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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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中国和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标准比较分析
1. 法规体系:中国的食品添加剂法规主要由《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法规构成;而欧亚联盟的食品添加剂法规由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制定的《欧洲食品添加剂法规》以及欧盟成员国的相关法规组成。

相比之下,欧亚联盟的
法规体系更加统一和规范。

2. 审批程序:中国的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和核准,时间较长。

而在欧亚联盟,食品添加剂的审批程序相对简化,由欧洲食品安全局负责
评估和审批,减少了审批时间和操作复杂性。

3. 质量标准:中国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相对落后于欧亚联盟。

欧亚联盟对食品添
加剂的使用限量和安全性评估要求更加严格,涉及到的毒理学研究和安全性评估更为全面,以保障食品安全。

相比之下,中国的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4. 分类标准:中国和欧亚联盟在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按照
功效将食品添加剂分为增稠剂、稳定剂、酸度调节剂等;而欧亚联盟则按照功能和使用限
量对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

5. 使用标准:中国和欧亚联盟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上也存在差异。

中国对食品
添加剂的使用限量多数采用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标准对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有详细规定。

欧亚联盟则根据EFSA的评估结果确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1.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并达到特定目的,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类物质。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主要是指欧洲对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剂量限制、安全性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2.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历史背景欧洲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监管始于20世纪初。

为了保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利益,欧洲各国开始逐渐建立食品添加剂标准。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食品安全的不断关注,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3.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分类根据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添加剂按照其功能和用途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常见的分类包括增味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稳定剂、膨松剂等。

每个类别的食品添加剂都有相应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3.1 增味剂增味剂是指能够改善食品口感和味道的物质。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对增味剂的使用有详细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等。

3.2 防腐剂防腐剂是指能够延长食品保质期并防止食品腐败的物质。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对防腐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确保其使用安全。

3.3 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指能够防止食品中脂肪和油脂氧化的物质,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对抗氧化剂的使用也有相应的规定,包括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等。

3.4 稳定剂稳定剂是指能够增加食品稳定性并改善食品品质的物质。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对稳定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5 膨松剂膨松剂是指能够增加食品体积和提高食品质地的物质。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对膨松剂的使用也有详细的规定,确保其使用安全和合理。

4.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安全性评估欧洲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性评估。

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和风险评估,才能被允许在食品加工中使用。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标准。

5. 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意义和影响欧洲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831(欧盟动物营养使用饲料添加剂要求)

1831(欧盟动物营养使用饲料添加剂要求)
(31)执行本条例所必需的措施,应该依照 1999 年 6 月 28 日公布的欧盟理 事会决定 1999/468/EC制定,其规定施行执行程序的权力授予欧盟委员会(9)。
(32)各成员国应制定适用于损害本条例各条款的罚则,并保证罚则的实 施。这些罚则必须有效、合理,并有劝戒作用。
(33)指令 70/524/EEC应该废止。但是,适用于已加有添加剂的配合饲 料的 标 签条 款应 被 保留 ,直 至 1979 年 4 月 2 日发 布 的关 于配 合 饲料 的销 售 的 欧 盟理事会指令 79/373/EEC(10)完成修订。
(13)在考虑各种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实施规则时,对于生产食品动物及其 他动物应规定不同的提供文件资料证据的要求。
(14)为了确保对各种饲料添加剂的科学评价协调一致,应由根据欧洲议会 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C)N0178/2002 建立的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这类评价。 申请资料应增加对残留研究,以评价设定最高残留量(MRLs)。
(15)饲料添加剂的审定指南应由欧盟委员会在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的配合 下制定。在制定该指南时,要注意到有利于将对于主要品种进行的研究成果外 推至对于次要品种的可能性。
(16)按照 1988 年 12 月 21 日欧盟理事会指令 89/107/EEC关于可用于人类 消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成员国法律的接近(7),对于已成功地被批准用于食品 的那些添加剂,有必要规定一个简化的审定程序。
(35)为避免饲料添加剂在使用上的混乱,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因此,直 到本条例的条款付诸实施,已被批准的物质应允许按现行法规的规定条件保留 在市场上和继续使用。
本条例已正式通过。
第一章
范围和定义
第1款
范围
2.2.本条例旨在建立共同体对饲料添加剂投放市场和使用的审定程序;制 定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监督程序和正确的标签规定,为保护人类健康、动物健 康和福利、环境以及与饲料添加剂有关的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提供高水平 保证的基础,同时确保共同体内部市场的有效运行。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00a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案(OJ No C 206,13.8.1992,p.12,和OJ No C 189,13.7.1993, p.11),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OJ No C 108,19.4.1993,p.26), 按照条约第189b条(1993年5月26日欧洲议会意见(OJ NoCl76,28.6.1993,p.117), 批准于1993年12月2日(OJ NoC 342,20.12.1993),1994年3月10日理事会共同立场(OJ No C 172,24.6.1994,p.4))以及1994年11月16日欧洲议会 决议(OJ NoC 341,5.12.1994) 规定的程序采取措施, 考虑到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关于使各成员国食品添加剂法律趋于一致的指令89/107 /EEC(OJ No L 40,11.2.1989,p,27),特别是其中的第3条第2款,
M5
L 284 1 2003—10—
(EC)No 1882/2003
3l
M6 2003 年 12 月 2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3/ L 24
58 2004—01
114/EC
—29
注:文中凡被修订的条款均加注了M1,M2,M3,M4,M5,M6的上标.修订指令的生效日 期如下:
M1的生效日期为:1997年4月4日。 M2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0年5月4日获准 销售。不符合该指令 的产品将自2000年11月4日起禁止销售,不过在此日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 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 至售完为止。 M3的生效日期为:2001年2月24日。 M4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月l?日。 M5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M6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29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5年?月27日获准 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自2006年1月27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过在此日 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售完为止。

