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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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

1、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特点:1、具有排他性2、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3、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4、权利客体特定2、请求权:特定的相对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特点:1、不具有排他性2、非公示性3、具有相对性4、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发生原因:1、基础权利受侵害2、当事人意思自治3、合法行为3、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特点:1、对抗请求权2、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为为前提3、法律明确规定包括:1、永久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2、暂时性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债务履行没有先后顺序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4、要求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5、要求履行一方对待给付尚属可能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形成权:依据权利人单发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包括:合同解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撤销权、间接代理的第三人选择权权利的行使包括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享有姓名权,法人享有名称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荣誉权法人人格权受侵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能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权5、诉讼时效:请求权在时间上的限制分为: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1年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物毁损或灭失的3年的:环境污染侵权要求损害赔偿的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5年的: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金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侵权行为在持续的,法院应判决停止侵害,赔偿应自起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0年,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6、合同相对性生效的合同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民法必背考点

民法必背考点

2016-08-01民法必备考点(第一篇)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 1 )( 2 )( 3 )(未损害国家利益) ;(4)(未损害国家利益) ;( 5 )( 1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7 条) ( 2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 48 条)( 3 )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 51 条)( 1 ) 《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 《合同法》第 53 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①根据《合同法》第 53 条,预先免除下列两类责任的②无论这两类免责条款采用的是( 3 )合同部分无效①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是一个整体,属于一个合同的内容。

②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无效事由。

③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

所谓可分性,指将无效部分去除,剩余的部分还能成其为一个合同,且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相违背。

如果除去无效部分,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衡量,剩余的部分对于当事人而言已无意义或已不公平合理,则应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换言之,无效部分不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的合同主要条款。

普通时效期间与特殊时效期间的起算:换言之,从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日起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54 条,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次日)开始计算。

具体而言:( 1 )人身损害,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人之日起算。

起计算。

( 3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2 ,均从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起算(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 25 条)。

(4)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 62 条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解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对于准备参加法考的考生来说,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权利的行使和滥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是个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主动行使的一种行为。

行使权利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目的,合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

而滥用权利则是指个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越行使权利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权利的行使和滥用的界限,以便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能够正确判断。

二、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关系,也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法律依据。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有约束力的要件,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及时传递等。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守合同法律规定的原则。

对于考生来说,了解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法考备考中不可或缺的重点。

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在商业社会中,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是常见的法律问题。

不当得利是指个体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而不当竞争则是指企业之间通过不正当手段实现竞争优势的做法。

法律对于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都有相应的规定,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具体情况,了解法律规定,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四、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

个体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包括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三个要素。

而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实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考生在备考中要熟悉侵权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操作,以便在考试中能够正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五、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个体在生命结束后对财产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继承是指个体根据法定规定或者遗嘱获得亲属死者的财产权益,而遗赠则是指个体在生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处置。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

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常见知识点,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店铺!诉讼时效期间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

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四类:(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但是,这四种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有的已被后公布的单行法修正,按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该适用新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即身体伤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应适用特别法规的特殊时效;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因产品责任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特别法规定的2年特殊时效。

(3)长期诉讼时效期间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的2年要长,但不到20年的诉讼时效。

(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不同,该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那些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权利人,只能适用一般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比较,其不同可分为这样两类:(1)时效期间不同。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重点笔记司考(整理版)

