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论文: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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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705 金融研究论文

以余额宝为例对互联网金融的分析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逐渐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中,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主题已经从“普及率提升”转换到“使用程度加深”。以阿里巴巴为首的众多互联网企业瞄准了互联网中蕴藏的无限商机,进军金融领域,由此催发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时代的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基于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产生的。互联网“平等、开放、分享、协作”的特点使得金融业务参与性更强、协作度更高、透明度更大、操作更便捷、中间成本更低。本文拟通过对余额宝的详细介绍来厘清互联网金融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余额宝的基本介绍

(一)余额宝产生的背景

20xx年,钱荒的问题在政策收紧的局势下愈发突出,股市的行情也不容乐观。存款收益低、理财产品门槛高使得融集大众投资的途径变得越来越窄。在这样的社会大背

景下,20xx年6月,余额宝诞生了。令所有金融机构大跌眼镜的是,余额宝产生后仅仅用了18天的时间,就聚集了250万用户①,转入资金累计66亿元,而其合作伙伴天弘基金的产品“增利宝”则理所应当的成了中国用户数量最多的货币基金。在余额宝的启示下,众多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纷纷眼红,意图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分一杯羹,于是各种“宝”类产品应势而出,纷纷抢夺市场。

(二)余额宝的特点②

1.庞大的用户群体

余额宝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来购买的,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支付宝在我国拥有8亿左右的用户,与此同时,有50%以上为活跃人群。淘宝-支付宝-余额宝,这是阿里巴巴提高用户粘度的链条。支付宝为淘宝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同时也为阿里巴巴积累了大量的消费群体。这些用户对阿里巴巴的信任度较高,因此,通过支付宝来推销余额宝所取得市场效果斐然,这通过余额宝推出后所取得巨大成功中可见一斑。

2.较低的购买门槛

购买余额宝,基本上可以算做是“无门槛”,1元起买、可以随时购买或赎回,此种低要求是其他货币基金无

法比拟的。大部分理财产品有时间限制,且基本上都是千元起售。余额宝的这一优势吸收了用户大量的闲散资金。

3.操作的便捷快速

购买余额宝,只需要登录支付宝,简单省时。购买余额宝的资金一方面在增值,另一方面又可以随时进行消费或者是转入银行卡中。对于用户来说,这个过程非常简便,又有一定的收益,所以大部分人愿意用闲置资金购买余额宝。

4.潜在的一定风险

相对于其他货币基金,余额宝存在着不言自明的优势。但是从本质上说,余额宝仍旧是货币基金产品,其依旧存在着货币基金固有的风险。虽然风险较低,但不能等同于无,在其发展后期出现年化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的收益率或者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余额宝在宣传过程中拿其和银行存款对比不恰当地引导用户混淆其与银行存款的区别。另外,网络风险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对余额宝的几点法律思考

(一)支付宝为余额宝提供购买平台的性质及其是否合法

1.支付宝提供购买平台的定性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条文规定,支付宝不具有销售货币基金的资质。对此,支付宝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其作为资金支付方式,只是提供了基金销售的一个渠道和平台,其与用户之间不存在购买货币基金的协议。因此,天弘基金是通过直销的方式销售其货币基金的,购买余额宝的协议是天弘基金与用户达成的,支付宝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支付宝提供销售平台的争议颇多。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实际上是打了销售余额宝的一个“擦边球”,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天弘基金的销售流程仍旧是直销,但“增利宝”这一货币基金产品作为余额宝的本体在宣传时却是完全借着支付宝的影响力,大部分用户不会去关心究竟谁才是协议的相对方,而简单的认为,支付宝公司就是推出余额宝的主体,因此余额宝取得了广大用户的信任。支付宝公司将通过余额宝取得的部分收益称作是“管理费”,同时又通过51%的股份控股了天弘基金,至此明显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才是最大的受益者。那么究竟应当如何定性支付宝公司的这种行为呢?笔者认为,不益将其定性为销售行为予以扼杀。原因有二:第一,正如上文所讲,尽管存在着打擦边球的嫌疑,但天弘基金才是真正的销售主体,且资金流动不通过

支付宝,采取的是直销的方式;第二,这是基金产品在销售渠道上的创新,不宜粗暴的加以扼杀。

2.支付宝提供基金销售平台的合法性

支付宝打擦边球的行为是否合法?笔者认为,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精神和“营业自由”的民法精神,不宜将支付宝公司的这种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就目前的法律而言,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支付宝通过提供基金销售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支付宝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行使其营业自由权,而营业自由权是包含拓宽其公司业务的。同时,余额宝对于充分发挥沉淀资金的价值也给我们较大的启示。我们不妨以加强对其的监管以降低金融风险的方式来最大程度发挥沉淀资金的价值。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支付宝为余额宝提供购买平台的行为是不具有违法性的。另外,监管也不宜简单得将其定性为基金销售行为,从而阻碍其进一步发展创新。

(二)余额宝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余额宝是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相结合的产物,从本质上来说,其是货币基金产品与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组合而带来的销售渠道的创新。作为新兴的事物,其存在着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 1.属性定位模糊性

余额宝的收益到底是什么?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货币基金增利宝的收益。因此,余额宝与银行存款不同,其更应当定性为是一种投资。因此,余额宝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货币基金,即由基金管理人运作的、基金托管人保管资金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投资方式。正如上文所言,余额宝在宣传时模糊了货币基金和银行存款的概念。事实上,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那样的合规机制,因此在风险控制上与银行是不能比拟的。

2.资金存管风险较大

余额宝的开户流程过于简单,天弘基金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所需要的银行开户账户、身份证等信息由支付宝直接提供。用户只具有支付宝账户,而不具有天弘基金的基金账号。同时,也没有阅读风险提示的环节,没有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而这些在基金销售环节中都具有不可或缺的意义。因此,大部分用户可能根本没有理解余额宝作为货币基金的意义,就贸然的开户,这为将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同时,互联网技术问题、黑客攻击等互联网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3.监管方面存在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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