6-ba残留标准

6-ba残留标准

6-BA(6-苄基腺嘌呤)在不同国家的残留标准不同。

在欧盟,6-BA的残留限量标准是每千克体重0.01毫克,比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严格5倍。

按照模拟实验中的最大残留量推算,这差不多相当于每天至少吃4千克豆芽,而实际平均下来,一般人每天能吃到25克就很不错了。

在我国,6-BA被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进行管理,曾经被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助剂安全使用,无需限定使用量、残留量。

但在2011年新出台的标准中,6-BA被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删除,原因是卫生部认为“不具有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也就是说它不应该按食品添加剂管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可以查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网发布的《食品中6-苄基腺嘌呤(6-BA)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了解更多信息。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是指欧盟对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变食品的色、香、味、形态和保质期等特征而向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首先,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根据欧盟的相关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批准程序,才能被允许在食品中使用。

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和使用范围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其次,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也做出了严格的要求。

根据欧盟的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包装上进行清晰的标注,并提供详细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此外,欧盟还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欧盟成员国必须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抽检。

一旦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或超过规定的用量,将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法性。

总的来说,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查看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信息,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添加剂以及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从而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选择。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当严格遵守欧盟的相关法规,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符合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产品。

欧盟食品添加剂标准的不断完善和执行,将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欧盟苯甲酸钠标准

欧盟苯甲酸钠标准

欧盟苯甲酸钠标准
苯甲酸钠是一种常用的食品防腐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和保鲜中。

在欧盟,苯甲酸钠的使用受到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根据欧盟法规,苯甲酸钠在食品中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使用范围:苯甲酸钠只能用于特定的食品类别,如饮料、果汁、果酱、蜜饯、酱油等。

2.使用限量:苯甲酸钠在食品中的使用限量取决于食品类别和产品类型。

一般来说,苯甲酸钠的最大使用限量为每千克食品0.1-0.5 克。

3.质量标准:苯甲酸钠必须符合欧盟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纯度、杂质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4.标签要求:食品中使用苯甲酸钠必须在标签上明确标明,包括苯甲酸钠的名称、用量和使用范围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苯甲酸钠虽然是一种合法的食品防腐剂,但过量摄入可能对健康造成一定的风险。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应注意阅读标签,了解食品中是否添加了苯甲酸钠,并适量食用。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

聚甘油脂肪酸酯欧盟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聚甘油脂肪酸酯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中。

欧盟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使用做出了一系列标准和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本文将对欧盟关于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聚甘油脂肪酸酯是由甘油和脂肪酸酯化反应制成的一种混合物。

它能够改善食品的口感、保持食品的形状和稳定性,并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在欧盟,聚甘油脂肪酸酯被广泛用于面包、饼干、糕点、乳制品等各类食品中。

根据欧盟法规,聚甘油脂肪酸酯属于食品添加剂,其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EC)号231/2012的规定。

根据该标准,聚甘油脂肪酸酯的用量应符合《食品添加剂用量指导》(E)号1129/2011的限量,且不得超过最大使用限量。

欧盟还规定了聚甘油脂肪酸酯的质量标准。

根据《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EU)号231/2012的规定,聚甘油脂肪酸酯必须符合规定的物理、化学指标,并且不得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金属、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物质。

欧盟还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签和说明书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食品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聚甘油脂肪酸酯的名称和用量,并且提醒消费者应遵循使用指导。

如果食品中含有聚甘油脂肪酸酯,还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明确标注。

除了上述规定外,欧盟还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生产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了监管。

生产企业必须在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环境下生产,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权威的检验技术和设备,并能够准确检测聚甘油脂肪酸酯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欧盟对聚甘油脂肪酸酯的标准和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只有符合规定的聚甘油脂肪酸酯才能在欧盟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留意食品标签上的成分表,避免食用含有违规聚甘油脂肪酸酯的食品,以保障自身健康与安全。