民法二、使用说明1、笔记主要根据bobo先修班、民法一、二以及钟秀勇超长6天班讲义总结,bobo得体系加老钟得全面等于天下无敌。

一份体系建立起来就不要轻易去瞧别得书,体系混乱大厦必倒。

另外,不建议瞧老钟得其她讲义以及其她课本,因为本讲义已经足够细致,在搞懂之前增加其她负担实在就是折磨自己。

建议先听bobo得先修班再使用本笔记,且本笔记仅就是体系框架,不能代替讲义。

2、司考得学习就像识人,第一次学大量知识点就像大学第一次班会,会结束了,基本上还就是不认识,除了个别有特色得同学能记入脑中。

学习也一样,第一次学习完了基本上云里雾里,决大多知识点根本就没学会,学会了也很快忘记。

怎么办?同样如识人,记住得人要么就是见得次数多得要么就是有所交际得。

拿到学习上来,就就是多瞧几遍书,自然就认识了。

所以很多时候,我们第一次瞧之后,如果觉得感觉很好但不用多久就基本全忘,那要瞧多少次才合适?依据您瞧一般人需要几次能记住。

找个您非同寝无特色得同学想想瞧。

您就是瞧了她几次记住她得。

其次,瞧就是瞧不出她得好坏,她得特征。

所以需要交际相处,学习中怎么与知识点交流相处?那就就是做真题,真题做得多了,自然知道知识点得各种正面侧面得特性。

所以从上可知,瞧书得功能主要就是知道、记住,做题得功能就是把知道、记住得东西转化为拿分能力。

故题海派成就司考跟更为科学。

瞧书与真题如何分配时间?通常认识记住一个人需要很短得时间,而了解、瞧透甚至就是掌控一个人需要多出很多倍得时间。

所以至少得出结论瞧书时间不能超过做真题时间,即最少要四六开。

从很多失败考生哪里得知其失败主要原因就是局限于知道知识,但没有得分能力。

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司考不能一半以上得依赖某老师某机构。

结论:音频不可取代自己研习书本,研习书本不得取代真题实战,且均不可逾越46最低限度。

3、本笔记就是笔者备考阶段得第一份笔记,万事开头难,笔记得质量不就是很高。

由于体系已经成型,排版也很难再改,布局安排过于紧凑,所以使用起来可能有些不方便,还请见谅。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总结一、民法基本概念1. 民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主要涉及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等问题。

2.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地位,可以拥有财产、从事民事活动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其他组织包括了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

3. 民法的分类民法主要包括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领域。

二、物权法1.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主体对客体享有的直接的、即时的、专有的、绝对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了绝对性、排他性、继承性和相对性。

2.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不动产物体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权利的设立、转让和限制等内容。

3.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动产、动产商品和动产产品享有的权利。

包括了动产物权的保护和行使等内容。

三、合同法1. 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结合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了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形式等。

2. 合同的效力和变更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在法律上产生结果的能力。

合同的变更包括了合同的解除、修改和转让等内容。

3.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违约是指一方或者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构成侵权行为是指主体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了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分为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了损害赔偿责任和停止侵害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承担和救济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了侵权行为人和责任主体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负有的赔偿责任。

救济包括了各种救济措施,包括行为保全、民事赔偿、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

五、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 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原则包括了法定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信赖原则等。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

2024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2024年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试科目,而且《民法》知识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

以下是2024年司法考试《民法》基础知识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生命权、姓名权、婚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3.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部分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1.法人的性质和种类:法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机构。

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2.法人的设立和消灭: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登记,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人的消灭可以通过解散、撤销等方式。

3.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和种类:非法人组织是指无法取得法人地位的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三、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1.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形式和合同内容。

2.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生效、变更和终止等。

4.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需要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合同义务。

四、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等。

2.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需要满足主观过错、客观损害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3.合同责任的认定:合同责任需要满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效力等要件。

4.民事赔偿:对于造成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继承和遗赠1.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继承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继承、自愿继承和无偿继承等。

2.遗嘱的形式和效力: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并且在死亡后生效。

3.继承和遗赠的处理:继承和遗赠可以通过继承和遗赠的处理方式来实现。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

法考中民法的知识点归纳1. 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个体拥有享受民事权益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指个体通过民事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

根据具体情况,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有一定的限制。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常在成年达到法定年龄后获得,但部分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立登记的时候确定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其代表人行使和承担。

2.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是个人或机构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等。

而民事义务是个人或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或义务。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产生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合同:当个人或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来约束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

•法律规定:当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或机构的权益和义务时,民事权利和义务即产生,例如,物权的产生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侵权行为:当个人或机构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和消灭则有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变更:当双方在原有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权益和义务。

•合同解除:当合同双方达成一致解除合同,权益和义务即解除。

•诉讼判决:当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做出判决时,权益和义务可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3.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具有下列要素:•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行为意思:行为人必须是自愿进行行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或者误解等干扰。

•行为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现实的和确定的客体。

•行为方式:行为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效: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民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分数比例,这也是引起考生们重视的原因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国家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帮助!一、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①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②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③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

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

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

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

如果孳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八;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核心必考点

民法核心必考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欺诈的构成要件:1.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对方因认识错误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4.欺诈具有不当性。

《特别注意》:第2个条件和第3个条件。

【历年真题】:2015年卷三第2题C选项;2015年卷三第52题AC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漏或者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历年真题】:2015年卷三第2题D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

《特别注意》:一定要正确理解“现时”和“无权占有”的内涵。

【每年必考】!【历年真题】:可参考2010年卷三第54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占有人;2.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3.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4.须在占有被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特别注意》:第二个条件中“侵夺”的理解,这是命题老师很重要的命题点,每年必考,从未间断!【历年真题】:可参考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必然导致权利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特别注意》:第2个构成要件。

【历年真题】:2010年卷三第10题D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债务存在;2.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来的给付;3.清偿须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特别注意》:代物清偿协议为实践合同,必须完成履行行为,协议才能生效。

