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完整)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同业竞争的涵义现行有效法律文件中尚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
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
《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在资本市场中,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问题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重点关注的焦点之一。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从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不公平竞争。
一、同业竞争问题的产生原因同业竞争问题的产生通常有多种原因。
首先,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多次重组、并购等资本运作,导致业务范围的重叠和交叉。
其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旗下拥有多个企业时,由于战略规划不清晰或资源配置不合理,可能会出现部分企业从事相似业务的情况。
此外,行业的特点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也可能促使企业在相近领域拓展业务,从而引发同业竞争问题。
二、同业竞争问题的影响同业竞争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它可能破坏公司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影响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上市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和利用。
在市场竞争方面,同业竞争容易引发价格战、客户争夺等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盈利能力,还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投资者而言,同业竞争的存在增加了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低了对公司的信任度和投资价值。
三、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态度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同业竞争问题,并将其作为审核拟上市公司上市资格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内容。
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审核拟上市公司时,监管部门通常要求发行人对同业竞争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监管部门会要求公司制定整改计划,限期解决,否则可能会采取监管措施,如责令改正、公开谴责等。
四、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常见方法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企业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业务整合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进行整合,纳入上市公司体系内,实现统一经营和管理。
我国拟上市企业同业竞争解决方法及思路探讨
我 国颁 布 的 《 次公 开 发行 股票并 上 首 市管理 办 法》 要求 , 在上 市前 是不 能存 在 同业 竞 争 的 ,对减 少公 司 上市 后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起到 了很 好 的作用 。
二 、 业 竞 争 形 成 的 原 因 同 我 国 拟 上 市 公 司 同 业 竞 争 形 成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个 方 面 : 一 . 改 第 股
业 竞争 的 ,如何 解 决 同业竞 争 问题 就
成 为 拟 上 市 企 业 在 上 市 前 需 要 解 决 的 关 键 问题 。
一
的 的其 他 公 司 的无 限 责 任 股 东 或 董
事 ;2 股 东 违 反 前 项 规 定 进 行 为 自 己 () 的 交 易 时 , 可 依 其 他 股 东 过 半 数 的 决 议 , 其视 为 为公 司所 作 的交易 。 ” 将 德
( ) 权 转让 一 股
股权 转让 是 指公 司股 东依 法将 自
己 的股 份转 让 给他 人 .使 他人 成 为公 司股东 的 民事法 律 行为 。 同一 实 际控 制 人之 下存 在 与拟 上市企 业存 在 相竞 争 业务 的 其他企 业 ,此 为 同业 竞 争较
为 常 见 的 情 形 。相 应 的解 决 方 式 也 较
业 部 类 的 交 易 或 成 为 以 同种 营 业 为 目
的业务 、 资产 全部 注入 拟上 市公 司 , 从
而 产生 同业竞 争 。
三 、 解 决 拟 上 市 企 业 同 业 竞 争 的
常 用 方 法 分 析
《 次公 开发 行股 票并 上 市管 理办 法 》 首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引言随着国内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通过IPO (首次公开募股)来实现上市。
然而,在IPO过程中经常出现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IPO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和建议。
同业竞争问题概述IPO同业竞争指的是在同一行业中,多个公司相继进行IPO以争夺投资者的有限资金。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市场饱和度增加: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进入市场,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饱和度增加,从而降低公司的销售额和利润率。
•定价压力增加: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公司在IPO过程中面临定价压力,公司可能不得不降低发行价格来吸引投资者。
•资金分散:由于投资者有限的资金,同业竞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资金分散。
这可能使公司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其发展计划。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IPO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做好市场调研:在进行IPO之前,公司应该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这样可以帮助公司制定有效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策略。
2.提升竞争力:为了能够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公司应该不断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这可以通过加强产品研发、提高服务质量、拓展销售渠道等方式实现。
3.确定差异化竞争策略:公司应该确定自身的差异化竞争策略,以便在同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这可能包括选择不同的市场定位、提供独特的产品或服务等。
4.加强合作与联盟:在面对同业竞争时,公司可以考虑与其他公司进行合作与联盟。
这样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整体竞争力。
关联交易问题概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在IPO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关联交易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产生一定的风险和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将利益转移给关联方,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公平定价:关联交易可能导致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定价,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真实,误导投资者。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备受关注。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也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同业竞争,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同质化、市场份额的争夺、客户资源的竞争等多个方面。
