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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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虚假宣传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对普通消费者以及同行业竞争者影响甚重,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重点。本文将通过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危害、法律规制等几个方面的讨论,旨在对虚假宣传这一法律概念有更为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危害

目录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 (1)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要点 (1)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 (2)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 (2)

(一)对客户和消费者的危害 (2)

(二)对同行业者的危害 (3)

(三)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3)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3)

(一)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 (3)

(二)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3)

五、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规制及治理方面问题 (4)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4)

(二)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不够 (4)

(三)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 (4)

六、规避虚假宣传行为的措施 (5)

参考文献 (6)

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之虚假宣传行为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述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含义

虚假宣传是指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虚假的商品质量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

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是指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标示销售商品等欺诈消费者行为。

3.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4.诋毁性广告宣传

5.变相广告(不实推荐或不实担保)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行为要点

1.行为主体

行为的主体是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或专门进行广告活动的广告商等宣传主体。

2.行为主观态度

行为的主观态度表现为故意或过失。通常以故意的心理状态为主,行为人往往是具有欺骗和误导购买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目的在于以实现争夺顾客、获取利润。但是,并不是说过失的情况下不发生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强调地是一种结果,即只要经营者的宣传在客观上导致了人们的误解,那么就成立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行为客观结果

行为的客观结果表现为引人误解。这是认定虚假宣传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是对于如何理解虚假宣传是否“引人误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问题是困扰我国执法工作的一个难题。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内容

一般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的商业宣传多围绕相关产品或服务方面的信息,集中体现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商品的产地、价格、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及其他情况,虚假广告与一般广告一样广泛,可以设计有关商品的各种状况,因此,虚假广告的内容有以下几类:

从商品的特征方面来作假。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

从原料上作假。商品的原料决定商品的功能,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么,各种原料的比例。

从商品的产地上作假。商品的来源作为广告内容之一,主要是从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对于驰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广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产地广告和间接产地广告。

商品的价格在广告中任意变动,借以招来客户,损害消费者者的利益。

企业的历史渊源和规模。

三、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有着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对客户和消费者的危害

普通的消费者因为对商品认知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在消费时对经营

者提供的信息容易产生误解、导致上当受骗,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对同业者的危害

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诋毁同业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声誉。

(三)对市场秩序的危害

扰乱了整个市场的有序性,破坏了市场竞争原则,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

四、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我国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责任的认定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责任),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责任)。

2.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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