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16日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河南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二○○八年六月十二日附件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费用计提,合理准确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河南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提取的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3-30 15:45:15 点击次数:6 【字体:小中大】豫建设标〔2010〕12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规范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行为,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设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二、对已经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确需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进行下列变更,均应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 重新划分岩土分层;2. 修改岩土层的岩土参数与岩土工程评价;3. 因原设计变更或施工时发现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重新进行补充勘察的工程;4. 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或地基稳定性进行的补充勘察;5. 桩基工程的试桩资料与勘察成果有较大出入,影响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勘察。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1. 建筑(1)改变建筑规模(如:增加层数、建筑面积,改变层高、建筑高度等),改变建筑标准(如:增设中央空调系统等);(2)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3)改变建筑平面形状和尺寸,改变总平面中的位置;(4)改变建筑的墙体或保温材料、幕墙面积,使建筑物的节能性能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发生变化的;(5)改变外立面,并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变;(6)增加或减少楼梯、电梯的数量、形式以及变更位置的;(7)改变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
2. 结构(1)改变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及抗震等级;(2)改变结构体系;(3)改变承重构件的布置和传力途径,改变砌体结构承重墙的位置;(4)改变地基、基础方案及基础埋置深度;(5)改变主要结构材料;(6)增、减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数量;(7)建筑专业重大变更引起结构专业相应变更。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管服”改革中涉及开挖市政道路相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城〔2018〕4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城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郑东新区市政园林局: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减轻供热、供气等企业负担,减少供热、供气企业申请办理破路施工手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临时道路占用费按照2017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综〔2017〕54号)要求,取消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公共图书馆服务收费、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将临时道路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纳入市政设施损坏补偿费范围,取消该项收费。
二、缩短审批时间各市县结合本地情况,压缩临时占用掘动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在前置手续完成的情况下,从审批受理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加快工程进度各市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精神,加强供热、供气等各类管线工程施工的监管,建立完备的城建档案,对存在超期施工占压道路行为的,应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8年6月26日——结束——。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4•【字号】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施行日期】2017.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设计〔2017〕1334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初步设计质量,控制投资,提高效益,我委制订了《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4日附件河南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初步设计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初步设计、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四条初步设计审批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现行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设计深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投资项目、单纯购置性项目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国家对项目审批权限有特殊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
第七条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原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
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
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
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委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
河南省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豫发改委文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委收费[2004]1765号关于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200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以下简称《通知》),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社会化,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接受建设单位和个人委托时,对其提供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算、工程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造价的投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技术经济咨询、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其它相关的服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技术经济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符合业务规程、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委托人的技术、质量、工期要求,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具体收费标准按规定执行,向上浮动幅度不超过10%,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管理和审批权限属省发展改革委。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序号
服务项目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标准
收费基数
500以下
500-1000
划分标准(万元) 1000-5000 5000-1亿元
1-5亿元
5亿元以上
一
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核1‰
0.8‰
0.5‰
0.3‰
二
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编 制
建安工程费
3‰
2.5‰
2‰
1.5‰
1‰
0.8‰
三
编制竣工结算
建安工程费
4‰
3‰
2.5‰
2‰
1.5‰
1‰
四
审核施工图预算、标底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0.8---1.5‰
另按审核增减额2.5---4.8%
五
审核竣工结算
送审建安工程费 基本收费1.5---2.5‰
另按审核增减额4---8%
六
编制工程清算单
建安工程费
4.5‰
4‰
3‰
2.8‰
2.5‰
2‰
七
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建安工程费
9.5‰
6.5‰
5‰
4‰
2.8‰
2‰
八
工程造价鉴证
鉴证标底
6.5‰
4.8‰
4‰
3‰
2.5‰
2‰
注:1、编制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如需抽钢筋,可按钢筋重量12元/吨另行收费 2、咨询金额在2000元以下时,可按2000元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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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
豫发改建设〔2018〕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名单共列项目1090个,总投资2.97万亿元,2018年计划完成投资8125亿元,涵盖了产业转型发展、创新驱动、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民生和社会事业六大领域,其中计划竣工项目162个、续建项目524个、计划新开工项目387个、前期项目17个。
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2009〕14号)等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联动,全力抓好本地区、本行业省重点项目推进实施,确保全年各项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2018年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略)
2018年1月17日
——结束——。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豫建设标[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08〕32号)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扩权县建设局(委):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省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全省审查机构的工作和审查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一、为保证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进全省审查机构的工作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豫建设标〔2004〕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省建设厅负责对本省持有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按规定程序记录不良记录,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审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组成员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专家共同组成。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11]3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8.30【实施日期】2011.08.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1〕38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厅2011年度工作计划,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证书的审查机构,均应参加这次年度考核。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间项目不少于3项/单位。
二、内容按照《河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考核办法(试行)》(豫建设标〔2008〕32号),考核审查机构基本条件、审查行为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等三个方面,并实行逐项打分。
三、安排考核采取自查和实地考核的方式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9月5日前结束):由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照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自查并自行打分,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9月8日前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将所属机构情况汇总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第二阶段实地考核(9月13日至9月20日):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要求(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协助考核工作,建设、勘察、设计、审查机构要予以配合。
(二)考核中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事实,要做好取证工作,对问题严重的应通知相关责任单位法人和责任人到场质询,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场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三)检查结束后,省厅将对实地考核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并通报全省通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违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考核优秀的审查机构作为企业升级和评先的重要依据。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7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现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部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政府根据建设规模及相应的技术人员条件设立的,受政府委托,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机构。
施工图审查业务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和政府委托形式。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确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确定书》,并载明审查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及证书有效期等。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审查机构的确定及审查范围第六条审查机构的数量及名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结合全省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建设规模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发改收费函〔2007〕616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申报河南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经营性收费标准的函》(豫交财[2006]76号)收悉。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原国家计委等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凡交通、质监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公路工程实验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可按本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
对社会提供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并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无委托协议、未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取检测费。
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
三、各级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测,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公示,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规定发票。
本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结束——。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04〕91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高等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建设厅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诗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申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认定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市政基础设施互程的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工程项目应当送行施互图审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收费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5]11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收费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收费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5〕1112号二00五年八月十日)省信息产业厅:你厅《关于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豫信函[2005]25号)收悉。
根据《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省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服务,应取得相应资格认可后方可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取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费,应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试行。
试行期二年。
附件: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费│收费标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 1 │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下同)│合同额│ 2.5% │├──┼─────────────────────┼───────┼────────┤│ 2 │30-100万元│合同额│ 1.5% │├──┼─────────────────────┼───────┼────────┤│ 3 │100万元以上│合同额│1%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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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豫发改收费〔200
4〕1555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39号令)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
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规范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应本着“自愿、公正、公平、有偿服务”的原则,在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收费的6%幅度内,向建设单位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具体收费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含有抗震设计的在规定的幅度内调整系数为1.2;超限高层为1.3)。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国家规定在建设工程总概算管理费中列支。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审查并经设计审查部门确认的设计质量问题,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
进行修改时,不得再加收设计费,审查机构也不得因复审再加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所提交的审查结果,达不到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完全责任,不得收取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由于审查机构失误造成建设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审查机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属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介机构,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申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查处。
五、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法人。
凡没有与政府脱钩和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
服务机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图审查业务并收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