拓展工作思路对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实行这一制度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为进一步发挥监事会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

监事会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握出资人监督的定位,紧紧围绕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完善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时效,改进工作方式,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新贡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6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字〔2011〕6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监事)为5人,由监事会主席1名、外派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组成。

监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非监事工作人员。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外派监事由市国资委选任或调任;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推选,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12-05还在找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条例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最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020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3篇)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和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的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合法和有效运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独立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法开展监事会工作,加强监事会宣传和培训,提高监事会监督效能。

第五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法定监督职责,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等。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一名董事会代表、员工代表和其他监事组成。

第七条董事会代表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员工代表由企业员工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其他监事由股东或者其他权益人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廉洁自律的品质。

第八条监事会由一名主任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主任监事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九条监事会不得超过九名成员,监事会主任的选举采取相对多数票表决方式。

第十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保守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谋取私利。

监事会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误导、删除、篡改、泄露、滥用或者不正确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应当参加企业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核国有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监督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防止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三)评估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监督国有企业执行的合同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五)监督国有企业的重大资产投资和并购、重组情况;(六)接受股东或其他权益人的监督和检举;(七)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工作制度。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五)省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下面YJBYS 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市国资委推荐进入市属国有参股公司的监事,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事,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进入企业监事会的监督人员,或市国资委设立的监事派驻组成员。

本规定所称监事长,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法向企业委派或推荐,由企业监事会选举产生,担任企业监事会召集人的高级监督人员。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保障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依法行使企业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监事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国资委负责监事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并负责监事的选拔、委派、推荐、交流、培训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监事派驻组,负责未设立监事会的企业的监督工作。

监事派驻组由组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办公地点由市国资委确定。

监事派驻组可设秘书一人,由监事兼任。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第八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能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六)经过岗位培训,且考核合格。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2•【字号】云政发[2000]214号•【施行日期】2000.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4号二000年十二月十二日)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是指省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条监事会管理机构是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为便于行文和对外联系,同时使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的名称。

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共云南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

第六条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七条监事会由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按照监事应当具备条件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省政府任命。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天津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向监事会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派出监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派出监事。

第五条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和向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监事(以下简称“派出监事”)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财政拨付,市国资委统一管理。

第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兼职监事组成。

监事会主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副局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或者从市属国有企业中有5年以上管理经验的现职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为专职。

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或者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兼职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兼职监事的工作经费由企业承担。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市国资委派出监事为专职,其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

任期届满后,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经市国资委同意,其派出监事可以担任一至三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及市国资委派出监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检查企业财务、资产运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2018-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精选word文档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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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
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
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一、总则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国有企业内部的监督机构,依法承担监事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确保其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1. 监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监督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 监督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4. 要求国有企业向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监督国有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决定,对决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表示异议。

6. 提出对国有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意见、提醒和建议。

7. 依法行使其他与监事职责相关的权利。

三、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1. 监事会由3至11名监事组成,包括主任监事、副主任监事和普通监事。

2. 主任监事和副主任监事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允许连选连任一次。

3.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与道德品质、职业操守和公正无私的精神风貌;(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学历;(3)具备相关领域或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4)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四、监事会的运作方式1.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常规会议2次,由主任监事召集,副主任监事协助组织会议。

2. 监事会会议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召开,出勤率达到2/3以上。

3. 会议议程由主任监事拟定,会议记录由专职秘书负责。

4. 监事会可以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研究和监督。

5. 监事会成员享有提案权,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企业管理和运营的问题和建议。

五、监事会的独立性与保障1. 监事会的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和控制。

2. 监事会成员无论是职业还是个人上的利益冲突,都应当以国有企业的利益为先。

3. 国有企业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确保其正常运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01•【文号】国资企发[1995]59号•【施行日期】199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资企发〔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壹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壹,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且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一、概述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在国有企业中负责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机构,它发挥着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管理,制定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监事会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由董事长、监事和职工代表组成。

其中,监事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独立行使职权,发挥着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

三、监事会职责1.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担负着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责。

他们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提出监督意见,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监督资产管理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资产管理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他们对企业资产的收购、处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3. 监督财务报告国有企业监事会审查并监督企业的财务报告,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并提出改进建议。

4. 监督内部控制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他们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5. 监督外部经营合作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行为。

他们审查重要的合同、协议等,保障企业利益,防止企业因合作而产生的风险。

6. 提出建议和意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意见,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支持。

他们通过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监事会的权力国有企业监事会行使以下权力:1. 监督权力监事会拥有监督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可以调查、提问和要求企业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他们可以约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 提出建议权力监事会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提出改进企业管理的方案和措施。

他们可以通过监事会会议、函件等形式向企业董事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申请独立调查权力监事会可以独立申请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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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告经国务院批复后,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责成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

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三)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的监事会,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职责,借鉴各国监事会制度,结合我国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要真正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作用,成为公司内部运作的矫正器,应从监事会本身地位、制度建设方面下大功夫上进行设计。

1、确保知情权——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的前提。

监事会要很好的发挥监督作用,首先必须了解公司的情况,掌握各方面的信息。

由于监事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

公司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同时,还可采取监事会召集人接待日和信箱的形式,及时、广泛收集信息,充分发挥员工民主监督的作用。

在职工参与监督方面可以借鉴德国的监事会制度。

2、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监事会履行好职责的重要保证。

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

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象。

二是监事会召集人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应熟悉企业运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务实精神;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处理各种事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不拘私情,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学历应在大专以上。

三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还可借鉴日本监察人的条件,监事会成员设一名财会专业人员;专职和外聘监事应是财会、审计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员工兼职监事应从企业员工中民主选举产生。

3、监督方式——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搞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

对企业投资、贷款担保、产权变动、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招投标等重大决策事项,监事会要监督决策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防止有损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决策行为发生。

搞好企业经营运作中的会计活动的监督。

要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活动为重要监督客体,重点监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敛财、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

通过同步监督,纠正损害企业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搞好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监督。

要定期开展会计季报、年报或会计帐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认为违反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注重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讲究工作效果。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干扰。

同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结合起来。

通过程序监督,对重大决策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监督;通过实体监督,从公司高层决策开始,将监督寓于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使之与经营管理的过程相适应、相衔接。

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

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但没有制止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建议权,但没有要求企业执行的权力;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论证时,没有决策权。

4、扩充权力——尝试从积极的方面赋予职权。

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设计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

我国公司法第126条主要是赋予监事会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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