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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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历史规定内容简介美国是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的国家之一,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上,还是在政策、执法、制度安排等各方面都已经比较完善。

美国在建国初期就制订了专利法。

1790年,美国颁发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当时,美国尚处于农业经济社会,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然资源是人们经济活动的主要对象,专利法在早期没有能够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形同虚设。

直至南北战争前夕,制造业已占了12.1%的份额,为适应工业革命的需要,1836年,美国对首部专利法作了大规模的修订,颁发了大量的专利证书,极大地刺激了国民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当时的农业机械化、工业的发展提供了科技动力。

二战后,世界经济发展出现了新趋势,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科技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随着美国国际贸易占经济总量的比重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也相应地从国内贸易领域扩展到了国际贸易领域。

1952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奠定了现行专利制度的基础。

此后,美国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

目前,美国专利法共293条,载于《美国法典》第35编。

该法保护的专利有机器专利、制品专利、合成物专利、方法专利、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等6种。

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17年,从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算;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期限为3年半、7年或14年,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自行选定。

在世界上众多专利法中,美国专利法有许多独特的规定:(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应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给雇主。

(3)采取“完全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

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

凡是提交到美国专利局的专利申请,无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均实行实质性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文件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文件。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美专利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专利制度比较中美两国的建国、发展大不相同,两国专利制度建立的背景也大不相同;美国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很多方面受到英国的影响,但同时又有着自身的发展特色:中国的专利制度发展起步比较晚,制度各方面还不是很完善;本文将从中美专利制度背景、专利主体以及专利申请流程三个方面来比较;一、中美专利制度背景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个专利法,到目前美国专利已经走过了200多个年头,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美国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取得了迅速发展,美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国内知识产权,奉行以信息化为中心的科技产业政策,加大信息高速公路和高科技领域的研发投入;不仅如此,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和行政执法方面也采取了进一步的举措,如 1997年针对网上“黑客”制定了反电子盗窃法,1998年通过了跨世纪数字化版权法,2005年进一步改革专利法,对侵权的处罚也是不断加重;2011年,参议院通过了50年来对其专利体制所做的最大规模变革的法案专利改革法案2007,将带来更多的变化;我国的专利法律颁布较晚,基本上是参考了其他国家的专利制度;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制定专利法;因中美知识产权谈判,在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时隔8年后,因加入WTO组织,需要履行TRIPS要求,在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间隔8年4个月后,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可以看出前两次是被动与国际接轨和履行承诺,第三次是主动修改,突出创新能力和专利质量,今后中国的专利制度将越来越完善,专利审查将更趋于创新性;二、中美专利主体异同点1.专利申请原则中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采取的是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权最先申请的人;专利局据以授予专利权的原则叫做先申请原则;其中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实行形式审查,对发明专利则实行形式审查家实质审查的方式;而美国原先采用的是世界上唯一的先发明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发明创造的人;并对发明和外观设计都采用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不过2013年3月16日,美国专利改革法案2007正式生效后,新法案将改变美国专利申请制度,采用“先申请、先受理”的方式,实质上也是先申请原则;2.专利保护范围中国专利保护的类型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美国专利保护的类型也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和新式样专利即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美国专利保护的范围十分广泛,没有规定什么成果不能获得专利权,只规定了什么成果可以授予专利权;除了科学理论,几乎任何发明或发现都可以申请专利;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明确规定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例如商业模式,这个在美国每年都有几千的专利申请数量,而在中国则会被任务是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可见,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远远不及美国广泛;3.