同业竞争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例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旗下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生产相同的产品,并在同一市场销售;或者从事上下游相关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产品销售形成竞争压力。
此外,还可能存在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竞争。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与常见类型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担保、资金融通等。
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有:1、购销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向其销售产品。
2、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如关联方之间的借款、还款、资金拆借等。
3、资产交易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的买卖、无形资产的转让等。
4、担保关联交易: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一)同业竞争的影响1、资源分散:上市公司需要在与同业竞争企业的角逐中投入更多的资源,包括资金、人力、技术等,从而导致资源分散,影响核心业务的发展。
2、利益冲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能会在上市公司和其控制的同业竞争企业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3、市场竞争力下降:同业竞争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无序,价格战频发,使上市公司的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二)关联交易的影响1、定价不公允: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不公正、不合理,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或虚增,影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最新版】目录1.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2.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3.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4.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正文一、IPO 的含义和重要性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 IPO)是指企业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从而募集资金并成为上市公司的过程。
在我国,IPO 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竞争力,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机会。
因此,IPO 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同业竞争的概念和影响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而进行的竞争。
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企业间的价格战、技术战等,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地位。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同业竞争可能会导致企业业绩下滑、估值降低,甚至影响 IPO 的顺利进行。
三、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1.案例一:企业 A 与企业 B 均从事电子产品制造,二者在市场上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
在企业 A 进行 IPO 过程中,为了消除同业竞争问题,企业 A 通过收购企业 B 的股权,使企业 B 成为其子公司,从而将二者的业务整合,消除了同业竞争问题。
2.案例二:企业 C 与企业 D 均从事医药研发,企业 C 在 IPO 过程中,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与企业 D 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不同领域开展合作,共同开发新产品,从而实现了业务的差异化,降低了竞争压力。
四、解决 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1.企业间并购: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权,将双方业务整合,消除同业竞争问题。
2.战略合作:企业可以寻求与竞争对手建立战略合作关系,通过合作共赢的方式降低竞争压力。
3.业务差异化: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开发新产品或服务,实现与竞争对手的业务差异化,降低同业竞争的影响。
4.寻求第三方支持:企业可以寻求与第三方合作,例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以降低同业竞争对企业的影响。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一、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IPO过程中的同业竞争问题却一直困扰着企业和监管部门。
同业竞争不仅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还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
为此,本文选取了两个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类似企业提供有益的借鉴。
二、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科技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1)公司基本情况某科技公司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等业务。
在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IPO前,A公司和B公司在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领域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此外,三家公司在客户资源和市场份额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3)处理措施及效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在IPO前采取了以下措施:a.资产剥离:将A公司和B公司的部分业务剥离,减少与母公司的竞争领域。
b.业务调整:对剩余业务进行整合,明确三家公司的业务边界,实现差异化发展。
c.引入战略投资者:在IPO过程中,引入具有行业背景的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经过处理,公司成功避免了同业竞争问题,提高了市场价值。
2.案例二:某医药公司IPO同业竞争处理(1)公司基本情况某医药公司主要从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IPO前,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C公司和D公司,业务领域与母公司存在重叠。
(2)同业竞争问题表现IPO前,C公司和D公司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等方面与母公司存在直接竞争。
此外,三家公司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方面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