第二篇示例:聚甘油脂肪酸酯是一种多功能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用于食品工业中作为乳化剂、稳定剂和增稠剂等。

在欧盟国家,对于聚甘油脂肪酸酯的使用和标准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欧盟食品资料添加剂法规

欧盟食品资料添加剂法规

18 1998—11
/EC
295
—04
M3
2001 年 2 月 1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1/5 L 55
59 2001—02
/EC
—24
M4
2003 年 6 月 18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3/ L178
23 2003—07
52/EC
—l7
2003 年 9 月 29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成同质分布状态的物质; (k)“固化剂”是指那些使水果或蔬菜的组织保持结实或脆的,或与胶凝剂彼此作用,
产生或加强凝胶体的物质; (1)“增味剂”是指那些增加食品现存味道和(或)气味的物质; (m)“发泡剂”是指在液体或固体食品中可使气态的物质形成同质弥散状态的物质; (n)“胶凝剂”是指那些通过形成凝胶体赋予食品一定质地的物质; (o)“上光剂”(包括润滑剂)是指那些用于食品外表时可产生光亮外表或提供保护膜的
M5
L 284 1 2003—10—
(EC)No 1882/2003
3l
M6 2003 年 12 月 22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3/ L 24
58 2004—01
114/EC
—29
注:文中凡被修订的条款均加注了M1,M2,M3,M4,M5,M6的上标.修订指令的生效日 期如下:
M1的生效日期为:1997年4月4日。 M2的生效日期为:1998年11月4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0年5月4日获准 销售。不符合该指令 的产品将自2000年11月4日起禁止销售,不过在此日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 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 至售完为止。 M3的生效日期为:2001年2月24日。 M4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月l?日。 M5的生效日期为:2003年11月20日。 M6的生效日期为:2004年1月29日。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最迟于2005年?月27日获准 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该指令的产品将自2006年1月27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不过在此日 期前已投放市场或已加贴标签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直到售完为止。

原创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概述

原创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概述

原创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概述2008年12月16日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EC)No 1333/2008,该法规于2010年1月20日实施,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中心通过研究法规,对该法规做简要介绍:首先我们来了解下欧盟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EC) No 1333/2008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指本身不作为食品使用,也不是正常食品的某种特征成分,不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为了某种技术目的,在食品制造、加工、配制、处理、包装、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人为加入食品中,会导致或者可以预期该食品添加剂或其副产物会直接或间接成为食品一部分的物质。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中不包括加工助剂、酶制剂和香料。

食品伙伴网经查找发现,欧盟没有专门的食品法规管理除食品用酶和提取溶剂以外的加工助剂,欧盟一些成员国制定了本国的法律对食品加工助剂进行管理。

欧盟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2/2008》规定只有列入共同体目录(现称联盟目录)的食品用酶才能在市场销售及在食品中使用,目前欧盟的食品用酶目录暂未发布。

批准用于食品内部和表面的香料列于法规《REGULATION (EC) No.1334/2008》,只有列入联盟目录的香料才能在市场销售和按照其规定的使用条件在食品内部和表面使用。

欧盟食品添加剂法规主要内容共包括五个附件,以下为各个附件中的具体内容。

附件一:列出了欧盟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分类,食品添加剂按功能分为27类,包括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载体、酸、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疏松剂、乳化剂、乳化盐、固化剂、增味剂、发泡剂、胶凝剂、上光剂、保湿剂、变性淀粉、包装气体、推进剂、膨松剂、螯合剂、稳定剂、增稠剂、面粉处理剂、对比增强剂。

附件二:批准在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目录及使用条件,包括A、B、C、D、E五部分。

A部分介绍了法规的构成、食品添加剂目录和使用条件,B部分为全部食品添加剂的目录,C部分为食品添加剂的分组定义,D部分为食品分类系统,E部分为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在允许使用的食品中的使用条件。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

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是一种在欧盟国家被广泛使用的添加剂,也被称为钙甲基羟丁酸盐。

它主要用作酸度调节剂和抗氧化剂,可以延长食品的保存期限和改善口感。

欧盟针对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欧盟对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的使用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根据欧盟法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必须是合法的、安全的、有必要的,并且不会欺骗消费者。

对于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欧盟规定其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食品中所有添加剂的最大限值,以确保食品安全。

欧盟还规定了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禁止在某些特定食品中使用,如婴儿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的配方食品。

除了食品安全方面的规定,欧盟还对食品标签中的添加剂信息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欧盟法律,所有食品标签必须清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量,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成分和安全性。

对于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其在食品标签上必须以E码的形式标明,如E579,以区别于其他食品成分。

第二篇示例:β-羟基β-甲基丁酸钙,又称为β-hydroxy β-methyl butyrate calcium,简称HMB-Ca。

它是一种具有多种保健功效的营养补充剂,被广泛用于运动员和健身爱好者群体中。

欧盟对于HMB-Ca的标准非常严格,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

为了确保HMB-Ca的质量和安全性,欧盟对其制定了严格的标准。

HMB-Ca的生产必须符合欧盟的生产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原料的质量和生产工艺。