专利保护期限对于不同种类型的专利,专利的保护期限也各不相同;中国方面,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间都是10年,而对于发明专利,一般是固定的从申请日起算20年;而美国方面,自1995年6月8日及之后提出申请的发明专利和植物专利,专利保护期为自实际申请日起算20年;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期为专利授权日起算14年;2000年5月29日起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照专利商标局或发明人延误的时间,适当调整专利保护期;举例来说:若专利申请案因为专利商标局的延误而没有在三年内获准,专利商标局将会将超过三年的天数加入专利期;对于1995年6月8日前申请但却在1995年6月8日后获得授权或在1995年6月8日仍有效的发明专利,专利保护期为以下两期间之较长者:从获得授权日起算17年或从申请日起算20年;4.新颖性宽限期的差异中国方面对于新颖性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 条的相关规定,新颖性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 个月;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公开行为只限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在规定的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发表以及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内容;美国专利法第102 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者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则丧失新颖性;由此可见,美国专利申请所要求满足的新颖性宽限期比中国专利法的规定要长一些;三、中美专利流程异同点1.专利申请人中国专利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专利,对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相对于实行先发明原则的美国,我国专利权的获得者为最先申请人;美国宪法规定: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才能就其发明享有权利,除非发明人授权其他人申请;发明是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将来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公司可先提交申请案,应随后补充发明人姓名,以保障发明人的权利;2.专利申请流程美国专利申请的程序与中国基本相同;包括提出申请、初步审查、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实质审查这几道程序;不同之处在于美国在得到建议书后,不仅可以上诉,同时也可以提出延续案延续申请或者请求继续审查延续审查,中国专利申请流程则没有;美国专利审查过程要求申请人对提供已知的现有技术给美国专利局,如有隐瞒将会使专利权无效,中国专利局没有此强制要求;美国专利提交申请同时必须要求检索及审查,中国专利无检索,提实审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年内3.授权专利文件修改对于授权的专利文件,美国专利法允许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可以修改专利范围;中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在授权前进行修改,包括两种修改的形式: 1主动修改: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可以主动修改申请文件; 2被动修改:根据审查员的意见修改申请文件;以上两种修改都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临时专利申请和本国优先权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美国允许发明人提交一份临时申请,以相对于正式申请较低的申请费,相对简单的手续,为12个月内将提出的正式申请提前建立一个申请日的优先权;在提出暂时申请案之后,申请一方必须要在12个月内提出正式的发明专利申请案,才能主张变“暂时申请案的申请日”为“美国专利申请日”;如果没有在期限内及时提出正式专利申请,申请人将不能以临时专利申请日作为正式专利申请日的优先权日;我国目前尚无临时专利制度,只有相似的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中对“本国优先权”规定是申请人在中国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该优先权应是首次使用而且只能适用一次;这两种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客体都被严格限制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对有效期的规定都是12个月,如果12个月内没有提出第二次申请,则“临时申请”或“在先申请”自动失效;二者最大不同之处在于,美国专利法规定临时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保护期限从正规专利申请递交之日起算;5.专利申请费用中国收费标准:美国收费标准:在美国,大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为中小企业的两倍;一般而言,独立发明人,非盈利性企业及员工少于500的企业均可归类为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一半的费用优惠;。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美国发明专利和外观简介及流程和费用
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人/发明人英文名称,地址,国籍,我们会准备发明人声明书,转让书(如果发明人和 申请人不一致时)供发明人签字; 2)提供附图,摘要(对图简要的描述); 3)优先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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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实体:申请人如果满足小实体,官费减免 50%, 如果满足微实体,官费减免 75%。 以下是小实体/微实体评定标准: 小实体标准(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小实体大部分官费减免 50%) 1)个体自然人 2)公司人数不超过 500 人(含子公司) 3)非盈利机构(例如:大学) 微小实体标准( 以下四点全部符合即可以享受大部分官费减免 75%的优惠) 1.符合小实体要求; 2.发明人(申请人)在美国专利申请不超过 4 件; 3.每个发明人(申请人)上一年的年收入不超过 160,971 美金。 4.发明人/申请人没有义务将发明转给任何非微实体的第三方。
大实体:49200RMB; 小实体:41000RMB; 微实体:37800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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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专利简介及流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注册日起 15 年,美国外观授权后无需缴纳任何年费,维持费。 优先权期限为 6 个月。实行实审制,即对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 质审查。美国外观审查流程:一般历时 9-18 个月,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 申请提交上去就有电子回执单,即刻就有申请号及申请主要信息; 2)初步审查(形式审查); 3)形式审查过后,USPTO 签发官方受理通知书(Official Filling Receipt) 4)实质审查: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陈述意见或修改。申请 人可以请求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延期 3 个月;如果被最终驳回,可以请求 Continued Prosecution Application (CPA,是一件外观专利申请的继续申请或分案申请,而不是部分继续申请)。 5) 外观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 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6)公开。