(3)处理措施及效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在IPO前采取了以下措施:a.资产剥离:将C公司和D公司的部分资产剥离,减少与母公司的竞争领域。
b.股权架构调整: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c.业务合作协议:与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业务分工和利益分配,实现协同发展。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面临着众多的挑战和问题,其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两个备受关注的重要领域。
这两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和财务状况,还对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同业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从而在市场上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这种竞争可能导致资源的不合理分配、市场份额的争夺以及利益冲突等一系列问题。
例如,控股股东旗下的另一家企业与上市公司在同一领域开展业务,那么控股股东可能会在资源分配上倾向于自己控制的企业,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此外,同业竞争还可能引发价格战,扰乱市场秩序,降低整个行业的盈利水平。
关联交易则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例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租赁资产等。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关联交易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利益输送的渠道。
比如,上市公司以高于市场价格从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方销售产品,这就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利润被转移,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容易利用其控制权谋取私利。
其次,部分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的改制过程中,未能彻底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为日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也使得一些公司有机可乘,通过复杂的交易安排来规避监管。
为了应对同业竞争问题,上市公司通常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式,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体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协同发展。
另一方面,如果无法将相关业务纳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作出明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利益冲突。
拟IP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
拟I P 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拟IPO企业必看:“同业竞争”解析大全“同业竞争”是资本运作“红线”之一,也是监管部门核查重点,今天「鹏拍」把相关内容做一个完整的梳理。
所谓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方式,解决两大方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1相关概念1、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
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2实践中执行尺度1、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2011年11月)①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②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③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范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
ipo同业竞争处理案例摘要:1.IPO 的含义与重要性2.同业竞争的概念与影响3.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4.处理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与措施正文:一、IPO 的含义与重要性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是指企业首次在公开市场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并扩大企业规模。
在我国,IPO 是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的重要途径,具有极高的关注度。
企业通过IPO 可以获取大量资金,以实现业务拓展、技术研发、市场份额提升等目标。
同时,IPO 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二、同业竞争的概念与影响同业竞争是指在同一行业内,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份额、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而展开的竞争。
同业竞争对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影响企业的市场份额:激烈的竞争可能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
2.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同业竞争会导致企业在技术研发方面的投入加大,但竞争激烈可能导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受限。
3.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同业竞争使得企业之间的人才争夺愈发激烈,企业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
4.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同业竞争可能导致企业的品牌形象受损,影响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
三、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分析在IPO 过程中,企业需要充分披露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信息,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下是两个IPO 同业竞争处理案例:1.案例一:企业在IPO 过程中,未充分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导致同业竞争问题未被发现。
在监管部门的审查过程中,企业被要求补充披露相关信息,并对同业竞争问题进行整改。
2.案例二:企业在IPO 过程中,充分披露了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等。
在监管部门的审查过程中,企业积极回应监管部门的询问,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最终,企业成功上市。
四、处理IPO 同业竞争问题的建议与措施针对IPO 过程中的同业竞争问题,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建议与措施:1.充分披露信息:在IPO 过程中,企业应充分披露与同业竞争相关的信息,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情况等。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研究总结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相关研究总结by佳佳 20150527一、同业竞争的概念同业竞争,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相同或近似,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