产品必须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每批产品的成分含量准确,不含有害物质,符合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欧盟要求HMB-Ca的产品标签必须清晰明了,包括产品成分、使用方法、适用人群、注意事项等信息必须清晰标注,以帮助消费者正确合理地选择和使用产品。

而且,欧盟还规定HMB-Ca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功效或虚假宣传,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整理版]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整理版]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整理版]No L61/1?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1995年2月20除了色素和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缔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条约第189b制定的程序进行,考虑到1998年12月21理事会指令89/107/EEC,成员国关于为人类消费而在食品中授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近似法律,尤其是第3(2)条,鉴于国家之间关于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不同,鉴于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鉴于主要考虑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应当必须保护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普遍公认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它食品应当远离食品添加剂,鉴于考虑到最近关于这些物质的科学和毒理学信息,一些仅允许用于某些食品和在某些条件下使用,鉴于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在婴儿配方、成长配方及断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象在1989年3月3日理事会指令89/398/EEC中提到的,有关成员国用于特殊营养使用的食品的相近法律,尤其是第4(1)(e),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涉及甜味剂和色素的规定,鉴于依据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指令91/414/EEC涉及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依据1990年11月27日理事会指令90/642/EEC附的在某些植物原始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包括水果和蔬菜,属于此种类的物质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鉴于向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有关那些物质不是联盟规定的科目,鉴于当决定一个特殊的食品属于食物的某个种类,最好跟随向食品标准委员会咨询的程序,鉴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现存纯标准和那些没有纯标准存在的的新规范的修改将采纳指令89/107/EEC第11条规定的相应程序,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没有提出关于面粉处理剂的的建议,鉴于那些试剂将在一个单独的指令中规定,鉴于本指令取代指令64/54/EEC、70/357/EEC、74/329/EEC和83/463/EEC,鉴于那些指令特此废除,兹采纳如下指令:第1条1( 本指令是一个构成综合指令的特定的指令,在89/107/EEC指令的第3条的内涵之内,适用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和面粉处理剂外的添加剂。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

欧盟添加剂限量标准

No L61/1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5‎/2/EC1995年2‎月20除了色素和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欧盟议会和理‎事会考虑到欧盟缔‎结的条约,尤其是第10‎0a条,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提议,根据条约第1‎89b制定的‎程序进行,考虑到199‎8年12月2‎1理事会指令‎89/107/EEC,成员国关于为‎人类消费而在‎食品中授权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近似法律‎,尤其是第3(2)条,鉴于国家之间‎关于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不同,鉴于这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竞‎争。

鉴于主要考虑‎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应当必‎须保护消费者‎的规定,鉴于普遍公认‎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它食‎品应当远离食‎品添加剂,鉴于考虑到最‎近关于这些物‎质的科学和毒‎理学信息,一些仅允许用‎于某些食品和‎在某些条件下‎使用,鉴于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在‎婴儿配方、成长配方及断‎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象在1989‎年3月3日理‎事会指令89‎/398/EEC中提到‎的,有关成员国用‎于特殊营养使‎用的食品的相‎近法律,尤其是第4(1)(e),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涉及甜味‎剂和色素的规‎定,鉴于依据19‎91年7月1‎5日理事会指‎令91/414/EEC涉及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依据1990‎年11月27‎日理事会指令‎90/642/EEC附的在‎某些植物原始‎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包括水果和蔬‎菜,属于此种类的‎物质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鉴于向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有关那些物质‎不是联盟规定‎的科目,鉴于当决定一‎个特殊的食品‎属于食物的某‎个种类,最好跟随向食‎品标准委员会‎咨询的程序,鉴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现‎存纯标准和那‎些没有纯标准‎存在的的新规‎范的修改将采‎纳指令89/107/EEC第11‎条规定的相应‎程序,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没有‎提出关于面粉‎处理剂的的建‎议,鉴于那些试剂‎将在一个单独‎的指令中规定,鉴于本指令取‎代指令64/54/EEC、70/357/EEC、74/329/EEC和83‎/463/EEC,鉴于那些指令‎特此废除,兹采纳如下指‎令:第1条1.本指令是一个‎构成综合指令‎的特定的指令‎,在89/107/EEC指令的‎第3条的内涵‎之内,适用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和面‎粉处理剂外的‎添加剂。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化学物质安全限量表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化学物质安全限量表