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申请介绍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简述JMLS 2005一、美国专利局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一)美国发明专利的审查流程1.发明人向专利局提交申请(可自己递交或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文件包括对发明有详细描述的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

2.专利局将申请送达专利审查员,审查员在该发明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3.专利审查员对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确定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是否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审查员还要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其他的要求,比如权利要求是否足够的充分和确定。

4.审查员完成检索和审查之后,会作出一份书面的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哪项权利要求批准或驳回,并作出相应的解释。

5.驳回决定作出后,允许申请人提交书面的答复。

有时,申请人的意见会与审查员的有较大分歧。

多数情况下,申请人会对权利要求作出修改,使其与已有技术区别开来。

去掉或增加某项权利要求也是很可能的。

当权利要求被修改或增加了新的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解释为何这种修改克服了审查员指明的缺陷。

根据专利法37C.F.R 1.118,尽管权利要求可以修改,但是说明书是不能增加任何新的技术内容的。

要想增加新的技术内容可通过提交部分继续申请实现。

6.审查员对申请人的修改再次审查,申请人再次补正,直至权利要求被授权或被驳回。

根据专利法35U.S.C.§132(b),新修改的法规允许申请人对有争议的权利要求延长审查,而无须再提交继续申请,但需缴纳一定的费用,该请求的请求书称为继续审查请求书,即RCE。

7.对专利局最终的驳回决定不服,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诉,仍不服,可向美国地区法院提出进一步的上诉,最终还可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诉讼。

8.经审查,专利申请符合以下条件发明具有实用性;权利要求充分明确;说明书能够实施该发明,并且公开了发明人的最佳实施方式;发明具有新颖性,即与已有技术相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专利将发出授权通知书,通知书中包含公开费用缴纳表。

申请人需在三个月之内缴纳该费用,这个期限是不可延长的。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

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

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

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

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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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



独立权利要求(independent claims) 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代表发明的一个方面(method,apparatus等) 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 claims) 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 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 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 dependent claims)只允许第一层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 利要求要附加收费 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 $220 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 $52 多重附属权利要求, $390

信息公开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提供信息公开声明的时机


在审查进行中的任何时间(多数情形要付费) 免费:新申请递交后的3个月之内,国外相关申请揭示资料后 的3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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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

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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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规定专利证书包含的内容 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为从申请日起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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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简介


申请人此时应检查相关数据是否正确并要求更正

美欧日韩印澳的专利申请常识

美欧日韩印澳的专利申请常识

美国专利类型及保护期限美国专利包括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三种类型美国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保护范围涉及组合物或者使用该组合物的方法的专利,其有效期可以延长,最多可以延长5 年。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自注册日起十四年。

公开后于半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

植物新品种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分别自注册日起第三年半、七年半及十一年半缴纳维持费。

美国专利申请途径及所需文件先前申请是发明及实用新型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专利合作条约(简称 PCT)途径。

1、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 12个月届满前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所需文件及信息:(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3)优先权信息(4)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2、专利合作条约( PCT)途径: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是有关专利申请的国际条约。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PCT途径递交国际申请,指定向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申请专利,即在中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美国知识产权局提出进入申请。

申请所需文件:(1)PCT公开文件;(2)国际检索报告;(3)PCT阶段的修改文件(如有);(4)委托书,声明书,转让书;先前申请是外观设计的,申请途径有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美国提出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美国工业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4)优先权信息。