与关联交易不同,同业竞争中的利益转移发生在竞争关系中,难以判定也难以量化,因而监管困难。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合同的利益。
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
二、相关法规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3、《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2.9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十一)如果收购资产后,可能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应披露规避的方法或其他安排(包括有关协议或承诺等)4、《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典型案例(摘自投行小兵的分析文章)(一)首发方面同业竞争案例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
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及欧洲为主。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公司拟上市的决策变得越来越普遍。
拟上市公司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之一就是与已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几个角度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进行浅析,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拟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竞争市场份额争夺拟上市公司一旦上市,就意味着它要与已有的上市公司竞争市场份额。
已上市公司通常已经在市场上建立了品牌声誉和客户基础,它们具有更多的资源和经验,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
这使得拟上市公司在竞争中面临着一定的劣势。
解决方法:拟上市公司需要制定差异化的市场营销策略,以吸引更多的客户。
他们可以通过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拟上市公司可以借助合作伙伴关系,与已有的上市公司合作开展项目,共同分享市场份额。
资金压力拟上市公司通常面临着大量的资金需求,以满足上市所需的各种费用。
与此同时,已上市公司也需要获取资金以支持日常运营和未来的发展。
这导致拟上市公司与已上市公司竞争相同的资金来源。
解决方法: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获得资金支持。
拟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向公众发行股票或发布债券来筹集资金。
拟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获得贷款和信用支持。
人才争夺已上市公司通常具有更多的资源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
这使得拟上市公司难以在人才市场上与已上市公司竞争。
解决方法:拟上市公司可以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资和福利来吸引人才。
此外,他们还可以提供培训和晋升机会,以增加员工的职业发展机会。
拟上市公司可以与高校、研究机构和专业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以获取更多的人才资源。
拟上市公司在竞争中的优势和机会尽管拟上市公司面临着与已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但他们也有自己的优势和机会。
创新能力拟上市公司通常具有更高的创新能力,他们可以更灵活地适应市场变化,并提供创新的产品或服务。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日益竞争,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从不同视角对这一问题展开探讨,旨在深入分析其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法。
一、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竞争的背景拟上市公司指那些已初步完成上市准备工作,但尚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而上市公司则是已成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可以公开买卖的公司。
由于拟上市公司的上市意愿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
二、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原因1. 资金需求:上市公司需要不断引入新的资金来支持业务拓展和创新。
拟上市公司通过上市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从而提升竞争实力。
2. 市场份额争夺: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拟上市公司希望通过上市来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与已上市的竞争对手展开直接竞争。
3. 品牌建设: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需要提升自身品牌形象,增加知名度和声誉。
与上市公司进行竞争可以增加曝光度,提高品牌价值。
4. 人才吸引:拟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会与上市公司在薪酬待遇、福利制度等方面进行竞争。
三、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1. 市场竞争加剧:拟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促使企业更加努力提升自身实力和竞争力。
2. 投资机会增加:尽管拟上市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其上市前的成长空间和上市后的潜力吸引了不少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3. 行业创新推动:为了在竞争中脱颖而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会不断加大对科技研发和创新的投入,从而推动行业的创新发展。
四、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解决方法1. 加强合作: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例如,可以在产品研发、渠道拓展等方面进行合作,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2. 借鉴经验:拟上市公司可以从上市公司的经验中学习,了解市场规律、行业趋势以及业务模式等,为自身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需求增加,很多企业都希望能够通过上市来获取融资和扩大规模。
在这个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的竞争环境、竞争方式以及竞争策略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环境是非常激烈的。
拟上市公司为了能够顺利上市,必须展现出自身的竞争优势,吸引投资者的关注。
而已上市公司则需要保持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的增长,以保持其市场地位。
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都需要持续改进自身的运营能力和竞争力,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其次,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方式也有所不同。
拟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市场推广、品牌建设、技术创新等方式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而已上市公司则通常通过增加营销投入、丰富产品线、改进供应链等方式来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
此外,还有些已上市公司可能通过并购、收购其他公司来扩大自身的规模和影响力。
最后,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策略也有所不同。