— Ethanediol [= monoethyleneglycol]
may not exceed 30 mg/kg of the foodstuff. 仅适用于薄膜预期涂层而后用于不潮湿
— 乙二醇[=单乙烯乙二醇]
的、或类似的、不含游离态的水的食 品。
双(2-羟乙基)醚和乙二醇出现在接触了 这种类型的薄膜的食品中的总量不允许
— Natural edible starches and flours — 天然可食用淀粉和面粉 — Edible starches and flours modified by
chemical treatment — 通过化学处理改性的可食用淀粉和 面粉
— Amylose — 直链淀粉
— Calcium and magnesium carbonates and chlorides
第二类 Second class
The total quantity of the substances may not exceed 1 mg/dm2 of the uncoated film
— Sodium alkyl (C8 to C18) benzene sulphonate — 烷基钠(C8 to C18)苯磺酸盐 — Sodium isopropyl naphthalene
and Na salts — 维生素C酸及其铵、钙、镁、钾和钠 的盐
— Benzoic acid and sodium benzoate — 苯甲酸和苯甲酸钠盐
— Formic acid and its NH4, Ca, Mg, K and Na salts — 酸蚁及其铵、钙、镁、钾和钠的盐
— Linear fatty acids, saturated or unsaturated, with an even number of carbo atoms from 8 to 20 inclusive and also behenic and ricinoleic acids and the NH4, Ca, Mg, K, Na, Al, Zn salts of these acids — 线性的脂肪酸、饱和的或不饱和的、 含有一个从 8到12个偶数的碳原子,还有 山萮酸和蓖麻酸和这些酸的铵、钙、镁、 钾、钠、铝和锌的盐

欧盟防腐剂标准

欧盟防腐剂标准

欧盟防腐剂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欧盟内销售的食品中防腐剂的使用要求,包括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的要求、食品安全性评估程序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以下文件:(1)欧盟委员会(EC)No 1333/2008号条例,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2)欧盟委员会(EC)No 1169/2011号条例,关于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3)欧盟委员会(EC)No 2273/2006号条例,关于食品中微生物限量;(4)欧盟委员会(EC)No 852/2004号条例,关于食品卫生的一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规定了以下术语和定义:(1)防腐剂:用于防止或延缓食品腐败变质的一类物质。

(2)最大使用量:在食品中添加的防腐剂的最大限量。

(3)食品标签:在食品包装上标明食品成分、营养信息、使用方法等信息的说明。

4. 通用要求(1)防腐剂的使用应符合欧盟相关法规的规定。

(2)在食品中添加防腐剂时,应考虑其化学性质、作用机制、使用量等因素,确保其安全性。

(3)防腐剂的使用应结合食品的成分、含量、质量等因素,以确保其有效性。

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要求(1)在食品中添加防腐剂时,应按照规定的种类、浓度和用量使用,不得超过最大使用量。

(2)在食品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时,应按照规定的种类、浓度和用量使用,不得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6. 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的要求(1)在食品包装上应清晰标注食品的成分、含量、质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详细情况。

(2)在食品包装上应标注防腐剂的使用情况,包括种类、浓度和用量等信息,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中的防腐剂情况。

efsa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efsa欧盟食品安全标准

efsa欧盟食品安全标准欧盟食品安全标准(EFSA):保障您舌尖上的安全**前言**亲爱的朋友们,咱们每天都离不开吃吃喝喝,食品安全那可是头等大事!你有没有想过,咱们在欧洲买到的食品为啥能让人放心呢?这就得归功于欧盟食品安全标准(EFSA)啦。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唠唠这个标准,弄清楚它到底是咋回事,为啥这么重要。

目的呢,就是让咱们心里有底,吃得更安心、更健康!**一、适用范围**EFSA 标准的适用范围那可广了去了。

说白了,只要是在欧盟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都得遵循这个标准。

比如说,一家在法国的面包厂,从原料采购到面包出炉的整个过程,都得按照 EFSA 标准来操作。

再比如,从西班牙进口的橄榄油,在进入其他欧盟国家的市场前,也得经过 EFSA 标准的严格检验。

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没有这样统一的标准,那市场上的食品质量可就参差不齐了,咱们消费者哪能分得清好坏呀!**二、术语定义**为了更好地理解 EFSA 标准,咱们先来搞清楚几个关键术语。

1. “食品污染物”:指不是故意添加到食品中的那些有害成分,像重金属、农药残留啥的。

2. “食品添加剂”:就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延长保质期等目的,特意加进去的东西,不过得在规定的用量范围内哦。

3. “可追溯性”:这说的是能够追踪食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的整个过程,万一出了问题,能马上找到是哪一环节出了岔子。

**三、正文**(一)化学成分的标准1. 农药残留限量- 标准规定:不同的农作物允许残留的农药种类和量都有明确限制。

比如说,苹果上的某种农药残留量不能超过每千克 0.01 毫克。

- 案例:曾经有一批进口的草莓,因为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被禁止在欧盟市场销售。