(完整版)申请美国专利的申请流程描述和说明

(完整版)申请美国专利的申请流程描述和说明

非临时申请224353839流程图1、申请文件(Application documents):申请文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Application Data Sheet、电子递交后收到回执(Electronic Acknowledgement Receipt):递交后立即受到电子回执非电子递交后收到回执:2、受理通知书(Filling Receipt):1个月左右?(现在时间还这么长)3、转让备案通知书(Notice of Recordation of Assignment):4、缺失文件通知书(Notice to File missing Parts)5、修正后的文本通知(Notice to File Corrected Papers)6、补正通知书(Formalities Letter):时限2月,费用130美元,130英文翻译(如有)7、公开通知书(Notice of Publication):初审合格后即行进入实审,没有初审合格通知书,有时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比公开通知书受到的还早。

8、限制需求(Restriction requirement):在美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一个很有趣的部分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在很多国家,没有这种Restriction Requirement。

在美国专利申请中,Restriction Requirement主要是用于避免发明人在一个申请中放入多个发明点。

出于申请费用较高的考虑,发明人倾向于将多个不同的发明点放入一个申请案件中。

由于这样会给审查员增加过度的负担,专利局只好阻止,这样,Restriction Requirement就产生了。

何时、如何答复此前,美国专利局审查员会就Restriction Requirement致电给申请人以加快审查,这种做法在20世纪80年代是很经常的做法。

现在,审查员一般会以邮寄通知书方式发出Restriction Requirement。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

美国专利审查程序

美国发明专利一般申请:一、程序审查USPTO之邮件室收到新的专利申请案后就送至申请部门(Application Division)给予一案号及申请日。

请部门会查核是否具备说明书、图式、至少一Claim、宣誓书及申请规费等。

如果档齐备,申请部门就大略地将申请案分类,由于申请部门之人员并非各专门技术人员故有时会分类错误,所以送到审查委员时由审查委员会从新分类。

在分类好送至各组审查员之前申请案会先送至安全科(Security Group)系察该案是否和国家安全及原子能有关,如果有关,则安全会留下该案作审查。

USPTO使用计算机系统来追踪每一个申请案,每一申请案上都有条形码卷标,供光笔读取。

申请案在USPTO之一处移至另一处时,位置之改变均会输入计算机而由计算机追踪。

二、案号通知通常在提出申请后2-3个月可收到申请收据。

三、选项(Restriction)若审查委员认为该申请案内包含多个发明,会发函要求申请人选,至于其它可独立存在的部份〖技术内容〗,申请人可以另行提出“分案申请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如果该分案申请案系在原案核准前提出者,则申请人可主张原案申请日之优先权。

四、核驳在第一次核驳,申请人送答辩书后,如果审查委员不提新的引证数据,则第二次的核驳为最终核驳。

五、Rejection及Objection的差异Rejection(驳回):乃是不符35USC112(以最佳模式完全揭露使熟习此技艺之人能够据以实施)、35USC102(新颖性)、35USC103(创造性)等法条之规定之核驳理由。

Objection(形式上的驳回):乃是说明书、撰写格式、图式或申请专利范围之依附上有不符规定之核驳理由。

六、答辩申请人必需一克服审查委员核驳的理由,并须清楚的指明为何经修改的专利范围在有引证前案的基础下仍具可专利性,且须说明经修改的专利范围如何克服核驳理由及引证前案。

答辩期限为三个月,可另外再延长三个月但须缴交延期规费。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

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for design)。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

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

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简介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简介

美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简介根据美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专利侵权诉讼适用美国联邦法律;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对于涉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保护等诉讼具有专属管辖权,专利权人可以向对应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流程如下:1.起诉、应诉、下达案件进度令阶段。

原告到联邦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和传票之后的21天内,需要向法院递交应诉书。

然后,由管辖法院的主审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在之后的90天内召开案件管理会议,确定后续审理日程后,由主审法官下达案件进度令。