拟上市公司通常需要注重市场营销,在上市前要制定合理的定价策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而已上市公司则需要注重产品创新和技术研发,提高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以保持市场的竞争力。
此外,已上市公司还需要注重资本运作,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优化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股东收益。
总之,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一场激烈而复杂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拟上市公司需要注重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已上市公司则需要注重产品创新和技术研发,保持市场地位。
在竞争中,双方都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和自身情况合理调整竞争策略,以获得最大的竞争优势。
在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中,还存在着一些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竞争激烈可能导致市场过度竞争和价格战。
拟上市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会降低价格和提供更多的优惠。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在同一行业内的竞争日趋激烈。
本文将从竞争策略、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以及金融资源等方面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进行浅析。
一、竞争策略无论是拟上市公司还是上市公司,竞争策略是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在竞争策略的选择上,拟上市公司通常会注重产品创新和技术研发,以抢占市场先机。
而上市公司则更注重运营管理和市场推广,通过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来保持竞争优势。
此外,上市公司还可以借助其已有的资本和合作伙伴网络等优势资源,加大市场开拓和产品推广力度。
二、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衡量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拟上市公司通常处于初始阶段,市场占有率相对较低,需要通过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来争夺市场份额。
相比之下,上市公司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市场地位,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且可通过持续创新和市场推广来进一步巩固其竞争优势。
三、品牌影响力品牌影响力是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过建立和提升品牌形象,拟上市公司可以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信任,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
而上市公司则可以通过其已有的知名品牌和口碑来获取更高的市场认可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并提高销售额。
四、金融资源拟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往往面临资金紧缺的问题,而上市公司则可以利用已有的资本市场资源来支持其发展和扩大规模。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更多的资金,进而提升其研发能力、市场推广力度和品牌影响力,从而在竞争中占据更有优势的位置。
综上所述,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是一场不断升级的战斗。
只有不断加强产品创新、提升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充分利用金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拟上市公司才能够与上市公司抗衡,并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市仅仅是一种策略,真正关键的是企业的经营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壮大,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日益激烈。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局面。
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问题越来越凸显。
拟上市公司希望通过上市融资来实现企业资本实力的增强,而上市公司则需要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来保持市场地位。
这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竞争,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二、利益驱动下的同业竞争在资本市场中,利益驱动是各方行为的核心。
拟上市公司希望通过上市来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和更高的估值,以进一步发展壮大。
而上市公司也会因为拟上市公司的出现而感到压力,因为拟上市公司可能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市场份额。
这种利益驱动下的竞争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各种竞争行为,比如价格战、客户资源争夺等。
三、技术创新和同业竞争技术创新在现代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将技术创新作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拟上市公司的技术创新可能带来潜在的威胁。
上市公司为了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也会在技术研发上下更多的功夫,以应对拟上市公司的竞争。
因此,技术创新不仅是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驱动力,也是双方为了保持竞争力而不断追赶的目标。
四、市场份额争夺与品牌竞争市场份额和品牌形象对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拟上市公司通常会借助上市的机会来提升自身在市场中的份额和品牌知名度,而上市公司则需要保持自身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
因此,双方之间的竞争往往会集中在市场份额争夺和品牌竞争上。
拟上市公司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创新营销策略等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而上市公司则会加大品牌宣传和市场推广力度来巩固自身的市场地位。
五、政策与规章对同业竞争的影响政策和规章对于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不可忽视。
拟IPO企业必看法律知识之“同业竞争”
拟IPO企业必看:“同业竞争”解析大全“同业竞争”是资本运作“红线”之一,也是监管部门核查重点,今天「鹏拍」把相关容做一个完整的梳理。
所谓同业竞争,无非是区分各种资本运作式,解决两大面问题,一是主体边界(包括股东、亲属、比例);二是竞争程度边界。
1相关概念1、同业竞争同业竞争是指公司与关联(不同于一般法律定义)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竞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面,容易出现竞争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公司的发展。
同业竞争不仅局限于从经营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公司的客观影响。
2、同业不竞争同业不竞争,一般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但由于销售区域不同,销售对象不同等多种原因而不发生业务竞争及利益冲突的状况。
例如,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其所发的电实行统一上网,其价量由主管部门统一核定,企业之间就不视为同业竞争。
再比如有的热电联产企业,其供热半径与股东的不重叠,也可以不视为同业竞争。
在资本运作中,将产业进行人为的不断细分,解释为同业不竞争,较难获得监管部门的认可。