【历年真题】:2013年卷三第86题A选项注意与代为清偿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七讲】:代为清偿的要件:1.债务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具有专属性的债务,第三人不得代为清偿);2.无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3.须经债权人同意;4.须第三人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引言民法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是司法考试及各类民法考试的重点。

掌握民法考试重点知识不仅有助于通过考试,同时也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础知识。

本文将带领读者了解民法考试重点知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详细解读每个考试重点,分析难点知识,并指出民法考试重点知识的重要性。

知识点概述民法考试重点知识主要涉及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而言,民法总则部分主要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代理、时效、诉讼时效等内容;物权部分主要涉及物权类型、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相邻关系等内容;合同部分主要涉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内容;人格权部分主要涉及人格权类型、人格权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婚姻家庭部分主要涉及婚姻制度、夫妻财产制、继承制度等内容;继承部分主要涉及继承人、遗产、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内容;侵权部分主要涉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方式、免责事由等内容。

重点知识详细介绍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受法律约束。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是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客体是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相关案例:甲向乙购买一辆二手车,双方协商价格为10万元,甲支付后发现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遂向乙主张退车并赔偿损失。

乙拒绝,甲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甲有权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最终判决乙退车并赔偿甲损失5万元。

物权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支配性等特征。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权利,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

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司考民法侧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司法考试的竞争日趋激烈,考生们都非常注重备考的重点内容。

而民法是司考中的一块重要的法律领域,对考生来说必须要深入掌握。

本文将针对司考民法的侧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广大考生能够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并取得较好的考试成绩。

二、民法基础知识1. 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理包括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原则等。

2. 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以及民事行为的主体条件、限制和效力等。

3. 民事权益: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以及其他权益,对于各类权益的性质、保护等,需要进行深入了解。

4.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无因管理责任等内容,其中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重要的责任形式,对于其主要构成条件和责任承担方式需着重掌握。

5.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法律行为、侵权法律行为以及其他法律行为,需熟悉各类行为的基本要素、效力特点和制度规范等。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考来说非常关键。

涉及的知识点包括:1. 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效力:合同主体、客体、内容、形式等要素的认定以及合同的成立、履行和效力等。

2. 合同的履行和保证:合同的履行义务、合同的解除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的保证制度等内容。

3. 合同的效力和权利的保护:合同订立的自由原则、补充协议和附生法律行为的效力、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等。

4. 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不当得利和不当竞争的构成要件、法定的不当得利原则和不当竞争的法律制度等。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重点内容,对于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重要的知识点包括: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包括主观故意、过失、违约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以及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法定的免责事由等构成侵权责任的要件。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民法是法学的基础和核心学科之一,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备考法考的重点学科之一。

熟练掌握民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法考的顺利通过至关重要。

以下是民法备考的一些重点知识点,希望能够对广大法学学子有所帮助。

一、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在民法中,人民币的货币地位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

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具有法律支付能力,广泛用于经济交易和各种合同的履行。

了解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包括其法定支付范围和法定支付方式等内容,有助于理解法律对于货币交易的规范和约束。

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也是民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包括要件、订立、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在备考中,需要熟悉每种类型合同的特点和要求,了解合同成立和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的撤销、解除、修改等问题。

三、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备考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涉及到物权的设立、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备考时需要熟悉各种物权的特点和要求,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和物权的保护措施。

四、民事责任与赔偿在备考中,民事责任与赔偿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

民事责任的产生和赔偿的方式是备考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理解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和赔偿的范围,了解不同类型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限制,例如损害赔偿、利益损失赔偿等。

五、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知识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法人的设立条件和法人的权益保护等内容。

此外,还需要熟悉非法人组织的特点和法律地位,例如合伙、社团、基金会等。

六、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民法备考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了解继承与遗赠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继承权的行使和遗赠的效力等。

此外,还需要掌握继承与遗赠的特殊情况和相关争议问题,例如遗嘱的效力、遗产的分割等。

总结:法考备考中的民法重点知识点包括人民币的货币地位、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民事责任与赔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及继承与遗赠等内容。

把握司法考试全科的核心点解析

把握司法考试全科的核心点解析

把握司法考试全科的核心点解析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从业者的重要考试之一,涵盖了诸多法学领域的知识点。