- 常见问题:那农民怎么知道用多少农药才不超标呢?这就需要他们严格按照农药的使用说明,并且定期接受培训和检测。

2. 重金属限量- 标准要求:像铅、汞、镉这些重金属在食品中的含量必须控制在极低的水平。

比如,大米中的镉含量不能超过每千克 0.2 毫克。

dbp含量欧盟标准

dbp含量欧盟标准

dbp含量欧盟标准
摘要:
1.欧盟对dbp 含量的标准
2.DBP 的危害
3.我国对dbp 含量的监管
正文:
dbp 是邻苯二甲酸酯类的一种,常用于聚氨酯塑料和涂料中,以增加其柔韧性和可塑性。

然而,dbp 被认为是对生殖系统有害的化学物质,长期接触可能会导致生殖系统疾病和生育问题。

因此,欧盟对dbp 含量有严格的标准。

根据欧盟的法规,dbp 在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0.1%。

在食品接触材料中,dbp 的总迁移量不得超过10mg/kg。

此外,欧盟还规定了dbp 在纺织品和皮革中的使用限制。

DBP 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生殖系统毒性、发育毒性和致癌性。

生殖系统毒性主要表现为对生殖器官的损害和生育能力的降低;发育毒性主要表现为对胎儿和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影响;致癌性主要表现为对肝脏和肾脏的致癌作用。

我国对dbp 含量的监管也十分严格。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dbp 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限量为10mg/kg。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dbp 在儿童玩具、儿童护理产品、纺织品和皮革中的使用限制。