2实践中执行尺度1、窗口指导意见(1)《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2011年11月)①原则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
②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
③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的近亲属(具体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
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同业竞争问题浅析国枫律师王学飞【内容摘要】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中国大陆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均要求拟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本文笔者在分析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中对避免同业竞争的基本规定和同业竞争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基础上,简要总结了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市场划分、托管经营等七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典型方法。
一、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对避免同业竞争的基本规定同业竞争,是指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在我国(仅指中国大陆)的拟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IPO”)制度和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中,同业竞争是一个广为业内同行熟知的概念,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是股票发行审核制度中的一项硬性规定。
(一)不存在同业竞争是拟上市公司通过IPO 核准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6]第32 号,以下称“《首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上市公司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不存在同业竞争是拟上市公司IPO 的前提条件。
为确保拟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得到贯彻落实,证券发行监管部门还在IPO 制度中的募集资金投向、中介机构行为规范、IPO 申报材料和发行审核人员审核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在IPO 的募集资金投向方面:《首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IPO-同业竞争
IPO-同业竞争1、同业竞争的核查应当以“实质重于形式”,结合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以及业务替代性,竞争性等多方面来论证。
2、从目前已经注册生效或上市的案例来看,从发行人与竞争方产品及业务不同的角度论证发行人与竞争方不存在同业竞争仍为主流方法。
•(1)产品工艺与技术分析,产品工艺与技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原料、工艺、核心技术、竞争对手等方面)分析竞争方与发行人之间的业务的本质区别是说明不存在同业竞争问题的根本路径之一。
•(2)销售市场与适用领域分析,销售市场与适用领域决定了产品的应用方向,如产品从结构本身即决定了其面向不同的适用领域,针对的是不同的销售群体,则产品相互替代的可能性较小。
但若产品形态相同或相似,仅仅以区分市场与适用领域的划分则较难说明产品本身不存在替代性,《首发业务解答》中亦明确提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3)客户、供应商重合度分析,客户、供应商重合度系反映发行人与竞争方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对于具有重合客户和供应商的,一般应当通过价格对比说明公允性,通过产品明细说明采购/销售的产品类型的区别,通过行业特性说明符合行业普遍情况。
•(4)独立性分析,同业竞争往往暗藏独立性缺失风险,尤其是对于从集团公司分拆上市的企业而言,历史沿革往往与集团公司有一定程度的关联,发行人人员、技术、业务与集团公司之间混同的情况十分普遍,所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首先需要减少发行人对集团公司的依赖。
3、存在同业竞争,但不会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论证路径,目前,注册制下通过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典型案例有铁科轨道(688569)、杭华股份、金龙鱼(300999)、和舰芯片。
•从业务开展模式论证同业竞争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如发行人与竞争方虽产生同业竞争,但是其业务开展系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则能够较好的说明非公平竞争和利益输送可能性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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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二〇一七年七月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同业竞争的涵义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
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
《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
”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
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
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第三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公告[2015]32号)第五十一条(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5]33号)第四十九条发行人应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五)业务独立方面。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五十条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
对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的,发行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5、《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三)同业竞争的竞争方根据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同业竞争考察的主要是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时会涉及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但过往案例中,同业竞争的竞争方不限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持有拟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在同业竞争的竞争方核查围。