该进度令会排出案件事实调查(证据开示)的范围和截至日期(Fact Discovery)、提出动议的截止日期(Motion Deadline)、权利要求解释听审日期(Claim Construction Hearing)、庭审日期(Trial)等等。

2.事实调查阶段/证据开示(Discovery)。

事实调查又称证据开示(Discovery),是美国特有的证据搜集程序,是美国专利诉讼中最琐碎、负担最重以及诉讼费用最高的程序。

在事实调查阶段,原告需要提交侵权争议书,详细说明侵权理由并明确地指出被控产品。

被告方则可以提交专利无效争议书,详细说明专利无效的理由,明确列出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

事实调查阶段一般需要6-9个月。

证据开示(Discovery)由法官主持,将各方证据固定下来并交换给对方,作为后续解决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基础。

证据开示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发动证据突袭。

3.权利要求解释听审/Markman hearing(马克曼听证)。

权利要求解释听审是美国专利诉讼中特有的程序。

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时,须就争议专利的“权利要求”(Claim)文义加以解读剖析,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后,开始进一步判断被控专利侵权产品是否因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从而构成侵权。

因此,关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历来是原被告双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权利要求解释听审程序通常需要1-2个月。

原被告双方互相交换有争议的权利要求词语、术语或是语句,双方对有争议的词语、术语或语句给出的解释及理由。

美国专利简介

美国专利简介

一.USPTO进行专利审批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Patent Act)1、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Article 1)第八节(Section 8)第八款(clause 8)规定: 为了促进科学和实用技术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授予专有权(Exclusive Right). 从而在宪法层面给予专利的申请、审批和专利的保护奠定了基础。

2、现行的美国专利法属于美国联邦法(Federal Act)范畴,是1952年7月19日修订并批准成文,通常被引为: 联邦法典第35篇,节…(Title 35, United States Code, Section …),后经历过1975年、1984年和1999年三次较大的修订。

3、USPTO可以进一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和专利审查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进行专利审查。

4、由于美国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缔约国,因此PCT条款也为美国专利法规的一部分。

二.美国专利的概况1、审批机构:美国的专利申请由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审批,USPTO现在是美国商务部所属的14个部门之一,其前身是美国专利局。

1975年美国专利法修订时改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USPTO是美国最早的联邦机构之一,1836年该机构就经法律授权而建立。

2、专利的种类:美国的专利法将专利分为三种,第一,称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 第二, 称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第三, 称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其中实用专利占全部专利的90%左右。

3、专利的期限:现在美国专利的期限是从授权日起生效,从最早申请日起满20年终止;此外,美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法定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下专利期限可以调整延长。

例如,专利法第156节(35 U.S.C§156)规定,由于政府的法定行为导致专利审批的延迟,可将专利期限延长5年。

美国专利分类

美国专利分类

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纵览专利文献部陈卫明编译一、美国专利分类体系概述美国专利分类体系(以下简称USPC)依据技术主题将所有从属于该技术主题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他技术文献编排整理,形成一定数量范围的文献集合。