总的来说,dbp 含量的监管是保障人民生活健康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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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L61/1 Ⅰ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95/2/EC
1995 年 2 月 20 除了色素和甜味剂的食品添加剂
欧盟议会和理事会
考虑到欧盟缔结的条约,尤其是第 100a 条, 考虑到委员会的提议, 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提议, 根据条约第 189b 制定的程序进行, 考虑到 1998 年 12 月 21 理事会指令 89/107/EEC,成员国关于为人类消费而在食品中授权使 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近似法律,尤其是第 3(2)条, 鉴于国家之间关于防腐剂、抗氧化剂和其它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的不同,鉴于这可能造 成不公平的竞争。 鉴于主要考虑这些食品添加剂和它们的使用条件应当必须保护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普遍公认未加工的食品和某些其它食品应当远离食品添加剂, 鉴于考虑到最近关于这些物质的科学和毒理学信息,一些仅允许用于某些食品和在某些条件 下使用, 鉴于必须制定严格的制度在婴儿配方、成长配方及断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象在 1989 年 3 月 3 日理事会指令 89/398/EEC 中提到的,有关成员国用于特殊营养使用的食品的相近 法律,尤其是第 4(1)(e), 鉴于本指令不影响涉及甜味剂和色素的规定, 鉴于依据 1991 年 7 月 15 日理事会指令 91/414/EEC 涉及的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依据 1990 年 11 月 27 日理事会指令 90/642/EEC 附的在某些植物原始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标准,包 括水果和蔬菜,属于此种类的物质暂时包括在本指令中, 鉴于向食品科学委员会咨询有关那些物质不是联盟规定的科目, 鉴于当决定一个特殊的食品属于食物的某个种类,最好跟随向食品标准委员会咨询的程序, 鉴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外的食品添加剂的现存纯标准和那些没有纯标准存在的的新规范的修 改将采纳指令 89/107/EEC 第 11 条规定的相应程序, 鉴于食品科学委员会还没有提出关于面粉处理剂的的建议,鉴于那些试剂将在一个单独的 指令中规定, 鉴于本指令取代指令 64/54/EEC、70/357/EEC、74/329/EEC 和 83/463/EEC,鉴于那些指令特 此废除,
名称 碳酸钙 ( ⅰ)碳酸钙 (ⅱ)碳酸氢钙 乙酸 乙酸钾 乙酸钠 ( ⅰ)乙酸钠 ( ⅱ)乙酸氢钠(双乙酸钠) 乙酸钙 乳酸 二氧化碳 苹果酸 抗坏血酸维生素 C 抗坏血酸钠 抗坏血酸钙 抗坏血酸脂肪酸酯 ( ⅰ)抗坏血酸棕榈酸 ( ⅱ)抗坏血酸硬脂酸 维生素 E 提取物 α维生素 E γ维生素 E δ维生素 E 卵磷脂 乳酸钠 乳酸钾 乳酸钙 柠檬酸 柠檬酸钠 (ⅰ)柠檬氢一钠 (ⅱ)柠檬氢二钠 ( ⅲ)柠檬氢三钠
注解: 1. 下列表中的物质可以添加于所有的食品,除非那些遵循 “量子及格”的原料,在第 2(3) 涉及的物质。 2. 如果数字和名称另外规定,E 407 至 E 440 列的物质符合糖的标准。 3. 使用的符号说明:
* 物质 E290、E938、E939、E941、E942 和 E948 还可以用于在第 2(3)条涉及的食品 中。
第5条
必要时,可以根据本指令第 6 条规定的程序作如下决定:
—不管一个特别的食品在本指令被采纳时有没有分类,都属于在第 2 条或在任何一个附
录之一涉及的食品种类。
—不管在附录中和在公认的“量子及格”中列出的食品添加剂,遵照在第 2 条涉及的标
准使用。
—不管一个物质是否在第 1 条中的食品添加剂。
第6条
兹采纳如下指令:
第1条 1. 本指令是一个构成综合指令的特定的指令,在 89/107/EEC 指令的第 3 条的内涵之内,
适用于除色素和甜味剂和面粉处理剂外的添加剂。 2. 只有那些满足食品科学委员会规定要求的添加剂才可以用于食品中。 3. 对本指令来说: (a).“防腐剂”是那些使食品避免由微生物引起的败坏从而延长食品货架期的物质。 (b)“抗氧化剂”是那些使食品避免由氧化剂引起的败坏从而延长食品货架期的物质,例如 脂肪的哈败和颜色的改变。
—在指令 74/409/EEC(2)定义的蜂蜜, —未经乳化的动物或植物油或脂肪, —黄油, —经巴氏灭菌和消毒(包括 UHT 消毒)的奶和奶酪(包括脱脂奶,普通奶和半脱 脂奶), —未加调味的、发酵的牛奶产品, —在指令 80/777/EEC(3)中定义的自然矿物水和天然泉水, —咖啡(包括调味的速溶咖啡)和提取咖啡, —未调味的叶茶, —在指令 73/437/EEC(4)中定义的糖, —干面食, —自然的、未调味的酪乳(包括消毒的酪乳), 在本指令的含义中,“未被加工的”意思是未经过任何处理,导致食品的原料形态的实 质上的变化,然而,食品可能经以下处理,例如,分割、分成部分的、切断的、去骨的、切 碎、去皮、削、剥皮、磨碎、切、清理、修整、深冷冻、冷冻、冷藏、粉碎或剥皮,包装或 未包装。 (b) 在指令 89/398/EEC 提及的婴儿和幼儿食品,包括健康不良的婴儿和幼儿的食品,这 些食品是属于附录Ⅵ中规定的范围。 (c) 附录Ⅱ中列出的食品,可能含有在此附录提及的那些添加剂和在附录Ⅲ和Ⅳ中和在 特定的条件下提及的添加剂。 4. 在附录Ⅲ和Ⅳ中列出的添加剂仅可以用于在附录中提及的和及其特定的条件下的食品 中。 5. 只有在附录Ⅴ中列出的那些添加剂才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的载体或者是载体溶液,必须 在其特定条件下使用。 6. 本指令的规定还应适用于相应的食品,遵照指令 89/398/EEC 的特殊营养的目的。 7. 除非特殊说明,在附录中涉及的最高标准是指市场上的食品。 8. 在本指令的附录中, “量子及格”意思是没有指定最高标准,然而,添加剂应遵照良 好操作规范,在非最高标准上使用,以达到欲期目的,并不能误导消费者。