要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关键是要把握好各科目的核心点。

本文将针对司法考试全科进行核心点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民法核心点解析1.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价值观- 民事主体及其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效力要件2. 民法的权利与义务- 各类权利的性质和内容- 各类义务的性质和履行方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3. 民法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适用原则-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承担- 各类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范围二、刑法核心点解析1.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 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2. 刑法的犯罪构成与责任- 犯罪构成的要件和判定方法- 犯罪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方式- 刑罚种类和量刑原则3. 刑法的特殊规定- 各类特殊犯罪的构成和认定要件- 治安管理和经济犯罪的相关规定-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保护三、行政法核心点解析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涵盖范围-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2. 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种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 行政契约的基本要素和解除方式3.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救济- 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和特点- 行政救济的范围和途径四、经济法核心点解析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涵盖范围-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2. 商法基本规范和商事主体- 商法的基本规范和适用范围- 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3. 公司法和合同法- 公司法的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素五、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修养核心点解析1.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和要求- 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特点和职责- 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2. 法律职业修养的培养与要求- 法律职业修养的内涵和重要性- 法律职业修养的培养途径和方法六、法律知识的应用与思考1. 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处理-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结构- 法律文书的要素和格式规范2. 案例分析和问题解决思路- 案例分析的方法和步骤- 问题解决的思路和逻辑分析能力的培养以上仅为司法考试全科核心点的一个概括总结,具体的重点和难点需要根据考试大纲进行详细分析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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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2016-05-08 司考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法考试民法的90个核心必考点每天学点法律知识—司考推荐来源:学法网(xuefa5)作者:三校名师推荐2016司考民法一本通(文末电子版)【民法核心必考点1】根据《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2】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1点的区别【民法核心必考点2】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

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

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民法核心必考点4】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

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5(1)】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5(2)】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

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

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6】根据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结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租赁合同有效!【民法核心必考点7】非法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的,次租赁合同无效。

但是,若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6个月没有表示异议,推定其同意转租,此时非法转租就转化为合法转租!【民法核心必考点8】根据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真题}2009年卷三第55题注意:此法条非常重要【民法核心必考点9】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

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真题}2005年卷三第85题【民法核心必考点10】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下列两种约定不产生约定的效力:1、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为6个月。

2、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2年。

【民法核心必考点11】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注意:只有这三种情形能够导致格式条款无效,除此之外再也没有了!【民法核心必考点12】解除与撤销的区别有三:1、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的合同具有效力瑕疵;让在司考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而解除的合同无效力瑕疵。

2、行使方式不同。

撤销权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解除合同仅须发出解除的通知。

3、法律效果不同。

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撤销均具溯及力;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民法核心必考点13】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的区别:1、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内容,指占有人虽为无权占有,但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欠缺占有的权源。

2、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的内容,指第三人不知道交易属于无权处分。

注意:此为二者的核心区别,需要重点区分。

【民法核心必考点14】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占有人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15】由于制作电视节目需要大量作品,着作权法为电视台规定了法定许可权。

根据着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但是有例外,根据第46条规定,电影、电视剧、录像制品即使已经发表,也不享有法定许可权!【民法核心必考点16】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结论:虽然未支付定金,但因主合同已经履行,所以合同已经生效。

真题:2010年卷三第14题【民法核心必考点17】根据着作权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这是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

【民法核心必考点18】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结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有效。

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生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19】根据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真题:2009年卷三第54题【民法核心必考点20】根据着作权法第10条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这是关于表演权的规定。

表演权可分为两种公开表演行为:1、活表演;2、机械表演(如:航空公司购买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即属于机械表演,侵犯表演权)【民法核心必考点21】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还要继承被继承人的债务,称为概括继承。

但是,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称为限定继承。

真题:2009年卷三第67题A选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22】合同法第229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就是在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新的所有权人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所谓法定承受,就是什么也不需要做,什么也不需要说,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维持不变,自动将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更换成新的所有权人。

【民法核心必考点23】物权法第27条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

占有改定包含两个约定:1、第一个约定,动产所有权移转的约定;2、第二个约定,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委托、保管、租赁、承揽、借用等合同关系,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关系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现实交付。

【民法核心必考点24】物权法第15条是关于订立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据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而受影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就应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2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真题:2012年卷三第10题【民法核心必考点26】注意:购买光盘(正版还是盗版在所不问),用设备播放该光盘,属于对光盘上的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行为。

[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在歌厅播放,属于公开表演,应经着作权人同意,否则属于侵权。

同理,用MP3播放器播放的音乐,也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行为。

【民法核心必考点27】根据婚姻法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论:夫妻离婚时,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不够的,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核心必考点28】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民法核心必考点29】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30】商业广告可以构成要约,在司法考试中只会涉及发出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商业广告。

这就需要我们依照要约的构成要件来判断某一买卖合同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要约。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该商业广告只要包括买卖的主体、标的、数量,就符合内容具体而特定的标准。

【民法核心必考点31】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核心必考点32】根据民法理论,为了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不受信赖保护。

并且,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利益优先受保护。

{真题}2012年卷三第3题D 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33】著作权法一个原理是:禁止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如复制、表演、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但不禁止对作品的擅自接触(如阅读、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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