USPC中有大类和小类,各大类描述不同的技术主题,而小类描述大类所含技术主题的工艺过程、结构特征、功能特征。

“大类/小类”的组合成为完整的分类号,例如标识符“2/456”表示大类2(服装)中的小类456(身体覆盖物)。

小类是USPC中技术主题的最小分组。

文献可以分属于多个文献集合,即该文献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分类。

文献中公开的技术内容是为文献指定分类的依据。

USPC包括以下内容:1)分类手册(MOC,The Manual of Classification)按照USPC所有有效的分类排序。

其主要内容以大类表(class schedules)形式出现,即由各大类表组成MOC。

一个大类表是该大类中的所有小类的列表,按分类优先规则在表中自上而下排序,即复杂性和综合性最低的位于表的底部。

MOC中的大类表按照数字排序,例如大类2排列在大类224之前。

现行的MOC没有纸件格式,只以HTML 和PDF电子格式出版,可以从USPTO网站获取。

2)大类和小类定义。

所有大类和多数小类都有定义。

大类和小类定义是对技术主题的详述,使文献可以正确分类到大类中的小类。

3)美国专利分类体系索引(Index to the U.S. Patent Classification System)是MOC的索引。

它按字母顺序并用普通术语来描述技术主题,用于引导使用者进入MOC中与该技术主题大致相关的各小类。

4)分类数据系统(CDS)是管理和存储分类数据的数据库和自动化程序。

数据库命名为主分类文档(the Master Classification File,MCF),内容是为文献指定的分类信息。

MCF可以用来确认文献所在的分类,也用于确认包含有一个USPC分类的所有美国专利文献。

美国专利类型简介

美国专利类型简介

美国专利类型简介美国专利按照其内容有三种类型: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外观设计专利(Design Patent). 植物专利(Plant Patent)。

发明专利可以授予给创造或者发现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过程、机器、产品、成分,或者是对以上任何一项有所改进的发明人。

设计专利可以授予给创造一种有新颖性、创意性和装饰性的产品包装设计的发明人。

植物专利可以授予给创造或者发现并且可以无性繁殖任意一种新的或者独特的植物的发明人。

美国专利有效期发明专利(Utility)和植物专利(Plant)有效期为20年。

设计专利(Design)有效期为14年。

专利申请(Patent Application)在审查过程中,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如下的一些类别。

这些类别不是基于发明内容划分。

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Application)这类申请的申请人通常还在优化其发明创造的过程中,但同时希望提交申请以保证其发明优先日期。

临时申请案不被审查,不授予发明人任何专利权,只有1年有效期。

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应该提交基于临时申请案的正式申请(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或者将该临时申请转化为正式申请,否则该临时申请作废。

临时申请案的内容要包含专利说明(Specification) 和必要的图示(Drawing),不需要包含权利要求(Claim)。

临时申请案的基本申请费用要低于正式申请案,因为该官费中不包含检索费用和审查费用。

临时申请案不可以将其他专利申请的优先日期作为其优先日期。

再公告专利申请(Reissue Application)当发明人的专利因为一些非恶意欺骗的错误造成无效时,可以提交再公告专利申请。

这类错误可能是专利说明或者图示中的失误,或者是权项要求的内容过大或过小等等。

再公告专利的有效期等同于该作废专利剩余的专利有效期。

当再专利颁发日期2年之后,该再公告专利将不能扩大原专利的权项要求范围。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美国专利制度简介以及美国专利申请的步骤和注意事项讲义

专利实施细则 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进一步对专利法(35 USC)作出解释 详细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具体操作 是专利审查员指南(MPEP)的基础 实施细则至少每年修改一次,以最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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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的种类和申请过程

美国正规专利的种类
16dapparatus等附属权利要求dependentclaimsv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下面可以有多个附属权利要求v附属权利要求必须和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方面v附属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比独立权利要求窄多重附属权利要求multipledependentclaims只允许第一层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和多重附属权利要求要附加收费v独立权利要求数超过三个每个220v总权利要求数超过二十个每个52v多重附属权利要求39024美国专利申请书的格式和写法v权利要求的通用语言

在审查时,如果两个或以上以前的发明相结合可以导 致本发明,则本发明会被认为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 创造性)
4/2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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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12: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包含发明的书面描述,包括以完整, 清晰,准确的语言阐述怎样制作和使用该发明, 还应包括发明者认为的最佳的使用例 申请书还应包括一个或数个权利要求,这些权 利要求应明确无误地指出发明所涉及的目标事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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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的一些关键点

35 USC §121:

一个专利申请应只包含一项发明,如果申请中有 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局有权要求申请人分别申 请

35 USC §154: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法的历史沿革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专利制度的建立也绝不是一蹴而就、一夜之间的事情, 它经历了几百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本文试图简略地综述美国专利体系建立过程的重大事件, 通过几个世纪以来美国人对美国专利法认识的不断深入, 从一个侧面加深对专利制度的理解。