1. 以下在本指令规定的程序中,委员会(committee)应当是由食品标准委员会援助、在指 令 69/414/EEC(1)下建立的,在下文中称为委员会。
2. 委员会主席应主动或应成员国的要求向委员会提交问题。
3. 委员会代表应向委员会提交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应在有限的时间内发表对草稿的意
见,主席可以依照紧急事件对时间进行规定。
时伴随一个这样的参考资料,使用这个参考资料的方法应由成员国规定。
第 10 条
本指令应在欧盟官方杂志出版的第 7 天生效。
第 11 条
本指令送交各成员国。
1995 年 2 月 20 日布鲁塞尔。
欧盟议会主席
欧盟理事会主席
K.HANSCH
J.PUECH
附录Ⅰ 普遍允许用于食品的不属于第 2(3)条的食品添加剂.
在本指令中涉及的使用条件、必要时的修改计划进行检查。
第8条
1. 指令 64/54/EEC、70/329/EEC 和 83/463/EEC 因此废除。
2. 这些被废除的指令和它们中涉及的某些食品添加剂的纯标准,今后应作为本指令的参考
资料进行分析。
第9条
成员国遵守本指令实施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不晚于 1996 年 9 月 25 日,以达到:
(i) 菊粉。
第2条
1. 只有在附录Ⅰ、Ⅲ、Ⅳ和Ⅴ中的物质才可以为第 1(3)第中的目的而用于食品中。 2. 遵循“量子及格”的原理,在附录Ⅰ列出的添加剂,才允许为第 1(3)条的提及的目的 而用于食品中,除那些在附录Ⅱ中列出的食品之外。 3. 除了特殊的规定外,第 2 段不适用于: (a) —未被加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应采纳。
(b)如果经拟议的措施不符合委员会建议,或者没有提交建议,委员会(commission)
应毫不迟疑地对所采取的措施向理事会提交建议,理事会应按特定多数的原则采取行动。
如果向理事会推荐期满三个月内,理事会没有采取行动,建议的措施应被委员会
(commission)采纳。
第3条 1. 食品中存在食品添加剂是允许的:
—除第 2(3)条提及的混合食品,食品添加剂允许是混合食品的一个成分。 —如果食品仅仅用于混合食品,遵照本指令的规定。 2. 第一段不适用于婴儿配方、幼儿配方和断奶配方,如指令 89/398/EEC 中提及的,除非 特殊的规定。
第4条 本指令的应用,对允许附录中列出的添加剂作为甜味剂和色素在食品中使用的特定的指 令不产生任何影响。
# 物质 E410、E412、E415 和 E417 不可以用于摄食时再水化的脱水食品。
E 编号 E170
E260 E261 E262
E263 E270 E290 E296 E300 E301 E302 E304
E306 E307 E308 E309 E322 E325 E326 E327 E330 E331
第7条
在本指令生效的三年内,成员国应建立体系监控食品添加剂的消费和使用,并向委员会
(commission)报告他们的决定。
在本指令生效的五年内,委员会应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汇报,关于食品添加剂行情、使
用标准和消费的变化。
依据指令 89/107/EEC 附录Ⅱ第 4 点的综合标准,在本指令生效的五年内,委员会应对
—允许最迟 1996 年 9 月 25 日时,交易和使用符合本指令的产品。
—禁止最迟 1997 年 5 月 25 日,交易和使用不符合本指令的产品,在此日期之前投入市
场的或贴标签的不符合本指令的产品,可以进行交易直到存货用尽。
他们应立刻将其通知委员会。
当成员国采纳这些措施时,他们应在本指令随附一个参考资料,或者应在其官方出版物
(c)“载体”,包括溶剂载体,是为便于分发、运用或使用,用于溶解、稀释、驱散或者其 它的从物理上改变一个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没有转变的它们技术性能(没有对它们施加任何 技术上的影响)。 (d) “酸”是增加食品酸度和/或赋予汤的风味的物质。 (e) “酸度调节剂”是转变和控制食品的酸度或碱度。 (f) “抗粘结剂”是降低单个颗粒的食品互相粘结的物质。 (g) “抗发泡剂”是阻止或降低发泡的物质。 (h) (i) “乳化剂”是使两个或者多个不融和的相位形成或保持同质的混合物的物质,如食 品中的水和油。 (j) “乳化用盐”是使奶酪中的蛋白质转变成分散的形式,致使脂肪和其它成分同质分 布的物质。 (k) “固化剂”是使/或保持水果和蔬菜的组织坚固和变硬,或者以凝胶剂作用而产生或 加强凝胶的物质。 (l) “风味增强剂”是增强食品的现有味道和/或香味的物质。 (m) “发泡剂”是使液体和固体食品中的气相形成同质散布的物质。 (n) “凝胶剂”是使食品通过形成凝胶体而具有结构。 (o) “上光剂”包括润滑剂,适用于食品的外部表面,给予食品以光泽的外观或提供保 护层的物质。 (p) “保湿剂”是防止大气的影响使食品干燥,而使食品具有较低的湿度的物质,或者 促进粉剂在水中溶解的物质。 (q) “改良淀粉”是经一种或多种化学处理的可食淀粉,它们可能是经物理或酶处理, 或者经酸化、碱化、稀释或漂白。 (r) “包装气体”是在食品包装之前、包装之中或包装之后已输入包装中的非空气的气 体。 (s) “压缩到瓶中的气体”是从包装中喷射出食品的非空气的气体。 (t) “膨松剂”是释放气体,从而增加生面团或面糊的体积的物质或混合物。 (u) “螯合剂”是形成金属离了化合物的物质。 (v) “稳定剂”是保持食品的物理化学形态的物质;稳定剂包括能使两个或多个不相融 合的物质在食品中同质分散的物质,还包括稳定、保持或强化食品现有颜色的物质。 (w) “增稠剂”增加食品的粘性的物质。 4. 面粉处理剂,除乳化剂外,是添加于面粉或面团中以改良其烘焙质量的物质。 5. 对本指令来说,下列不作为食品添加剂: (a) 按 80/778/EEC(1)指令用于处理饮用水的物质。 (b) 含有胶质的物质,得自干燥苹果果渣或柑桔属水果的果皮,或者二者的混合物,经 酸稀释而部分与钠或钾盐中和的作用。 (c) 口香糖主要成分。 (d) 白色或黄色糊精,经烘烤或糊化的淀粉,经酸化或碱化处理的淀粉,经物理改良的 淀粉和经淀粉酶处理的淀粉。 (e) 铵化氯化物。 (f) 血浆,可食凝胶,蛋白质的水解产物和它们的盐,奶蛋白和面筋。 (g) 除谷氨酸、氨基乙酸、半胱氨酸、胱氨酸和它们的盐外的氨基酸和它们的盐,和没 有添加功能的氨基酸。 (h) 酪蛋白酸和酪蛋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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