基于本次梳理的主要目的,只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近亲构成竞争方的情形做简要分析: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构成竞争方的情形据公开资料,2010年11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作出了关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拥有与发行人相竞争或相关联业务的《审核研究会纪要》,该纪要明确了下述容:(1)原则上,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直系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2)对于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其他亲属拥有的相竞争业务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应从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关系、客户和供应商、采购和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个案分析判断,如相互独立,则可认为不构成同业竞争;(3)审核中应要求保荐机构对拟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具体围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执行,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外子女)的对外投资情况进行核查,以判断是否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的情形;(4)对于利用其他亲属关系,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来规避同业竞争的,应从严把握,要求在报告期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且相关企业之间完全独立规运作,不存在混同的情形;(5)对于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的亲属拥有与拟上市公司密切相关联的业务是否影响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及符合整理上市的要求,参照上述原则执行,即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拥有与拟上市公司密切相关联的业务,原则上认定为独立性存在缺陷,其他亲属拥有则按照第二条的规定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二、审核案例情况(一)正丹股份(2017.3.13上会,通过)1、上市公司主营发行人是一家特种精细化工领域的高科技企业,主要从事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主要围绕碳九芳烃产业链,有效综合利用上游炼油厂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低毒性、低致癌性、高安全性、高性能、高附加值的新材料。
2、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根据申请文件,大湖化学科技(以下简称大湖化学)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弟弟晓国及其配偶控制的企业。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大湖化学的主要业务及经营场所,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竞争及潜在竞争,在供应商、客户方面与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叠;(2)是否存在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客户与大湖化学发生间接交易的情况,发行人与大湖化学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人员、业务等关系。
就上述事项,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招股书中未提及,发审会被追问)3、解决办法根据发行人律师回复,大湖化学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对其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大湖化学的经营围为:普工原料及产品销售(不得仓储),镜片(隐形眼镜除外)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为生产及销售机械清洗剂、乳化液,主要产品为机械清洗剂、乳化液。
根据大湖化学2014-2016年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其2014年、2015年、2016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78.74万元、235.50万元及429.44万元。
基于前述,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特种精细化学品和高端环保新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与大湖化学的主营业务不同,大湖化学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审阅正国签署的关联关系核查表及正国、杏秀签署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切实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二)和科达(2016.6.24上会,通过)1、上市公司主营公司主要业务是精密清洗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满足客户在工业生产中各个环节的各类精密清洗需求。
2、同业竞争问题的表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覃有倘亲妹覃秀姣及其配偶胡文茂共同控制的公司-“超晋达”从事的业务与“和科达”存在部分重叠。
“超晋达”是胡文茂、覃秀姣夫妻持股100%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主要生产单槽式超声波清洗设备、通过式超声波清洗机、钢网清洗机、溶液过滤机、烤箱、冷水机、废气处理设备等。
3、解决办法和科达招股书中解释较长,经过精简,解决方法总结为以下六点,具体容见附录:①从经营数据上比较,如体量差距过于巨大,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性就相对不大了;②披露近亲属企业的历史沿革、出资来源等,论证是否存在代持行为,且双方股东均应出具不存在代持的承诺函;③从产品技术性能、用途、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资产及营收规模等方面加以比较两者的差异性;④从经营独立性角度论证近亲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资产、人员、机构、财务核算均完全独立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独立与客户、供应商进行交易,不存在共用采购、销售渠道的情况;⑤披露双方的供应商与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况,如存在,如实披露重合的原因,各自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并对重合供应商、客户、双方的股东访谈(并由该等人士出具承诺,如可行)确认不存在分摊成本、承担费用或者其他利益转移的情况;⑥披露双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交易价格应公允,且应逐步减少甚至不再交易。
(三)其他案例由于监管层对同业竞争问题监管较严格,近年来涉及同业竞争问题案例较少,就算有所涉及多数都是以目标市场定位、主要产品服务、供应商等方面的不同来避开同业竞争。
以下几个实际涉及同业竞争问题案例,由于距今时间较长,可供参考的原始资料较少,故主要以简要总结的方式进行梳理。
1、成功案例:晋亿实业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先后在中国、马来西亚和中国大陆分别设立了晋禾企业、晋纬控股和晋亿股份三家紧固件生产企业。
晋亿实业产品销售市场以中国大陆、美国、日本为主;晋纬控股产品销售市场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欧洲为主;晋禾企业产品销售市场主要以美国、中国及欧洲为主。
发行人与晋禾企业在美洲市场存在交叉,本公司与晋纬控股、晋禾企业在欧洲市场存在交叉,同业竞争显而易见。
公司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协议:为避免三家公司的同业竞争,基于各自的实际销售市场,三方共同签订了《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协议》及《避免同业竞争市场分割补充协议》,对三家企业紧固件产品的国际销售市场进行了划分。
发行人独占中国大陆、国、日本市场;在美洲市场,发行人销售除晋禾企业现有的高强度螺栓(钢结构大六角螺栓、TC扭剪螺栓和六角螺栓)外的紧固件产品;在欧洲、澳洲、非洲、亚洲部分市场,发行人销售螺栓、螺母须征得晋纬控股或晋禾企业的同意。
②解释A:2004年,北美市场、欧洲市场、亚洲市场总需求量分别达135亿美元、111亿美元、135亿美元,晋亿实业销售收入约1.35亿美元,晋亿实业、晋禾企业、晋纬控股三家企业紧固件销售收入合计不到3亿美元,尚不足三个市场容量的1%,预计2009年三个市场总需求量将分别增加到166亿美元、140亿美元、192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