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 GB3097-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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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护规定与措施

2.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规定保护的水域范围及其水质类型。

2.2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达废弃物,禁止直接排入规定的风景游览区、海水浴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养殖场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3在沿海和海上选择排污地点和确定排放条件时,应考虑与规定保护的海域位置的特点、地形、水文条件和盛行风向及其他自然条件。

3监督与执行

3.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监督本标准的执行。

3.2本标准的各项海水水质指标的监测,按《海洋污染调查暂行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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