一、美国专利制度的建立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早在1215年, 英国的《大宪章》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限制国王的权力, 保护了贵族与自由民的权益, 形成了“法律至上, 王在法下”的英国社会法制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

17世纪初, 由于连年战争, 穷兵黩武, 英国国库枯竭, 英王负债累累。

英王不得不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来提高自己的收入, 甚至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油、盐、醋、淀粉和硝石也都成为英国王宫贵族的专利对象。

于是, 日用品物价飞涨, 民怨沸腾。

法官和国会议员当然也深受其害。

国会与英国皇室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垄断法》。

《垄断法》宣称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

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讲, 该垄断法是一部反垄断法。

《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

该法规定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

该法还特别强调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且一般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

这对美国的制宪者们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7世纪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 方方面面都打上了宗主国的烙印。

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最早批准了类似于美国现行的发明专利。

虽然独立前美洲殖民地专利习惯法应归功于1624年英国的垄断法, 但是垄断法从来没有直接适用于美洲殖民地。

基于中国专利申请准备美国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基于中国专利申请准备美国专利申请的注意事项
便尽量避免触发35 U.S.C§112(f), • 还可以补充说明具体的实现方式,如:“滤波装置可以通过运算
放大器和RC电路来实现”,以便于后续被审查员认为触发 35 U.S.C §112(f)时有具体的解释基础。
对说明书的修改—具体实施方式
⑦关于套话的添加
关于套话,可以添加: ➢ 关于附图仅作为示例、附图标记在各图中的一致性、附
说明: smart terminal(智能终端)、camera unit(相机单元)、display(显示 器)、AR technology (AR技术)这些都是显然的技术特征,有利于 针对抽象概念的争辩。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装置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修改
在中国专利申请中,前序部分通常包含对主题的一定限定, 以反映出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在准备美国申请时可以考虑: ➢ 将独立权利要求项数和总权利要求项数控制在此范围内。 ➢ 在实务中,可以考虑从属权利要求特征的合并,删减不重
要的从属权利要求,删减方法和装置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 删减相互关联的设备(例如终端和服务器)之一的权利要 求,等等。 ➢ 对于删减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考虑后续以继续申请的 方式加以保护。
对说明书的修改—具体实施方式
③关于替代方式或选择方案的补充
在一些中国专利申请中,常会见到对设备、方法的描述都采用 相同实施例甚至是相同的表述,这样不能很好地提供对申请方 案的说明和支持,也缺少对申请方案的拓展。
在准备美国申请时: ➢ 要注意添加充分的实施例。
对说明书的修改—具体实施方式
④关于隐私信息的处理
美国专利申请—背景技术
•背景技术部分讨论的技术被认为是申请人自己承认的现有技术,审查员在 质疑申请的专利性时可直接引用背景技术部分的描述。 •在背景技术部分对现有技术的讨论可能对权利行使造成障碍。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2006-07-02 15:32:4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药品专利保护问题一直是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

由于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以及专利保护意识淡薄,使得许多原本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都因此落得“为他人做嫁衣裳”的命运。

这些教训告诉我们:要实现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的转变,我们首先必须努力实现向药品知识产权强国的转变。

因此,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和市场主体的企业都必须增强专利保护意识,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加强对专利保护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国外先进制度的研究,以取长补短。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是美国对其专利保护制度进行创新的典型,对它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1、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规定1.1什么是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临时专利申请(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PPA)规定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于1995年6月9日在美国国内率先提出实施的,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其专利法的产物。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主要涉及美国专利法的两个条款,即第1ll条(b)款和第119条(e)款。

美国专利法第111条(b)款指出了与临时专利申请相关的一些条件,即建立申请日需要提供说明书和附图;维持申请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交申请费和发明人姓名。

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下文简称“临时专利”)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1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

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在1年后自动失效。

正规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改写后的内容。

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应用前景和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能申请专利的成果。

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明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后再申请正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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